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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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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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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09:37] 開庭

📌傳召PW8 #盧永楷 (已離職高級督察)

證人於2020年1月29日就本案雷射筆撰寫一份英文口供,呈堂為P27,中譯本呈堂為P23A。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內容:
Q1LP: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10米,10米內直接受到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
Q2LP:藍銀色雷射筆,第2級激光產品,可供安全使用;
Q3LP:黑銀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
Q4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Q5LP:黑色雷射筆,第4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40米
Q6LP:黑色雷射筆,3B級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

控方向證人展示P26接收案件財物紀錄,證人確認文件有其本人簽名,於2020年1月13日收到偵緝警員交來的雷射筆。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總共接收12件證物,除了6枝雷射筆外都有檢測電池,只是報告冇寫。當雷射筆電池電量低,會令眼睛危害距離短咗,因為Voltage減弱。以Q4為例,充滿電測試時的眼睛危害距離為20米,以實際電量估計實際危害距離為5-10米;同理,以證人測試時Q5的電量剩50%,他推算當時雷射筆的實際危害距離為大概40米。

👨‍⚖️裁判官覆問
葉官關注,本案在2019年9月8日發生,至2020年1月13日接收證物之後才進行檢驗,期間雷射筆電量會否自然減少?證人指Q3兩粒電池不是重用電池,電量較穩定;Q4電池則會因時間流逝而衰減,但唔知衰減幾多。

📎辯方覆問
即使這段時間沒有使用雷射筆,電量也會流減,流減幾多則視乎電池本身設計和質量,證人無法估算。

-PW8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控罪所指涉4件攻擊性武器當中的3件作中段陳詞。行山杖和雨傘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攻擊他人。

其中一枝雷射筆P9,即專家報告中的Q4,根據證人剛才證供,即使充滿電其眼睛危害距離都只有20米,而案發時實際電量更低。呈堂片段可見雷射光從一段距離以外照射,並不是在警署門口,距離大約超過20-30米,已超出證物可傷害眼睛的距離。

辯方指,就以上3項證物並沒有表面證供支持控罪。雷射筆要在眼睛危害距離以內才能構成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被告有用過;即使睇環境證供現場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要睇片段所顯示環境的距離去考慮。

👨‍⚖️葉官表示,現在不是要考慮片段中的人士是否干犯本案控罪,而是被告人自己的行為。

📌控方回應陳詞

就辯方指行山杖和雨傘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認為要睇整體環境去決定根據PW2、PW3證供,在拘捕現場被告的手中跌出P1雷射筆;專家報告指這一枝雷射筆的眼睛危害距離為80米,即使以電量減少後將距離減半,仍有40米。

當時兵荒馬亂,旺角警署外有暴亂事件,有人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警員和警署;被告當刻身處該地手持雷射筆,「好明顯係做乜」。若然被告有意圖參與非法活動,有需要的話會傷害警務人員。

辯方沒有補充。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亦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被告 唐先生
📎辯方主問中

[12:53] 午休
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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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5]開庭

📌繼繼傳召被告作供
辯方說法證物P1雷射筆是當時被警員㩒低制服時見到有警員放入被告背囊內;控方說法是如證人PW2 及PW3作供時說法是被告被拘捕時,從被告手上跌出。

屬於被告的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證物P9是被告人事發前一晚用完忘記取出,不是行山用。

行山杖證物P11,辯方說法是案發當日行山用,稱該行山杖於約2018年購買;當被盤問時控方指出該行山杖上刻有2019/8,被告同意是製造日期,後來法官問被告時,被告澄清,一時說錯,這枝行山杖應該是同朋友較早時傾談行山時而借用,較早時說曾約一年前購買的行山杖在家。

當日穿著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當日天文臺有發出酷熱天氣警告。
控方質疑為何不穿著淺色衣服,被告稱,因當日行山目的地是釣魚翁山頂,所以當上山上不會熱,同時家中衣服以深色衫居多,另外條黑色長褲,布料比較厚是因為上山要攀爬時會沒容易刮傷或擦損。

