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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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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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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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7/30]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0/30]

🕥10:4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30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 (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被告承認控罪,判刑將於今天14:45處理❗️

[11:55] 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不反對。

🛑被告認罪🛑

案情簡介:
被告有連登討論區賬戶,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期間,共有38則貼文,有151次留言,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2022年6月23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住所搜到兩部電話和一部電腦,內有連登賬戶。在8月29日被告經律師找連登删除賬戶。

律師求情,陳述被告背景,無刑事定罪紀錄,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呈交案例,希望在7個半月以下。指被告已經還押3個月,以懲教署的指引,一定要坐足31日才有扣減,分分鐘坐突。

羅官指辯方曾經在8月4日申請押後,對被告不利,辯方指當時在兩日前才收到控方文件。

判刑:
量刑起點為25.5 星期,認罪减 1/3,即17星期,額外再扣减1星期,即判監16星期,即時執行。

💛感謝報料💛
【09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2/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0/30]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2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督察12713 黎家樂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當日2342時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防線,以防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而彌敦道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防線亦能阻止示威者往南。2342時根據警司指令設防線,證人指在此之前已看到有零星警員在上址,但並不是以checkline形式。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長52020 謝潤祺
*庭上讀出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指當日2345時到達地圖A點,及後更正為2315時之後。而2326時還未到A點。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督察15862 韓繼榮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分別於2019.11.23及2020.08.18錄取)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2345時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線(地圖上標誌為D點)防止有人進出,2345時已有警察在上址,但不清楚到達時間。

-當時駐守A、B、C、D點防線的警員已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D2代表盤問内容: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530時到達碧街、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並拍攝現場環境。地上有大量雜物,證人有檢取和暴動有關物品作證物,無檢取的會影相,但數量太多,無逐一檢查袋。

P67(10)(11)(14)(19)(20)為證人當日影的相片,見到遺留了背囊,但無被檢取。

另有四張證人拍攝彌敦道環境的照片,見到電燈柱受破壞和燒過的照片,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照片見街燈無開。

控方覆問內容:
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的照片見街燈被破壞,證人指拍攝有充足光線,因為有閃光燈和電筒, 有一部份街燈沒有開着但並不是全部。

午休至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D2的證物警員和處理部分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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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1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09:42] 開庭

- 傳召D3作供 -

📌辯方主問

D3現年39歲,香港出生。2008年本地大學視覺藝術系畢業,副修中文寫作,現從事廚師、自由工作如翻譯(英譯中)、寫作、藝術創作。藝術創作未必有錢,因興趣而做,包括影像、攝影、版畫、繪畫、平面設計、小說或訪問寫作等。

📓D3製作的音樂會海報、製作及出版詩集副本呈堂為證物。

2019年時D3工作主要是自由工作者,大約是上述所指的工作。她亦有嘗試做聲音方面的創作,如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即是將一個環境用聲音紀錄。2017年左右開始聽過田野錄音,之後她有試過在不同的地方錄音,例如行山時錄過溪流的聲音,多數用手提電話去錄。錄完後她會儲起一些創作用的素材,跟其他拍過的片之類一起儲在一個database日後創作用。

案發當日她去到金鐘的目的是做田野錄音,紀錄打算交畀一個聲音藝術機構Sound Pocket,他們有一個聲音圖書館,會archive一些聲音檔案。2019年時她已認識此機構兩年,因為有朋友從事聲音藝術工作,更成為了Sound Pocket的supporting artist一年,但她自己不認識此機構的主辦人。2019年,朋友跟她說有個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她打算將錄音後的檔案電子傳送給他們。

案發當日約1500後,她在家中完成工作,知道有遊行在港島,從家中出發搭地鐵去金鐘,約1630去到金鐘,獨自一人,本想出地面或去太古廣場看看情況先,但因太古廣場那邊的出入口封了所以去了夏愨花園,那裡有少少催淚煙,有些人有流眼水,但氣氛大致平靜,無衝突,人企得疏落。她沿樂禮街行,睇吓有咩聲音值得錄,跟住就轉了出夏愨道。

