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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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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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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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朝早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8/19]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3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3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2,3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2年10月11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的聆訊涉及3宗案件,詳情如下:
==============
👤談(27) #0801火炭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被告牽涉的案件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0月25日14:30提訊,而今日被告上庭的目的是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現金擔保$50000
2:不得離開香港
3:交出旅遊證件
4:宵禁令(22:00至06:00)
5: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6:居住在報稱地址
7:有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
👤湯(20)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提訊,以讓辯方與控方就控罪適合性作書面商討。法庭批准。
==============
👥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提訊,以處理控方剛給予他們的文件。法庭批准。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05

—————————————————
控方證人PW 7 今日作證盤問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裁決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爭議點
第一及第二控罪:D1是否有合法目的管有涉案爆炸品
第三控罪: (1) 有否達成協議妨礙司法公正、(2) D2、3的行為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3) 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第一被告大律師指PW3前後矛盾,包括商店所出售的物品是否牽涉爆炸效果、是否認識被告、是否知悉被告曾詢問購買等。法官指PW3的作供合乎情理,而作供亦不是記憶力測試,畢竟案件事隔多年,不記得沒有達成的交易亦實屬正常。法官亦批評辯方結案陳詞中所指的whatsapp查詢物品,與呈堂whatsapp截圖不同,混淆視聽。法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沒有迴避,沒有被動搖,辯方的批評無一成立,接納並給予適當比重。

法官不接納第一被告的作供,包括購買煙霧餅的來源、迷你倉內並沒有其他相關工具配合攝影用途及魔術用途、刪除瀏覽紀錄的目的及範圍,法官指被告於作供時的不同階段,例如在控方盤問下、午飯之後、聽到控辯雙方爭拗後,改變或提出新的說法,有關賬戶的使用情況、害怕他人知道其成人資料的說法亦前後矛盾,反覆無常,不接納。另外,被告人的警誡供詞為混合式供詞,法官接納招認部分,不接納其他前後矛盾的部分。

第一被告提出有合法目的管有,作抗辯理由,並提出案例指玩樂及實驗可以是合法目的。但法官表示案例中指出若然被告知悉該爆炸品的潛在危險,即使的確有合法目的仍然不能夠被接納。環境證供包括迷你倉中沒有其他相關工具、搜查出的物品包括防毒面具索帶等,加上被告清楚知悉爆炸品的效果,即時威力小,但被告沒有經驗處理,自行測試亦會造成風險;爆炸品失去狀態只是儲存方式、不是代表損壞不能使用,使用地點偏僻不能改變煙霧餅是炸藥的事實,第一被告的第一及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沒有作供,法庭無法比較作供聲音及錄音聲音作辨認,另外控方希望法庭以CCTV片段及電話錄音作平衡比較,辯方代表大律師質疑該推斷方式並不穩妥,CCTV拍攝時間16分05秒、錄音15分01秒,根本無法混合處理。CCTV拍攝方式及錄音方式不一樣,無法肯定收錄方式因技術而改變,控方指CCTV被告站起離開及錄音中的相關時間,實際是同一段時間,法庭亦無辦法確定為同一時間,因此同意辯方說法。即使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亦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因此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三被告沒有爭議錄音謄本中的身份,法庭只需要考慮謄本對話的內容。第一被告的說話中沒有任何一句暗示說話指要刪除作供時的類別,加上要求刪除後立即指自己身邊有「整炸彈」的朋友亦受控方調查,明顯是指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即控方有機會就第一及第二控罪調查的資料,明顯有意圖阻礙調查。第三被告則在錄音中表示「明白識做」,是確認並同意第一被告的要求,不可能如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有其他理解,被告亦沒有作供削弱控方說法,因此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另外法官亦裁定串謀達成,因此第一及第三被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下令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9月13日11:00判刑,期間二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0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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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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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前覆核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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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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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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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08 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0]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

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30或被告人更早的出院時間提堂,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宣布判決

🙎🏻‍♂️陳(24) 🔴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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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不等如中立,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不是有效的辯護理由
上訴庭舉例指,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的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

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急救員
即使上訴人被捕時曾喊出「我係First Aider」, 雖然可用作反映被告被指控犯罪時的即時反應,也可用作反駁控方指辯方說法乃後期捏造的質疑,但絕非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

上訴庭又批評辯方試圖期望法庭從三個衣著不同的人(背心女、上訴人、黑衣男)一起逃跑而推斷前二者是急救員,而且是可共用物資的同隊隊友,曲線解釋為何聲稱是急救員的申請人身上只有六條繃帶,是完全說不過去。因為法庭連「背心女」做過什麼和用背囊背著什麼都不知道。


