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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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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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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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表示有關證物的化學檢驗已完成,內含氯酸鉀(可作為爆炸品)、硝酸鉀等,並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辨方不反對押後及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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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染武漢肺炎隔離中,今日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13日 1030再訊。

D2
控方指警方對檢取證物化驗只進行了一半,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指模,作軍火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代表不反對押後,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天保釋申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再訊。

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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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09]開庭

📌控方盤問A8

宜家睇返由辯方提供鳥瞰片段即證物D5(1),A8同意條路係樂禮行,和事後有警員衝出嚟,拘捕被告同埋被告家姐。
控方話見到由螢幕左邊飛向右邊,因為係鳥瞰所以有一點白色?
A8:睇到
控方話由金鐘道有嘢拋入去樂禮街?
A8:同意有嘢飛過,相信有嘢拋過去
控:金鐘站C1係金鐘廊太古廣塲天橋過嚟天橋底係C1出口?
A8:係
控:C2就係喺巴士總站裡面,面向住力寶中心對出排的士個位?
A8:啱
官:(振聾發聵問)咁同唔同意呀?
A8:同意
控:D出口地鐵站你提到
A8:洗鐵站
官:(振聾發聵講)依家唔係同你傾計,係作供
控:港鐵D出口就係明都酒樓個一個?
A8:係
控:你昨天證供顯示,17:00時你係金鐘花園對住金鐘道
官:知邊
控:17:00時你同家姐唞咗十五分鐘?
A8:係
控:唞十五分鐘之後即17:15同第五被告即係你家姐去咗C1出口?
A8:係
控:C1金鐘廊太古廣塲嗰度個地鐵站即係金鐘道?
A8:啱
控:你發覺C1出口入唔到,於是你叫家姐,返金鐘花園等你,你去其他出口是否有開到?
A8:係
控:於是你分道揚鑣家姐去金鐘花園,你去睇C1同埋D出口?
A8:啱
控:直至去到17:25時你番返去C1出口之後話俾家姐聽白色車見?
A8:係
控:你係金鐘花園同家姐一齊17:00-17:25時家姐返白色車等,喺喱段期間你有沿住金鐘道?
A8:我去白色車時?
控:17:00時由你同埋家姐係金鐘花園唞直至17:25期間你是否有係金鐘花園行過?
A8:17:00時入金鐘花園
官:你有冇出過金鐘道行過?
A8:係路邊有
控:17:00-17:25時雖然搵港鐵入口,但你有望過金鐘道?
A8:有
控:17:00-17:25你行或望金鐘道情況如何?
官:喱個時段你去搵其他出口C2,D㗎期間,你有望金鐘道情況你話有?A8:係
官:咁望唔望到有人跑呀?
A8:望到啲人行行企企
官:即係冇人跑?
A8:冇
控:咁有冇聲?
A8:有
控:有咩聲?
A8:可能槍擊聲
控:仲有冇?
A8:其他聽唔到
控:有冇煙?
A8:冇
官:有冇見到有煙?
A8:冇
控:期間有冇聞到催淚煙味道?
A8:冇
控:係P010B,已同意錄影係2019年9月29日17:20-17:38
A8:認得
控:左手天橋底?
官:左邊係C1出口?
A8代表:不是C1出口
控:17:00時金鐘道 播片 睇住金鐘道發生咩事
官:17:20:52畫面係由中環方向望向往灣仔,畫面底部目測有20-30個軍裝警員就係原訟庭對開路面有好大浸煙霧,人聲鼎沸,有金屬擊落地下聲音,亦見到有警員發放催淚煙霧,條片聽到有爆炸聲

