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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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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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已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並呈交法庭。本案審訊應可在原定的7天審期內完成(3月16-24日)。

上次上庭時沒有法律代表的D2已找到律師,審訊時將由 #莊靜敏大律師 代表;D3則續由 #鄧灝程大律師 代表。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開審,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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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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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2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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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審訊前覆核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1)🛑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4/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提訊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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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2/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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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宣布判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嘉民(43) 暴動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01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0/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4/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
0936開庭

A6、A7連續兩日快測陰性,各被告今日都有上庭。

就A2及A3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陳廣池法官要求控方就何處找到和是否運行中修改案情撮要。

讀出開案陳詞

陳官指承認事實要加上被告在拘捕現場的衣著和所帶物品,例如在拘捕時被告的豬嘴是放在袋中或是使用中是不同的,不應只包括在警局搜出的各類管有物品。

讀出承認事實

-早休-

🌟#陳廣池法官 指1名科學館人員提供2個黑色膠袋予各被告,內有犯案物件,該行為可能是協助逃犯/教唆,重申不是想節外生枝,但行為值得商榷。

控方有6名口頭證人,關於0800至科學館事項。另以65b方式處理33名控方證人供詞。

下午處理A2與A3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案情。

114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營救理大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提訊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5/ A16-18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罪 【今日新增 (A2,3,6,7,8,9,10,12,14,15,16,17,18)】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審訊原已排期2023年1月30日 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40天中文審訊,A13已經表示擬承認控罪(8)危險駕駛,開審才作正式答辯。

🔥控方今日申請新增控罪(控罪9-暴動罪)暴動範圍將包括新橋,控方將依賴(1)政府、理大及官方新聞公告及(2)某些人網上或通訊平台所作發佈。A8及A16代表指對新加控罪立場中立,其他被告代表則不反對,法庭批准新增控罪(9)。除A1外,各辯方代表對政府官方及理大公佈證據呈堂表示不反對但可能保留爭議非官方即網上、通訊平台(連登、FB及Telegram頻道)等證據呈堂。各被告代表預計開審前48小時可以就新加控罪上述依賴證據呈交反對理由陳詞。

法官問及各方對巳排期可能有影響,尤其是否可如期開審,希望知道各被告對新增暴動罪答辯意向。A2代表指由於收到四千多頁文件及錄影片段非常之多,需時檢視才可對新加控罪提供法律意見,希望保留答辯意向不在今日處理,其他代表均表示有相同立場。

法官有對原定審期進行不樂觀,現因新增控罪涉及增加證據,更改案情,更改承認事實,個別被告就控罪亦可能同律政代表有新商討,法官指現時審期緊湊自己二月及三月時間大部份需處理本案(法官指2月有2天有事不能開庭處理),重申不會批准各律師臨時缺席本案件審訊。法官休庭讓各方討論。

1025 休庭

1109 再開庭

除A1外各辯方代表指對非官方新聞發布均沒有事實爭議,只作法律爭議,不用傳召額外證人。A1代表暫未決定會要求新加傳召證人,但對控方要求以司法認知會有法律爭議,估計可按原審期進行。

📌法庭作安排如下:
控方在1月18日 1700或前就新增控罪交依賴官方及非官方訊息呈堂之法律基礎陳詞給各方,另就A1 代表之法律爭議交陳詞。
控方就A13承認控罪(8)之案情在1月20日1500 前存檔法庭
辯方在1月27日 1400或前交聯合反對控方新增證據法律基礎陳詞
2月2日 0930 在西九龍法院開審,先處理官方及非官方訊息呈堂性法律基礎爭議口頭陳詞,由於需時考慮裁決,2月6日才再開庭作裁決並開始正式審訊。

控方表示屆時有大型理工校園模型將帶到庭,法庭指示1月31日可運到法庭存放。

📌保釋條件更改
A1 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A6 豁免今日報到獲批
A10 新增學校宿舍為額外住址獲批
A11 取消擔保人獲批
A18 豁免今日報到獲批
【01月13日 星期五】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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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D3因遲出門口塞車遲到,裁判官警告如再遲到可能會取消保釋。

傳召PW3 (D3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便衣警,2305時與警員及Y3小隊到達黑布街,落車後沿黑布街跑向山東街,近花園街交界看見幾十人從西洋菜南街方向迎面跑過來。