👉「黑衣男」與上訴人屬同一陣營,有默契因剛發生的暴動而逃走
「黑衣男」當時正在與上訴人及「背心女」一起逃避警方的追捕;「黑衣男」尚未被任何警務人員逮住,沒有只顧自己逃跑而是舉長傘(示威者常用的工具)打了PW3一下。 再者,和「背心女」相比,「黑衣男」的服飾和上訴人近似得多,而且「黑衣男」確曾因襲擊PW3而直接和申請人連上某程度的關係。

以上幾點,再加上案發時的背景,法庭雖不致可以肯定上訴人認識「黑衣男」,但起碼能推斷他們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


👉上訴人不曾作供,無法反駁畏罪而逃一說
原審裁定上訴人逃跑並非因為清白時,指出觀其「身處位置」和「整全防衛裝備」,申請人「必因其畏罪而行」。對此,潘資深大律師極力辯稱,逃避警方的理由很多,法庭無法肯定上訴人曾參與暴動,但這個陳詞卻有一根本缺陷,即申請人沒有作供。例如,申請人可以說他是在附近的大廈呆坐了幾小時,卻需要向法庭陳明,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強而有力證據證明上訴人參與暴動
上訴人身披各種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他管有對講機,證明他有同夥及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調度;他約在21:10時被捕,距離示威者開始後撤和警方同時展開追截只有三分鐘;他被捕的位置,距離崇光百貨門外極近。 綜合而言,申請人曾參與暴動,實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官方判案書全文按此

🔴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維持暴動罪的定罪
【08 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4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轉介文件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轉介文件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D1 代表大律師表示D1因隔離中,所以是日無法到庭,將隔離至9月4號。

法庭表示今天無法轉介文件程序,故押後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5日1130再處理轉介程序,期間二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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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8 警員21146 黎小明(音)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4小隊,當日1030起執勤,又係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山道東行線時留意到對面行車線有示威者集結。PW8稱警車受到雷射光照射及聽到被物品擊中嘅聲音,其後PW8從通訊機收到收到總督察命令折返太古C出口。
PW8於太古站C出口扶手梯前制服D2,tvb其間曾對D2使用警棍。其後PW8將D2送往北角警署,Pw8於警署從D2中搜出37樣物品。

PW8於now新聞、icable及康怡廣場CCTV片段確認到自己及警員21803押解D2上警車的情況。
PW8再於相冊確認圖中頭盔、眼罩、毛巾,手袖、電筒、手套等物品為當晚於北角警署在D2身上搜出的證物。

劉官質疑控方在D2身份不爭議的情況仍不斷截圖的做法,主控解釋截圖係供法庭及之後會傳召嘅「認人專員」比對其他片段之用。

下午進度:
求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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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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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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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6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49)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律政司司長不服訟費命令,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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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網上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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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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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審訊 [1/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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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09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 [1/7]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9/1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3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擔保人提出解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11尖沙咀
#擔保人提出解釋

A5:羅(21)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法庭遂簽發拘捕令,緝拿其歸案。
_____

擔保人今天未有到庭,控方亦未能聯絡到。王官批准休庭,以便控方再次嘗試聯絡該擔保人。

1039再開庭,擔保人仍未有到庭。王官指如現階段充公部份或全部擔保金會對擔保人不公,因不清楚其缺席原因。另外,王官採納了控方建議,待警方將通知書再次派遞給擔保人,不論成功與否皆需向法庭滙報。案件先押後,但下次上庭日子會於派遞後再決定。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庭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控方代表:#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陳慕賢大律師
______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聆訊,因辯方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8日不早於11:00再訊

💛感謝報料💛
【09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24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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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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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大律師表示D1會承認控罪,希望今日撤銷擔保,留待審訊第一日進行答辯,控方不反對。

另外四名被告表示不認罪,辯方邀請法庭排審期,控辯雙方傾向排期至2023年11月6日,為期25日的中文審訊,而審前覆核則在2023年8月2日1430進行。

D2代表大律師表示D2有擔保條件修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控方表示,預計25日審訊,將會依賴D3的招認供詞,即警察記事冊的口供,而其他被告的身分辨認會播放片段。法庭詢問,辯方會否挑戰?控方表示,可留待審前覆核處理。

控方表示會傳召6位市民證人,17名警員證人,2名專家證人(關於D3手提電話的檢驗),有需要時都會傳召其他證人(有關暴動的破壞)。控方會播放4日的錄影片段,展示4位被告的路線和行為舉止等,也有大約兩小時的錄影片段有關理工大學當時的暴動片段。此外,也有被告的電話訊息和網上一些有關營救理工大學的資料。控方申請免除文件翻譯,辯方不反對。

辯方表示不需要提前答辯,法庭詢問真的不需要提前答辯?辯方表示,串謀暴動的案情嚴重,刑期也不短,所以留於審訊第一日答辯,對被告也公平,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9:30作25日的中文審訊,到時D1會進行正式答辯,而2023年8月2日為審前覆核,期間D1還押懲教🔴D2-5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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