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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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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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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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梁少玲聆案官 #民事訴訟
原告人:彭(19)|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背景:原告人入稟向被告人索償2.1萬訟費及50萬懲罰性賠償,指某案件主管在案件中(#1111旺角,由 #香淑嫻裁判官 審理)未曾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明報)

是次聆訊處理三張傳票,分別為剔除傳訊令狀(Striking out Writ Of Summons)、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及寬延期限傳票(For time Summons)。

就剔除傳訊令狀而言,被告方沒有需要進一步提交其他文件,雙方就此的爭議亦不大。雙方亦希望將案件押後,作更多文件提交及回應,原告人希望押後14天,被告人則希望押後21天,聆案官則建議押後28天。

聆案官不接受被告人一方未有按照協議交上抗辯理由的解釋,並將雙方提交文件的限期延遲至2022年7月4日1600時,屆時被告人應存檔抗辯理由。被告人需向原告人支付是次聆訊合共港幣200元的訟費。

聆案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0930時於區域法院第十二庭作聆訊,聆訊時間預留三小時,期間原告人需要聆訊前七天提交陳詞綱要。

按:庭內沒有擴音器,聆案官及律政司代表之間的對答難以被記錄。本直播部分內容取錄於明報報導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謝延豐律師行 轉聘 #黎匡晉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林宜養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2021年6月29日經審訊後由 #香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理由指辯方無法證明被告合法辯解自己擁有彈簧鋼棒的原因,被告作供指該物品是從網上購買伸縮棒的說法亦不被法庭接納 。及後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2022年5月17即日作出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今頒下理由: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毫無道理。梁(17)購‍得的旗桿與被搜出的旗幟長度不相符,故所謂的旗桿根本不能用作支撐 / 懸掛搜得的旗‍幟。再者,上訴人明顯更改購得的地點,推算理由為若從網上購得,也定必拆開過,看過貨物和其附有的說明書,而旗桿和旗幟定必是他攜帶至被截停的地方。當晚在旺角一帶發生些事情,梁(17)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不無關係。

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又或忽略了上‍訴‍人真誠及合理的信念。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不單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更信納上訴人是知道涉案的物品屬一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實無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真誠及合理」的理念。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了這一爭議:

「39. 進一步而言,儘管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知悉該彈簧鋼棒的操作,但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是知悉的。不爭議的事實是當時證物P3彈簧鋼棒就放在證物P2盒子內,盒子內還附有證物P4產品使用手冊。手冊內列明上述(第14段)安全提示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而且,證物P3操作簡易,棒上有明顯按鈕,一按按鈕棒頭便彈出。本席相信事發時被告人把證物P3帶到街上時,必然知悉控方證物P3的性質、大小、用途及使用方法,一如產品使用手冊證物P4所述。本席確信被告人於事發時明知自己「攜有」證物P3及完全知悉其材質及操作。」

故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理由書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62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進度報告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政府藉詞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6月11日答辯時認罪,7月21日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表示明白和接受報告內容(按:估計係未能如期在指定時間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批准延長限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初試啼聲,希望繼續努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 - - - - - - - - - - - - -
~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吳(21)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26號外沒有電訊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求情
呈上被告本人、學校老師及校長求情信,指案件已影響被告三年。被告同時兼顧三份工作。過往並沒有案底。

📌判刑
香官指出報告內容理想,並接受報告建議,判處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答辯

蕭(18)

控罪: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
蕭被控於2021年12月10日在旺角鼓油街「Smart Game」提供虛假資料,即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編製出的一項虛假到訪紀錄,看來已遵守第599F章9AA(1)條,而實情是沒有遵守相關條例,以企圖誤導警員。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求情
被告指犯案因受朋輩壓力,怕與人重複或被排斥。現正準備參與單車比賽,希望日後參加港隊。今天家人在場,並承諾往後會監督被告。被告過往並沒有案底,及已繳交無用安心出行定額罰款。案發時亦即時承認,沒有浪費警方時間。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8月5日同庭判刑,期間將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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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20220713藏匿 #提堂

葉(34) 🛑已還押6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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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9日1430 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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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核對文件時發現,控方尚有兩份資料未向辯方提供,須盡快提供片段予辯方做準備。

控方證人約有10位,當中包含2位醫生;D3則有一位醫生為辯方證人。播放片段大約需要3小時。本案審訊預計需時6個工作天,排期於11月7-9、11、14-15日進行。

🌟 #香淑嫻裁判官 確認,本案不會由她本人審理。

案件押後至11月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開審,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提堂 #答辯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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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告方有8名證人,辯方只需傳召其中5名,有一段10秒CCTVB片段;辯方無證人,有一份被告的醫療報告,預計兩日審訊。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9庭以中文審訊,預留20號,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3旺角 #提堂

🗣庭外消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可以保釋,下月再提堂 (內容從缺, 若有資料補充, 請在此報料)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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