出到夏愨道她望吓周圍環境,冇乜特別事,d人行行企企,行人路上有行人,她覺得是安全環境可以周圍走動。由樂禮街轉出夏愨道行了大約3至5分鐘。她在西行線KFC附近逗留了一陣,在政總行人天橋下面。

對於警員拍攝相片裡見到她戴著口罩,D3說見過有人會影低在示威地方出現的人,放上網起底,所以離開地鐵站就戴上花粉口罩。另有一張相顯示她當日背囊中的物品,包括一件花花圖案短袖恤衫,D3說她在冷氣地方會穿多件衫,或者出汗後可以換;其他物品有水樽、頸巾(D3說東涌線冷氣好大,好怕凍)、裝煙的袋、銀包、潤手霜、小物袋(裝潤唇膏、耳機等)、食物包裝紙、按摩用的木頭。

去到夏愨道對開她周圍望,影了一張相,無見到警員,亦無聽到廣播,人流像在西洋菜街一樣。D3影的相片顯示是當日16:44時拍攝,D3說是用手機影的,因為畫面有好多對比:樓宇的高大與一個個人的細小,天橋的橫、和直幡的直。

因為在西行線睇咗陣而無發現任何值得錄音的東西,所以她跨過石壆去東行線行吓,未幾就聽到天橋底傳出爆玻璃的聲音,回音好大、好清晰、好有層次,她覺得需要錄低,所以拿了Samsung手機出來錄音。因想盡量接近音源,所以她行到去近巴士站,玻璃在她的前方,是政總出面的一排玻璃窗。

👨🏻‍⚖️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是什麼令玻璃爆,D3說是有人掉野落去,開頭是零星的,後來慢慢變多。法官問D3當時覺得怎樣,D3說她錄了不是很久,約一分鐘左右,已留意到氣氛有變化,就考慮是否要走,當時就突然有個人掉頭跑,撞低了她。

D3說她透過爆玻璃的聲音去感受,由疏變密而覺得氣氛有變化。當時考慮的包括第一、錄音的長度,因為field recording需要考慮錄幾長才能呈現該處的氣氛,第二、是自己的安全。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直播截圖,見再有玻璃破爛。

有人撞低她之後,D3跌在巴士站對出行車線上,自己想掙扎起身時,有人扶起她,好多人向海富中心跑,她都開始跑因為如她不跑會被人踩到。跑的人都是深色衫褲的示威者。接著她身後有槍聲出現,她被好像布袋彈打中,之後有人掹住她的袋撳低她,她見到周圍都是速龍。被撳低時她手上的電話飛了出來,她想執返電話,但手被速龍撳住郁不到,她問了一聲可不可以放返電話落袋,但未獲回應。後來有其他警員來到拘捕,她再問,就有警員放回她的電話入背囊中。過程中她無嘗試逃走或反抗。她擔心電話跌出來壞了,但她無機會掂到或看到電話,不知道電話是否仍然運作中。

D3在呈堂相片中畫出自己在巴士站附近的位置。相片見到D3戴著黑色cap帽,D3說平日出街都戴帽,可以防曬及頭髮無咁亂,後來頂帽飛甩了,應該是在被撳低時。她在巴士站只逗留了幾十秒,用手高舉電話,令電話更接近音源。當時她也在留意附近情況。

被捕後,她是頭幾個人被警員帶到巴士站後方坐低,後來陸續有更多人被帶到,應該有廿幾個人。

庭上播放D3當日的電話錄音:

🔊有部分女聲不是D3,有一下「呀」是她被撞跌時發出,之後有兩下咳聲是她。之後聽到「我擺返我個電話先好冇?」是她說的,有男聲說「攞隻手出嚟」是男警跟她說的,另有人說「警察咪郁」她不肯定是否跟她說,因為附近好多人。她之後再說「可唔可以擺返電話落個袋度」。

🔊之後她又說「你地輕力d呀」,因為當時有警員正處理其他人,當中有人受了傷。法官問清楚後,D3說是指叫人對其他人輕力d,而不是她自己。之後聽到她說「咩話」,是回應警員叫她起身去巴士站後面的行人路。