至於把長雨傘證物P6辯方說法是,事發當日購買,主控盤問時,指出雨傘尾部有刮花痕跡,被告稱是當日買,購買時無留意,可能已經刮花。

當日行完山乘車出旺角打算去用膳及購物,之後打算步行去旺角站乘港鐵回家後來發現旺角站停止服務,途中見到有示威者在行人路馬路上情況有些混亂,後來改乘巴士由亞皆老街彌敦道位置步行至旺角快富街,當中有停留過在一個小休憩處停留約一小時,觀察情況比較沒混亂才離開,之後步行途中有聽到有人講會有催淚煙,當時有位不認識的男子向他派發過濾式口罩,當時驚和本身有鼻敏感,所以有接過並戴上。控方質疑被告之前有戴過這款過濾式口罩,被告稱:「就咁戴上去,我都戴得唔好」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稱被告當日持有的雨傘行山杖是到有需要時傷害他人身體。

-被告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4:11]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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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1]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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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0/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馬,張(23-28)🛑三位已還押19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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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續審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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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1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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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7/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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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楊明(39) 不小心駕駛 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酒好飲墩好撼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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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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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1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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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0/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馬,張(23-28)🛑三位已還押19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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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續審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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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1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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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7/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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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楊明(39) 不小心駕駛 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酒好飲墩好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有人確診,法庭需要消毒清潔,押後至1030開庭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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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9]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被告友人

與被告由2016年8月參與一團體活動而認識,其後至今相約六次行山。

[11:21]小休
[11:39]開庭
[11:44]證人作供完畢
案情完畢

[11:53]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下午2:30結案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1/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38開庭

繼續傳召PW12(表列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D3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續)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續)

PW12同意,被捕人頭部受傷會及早安排治理;1805時已有警長初步為D3治理,當時未叫白車,因軒尼詩道近堅拿道東仍有大批示威者,未有足夠警力押解她去醫院,所以先返警署之後再去醫院。盤問下PW12表示,曾就救護車安排請示上司(警長),但當時沒有足夠人手押解D3去醫院接受治理。

1906時押D3上警車,即是她被截停後已在現場逗留1小時,而她臨上車之前PW12才宣布拘捕--未正式宣布拘捕前,D3之身分為「接受調查的人」,未被拘捕但不可離開。PW12供稱,1925時到北角警署後要排隊入警署見值日官,他打算同值日官報告完才安排D3去醫院;2042時才見到值日官--PW12不知道,最終由值日官本人或其下屬打電話叫救護車,亦唔知車幾時到。

辯方指出,PW12根本從來沒打算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為「錯誤」。辯方又指出,要做完影相等所有手續才會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同樣是「錯誤」。
2057-2101時兩名女警進行搜查,PW12沒有目睹過程。2127時女警封存好物品後帶D3去醫院,即是由現場控制計起3個半鐘的時間。PW12唔知頭部以外D3有冇其他傷勢,但有問過;他唔知D3雙手肘都有擦損、手拉親。

🌟法官請證人避席***
辯方盤問時問及影相警誡;相片已呈堂,沒有爭議,辯方不是爭議照片的呈堂性,不是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證供。法庭是否可根據照片推論當時D3如此穿著?梁大律師回應指,警方有權拍照,但無權強制被捕人穿戴裝備拍照。
***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2當日開工時親自從槍房取出發射催淚彈的槍--每人有獨立編號配專屬的槍,唔肯定需唔需要繼續登記--催淚彈在危險彈藥庫取出,PW12唔知當日係咪自己去拎。全隊用的彈藥收在一個鐵箱,要用就一至兩個人負責取出鐵箱;彈藥庫有上鎖。PW12唔知當日邊個去攞催淚彈;分開兩架大車,準備落地就在車上分發催淚彈,由警長指派每人拎幾多粒,PW12唔知警長點決定派幾多粒。每日用完都會點算鐵箱用過幾多粒,PW12唔記得當日自己有幾多粒。法德魯槍為單發式,未射出的催淚彈會放在戰術背心袋,發射完的彈殼不需保存,PW12唔記得訓練有冇教要保存--他行動從來沒有保存彈殼,沒有留意有冇同事有保存。