< 10:25-10:48部份內容從缺>

官:有示威者集結太古廣塲天橋底左右,部份示威者以雨傘遮檔
(之前審訴播放過片段)17:25:45
官:好殘雞把女聲係邊個?
(片段有把女聲旁述)
控:我唔知道。17:29:07時後係金鐘花園。17:26:18時你與家姐係架白色車,太古廣塲天橋往灣仔方向位?
A8:啱
官:即喺示威者後面?
A8:係
控:17:00-17:26時螢幕見到,你睇到係金鐘道發生好多事好多煙由警方發出?
A8:係
控:你證供講,從17:00-17:25打電話俾家姐期間,睇唔到有煙霧或冇留意有咩事發生?
A8:當時睇唔到喱幕
控:不是講喱幕,係講個25分鐘發生嘅事?
A8:睇唔到
官:聽唔聽到有爆炸聲?
A8:聽到
控:知道從金鐘道發出
A8:係
官:有冇聞到煙味?
A8:聞唔到
官:從今日畫面,你見到警方防線在太古天橋底有雨傘陣
A8:睇到
官:正正是示威者拎住板
A8:同意
官:橋底有集結好多示威人士?
A8:係
官:咁你有冇見到呀?
A8:見唔到
官:我睇到示威人士防線,差不多係C1出口,示威人士在C1對開金鐘道
控:你喺證供講大約17:25時你返去C1港鐵站出口打俾家姐約喺白色車等?
A8:係
控:有白色車喺金鐘道兩邊行車線中間分隔線附近?
A8:係
控:當你約家姐,喺17:25時你喺C1出口打俾家姐,當時約家姐喺中間滙合?
A8:係
控:理由係因為你見唔到警方人員向灣仔方向推進?
A8:唔係
官:咁你見唔到警方,當時警方向灣仔推進?
A8:打電話時見唔到
官:咁從畫面見過?
A8:有
官:你見唔見示威者防線?
A8:唔太記得
官:C1出口除落港鐵之外,有樓梯上返去太古廣塲天橋?
A8:同意
控:天橋嗰時可以行到?
A8:係

控:就算你冇留意,相較比金鐘道行車線安全?
A8:係
控:而金鐘道行車線中間位較為危險,因差人向灣仔方向推進,示威人士太古廣塲天橋下?
官:你同唔同意金鐘道較為危險?
A8:相對天橋入面係
控:同樣係螢幕左手邊包括金鐘花園同埋太古廣塲天橋下面巴士站亦較路中心安全?
A8:啱
控:你同意現在,去一個危險嘅位滙合?
A8:同意
控:向你指出,你係同示威者一齊?
A8:你指木板示威者?同警察對峙示威者
控:所謂同警察對峙
官:咁咩叫示威者呀?
A8:有裝備有武器
控:你是支持人士,有一個認同或同伙方式?A8:唔同意

[11:00]控方盤問A8完畢

📌辯方有覆問A8
辯:喺17:00-17:25時段,你話有望金鐘道主問時有問過,你答望唔到有催淚煙冇警察?
A8:記得
辯:你個人係邊?
A8:金鐘花園及統一中心之間係路
官:邊條街
辯:證物P001
A8:有冇圖可以mark一mark,中間位置有個「平台」字
官:統一中心和金鐘廊之間小徑
辯:小徑你企個位置室內還是露天?
A8:唔知
辯:鼠標指住個嗰位
A8:差不多喺喱個位出嚟
辯:畫面顯示17:20:52-17:26:18,你喺17:20-17:26期間主要做咩?
A8:喱段時間和家姐休息飲水食蛋糕,因為C1走唔到已封咗,跟住叫家姐返嚟,見情況金鐘道混亂,跟住發覺有missed call係家姐打俾我
辯:喺盤問時你講過,金鐘道比較白色車安全,當時揾家姐滙合,有冇諗過返去橋底
控:冇咩關係!
官:俾佢問
官:你行到樂禮街有速龍出嚟?
A8:係
官:你當時在樂禮街街口?
A8:係
官:你當時有冇見到有示威者呀?
A8:練好多著黑衫嘅人
官:你係咪示威者呀?
A8:一半一半都係
官:咁你係咪示威者呀?
A8:係
官:速龍衝出,咁示威者有冇跑?
A8:有
官:咁點解跑呀?
A8:衝過嚟驚咪跑

[11::06]辯方覆問完畢
雙方案情完結

📌控:有關本案,上訴庭已講得好清楚,我所理解關 拘捕前已經有暴動發生。爭議嘅係唯一 參與問題,我睇個facts,background 行動,我初步觀感,控方話第一時段已多過三人聚集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人有合理擔心社會受破壞,畫面也睇到當時交通主要大動脈塞住曬,當時金鐘港鐵站已停駛,就算第一段時段暫時冇,一過直至玩在可爭議。由第一時段計起冇發生暴動,因社會秩序已受破壞,當日係星期日下午5點幾,該區主要東西交通樞紐,當時港鐵站拉閘,不用引伸有冇店舖有受影響。當時社會秩序已經實際有被破壞。主要問題是否有參與,係法例上咩叫participation,法例上已經好清楚啦。

