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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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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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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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5/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8/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 5樓4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 6 樓 8 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0] 開庭

補充資料 :
控方增加證人,需時2天盤問。
控方團隊有人確診,證物和法庭(五樓四庭)需要深層清潔。

小休15分鐘
[1028] 續審

案件管理 :
部分被告會作供及有事實證人。

明天不能使用八庭 ; 系統搬上搬落會花時間,所以今天審訊到此為止。明天應該返回四庭續審。

[103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1日 09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8/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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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傳召PW13警員10629 李偉雄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在4137行動小巴上,依從馬高級督察訓示進行拘捕行動,下車後看見D3就將他拘捕。

🔸D3辯方律師盤問
(1) D3是向證人急步行而非跑向證人
(2) D3聽到警察叫停低唔好走,就停步
(3) PW13同意D3與警方全程合作,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

其他律師沒有問題
主控沒有覆問

- PW13作供完畢 -

傳召PW14警員13579黃忠曦(音)

🔹控方主問
PW14在行動車上收到訊息,發現渠口有黑衫人有動作,於是就同隊友一齊落車進行拘捕行動。PW14見馬督察尾隨一名灰色衫男子,就上前協助,一直尾隨馬督察直至馬撳低灰色衫男子。PW14替男子套上膠手扣並負責看管該男子,即D4。以協助暴動罪正式拘捕及警誡D4後,將D4帶上行動小巴,其後約08:45時在車窗見到消防員車在場。至10:40時才乘車離開現場。

🔸D4辯方律師盤問
律師向證人確認PW14需要跨過兩個相距十至二十米的花槽才追截到D4。律師指出D4右腳褲管被擦穿,並指出馬撲低D4時用膝頭跪壓住D4尾龍骨,造成受傷,之後在醫院驗出。PW14表示不知情;辯方律師又問證人有關搜身及搜出的物品。

PW14表示由08:35左右的二十幾分鐘只是在等待。
辯方律師播放警方影片確認PW14並沒有將被告人帶離開及向被告宣稱拘捕之罪名,PW14不同意。

[1106再開庭]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4
律師指出PW14警察記事冊中有關08:19時記錄與口供不一致。
RD3192行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不到證人有關帶D4去渠口之口供稱:08:14至08:21時都片段看不到PW14及D4,因此08:19至08:45時二人都不在渠口圍欄,PW14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D4沒有反抗,過程合作,PW14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4
PW14沒有搜出成人八達通

- PW14作供完畢 -

[休庭至12:00]

承認事實爭議
承認事實第3項有關連登的150多貼文,因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經商討後仍未有結論,法庭押後處理。

行車紀錄儀片段
播放約2.5小時的片段,由06:18:11預計播放至08:48:00。

[12:57休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未播完,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裁決理由書共31頁, 分為背景, 控方案情及舉證, D1及D3的證供, 以及證供分析, 將會於1700或之前上載至司法機構。

D1, D3, D9控罪(1)成立, D9控罪(3)不成立。法庭打算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1430求情, 11月28日需呈交求情文件。 全部被告擔保被撤銷。

D1現年28歲, 案發時25歲,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3現年39歲, 案發時35歲, 2002及2016年有兩項不類同的刑事紀錄。D9現年26歲, 案發時22歲,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因為控方提供的資料不準確, 承認事實一直指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及法庭今天才知道D3曾有刑事定罪紀錄。警方2019年9月30日已取得D3的刑事紀錄, 但辯方沒有收過, 以為警方提供的資料是最準確, 雖然知道D3曾被罰款, 辯方代表沒有搞清楚, 承認自己亦有責任。法庭認為D3自己亦有問題, 因為自己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案底, 而辯方亦應問清楚是什麼罰款。法庭會在裁決理由書加上後來知道D3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及在證供分析加上(後來得悉D3曾干犯兩項罪行)。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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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傳召PW10 證人”Z"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Z”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律師席所有電視需背向旁聽席。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下一位證人PW11 市民證人申請匿名文件預期今日內完成,明天可以開始作供。2位對證人診治醫生口供已經呈堂,辯方表示沒有盤問,所有市民證人作供完成。之後將傳召警員證人包括拘捕及證物鏈相關,案件進度理想。
第二被告代表指今日利用餘下時間將對拘捕及證物事項同控方商討。