當日PW12自己射了兩粒催淚彈,同時有其他同事發射;他唔知當日係咪個個有返工,但按訓練每小隊有4人發射,4隊同發就可以同時射16粒。他在北角警署入面交還彈藥,唔記得係咪交給傳令員;用剩彈藥會放返入鐵箱點算,每人報各自射咗幾多粒,最後點大數剩幾多作核對。有3個傳令員但PW12唔知係咪全部有返工。訓練時PW12有射過橡膠子彈,攞彈程序與催淚彈相同。他唔記得橡膠彈係用桶定箱放;橡膠彈都係單發。

就辯方指警方最後一次發警告是1742時,PW12表示唔記得;警方約1752時起步開始衝,即是之前有約10分鐘時間只是對峙而沒有警告。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E3小隊在史釗域道封鎖線面向銅鑼灣方向,未推進之前PW12在該位置企咗不多於26分鐘--他自己記錄五點半到,至1756時收指示向前衝即是26分鐘內。除非警長特別安排,否則列陣不會填補冇返工隊員的位置。至案發日PW12已隸屬E3小隊11個月。

2019年6月起他已參與公眾活動的掃蕩行動;警方掃蕩期間,他面前的人即使不肯定有否參與非法活動都會逃走,到場後指揮官會發警告,通常都逗留一段時間先,如果掃蕩時仍在場則相當之有可能有份參與--不是100%肯定。

🌟法官請證人避席***
控方澄清,開案陳詞有倚賴被告逃匿證據(evidence of flight)。
***

辯方指出,警方驅散前好多時會用擴音器口頭警告,但有時特遣隊、速龍等坐巴士一落地就衝前;PW12冇留意過報道、亦冇經歷過如此部署。

當日推進時他開頭是急步行,去到唔確定邊個位開始跑;推進期間他只記得自己稍稍墮後過,唔記得警方陣形如何。他去到杜老誌道位置之前和之後的警員人數都唔記得。辯方律師讀出多名警員編號連姓名,PW12大多「冇印象」或「唔肯定」當日有冇返工、在方陣位置;他印象中所屬縱隊除了兩名警長冇返工之外齊人。他沒有見到有同事嘗試捉住一個人而被掙脫。

🔹控方覆問

PW12專注處理D3時無法分神去睇現場百幾個警察情況;近堅拿道天橋底他擔心有冇人從上方掉物件及其他狀況。1805時救護警長處理D3傷勢,之後他唔記得D3狀況同包紮前有冇分別。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表列53) 女警25816 羅雅X
為D1、D3搜身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署第四隊軍裝巡邏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3以港島應變大隊第三梯隊身分執勤,2000時開始與拍檔26225一起負責北角警署搜身區域的工作,處理當日警方於軒尼詩道一帶拘捕的女子,當中包括本案D1與D3。她們在封閉的臨時帳篷內為女被捕人士進行搜身,每次獨立處理一名被捕人,兩名女警一起處理,即同一時間帳篷內不會有第四個人。

D3搜身由拍檔負責,PW13做觀察。第一程度搜身:由上至下查看,拍身體、衫袋褲袋,不需脫去衣服。當日PW13與26225只負責搜身,屬協助角色,被捕人其他身外的個人物品沒有帶入帳篷內,所以PW13沒有接觸過D3的背囊;她記憶中26225亦沒有接觸過D3的離身物品。拘捕D3的男警員在帳篷外面。實際上PW13唔知D3的背囊在何方。

-PW13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歡迎報料補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劉,馬,張(23-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3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3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3人的保釋。
=============
聆訊背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3位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A12:

代表A12張(28)的大律師指A12因檢測事項而不能在今天出席聆訊,故希望法庭將A12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2年12月28日14:30。法庭批准,並暫訂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1庭處理。

A3:

代表A3劉(23)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A3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3的家庭史,A3對自己在案發當天所作的行為的分析和懊悔。此外,A3在還押其間感到悲痛,亦對身邊至親感到抱歉;