🔊之後聽到她說:「佢話面向牆就得喇喎」,是因為有兩個警員說的不一樣,所以要向另一警察澄清。「嗰邊有玻璃呀會整親架小心玻璃」,是向其他警察說,因為他們正帶其他被捕的人到那裡坐,有人受了傷,所以叫他們輕力d。因為警察主導被捕人坐哪,所以要提醒他們。「輕力d呀阿sir」,是因為警察帶住一個頭流血的被捕人。

D3說因為現場環境所有人都好緊張,包括警察,所以盡量提醒一吓。👨🏻‍⚖️法官問:「所有人都緊張得你唔緊張?警察唔係畀人拉都緊張?你被人拉反而唔緊張?」D3回應:因為已經被拉咗,最緊張的時間已經過咗。其實都唔係完全唔緊張,但係就好似而家坐喺度咁,緊張都要盡量保持平靜。

📓辯方呈上一份顯示D3是藝術計劃獲資助者的文件。

D3另有一部Sony Ericsson電話,說那是私人電話,Samsung則是工作電話,用來上網、錄音、聽歌、工作聯絡。D3當日無參與任何暴力活動、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整個過程都是一個人,亦無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法官問,為什麼後段仍繼續錄音,是否特意錄下?D3說無機會撳停。法官問是否後段並不是刻意要錄音的動作,D3同意。

[10:55]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2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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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3

問:2017年認識field recording,何時開始有興趣做?期間有學習怎樣做嗎?
答:2019年,2017年至2019年期間有上網睇和聽人地做的作品。

問:其他人做的field recording是用什麼器材?有冇想過買個好d嘅儀器?
答:各樣都有,長棍咪,水底錄音,手機都有。同意手機錄的質素無咁理想,唔知道長棍咪、水底錄音儀器幾錢,亦冇問過朋友。未有打算買,因為電話錄的都已經可以做到素材,冇諗住專職做field recording,所以冇諗住買。

問:2018年有想過做field recording? 2019年幾時開始第一次做?還錄過什麼?
答:2018冇,因當時忙緊其他創作:口述歷史紀錄,是寫作工作。第一次是2019年3月左右開始做,在山上面行山時錄水聲,用Samsung電話錄溪流水聲經過石頭的聲音,音質幾好。之後斷斷續續,冇數住次數,例如行街都會做,做了大約十次以內,在不同戶外地方進行。

問:錄嘈雜聲音,音質會無咁好?
答:不一定有特定想錄的聲,嘈雜的聲音都可以是我想錄的聲。

問:2019年6月至9月有好多社會事件,有去過做field recording?
答:6月大遊行時都有做過field recording,7、8月就忙其他手上工作,直到9月29號才再出去錄。6月大遊行時,錄了有人在街上玩樂器,以及有車響咹的聲音。當時兩次都是和平無暴力事件發生,無暴力衝突。

問:你出去是想錄和平進行示威的活動聲?
答:無諗住錄到d咩聲,有一種field recording是出到去有咩聲就錄咩聲,只要係現場特有的聲音、吸引到我的聲音就得,冇諗係和平定暴力。

問:如有暴力事件你不會離開?
答:無考慮呢樣野,因為當時好和平。

問:7、8月不去是因為忙還是知社會事件高漲?
答:兩樣都有,忙有其他工作,及要考慮在混亂的情況下能不能專注做field recording,覺得自己心理上未準備好。到9月29日慢慢build up了心理準備,以往睇過直播、新聞、消息,睇吓場面中有沒有位置可以安全、專注做錄音,觀察過覺得人企得疏落就是安全。

問:考慮自身安全必然包括不被人誤以為是示威者?
答:安全只想到要觀察現場環境,例如警察有沒有舉旗。同意去得現場會避免希望不要被捕。

D3說當日1400-1500左右睇新聞知道當日有遊行,隊伍已開始行。👨🏻‍⚖️法官問:是什麼新聞,有無睇網媒?D3答:是電視、不記得TVB或NOW,好少自己睇網媒,除非社交媒體彈出來。

問:有無睇Telegram,知不知當日終點是哪裡,或者有什麼目標?
答:無睇,不知目的地和終點。1530-1545離開東涌搭地鐵去金鐵,車上唔記得有冇睇新聞跟進遊行路線。