1557 今日完畢

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8/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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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開庭

⏺️繼續播涉事車輛之行車紀錄儀片段
時間為07:09:49
-控方指出片段中可見D4曾出現,辯方對此表示保留爭議權利
-控方指出D6曾在片段出現,其身分不受爭議

時間為07:51:30
-控方指出影片可見D7下車

時間為07:52:24
-法官指出片段顯示D7在旅遊巴旁邊/圍欄經過

16:30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1日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0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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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蘇(18)🛑已還押逾14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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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6/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9/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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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黃,易,胡,郝(29-5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4項在選舉期間內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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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朱,陳(23-38) #答辯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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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黃(40)🛑已還押8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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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2/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3/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9/9]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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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將傳召PW “M”證人作供

法庭頒令,禁止任何人包括記者不得報道任何有關證人”M”的身份辨認及描述,包括職業、工作地點、教育背景等。如有任何人報導,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9:42 小休

傳召PW “M”證人作供

主要確認證人M與一名人士(是在街上執到他友人電話的人士)相約交收其友人的手提電話及將電話交回他的友人及確認電話三張證物相片

A1-3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0:09小休

PW12 謝依琳(音)女高級督察
現駐守人事及人力策劃部,2019年8月31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並任西九龍刑事調查小隊第一隊

於9月1日零晨17分左右即00:17奉命到港鐵太子站,負責集體宣告拘捕一些人士,當中包括沒有爭議的即本案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辯方沒有盤問

10:36
PW12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16, 即PW13作供
警員11143沈智邦(音) 現駐守西九龍重案組5A隊,2019年8月31日註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

於2019年9月24日05:15開工,接到任務經訓示後於05:50到馬鞍山一單位內拘捕一名男子,經核實身份後進行警誡後並以非法集結及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拘捕一名男子,沒有爭議下是即本案的第二被告。由搜屋警員15559,發現兩部手提電話及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交予PW13。

📌播放片段:
P20 SZ5
當中辨認到一位男子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P18 OS29 約29分鐘
再見到有一名男子落樓梯,戴有灰色口罩及身穿一件黑色有白色圖案T-Shirt

*旁聽席位置看不到以上片段;畫面記錄中的描述為證人之描述

片段未播放完畢

11:04 小休

PW14 15643 偵緝警員 黃立賢(音)
駐守元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11分隊,2019年8月31間駐守大埔區刑事調查隊第5隊

當日負責檢取證物及將第二被告帶去葵涌警署

證物包括:
係個黒色背囊搵到

1枝彈弓啡色手柄連一條橡筋
37粒彈珠
1枝鐳射筆
1枝萬能膠
另外搜出1個黑色金色顏色護眼罩
仲係背囊搵到1件黑色T-Shirt
1條黑色短褲
1對白色波鞋

A1 A3沒有盤問
A2 接近完成盤問時,證人突然話仲有一件證物未有描述。因此控方需要有複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

1:02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易(58)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分別被控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一個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 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指之前4宗同類案件認罪後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4至18個月,辯方求情指沒有定罪紀錄,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沒有附加評語只作轉載,不會重犯,希望考慮緩刑處理。

📌判刑
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一個月判2個月監禁,考慮背景等求情因素以18個月緩刑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確診,要求押後答辯及以原有條件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沒有讀出內容]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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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昨天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查閲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11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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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由於時間倉促需時聘請私人律師要求押後答辯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同時希望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申請保釋

👤蘇(18)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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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沒有代表律師,親自讀出申請信件。

李官聽罷理由後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9/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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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開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
繼續播放尾段約15分鐘片段

[11:05休庭]
11:20再開庭
處理特別事項:
6項臨時證物
D2就特別事項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D2目前30歲,案發27歲,當時任職裝修承包。從未被警方拘捕,不認識警方拘捕程序。

辯方律師主問D2
主控盤問D2
(內容詳情將後補)

[下午進度]
14:30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D2
辯方完成覆問
(內容詳情將後補)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將向法庭(14/11,下午4:00)呈交書面有關於特別事項嘅陳詞。法官提醒律師可能下星期三或星期四都要繼續,案件將於15/11/2022星期二上午9:30續審

[15:21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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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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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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