控:認罪嗰啲要唔要返嚟?
官:也要返來

A2:想確認係咪不用口頭補充?
官:如果你要冇理由塞住你把口

官:請控方觀察片段中,數到有幾多響煙霧彈,有幾多響燃燒彈

控:回應番之前問過天馬街至樂禮街係圖比例度到大約216米

🔸12月22日早上10:00或之前控方將有關書面陳詞送達法庭存檔和交予對方。
🔸12月29日早上10:00或之前辯方將有關書面陳詞送達法庭和交予控方,控方有回應須於5個工作天之內,即2023年1月5日或之前控方回應

[11:16]今天審訊完畢

🔸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9日早上10:00進行判刑,同案9名被告須於12月29日亦須一同出庭。

四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2023年1月10日
早上10:00進行裁決
(如文件未準備好,法庭有可能
延遲裁決日期)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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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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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2/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午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1200 前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12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1/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控罪:暴動罪(D1-19)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另外D11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D10於審前認罪及同意案情‼️
因其中一名被告律師代表中左,所以今日將會完庭並延至12/12再續審訊。

D10暫定於2023年1月20日進行判刑及求情,期間需要還押。

[1133完庭]

💛感謝報料,部分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7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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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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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吳星熠(26)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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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不設旁聽)
👥關,徐,何(27-41)🛑已還押逾35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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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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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陳(23)🛑已還押28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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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3/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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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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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卓進燊(47-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的方向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藍色牛仔褲。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濾罐、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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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5]
#0914牛頭角

D1:劉(27)
D2: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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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下午:

控方傳召4392警長李華明(音)PW6作供,當日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當日拘捕D1

控方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代表下星期將會盤問PW6

[4:43]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12日早上上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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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讀出關於D2承認事實(P34)
⁃ 被捕時間、地點及當時衣著
⁃ 1807-1819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被搜身及檢取證物,辯方不爭議P15-24證物連鎖性
⁃ 警員15557負責錄取警誡口供
⁃ 證物相片真確
⁃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P26內容沒有被干擾,畫面時間為實時

傳召PW4 警署警長16411 方健雄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PW4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接受上級訓示,當天其職務為署理督察,擔任小隊副指揮,協助上司高級督察鄺志文帶領防暴隊(全屬衝鋒隊隊員),連同自己共45人。1503時他收到總區指揮中心指示,到淘大花園第二期處理「一宗有一百人打交嘅事件」。1507時到達牛頭角道東行線淘大花園商場外,PW4訓示第四縱隊8名同事守衛車隊,其餘隊員進入商場處理事件。

PW4到場所見,商場外已企滿好多人,商場內同樣充滿人,成個商場好嘈,有人唱國歌,有人用粗口叫罵,但他沒有理會,與上司率領防暴隊上一樓,因收到指示一樓有人打交。一樓一樣企滿人、好嘈,當時同時有幾件事件發生--最後在3單事件中分別因冇帶身份證、非法禁錮及毆打他人致造成實際傷害作出了拘捕。

有兩名男子在PW4附近,告知他一樓L18-19位置有人打警察,但他當時沒理會,因為認為對方只想分散注意力、干擾警方。其中一名男子繼續描述一高瘦白衫男子被打,PW4此時發現上司鄺高級督察唔見咗,於是帶下屬去調查,去到見到鄺同便裝警長3870正在制服一男子,最後有成功制服,現場人士叫囂、掟嘢。當時位置是商場一樓中庭。

為免被搶犯,PW4訓示隊員採取all-round defence,包圍住鄺、警長和被制服男子。啲人冇理警方行動,仲跑來跑去,有人著黑衫、戴口罩、孭背囊、攞遮但冇揮動。PW4曾兩度使用擴音器警告人要和平散去,仍不被理會,到1517時發出第三次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請大家和平散去,否則作出拘捕。」同一句講咗兩次。他決定發出第三次警告的原因是當時情況混亂,連襲擊鄺的證物雨傘都已被搶走,他亦見到鄺有幾處擦傷,甚至T恤都被扯爛;被捕男子也在反抗。PW4要安排同事協助鄺及警長,保護他們離開。

依然沒有人理會PW4的警告。之後警方一行人帶同被捕人離開中庭,返回L18-19商舖位置。PW4從通訊機得知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都有到淘大執勤,但沒有記錄時間。他安排好同事處理完前述3事件後,1530時帶同幾名被捕人士離開淘大商場,上警車等候指揮中心指示,稍後獲告知將被捕人帶到將軍澳警署。