問:點解去金鐘?金鐘咁重要?
答:不是金鐘很重要,而是我出門前見到遊行隊伍去金鐘,隊伍好長,就算走咗我都可以錄,或者到時去第度錄。可以去到睇吓情況。

問:1630左右在金鐘落車,為什麼不用電話睇金鐘發生咩事?
答:因為出到去已經見到有人。

問:去到夏愨花園見不見到全部人著黑衫黑褲戴豬咀?
答:不是全部,有人著黑衫褲。在夏愨花園冇印象有人戴豬咀和眼罩。

問:去到金鐘道的情況如何?知不知道金鐘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答:金鐘道冇車,零星有人,冇防暴警察,冇衝突。不知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控方播放片段指金鐘道1620時已有衝突,D3指當時在車上,無睇新聞,出到去已見不到這些畫面。

問:在家出去時是戴黑cap帽、黑褲、綠灰色針織扎染衫,背囊內有短袖裇衫、頸巾,頸巾是什麼質地、幾長?
答:人造纖維,60cm長。

問:短袖花恤衫做外套?怕凍為什麼不帶長袖?不帶風褸/外套?
答:花恤衫是兩用的,可以換衫。而且襯啲。

問:頸巾用作保暖?有無用過?
答:是,無。

問:木頭用來做什麼?
答:按摩,大約5-7cm大,有些突出的鈍位按摩穴位。

問:你的口罩是灰色,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戴口罩。出門前有否想過不穿深色衫褲?
答:我個背囊同衫都有花紋,好易認,而且波鞋是全白色,不覺得似是示威者。

問:你穿著的衣服明顯比背囊中的花裇衫深色,為何不穿花裇衫?
答:花恤衫用作短程車做外套多。
主控指出,D3帶此衫是希望要逃離現場時可以換呢件衫,希望警方不要以為她是示威者的一部分。D3答:不同意,佢一直在我袋中,因為果排都帶呢件衫出去。

問:9月氣溫高,為何要戴頸巾?
答:東涌線車程凍。
主控指頸巾是用作遮掩容貌,D3不同意。

D3說,出到夏愨道,好似有見到人揮美國國旗,有人戴豬咀,去到KFC冇特別聲,所以冇錄音。主控問什麼聲才是特別,D3說好抽象,總之是該環境獨有的聲音,可能以後都不會再聽到果個聲,就會錄。
問:咁一定是暴力發生才有這些聲架啦。
答:不一定,試過街上有支旗杆,個繩扣撞到旗杆咚咚聲,我都有錄。但如果只是純粹嘈雜聲,旺角都可以錄到。我冇特定想錄到的聲。

D3續說,1635-1640在KFC對開觀察,164x分行出夏愨道,聽到第一下爆玻璃後決定錄音。
問:爆玻璃有咩咁特別?
答:該環境是在天橋下,除了爆果下,仲有好多回音,好震撼。想盡量接近聲音來源所以行過去。
問:Samsung電話企前企後質素都不會有分別。
答:不是,會有分別,企前d會好d。

問:行出去時見不見到已有更多人聚集?見不見到有人掉野?d人做緊乜?
答:人數是慢慢多,見不到有人掉野,d人都是行行企企,撳電話

庭上播放片段,主控問有冇聽到揮動旗幟、辱罵警察的聲音?答:無,聽到有人行來行去的聲,無留意其他聲音。
法官問:做田野錄音聽覺一定好敏感,會聽不到?
答:會選擇對什麼聲音敏感。

問:咪舉高d收音會好d? 片段顯示你雙手垂低,為何不高舉?
答:同意,但不一定要舉高過頭。我有考慮舉手會不會畀咗signal附近的人以為我在做什麼,所以比較謹慎,避免造成不必要誤會,例如以為我舉手需要幫助。

問:為何要行到咁出?
答:因為要接近音源。

主控指出,如果D3真係錄音,去到呢個位置應該已高舉電話;D3說的是大話。【D3不同意】
主控指出,D3當日出去是參與暴動,當日帶備的彩色衫是希望作掩飾,口罩亦是用作避免人認出她參與暴動;她不是去錄音和field recording。

[12:45]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下午審訊】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案件管理:
明天庭上將會播放一些片段。
辯方案情除2名被告,可能另有一位證人,即最多只有3名證人。