證人指現場人士中,看到其中一名身穿白色T shirt、入面穿有黑色衫、黑色長褲,左手戴上黑色手袖、孭深色背囊人士(後知D3)。D3沿山東街右邊行人路跑向花園街,之後右轉停在一間店舖外。PW3相隔十米距離見到D3除下深色背囊並用左手拿着。

證人追上前,D3將背囊掉在地上並逃跑,證人捉着D3的手並將其制服在地上,制服後D3仍不斷掙扎。證人用膠手扣將D3鎖上,並表露其警察身份。

證人打開背囊後發現一枝經改造黑色柄、銀色柄身、長約40-50厘米的行山杖、一枝大生理鹽水及兩枝細生理鹽水、一頂黑色cap帽、一條未拆黑色面巾、一卷繃帶、紗布及膠布。證人於D3左褲袋搜到一隻黑灰色手套及一條黑色面巾,於右褲袋搜到一對3M手套;於其黑色腰包搜到身份證補領紙、一枝細生理鹽水及一個火機。其後以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

證人供稱,行山杖凸出部份「應有嘅嘢」被移除,改動成硬物。雖然他當時著便裝,但穿有背心及豬嘴等裝備,可被識別為警察。

🔸辯方盤問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律師對於D3身上及背囊搜出證物所拍攝的照片有爭議,控方指可補回傳召拍攝證物的警員作供。PW3指將證物攤開讓同事拍攝期間他也在場,可證明有關證物屬於D3。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從西洋菜南街迎面跑的「幾十人」為20-30人。辯方律師再質疑,現場有其他人士只是行過而無跑,證人同意,但指不能斷定該些人士為途人,因為認為不會有途人留在混亂現場作觀察。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當日身穿的背心胸前有警察徽章,胸前有委任證,他亦有掛上豬嘴、戴上頭盔,背心背部亦有警察字樣。

辯方律師質疑證人作供時提及在制服D3前,D3微微左右擰頭「好似裝作無事」,但相關動作並無記錄在口供紙上。辯方律師質疑事隔多月證人突然記起微細動作不合理,證人反駁事發當日為母親節,是整個「踏浪者」行動最後一次作出拘捕的日子,故清楚記得當日事發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稱「以我嘅認知」行山杖前端「應該有個頭」,證人重覆僅為「以我嘅認知」,不屬專業意見;「應該有個頭」則為有個保護組件套在前端。辯方律師質疑所謂的「以我嘅認知」其實只是證人的估計。

證人指從證物柄身凹痕,可推斷該枝行山杖被使用過;另外從整個「踏浪者」行動中亦曾看見有人用行山杖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質疑PW3在案發當日無親眼看見該枝被搜出的行山杖曾作出證人所指的非法行為,因此只屬證人估計。辯方律師質疑證人無測試行山杖是否「鋒利」,證人指有用手觸摸前端位置以證「鋒利」,辯方律師質疑無記錄在口供,證人反指無可能將所有細節記錄。

🌟辯方盤問證人期間,因辯方律師認為證人無直接回答問題而截斷其作答,裁判官警告應待證人回答後再作補問,「你又唔係佢,你又知佢想答咩?」

-早休-

傳召PW4 警員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於Telegram channel看到有「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兩個活動。證人負責調查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片段,及榮華大廈及麗間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未開始播片,證人作供未完-

休庭,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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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游官16/1星期一下午有其他事務,當日審訊會考慮延長上午審訊,下午休庭。


⏺️繼續傳召D11 張先生

🔸辯方主問(續)

張當晚從應用程式中了解到,當日地鐵也停駛,而隧巴也不會經過彌敦道(他住新界東),故打算行路到大角嘴找方法回家。

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白色膠樽是用來洗單車鍊的,而他對上一次踩單車時已打算11月18日會到朋友家動手洗單車鍊及做保養。方法是從網上找到的:用大樽裝滿清潔劑,然後將單車鍊放入大樽中搖滾。經過一段時間物色後他終找到這個合適的樽,因此當日去踩單車時都帶備洗單車的樽及大膠袋;由於日間洗單車鍊的成效不錯,因此他將之留在身上,清洗的溶液就棄掉,單車鍊上有噴上潤滑油。他的3塊布是用於洗單車之用,布本身是由一件舊T恤剪出來,剪成8塊,剩餘3塊打算留下來洗球鞋。

