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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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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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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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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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5段(RTHK直播),因為有些擁長,會用快播形式播放,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實時係當日17:47~20:41,大部份時間以快鏡播放。

主控在播片過程中描述的內容:
- 承認事實第38段:17:47~18:21時,大量示威者由立法會門外移師到立法會煲底的情況;
- 承認事實第42-1段:18:12~18:24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拆除立法會大樓的鐵欄;
- 承認事實第42-2段:18:24~18:42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傳送雨傘、頭盔等物資到煲底;
- 承認事實第42-3段:叫喊加油以鼓勵示威者;
- 承認事實第42-4段:示威者在添美道外分發自制的盾牌、頭盔、雨傘等物品(估計實時約19:35);

[10:45] 小休5分鐘,[10:58] 續審
- 承認事實第42-4段:有示威者塗污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鏡頭(估計約20:05)

[11:19] 播放精華片段第16段(RTHK直播),實時20:41,另加上同步的立法會CCTV(影住立法會圈閘)
- 承認事實第42-6段: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約20:46,畫面見到有白煙)
- 承認事實第43段:約20:55時,示威者成功毀壞鐵閘,闖入立法會。

[11:37] 播放精華片段第17段(CCTVB直播,在立法會大樓內拍攝),旁白稱無警察駐守,示威者衝入,拍攝立法會大堂,控方指影到某被告,旁白多次提及無警察駐守,警察在白煙出現後,退守至議員辦事處。
- 主控強調在螢幕右邊多次出現字幕:「立法會大樓發出紅色警告,所有人員必須撤離」
- 20:58 示威者持盾牌闖入,警方檢取咗類似盾牌,在承認事實處理咗。
- 21:08 示威者用鐵籠車撞立法會圖書館玻璃門,無毀壞圖書

[12:01] 主控申請小休20分鐘,李官詢問D3律師有關精神分裂報告,律師表示已經準備好,醫生可以在下星期出庭,控方稱將會申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作供。 ,法庭批准。

[12:26] 續審

- 21:12 有過百名示威者入咗立法會大廳,有人在牆上噴「釋放義士」
- 21:18 示威者上咗議事廳,見唔到有任何警員
- 承認事實第46段:21:29時,示威者進入大會會議廳
- 21:33 示威者在議員枱面塗鴉
- 21:34 示威者在主席台噴漆「反送中」
- 21:36 強調見唔到警察
- 21:39 向區徽噴黑漆
- 21:42 在主席台掛上港英旗,有示威者開者離開會議廳,仍有人坐在議員位置
- 21:47 公黨張超雄在會議廳
- 21:48 示威者撕毀基本法小冊子

[13:00] 休庭,播放片段未完。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提訊

黃(4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已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新辯方代表律師指剛收到法援文件,律師需時研究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被告也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 1430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0/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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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控辯雙方有第二份承認事實:
1. P120(2(II))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5:58~16:16
2. P135 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3:44~16:16,反映中環嘅情況;
3. P141(1~15) CCTV片段的時差約+/- 1分鐘;
4. P143(1~4) 時間快實時約3分鐘;
5. 2019年11月12日17:24~19:13時,警員8634替D1做警誡供詞,呈堂為P16;
6. 辯方證物片段D1-1,拍攝時間係15:03~15:09,反映中環情況;
7. 關於D3證物(聽唔切時日),警方已經交經以下物品:一包香煙,一個打火機,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209。

控方收到辯方的兩份alibi notices,P210係呂先生,P211係劉小姐,但警方揾唔到劉小姐。

辯方王大狀話都揾唔到劉小姐,希望在週末前再揾。

彭官休庭給雙方商議。之後控方稱由於揾唔到劉小姐,現階段不宜表示舉證完畢,繼而辯方亦不能做中段陳詞,但得知辯方可以初步表示有無中段陳詞,好讓法庭作時間管理,案件預計審到6月27日,仲有17個工作天。

辯方各大律師表示現階段好大機會無中段陳詞。

彭官表示在休庭期間翻查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D(2)(a~d)條,辯方要再向控方提供聯絡資料,第65D(4)條,法庭可以提出指示,希望警方可以向入境署翻查出入境紀錄。

休庭後主控表示警方已經向入境署查詢,就算在最快的情況之下,法庭在今日返頒下命令,入境署都要在下星期三才可提供資料,就算有資料,都未知有無幫助,若案件拖延下去係不合理。