150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00繼續。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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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呃海景山莊按揭 #提訊

🛑不是聲援🛑

D1: 🐶陳凱港/Harbour Sir(50)
D2: 汪浩毅 (49)

控罪1: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

控罪2: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於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分別誘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損害或相當可能使其蒙受不利,分別涉兩筆2,154.9萬元及480萬元的貨款。
—————————

辯方指兩被告傾向不認罪,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9日09:30 做審前覆核,在2023年10月9日09:30進行20日審訊,以英文進行,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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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續審

- 傳召D3辯方證人 楊博士 -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52歲,於中文大學任全職講師,教的科是「與人文對話」,是通識基礎課程的其中一科,內容是讀經典,如儒佛道、古希臘思想。另外有做寫作及策展工作,是獨立策展人。證人2020年在朋友飯局識到D3。

證人於2008年創辦機構Sound Pocket「聲音掏腰包」,是藝術機構,香港註冊慈善團體,推動聲音藝術及聆聽文化,是藝發局資助團體,另亦有搞籌款活動。工作主要是支援藝術家,活動有展覽及聲音藝術節,另設有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是民政事務局資助,是網上圖書館但亦有教育活動。

聲音圖書館會教人怎樣採集聲音、鼓勵對世界的關心、對聆聽的敏感度,任何公眾人士都可以捐聲音給他們。網站上有表格可以捐聲,任何方法去記低那聲音,上網上傳檔案提交給他們就可。他們對聲音的質素或儀器無要求和規定,但不可以是侵犯了其他人的私隱的內容。

證人無收到過D3提交的聲音檔案。

📌控方盤問

證人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間沒有無建議人去暴動現場採集聲音。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下午2:30續審作結案陳詞,11月10日下午2: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35]

PW35 偵緝警署警長51622 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署警長,駐守將軍澳警區重案組第一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是刑事搜證隊CRT副主管。PW35晚上約22:00連同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附近,主要目的是驅散集結的示威者。後來連同應變大隊沿彌敦道向太子方向推進。

(詳情候補)

[10:12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0:15 D15 黃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PW35就郭官疑惑澄清。對P0063港台片段所記錄當時拘捕實際情況無印象亦無記憶,而上述片段PW35「之前未睇過」。

[10:34休庭預備傳召下一位匿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3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9 開庭]

[傳召PW33(本審訊第16位傳召的證人)]

PW33 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晚上約23:00連與隊員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詳情候補)

[播放P0063]

PW33制服片段所顯示的示威人士後,就其所知沒有其他人士被制服。

[11:22 D3 佘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0:15 D15 黃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40早休至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4 開庭]

[傳召PW30]

PW30 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晚上約23:00連與隊員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詳情候補)

PW30制服一名男子時雙雙倒地,男子頭部著地流血,以白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PW30隨行,故沒有進入稍後設立的THA、MA等。

[12:21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4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3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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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傳召PW32]

PW32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署理警長。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晚上約23:00連與隊員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詳情候補)

到達現場後目測面前過百名示威者逃跑,上前追截並制服了一名男子,後為其鎖上膠索帶手扣。

(詳情候補)

[15:09 D5/7 吳大狀盤問]

PW32在P001A地圖上標註隨車到場落車處,記錄為P001A(PW32)。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30] - 下午進度 2/2 盤問PW3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30 D17 姚大狀盤問]

PW32不記得何時會到警署,但記得自己2019年11月19日凌晨有做證人口供。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透露將會傳召D2小隊指揮官。

[15:58休庭]

明早09:30續審。

D17星期五有堂判刑,屆時由D9 hold papers;D9向法庭拎明日indulgence,透露無須盤問稍後兩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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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0 警員14502 馮子洋(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的專家證人 繼續作供

D4 , D3 , D5 盤問 PW20
PW20 在3位辯方律師盤問下無法在有指稱D3,D4,D5的截圖中找到個別被告衫褲鞋背囊獨有特徵 (例如沒有指稱被告衣著、背囊等有嘅字句及圖案)
如同昨天一樣,PW20無法確定截圖中指稱D3~5嘅人衣著是否就是被告P124 被告相冊的衣物一樣,亦不能確定指稱D3~5就是D3~5。