面巾都是在踩單車時挷在額頭上;手戴住的手套就是他在彌敦道將一個渠蓋蓋上時用,用完打算棄掉,但當時未見到垃圾桶所以仍然戴住;另外的5隻手套則是工作上使用的,與口罩一樣,也是在工作的大廈為準備審計檢查前在大廈內執拾之用。他解釋,4隻手套並非成對,因為工作時不一定會戴一對,用來摸完污糟的喉管就會棄置。

黑色手袖是他踩單車時遮陽光用的;白色過濾器是用來替換濾罐的濾芯;打火機是自用的;長者八達通是其父請他幫忙增值,可惜乘地鐵時不為意而用錯了。他身穿黑色短褲、短袖T恤是方便運動,因黑色可掩蓋汗漬。

🔹控方盤問

張於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吃飯,旺角地鐵站內沒有特別,亦沒有留意旺角地鐵站已有某些出口已關閉。他從登打士街向彌敦道望去,街燈昏暗,有行人路過,路上有磚頭及雜物。他與友人吹完水約半小時後,街上情況也差不多,聽不到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有聽過叫囂聲,但嗅不到催淚煙。由於附近不止一間的便利店,但都已關門,所以他要到碧街那間可能有開的便利店買煙。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執起渠蓋是虛構的;他只用左手拾起渠蓋是因不想浪費多一隻手套所以單手執渠蓋。他相信紙箱內的生理鹽水是預先放在路上給有需要的人索取的,所以都取走一支。他不同意控方所指,防毒面具和過濾器是有位陌生男子送給他的說法是謊言;亦不同意大樽入面盛載的是汽油而非洗單車清潔劑。兩條白布上打的結不是他自己打的,亦不同意白樽、打火機及白布都是用作汽油彈助燃。

🔸辯方覆問

張澄清他用左手移動渠蓋是用拖住的方法,所以不需要用到兩隻手。剛才盤問時他同意主控所指,防毒面具及過濾器用於保護自己,是回程時可能需要用上的意思。

-D11作供完畢-

D13現在只傳召1位證人而不是傳召2位。

⏺️傳召D13辯方證人 蘇小姐

🔸辯方主問

案發當時證人19歲,乃D13的大學同系同學及宿舍宿友,目前在銀行工作。事發當日中午,證人被宿舍辦公室職員指令需要按電郵內容去清理宿舍九樓學生會物品,下午她便與被告及另一同學到該處執拾清理物品。約至黃昏,證人便與被告到該位同學在坑口的家吃飯,因此被告便安排遲一些才能到達油麻地朋友的生日會。她們約20:45到達同學家,被告23:10離開坑口前往生日會,期望趕及切蛋糕前到達。但到約12點,證人知悉D13仍未抵達,因此有些擔心。

🔹控方盤問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其說謊,出庭作供只是為幫朋友脫罪。

-D13辯方證人作完畢,以上為其案情-

📌案件管理
D14今天缺席,目前為止辯方相信他不會作供也沒有證人,但需留待下星期一再由他親自確認。

[1254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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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因留院未能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030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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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4/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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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陳官先就案件管理指下星期一為香港法律年度開幕,所有司法人員下午需出席典禮不會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A2及A3 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案情。

📌裁決
A2 控罪(10) 罪名成立‼️
A3 控罪(11)罪名成立‼️

控方安排播放片段:
P261片段(應為剪輯後合併多段片段,包括CCTV、新聞等約總長55分鐘,部份有聲音),內容由時序由天光至天黑,可見示威者在天橋扔物至馬路上,進入霸佔校園不同建築物,使用用電鋸切除鐵枝,示威者天橋上多次來回運送物資,用雜物堵塞行車路,破壞隧道收費亭,投擲汽油彈至警方防線後冒出大光理大內示威者向外國媒體講解事件,有示威人士被水炮車射中藍色液體後用水清洗,海底隧道馬路被磚塊阻塞,警方不停施放催淚彈用用水炮車噴射顏色水劑。

🔹陳官中途指片段見不只一次有外藉人士狀似司領員出現,查詢控方有冇這些人資料?控方答沒有,亦從沒有拘捕任何在場外籍人士。

1347 休庭至1602

控方打算播放P259 包括多段公開新聞視頻,總長度約10小時。今天只播放其中約30分鐘NOW 早上實時07:45 至08:16片段,此片段主要拍到有數十人由理工大學校園逃走至科學館(控方指是屬於文件提及警方A3、A4防線)

🔹陳官又問控方片中見有火堆一直燃燒知道是燒著什麼?主控指可能是雜物,另一段未播蘋果日報會比較清楚。

162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續審,陳官再次提醒當日只會作半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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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裁決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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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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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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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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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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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1月13日,繼續黎明行動,全港大三罷」。