王大狀明白無可能無了期押後,希望在週末作最後努力,在星期一告知法庭結果,除非有好特殊情況,否則星期二會繼續審訊,展開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5/6) 10:0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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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耐人尋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D3,D7,D8,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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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辯方代表稱已呈交2份醫療報告給書記。

法庭指出假若錄影會面沒有爭議,便無須播放影片片段。

🎥繼續播放序列第十七片段
片段涉及D9和D11。

從片段中看到一些人士進入議事廳,毁壞主席台,用噴漆噴上「釋放義士」、「特首落台」、「反送中」等字句。議員的照片亦被扯下,被扯下的照片包括范徐麗泰,曾鈺成,梁君彥和特首林鄭月娥等人。當中有些人士說要留守在大樓內 ; 另一些人卻說要離開。

播放序列第十八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九片段 (TVB片段)
片段內容與上面兩條片差不多,主要是在立法會大樓及議事廳內的情況,牽涉「反送中」、「釋放義士」、「特首落台」等字句。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繼續在立法會噴漆表達他們的訢求。警方稱短時間內會進入清場,請裡面的人士盡快離開。有位在場人士用擴音器說:「無關的人士及承受不了後果的人士請離開」。在場亦有議員勸喻和呼籲裡面的人士離開。

主控稱明天還有一整天,應該有足夠時間播完所有影片。

辯方代表和主控討論傳召二位專家證人作供的情況

[1544]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2/6)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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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6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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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胡,翁,溫,許,葉,張,周(18-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5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鄧,余,李,陳(16-23)🛑四人已還押13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5/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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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5/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2/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胡(21)/ D2:翁(19)/
D7:温(24)/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

09:30
正庭59 張飛已派完
後備10張飛
不設視象庭
【06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5/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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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9段(CCTVB直播),拍攝立法會會議廳嘅情況,期間立法會護員張超雄、譚文豪、區樂軒、朱凱迪出現與示威者交談。

控方指@22:54一刻,畫面拍攝到D3,稍後會提出證供;@22:57再有D3影像;示威者在主席台掛上「沒有暴徒 祇有暴政」橫幅。

[10:09] 🎥播放精華片段第20段(i-cable直播),梁繼平在大會議事廳作宣言

[10:11] 🎥播放精華片段第21段(CCTVB直播)

[10:16] 🎥播放精華片段第22段(i-cable直播),是第20段的延續,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

[10:18] 🎥播放精華片段第23段(SocREC片段),拍攝示威者討論去留,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23:20討論在24:00前撤離,有人叫守到最後一刻,可以撤離會議廳,但唔可以撤離金鐘

[10:28] 🎥播放精華片段第24段(SocREC片段)

[10:29] 🎥播放精華片段第25段(SocREC片段),「如果要撤離就和平撤離,其他外圍示威者要留守金鐘,保護在會議廳內示威者」

[10:31] 🎥播放精華片段第26段(SoRec片段)

[10:32]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CCTVB直播),警方在軍器廠街佈防,警車駛出去金鐘,防暴在金鐘例陣,@23:48開始推進;@23:56承認事實第50段:到第四階段,警方清場;@23:59舉藍旗,防暴在龍和道開始推進,手持長盾;芬域碼頭街有過百防暴佈防;@00:03承認事實第53段:大部份示威者離開;警方開始射催淚彈;@00:09推進至立法會道,示威者散去:00:12立法會示威區已經無示威者,去晒中信大廈嗰邊。

[11:00~11:28] 休庭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i-cable直播),約為實時01:00,拍攝警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清場,播到01:34。

[11:46] 證物P21的精華片段全部播完,因應 #潘𤋮資深大律師 挑戰暴動的時間延續至一點,控方再播序列第27段影片(CCTVB 新聞),由實時00:15播到00:54,拍攝立法會外夏愨道情況,警方有射催淚彈,示威者人數少咗好多,@00:23防暴警察拆鐵馬推進;@00:29添美道已經無示威者;@00:32示威者退到海富中心天橋下;@00:39見張超雄和楊岳橋,夏愨道都少示威者,@00:45前排警員除防毒面具,譚文豪和社工嗌咪叫示威者走;@00:47警方又再推進,去到海富中心對出,叫記者向兩邊散開;@00:52警方防線過咗海富,向中環推進,夏愨道已經無示威者。