D4盤問
PW20確認D4是從行人路進入C出口前空地。

D3盤問
D3代表律師向PW20確認過去幾天作供是準確的。當被追問到如書面作供與庭上有出入是否以庭作供上為準時,PW20回答「唔肯定 , 有機會係記憶出錯」。

D3再問PW20 有無辯認/鑑定 時裝品牌 及 正版翻版貨品 及 商標與知識產權 的相關訓練或資格?PW20回答全部都無。
而主問曾稱擁同款Vans鞋嘅PW20承認只係個人判斷係Vans,事實上無接觸過實物嘅佢,未能於指稱D3嘅截圖中分辯到其實是否Vans嘅鞋。 PW20 亦表示不知淘寶呢間「物流公司」或本地及海外店鋪有無賣類似款式嘅鞋。

被問到除被捕外,最先揾到嘅D3片段時,PW20首度提到D3與同行女子衝入C出口。辯方律師質素如此重要嘅事情,不但無書面記錄或截圖,主問亦沒未提及。PW20唔認同辯方指件事係「好重要」,但不排除主問無講。

辯方其後要求PW20即時睇片指出相關情節,即D3頭戴cap帽、戴豬咀,穿黑短上午衣、黑長褲、黑鞋、左手拎住黃色物件與左手面的同行女子於跑向C出口嘅情況。
結果,法庭應PW20要求多翻播放白煙出現前後嘅片段均無法揾到呢個情節。

PW20 同意D3律師指辯認任務只係喺有限嘅片中揾出最相似(被告)嘅人出黎。

PW20 同意從太古站C1鏡頭 去到Cam8及18(C出口位) 必定經過C2鏡頭,但C2質素好差,因此無就C2鏡頭作過有指稱被告嘅截圖。PW20不排除有人經過C1鏡頭後無上到達Cam8及18位置。


D5盤問
PW20 再次確認案發日不在場,只靠P124相冊辯認證物及被告。

承認觀察受限於鏡頭位置、方向、距離、高度及質素所影響。
同意部分鏡頭蒙糊,尤其當人群移動時,而色差問題亦影響了判斷實際顏色。
PW20不知所有鏡頭是否用上廣角鏡或魚眼鏡 。

同意Cam8及18部分階段如人海般多人,要係於人海中揾疑似被告,認人時部分人嘅衣著特徵或會被遮,因此睇唔到該些特徵。
同時大部分人穿深色上衣,深色褲及黑背囊當晚來講相當普遍,因此如要辯認黑背囊,需要靠其他特徵 。

PW20否認假切D5會經Cam8及18出現。
但同意當於C1鏡頭揾到指稱D5後就唔會再揾C1鏡頭之前嘅片段。
辯方指出D5從未出現Cam8及18位置(C出口空地) 。


控方覆問:

主控問PW20 好似辯方以單一格截圖同睇片辯認邊個更能分辯出被告。PW20 回答睇片。
(以上呢句大約係半個鐘甚至更長時間嘅問題總結。其間主控如常地多番鋪排問題後,「或者我都係唔問呢個問題」。)

由於主控覆問似乎一刀切地挑戰所有截圖問題,李大狀認為控方應針對地問返邊啲截圖辯認有問題,況且連控方以截圖提問,又會受到挑戰?
劉官:都好吖…相信Mr.Wong都好樂意逐一咁睇…

完庭前五分鐘,覆問階段多次被主控提示如覺得有需要飲水或休息就出聲嘅PW20向劉官要求休庭五分鐘去廁所。
劉官以得返五分鐘為由,主控叫PW20佢忍一忍🤫
最後審訊喺主控鋪排完又收返問題下結束今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7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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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戴耀廷(56)🛑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1:00
👥區諾軒,鍾錦麟(32-33)🛑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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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5/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審訊 [3/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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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梁(26)🛑已還押14日 🔥#判刑 (#0627灣仔 刑事毀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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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李(62) #審訊 [1/2] (#未知案發日期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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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正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在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原訟庭在2022年8月30日裁定「指明證據」亦包含「新聞材料」。)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裁決
【09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案件管理聆訊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5/2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1/30]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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