·A3僱主的信件可顯示A3是個上進、重視家庭、和樂於助人的人;和

·希望法庭考慮到A3是初犯、善良、和在涉案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低,可以予以輕判。

法庭將A3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A7:

代表A7馬(24)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 A7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7的家庭和出生背景。扼要而言,A7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都不是好,但一直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即使自己因經濟問題不能進修,但一直默默耕耘,沒有走捷徑改變現況。在還押其間,A7經歷過母親的探訪,可謂當頭棒喝,令他印象深刻,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A7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7在現在已有更生計劃,希望在未來習得一技之長,避免浪費更生機會;和

·大律師指A7因這事而失去數年光陰可說是婉惜,希望法庭給予希望予A7,讓他知道他的家人仍會等待他,亦讓他在未來可以繼續樂觀生活下去。

法庭將A7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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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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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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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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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0/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5開庭
▶️傳召PW15警員(制服及拘捕D7警員)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有關雷射筆專家報告
控方讀出有關報告,第七被告同意案情。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嘅證人已經作供完畢。待最後一位控方證人PW16本月28日作供後便會完成控方案情。28日亦會處理同意事實及播放有關D7片段。

有關D10方面,由於D10快測陽性今天尚未能到庭,以及D10未收到衛生署安排,但28號需要待被告嘅快測結果先可以決定可否上庭。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28日再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部分內容從缺

📌匿名 速龍小隊警司 作供完畢

📌PW37警長 51622余世強 作供完畢

📌PW39警長 34974 胡樹興 作供完畢

📌PW18警長 3273 鄭文毅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方指今日安排之證人已經全部作供完畢,申請押後至假期後繼續。

1247 今天審訊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繼續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麥(28)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向警方申請就舉辦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被警方反對。因此,示威者在多區發起示威,當中包括旺角一帶。在案發當日約18:15時,PW1在彌敦道附近看到有40至50名示威者正在用磚頭等物件堵路,因此PW1與隊員下車執行掃蕩任務和拘捕示威者。其後,PW1於塘尾道右邊行車線的天橋底制服被告。最後,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此外當時被告亦身穿黑色裝束。

法律程序:

在2021年10月15日,被告被律政司控告以下控罪 (#1001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在2021年12月10日,被告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23日處理,以索取背景報告。在侯判其間,被告的保釋被法庭撤銷。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家庭和個人背景。

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由被告的上司和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而信中內容大概指被告是工作認真、有責任心和為人善良的人、此外亦特別願意幫助和照顧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和有繼續進修。

案情: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因為:(1)雷射筆在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2)本案只涉及1支雷射筆;(3)本案的雷射筆被收藏在被告背包內的一個袋,即是「袋中袋」,可見被告是傾向自用雷射筆,事實上亦難以給予他人使用;(4)涉案雷射筆的攻擊力不是最高,級別只是3B,即是在40米內使用才會使人受傷,且只是涉及眼部,這有別於其他能攻擊身體的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能使物品燃燒的機會低;(5)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或正在拿出雷射筆使用;和(6)本案並沒有人受傷。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即使以控方案情而言,被告最多只是與涉案集結的人士一起逃跑,和與上述人士身穿相同裝束,但被告沒有做出與上述人士相近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也不是涉及非法集結罪。

崔美霞裁判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只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不會考慮涉案的非法集結。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否認管有雷射筆,可見被告沒有悔意。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離開案發現場,後來亦跟隨示威者逃去。此外,被告帶著不同裝備,即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來到案發現場,而這些裝備在案發之時沒有日常用途,因此明顯地,被告是打算當在暴動事件發生時使用這些裝備保護自己。

在案發之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在現場堵路,破壞物品,他們情緒高漲,故此現場形勢隨時惡化,使社會安寧被破壞。被告於此時帶備雷射筆,是有預謀犯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是初犯,亦已考慮過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但這些不是減刑因素。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她的刑期。
=============
按:聖誕將近,祝願各人在未來能達到心中所願,平平安安渡過每一天,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時仍能處之泰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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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3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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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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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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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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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5日 星期日】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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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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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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