在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響應在中環集結堵路,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約14:25時,示威者走出德輔道中行車路,高叫「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口號及舉起「五大訴求」手勢,其後他們用磚頭及竹枝等堵路。

數分鐘後,示威者嘗試從砵甸乍街進入干諾道中。在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築起傘陣高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約14:33時,示威者走出干諾道中,並堵塞路面。其間,有警員舉槍指向示威人群,亦有人曾向警車投擲水樽。此外,干諾道中的車輛無法行駛,亦有人以噴漆噴上「拯救中大,光復香港」。

約16:00時,示威者堵塞皇后大道中的路面。約16:30時,港鐵中環站D1出口被人縱火及塗鴉。約17:00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的行車路上,當時,有人撒溪錢。

約19:30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即在干諾道中、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遮打道、雪廠街、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清場。最後,警方拘捕了68人,包括6名被告。

片段拍攝到A2於17:00至19:30時,在畢打街、遮打道、干諾道中等地徘徊,其間曾協助示威者堵路。最後,A2被發現身處逃跑的人群中,並手持黑色頭套及手套。A2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晚約了朋友見面,以聲援身在中環的示威者,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

控方指A3於約19:30時,在雪廠街、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徘徊。最後,A3被警員截停。當時,A3管有勞工手套及噴漆等物。此外,A3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日知悉置地廣場附近有非法集結後,提議與大學同學前往該處,並到德輔道中聲援示威者。至於噴漆,他指是給予示威者作噴字用。

控方指A5與A7於18:00至19:30時在皇后大道中的道路。其間,A5與另一人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而A7則把風。此外,A5亦協助堵路。最後,A5在大會堂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警員查問下,A5承認於較早前時間在德輔道中一帶參與集會。

控方指A6於17:30至19:30時,身在遮打道及雪廠街。其間,她曾協助堵路,並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其後,A6與A7走入戲院里,並在該處被警員截停。當時,A6管有面巾及手套。此外,A6被拍攝到曾與A7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控方指A8於19:30時與人群跑往德輔道中,其後於戲院里被警員截停。最後,A9被警員搜出3把板手及200條索帶。

辯方案情:

A3和A8有出庭作證,概要如下:

A3:

A3指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進入中文大學,因為在前2天,中文大學有示威行動,故他希望前往中文大學,為傷者提供醫療物資。然而,在到達紅磡後,由於東鐵線已停駛,故他不能前往中大。最後,他在理工大學與朋友會面,並逗留一會後,他決定返回大學宿舍,但在過程中,在中環被捕。

關於涉及控罪3的物品,即噴漆,A3指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至於其他裝備,包括頭盔、額外的黑色T恤、和護眼罩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醫療物品,即生理鹽水、拑、紗布、醫用膠布、和綳帶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照料傷者。

A8:

A8在案發時的工作是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由於A8需要使用不同相片作設計工作之用,因此,A8除了會在辦公室外,亦會在不同地方工作。而在案發時,A8需要在長江基建和長江中心拍照,以完成年報設計。

A8指自己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髮膠、梳、化妝、白膠布、索帶等。關於索帶,A8指用作綁住地面的電線,避免滑倒。在案發當天早上,由於相關器材在拍攝途中鬆脫,要用扳手調較。可是,由於現場沒有扳手,所以A8在中午食完午餐後,便返回辦公室工作。

A8指在約18:41時才離開辦公室。由於要修理2組燈光,因此A8在離開時帶了3把扳手和4包未開封的索帶。其後,A8 離開公司後,便乘的士前往環球大廈與同事相討公事。但是,由於道路阻塞,故A8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其後,由於同事後來身處蘭桂坊,A8故前往蘭桂坊,但當身在得忌笠街街角時,由於聽到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她跑入戲院里,並在地盤內的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考慮的因素:

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已細心考慮過所有片段和證人證供。

特別事項: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接納A2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簡單而言,法庭認為A2是明白自己的書面口供的內容後,才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3的2份書面口供。簡單而言,因為法庭發現書面口供出現2組不同的筆跡,而PW13不能給予合理解釋。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5的口頭招認。簡單而言,法庭認為PW16不對A5先行警誡會損A5的緘默權。