PW4在商場的時候,望到一樓、二樓全部都係人,估計總共有3000-5000人。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4沒有親眼目擊鄺志文高級督察被襲過程,只見到鄺與便衣警長聯手制服疑人的情況。他3次警告都是在一樓中庭發出。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警署警長53293 李浩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5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收到指揮官指示,要到淘大商場協助第二隊同事處理非法集結事件,約1522時到達淘大商場門口,約1524時入內。當時PW5見到好多人著紅色衫、唱國歌,好嘈;他的小隊一直行,尋找第二隊。他見到地下G106號舖外走廊盡頭有一班黑衫黑褲人聚集,人群當時向警方叫囂、講粗口;他又見到有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警員上前截查該些可疑人士,人群見到警員趨前就全部轉身跑走,警員立即追截,PW5都有追。

出到去PW5見到係行車路,沿路一直追,到盡頭分開兩邊走,左邊出牛頭角道,右邊上去彩頤居和淘大商場停車場方向。PW5見到黑衫人有啲向左、有啲向右,沿住山坡行人路走;同事向右邊分頭截查,其中兩名疑人從斜坡落嚟車路後被截停,另一部分人在斜坡上的行人路被截停。警方在現場向被截停人士作出調查,PW5本人沒有親自接觸,只叫同事處理。當時除了PW5本人之外,彩頤居附近位置還有另一名警署警長4392在場。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4:58開始播放:片段顯示警方在彩頤居截查可疑人士的位置;斜坡欄杆一直連住,沒有缺口
15:25:48-15:25:59:畫面可見有人沿住斜坡跑緊,左方車路位置一班人則是警員
播放至15:28:01:顯示警員截查疑人 (PW5認唔到自己在片中位置)
15:26:41-15:26:43:畫面顯示兩個人從斜坡越過欄杆落地。兩人落地後被警員截停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PW5案發當日1524時入商場,從牛頭角道進入但唔記得邊一個入口。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畫面右方可見一道綠光,PW5唔肯定由邊度發出;他在106-108號舖位置見唔到有人用雷射筆。畫面時間15:25:22見到一批警員穿過走廊,畫面中站在走廊兩旁人士就是PW5主問時供稱的數十名黑衫黑褲人。由商場走廊內開始追截到彩頤居截停位置,PW5估計距離有200-300米。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
15:25:49-15:25:58:車路有黑衣人跑,稍後見到一批警員往黑衣人方向跑
15:26:05-15:26:43:超過一名警員用手指向上,隨後有其他警員從車路跨過欄杆上斜坡行人路追截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他當時見到車路黑衫人走晒之後望到斜坡行人路有堆人先去截查。辯方亦向他指出,D1並沒有跳過出欄杆落地,只是在斜坡行人路上被截停。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畫面見唔到有他早前指稱的數十黑衣人,亦唔同意畫見所見最多得3-4人。片段播放到15:25:20、警員開始趨前的時間,PW5堅稱「有黑衫有街坊裝囉」,又指畫面數到有廿六個黑衣人;惟他承認鏡頭睇唔到該位置有人用雷射筆。他不同意庭上證供有誇大現場情況。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確認追截路線

🎥淘大商場外閉路電視片段
15:25:28-15:25:38:黑衫人大部分轉右,有兩人轉左,冇人上樓梯

🎥彩頤居閉路電視10號鏡頭片段(12號鏡頭延續)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警方原本的追截目標已一早走晒,亦唔同意最終被截停人士與原本的追截目標係兩批人。

-PW5作供完畢-

午休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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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9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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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已還押逾23個月 🔥#判刑 (#壹傳媒欺詐案 2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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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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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4/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6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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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關於12月2日法庭呈上的信件中有一份口供,得悉辯方有爭議。控方的立場,無意也不會要任何被告做出賠償;第二,呈上是讓法庭判刑時就著理工大學相關周邊的毀壞有個參考,但決定權在於法庭。對於辯方爭議的金錢,控方認為不足以影響判刑。

法庭表示,如果辯方爭議,可以傳達證人作供。控方表示,不用傳召也可以。法庭表示,辯方整份口供的內容都反對,可以傳召證人劉先生。控方表示,就著司法認知其實不需要。法庭認為,如果依賴劉先生的供詞,就需要傳召他,故此看控辯雙方的立場,唯一是時間問題,要聖誕後。

辯方表示,控辯雙方需要時間再溝通。法庭表示,控辯雙方應該商討清楚,究竟要求是否合適,會有甚麼後果?不可能要求法庭今天處理。休庭後,控方表示,雙方達成共識,呈交修訂後的口供,辯方不反對,故不需要傳召證人。

求情部分:

A1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被告背景良好,一家人關係密切,父母及其他親人身體狀況都有不同程度的問題,除了爸爸外,自己是唯一的男生,故會幫忙照顧家人。此外,被告表現良好,2020年找了非緊急護理員的工作,也有幫忙處理疫情狀況。其後,他有考取牌照做急救員,還有其他兼職工作,案發至今從沒有放棄自己。

辯方沒有爭議本案的暴動情況是屬於嚴重,被告屬於蓄意留守,從而達到鼓勵支持的情況。區域法院案例,第4個DCCC91/2021案,其量刑起點為45、52個月。前者為蓄意留守,但沒有實際證據顯示對方做了甚麼;後者為有證據顯示他們負責運送汽油彈。最後該案根據各被告有悔意等因素扣減4個月。另一方面,被告在求情信中表達了悔意。

法庭表示,此案例和其他辯方律師呈上的案例都與本案不同。無可置疑,理工大學的事件衍生了其他地點的暴動出現,所以本案的案情相對上比較嚴重。辯方認為本案不是比較嚴重,因為被告是在科學館被拘捕。法庭認為不只是科學館,本案考慮是整個範圍的暴動。此外,悔意,被告的參與程度都是法庭判刑的考慮因素。

A2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和教導所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合適教導所。就著教導所,書面陳詞都呈遞了案例,雖然法庭就著暴動程度有不同的觀察,但希望可以就著青少年犯的懲罰思考。教導所,計算回監禁和學習的情況而言,有足夠懲教性和阻嚇性。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其判入教導所。

A3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唯一想補充,報告內容都支持了被告背景良好,成長期間有家人的支持。被告為家中照顧年邁的爺爺奶奶的主要人物,也有工作支持家庭的經濟。

本案相對上,考慮規模、對外界的影響,偏向嚴重,這無法爭議。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的角色,控方沒有實際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用從犯角度思考被告。

A4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和教導所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兩份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在案件之前,由小到大都是一個良好品格的年輕人。懲教長官和感化官,與被告溝通下,見到他有深切悔意,認知自己的錯誤,明白要遵從法律的責任。

另一方面,家中父母身體不好,被告也因此感到擔心。被告自小成績不錯,大學有兩年的停學期限,希望服刑完畢後可以重回校園,繼續服務社會。由此可見這個年輕人充滿真誠,希望可以幫助其他人,十分善良,有回饋社會的真心,也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判入教導所。

A5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被告一向品行非常好,2020年修讀文憑,2021年因為等候審訊停學,希望能在完成刑期後繼續讀書。被告被捕後有保釋,之後再被捕,但沒有離開香港,繼續讀書,被還押了84天才獲得保釋。事件至今,已經三年,辯方不是說要控方負責延誤問題,因為案件需要時間排期審訊,但在等候審訊期間,被告應有機會更生;第二點,與D1辯方大律師的說法一樣,本案暴動為嚴重的暴動,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參與程度,當時的年紀和案發至今已3年。

被告不認罪,說不上有甚麼悔意。法庭表示,第五被告的參與程度、其身上有藍色積和玻璃樽等,辯方有何回應?辯方表示被告有蓄意留守,壯大聲勢和有機會參與暴力行為,因為他手持玻璃樽,可能隨時有機會拋擲,但被告沒有,這是事實。被告不認罪,非有悔意,但被告求情信表示他因為內疚不能照顧家人。他一人犯錯,影響的不是他自己,還有家人。故希望法庭再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6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明白事件困擾被告3年多,現在社會氣氛與從前不同,其重犯機會極低。被告因為還押過,失去了一份薪金不低的工作,也難以找到長期工作,原本為家庭經濟支柱之一。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只是因為其守法意識薄弱,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現在清楚明白本案對法治的懲罰性。

控方表示就著第五被告有一個觀察,延誤因素完全不是控方可以控制。本案於2021年已訂立了審訊日子,已經很快排期,故不認為有延誤的行為。

法庭表示原本今天可以直接判刑,但因為不同因素,今天處理不了,需要押後判刑,預計到時判刑需時30-45分鐘。

證物處理方面,控辯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判刑。

直播員按:
我們一定會再相見🫂以下歌詞贈予善良的各位💛
「這刻我們在一起 笑喊悲喜
巨浪翻起 亦是在一起
聽朝散聚誰先飛 未及嘆氣
細緻收起 曾同行一起的美
懇請每天 好好地過安定還是冒險
好好掛牽 來日後見」
Rubberband《c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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