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6、PW20、PW22、PW25、和PW49的證供,因此裁定A6和A7管有涉案背包,涉案背包不是由PW22、PW25、和PW49安插在A6和A7身上,故A6和A7管有背包的裝備和個人物品。唯不爭的是,即使法庭接納PW16和PW20在庭上畫錯A5的路線的解釋,PW16和PW20確實恰巧地在地圖上畫錯追截A5的路線。此外,PW16曾記錄錯誤A5的身份。

法庭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A3和A8選擇作供,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作供的可靠性較高。考慮過A3和A8的證供後,法庭接納A3的證供,不接納A8的證供,理由如下:

法庭接納A3在理大拿出物品和後來不前往中大的原因;法庭接納A3一行人返回中環後留在馬路傾談是因為以為非法集結已結束。法庭認為現場像是廣場,年青人可能會因好奇和覺得有趣而駐足觀看。事實上,當時現場也沒有警察,和A3一行人沒有在現場做出什麼行為和戴上任何裝備;法庭接納A3逃跑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曾在片段看見警察打人。因為在案發時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

法庭不懷疑A8的工作和A8手袋內的物品,但不相信A8到場是因商討公事,因為A8其實知道案發現場是有示威。雖然在約19:00時過了高峰,但在當時,多間商舖關門,道路被堵塞。事實上,A8在到場後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因此,法庭不明白A8不前往其他地方商討公事。此外,法庭亦不接納A8為何在離開辦公室時取3支扳手的解釋,法庭認為取走2支已足夠,因為A8只需修理2組燈光。

衣著:

法庭認為在案發時,示威者確實大多穿着黑色或深色的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的衣服。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的衣服,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的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現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衣服的顏色不代表什麼。

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

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的時間為14:25時至19:30時,而範圍是控罪1的內容。

逃跑:

法庭認為警察追捕疑人的時候,場面混亂。逃走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在案發時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續: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9
上部分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雖然A3亦有裝備,但法庭接納A3的解釋。

網上帖文:

在案發前,有人從網上號召人們參與本案集結。

法庭認為未必人人會留意那些網上帖文。再者,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那些網上帖文。

被捕位置:

本案被告均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

片段辨認:

A2、A5、A6、和A7被指被片段拍攝到曾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詳情可見控方案情。

法庭指PW2不是專家證人,在庭上亦只是說嫌疑人B、E、F、和G可能就是A2、A5、A6、和A7,故身為陪審團的法庭亦需要自行觀看片段,裁斷嫌疑人B、E、F、和G是否就是A2、A5、A6、和A7。

辯方指有些嫌疑人和本案被告的衣著或手機殼顏色有些不同。法庭認為嫌疑人可以更換衣服,手機殼顏色亦可受其他因素影響。

仔細觀看片段後,法庭裁定嫌疑人B、E、F、和G就是A2、A5、A6、和A7。換句話說,法庭裁定片段拍攝到A2、A5、A6、和A7曾逗留在案發非法集結的現場,並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

推論:

法庭指被捕人有緘默權,故不能因為他們保持緘默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同樣,被告在庭上有權選擇不作供,如本案的A2、A5、A6、和A7。法庭也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他們沒作供,只代表他們沒提出證據去削弱、反駁或者解釋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法庭亦毋須為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

A2、A3、A5、A6和A8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的犯罪傾向低。

控罪2:

這控罪只涉及A6和A7,指他們共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關於A6,雖然根據片段,當A7正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時,A6在其身旁,但本案沒有證據指A6協調或鼓勵A7作出控罪2的作為。事實上,在當時,人們在案發現場橫行無忌,故A6其實也沒有必要為A7把風。

關於A7,根據上文內容,法庭已裁定A7被片段拍攝到曾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3:

這控罪只涉及A3,涉及的物品是1罐噴漆。

法庭接納A3的解釋,即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

控罪5:

這控罪只涉及A8,涉及的物品是3把扳手。

法庭裁定A8管有的扳手的目的是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裁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

A2:控罪1罪成❗️
A3:控罪1和3罪脫
A5:控罪1罪成❗️
A6: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
A7:控罪1和2罪成❗️
A8:控罪5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45A_2021.docx
=============
罪成的被告會連同已認罪的被告(即A1和A4)於2023年1月21日09:30判刑。

考慮到A1的特殊情況,他就另案(與社會事件無關)的答辯和判刑會提早至2023年1月21日11:00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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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已認罪的D1、D5、D8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辯方今日在庭上亦有作口頭補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其餘被告則希望稍後提交求情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處理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定罪被告須要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4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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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5/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續審 [2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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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30]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27/3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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