[12:27] 播完

案件管理:
主控估計控方案情需時30日,辯方各被告各需要1~3日不等,李官估計可能超時一星期。

下星期會先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預計需時4日,雙方在星期五作口頭陳詞,法庭需時考慮,因此,除D3外,其餘被告的審訊押後至6月14日09:30同庭續審,14日前不用出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案件則押後至下星期一(5/6) 09:30同庭續審,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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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D4畢 連續三日到庭聽審,律師指將不會再出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胡(21)/ D2:翁(19)/
D7:温(24)/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D1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D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保管及控制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本案為 1月18日理大事件油麻地213被捕者分拆後之15人案,同案D9 鄔(17) 於2023年3月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餘下7人不認罪排期6月5日作35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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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正式答辯
D1 承認控罪(1)
D2承認控罪(1)
D7承認控罪(1)
D10承認控罪(1)
D11承認控罪(1)
D12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
D13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3)(4)

📌裁決速報
控罪(1)
D1,D2,D7,D10,D11、D12及D13 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3)(4)
因認罪協商,D12之控罪(2)及D13之控罪(3)(4)存檔法庭,除得到法庭同意不得再作檢控。

控方指採納22年10月24日經修訂後之控罪書,七名代表大律師同意。

讀出案情撮要
讀出理大事件背景,七人現場被截停時所穿著衣物及身上物品,事後現埸環境及檢取遺下物品如多個內藏殘餘有機混合物、通渠劑、庶糖等液體之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需送院,附近商場因事件關門,專線小巴停駛引致零收入,地鐵站及燈柱被破壞引致維修費用。文件末附表列出片段反映上述情況。

法官要求控方播放精華片段,並質疑案情撮要除其一被告外沒有交代各人身上攜有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詳情,張主控指因不涉案個人物品即時交回各人沒檢取及作紀錄。
🫂P01警方片段彌敦道推進情況,對峙情況
🫂P016警方片段,晚上8時許文明里一帶情況,有示威人士投擲汽油彈
🫂?警方拍攝段彌敦道及窩打老道推進遇汽油彈攻擊
🫂P018 警方彌敦道及窩打老道設防線,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做防線並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曾因示威者曾推進而要後退,2325時警方開始衝前向旺角方向推進及拘捕,示威者逃跑。
🫂P019 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截獲示威者安排坐港豐找換店外地上
🫂P020大型拘捕後,拍攝窩打老道至碧街地上遺下物品
🫂展示7人進入THA時被拍攝穿著衣物及裝備之片段截圖

主控補充各人隨身物品沒有證據價值,法庭同意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7人經歷認證背景口供,全部沒有定罪紀錄,於2019年11月19日現場被捕。

📌辯方代表求情陳詞
D1 法律代表發言前一度哽咽,指犯案後果令人心痛,定罪難免造成摧毀人生,被告認罪𠄘擔法律責任得到家人支持,代表本來想解釋遲來在審前覆核才認罪原因,法官指不用深究,最多可作25%刑期扣減
D2
文件夾巳經包括家人朋友求情信,求情重點指父2020年過身,現與母同住,被告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中文大學二年制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因衝動過錯令父擔心及後離世,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不再魯莽衝動。
D7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背景良好,因本案退出學位課程改修讀文憑課程。D7剛剛結婚,妻子父母老師都有撰寫求情信,呈上證書可見一向參與社會工作,犯案只想分散注意。審前覆核前3個月已經表示認罪,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
D10
擁有良好背景及品格,努力工作。今年5月24日表示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𠄘擔責任。
D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今早收到6封求情信,包括自己,兄,父母,中學校長及前僱住等。學業雖然一般,但熱誠樂於助人,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雖不是最早認罪)。𠄘諾會好好利用服刑事間將來服務社會,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
D12
案發時20歲,父母及未婚夫今到庭支持。學業普通但努力進修得到調酒師資格,努力工作亦參與動物協會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呈上部份求情信,其他信今日稍後補交
D13
補充今天親友到來支持,母不適父要照顧未能到來。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上司讃賞積極工作沒有放棄自己,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

案件押後至 6月29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取消7人保釋,各人需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四人已還押13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0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

辯方律師再作求情口頭補充。
D1 #田奇睿大律師 稱已經解釋咗教導所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希望法庭跟隨報告建議。

D2 #嚴康焯大律師 無補充,希望D2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表示兩被告的家人有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兩人在候審期間行為良好,同意咗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可以酌情扣減。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各被告個人背境,已睇過求情信和考慮各律師補充,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量刑起點:
D10 情節簡單,無隨身裝備,以4年9個月為起點
D1, D2 有物品係加刑因素,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D6 亦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扣減:
D1 識合教導所
D2, D10 犯案時只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
D2, D6, D10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再扣減一個月
D2 案件在2020年已經轉介區院,可以早處理,無需拖延至今,再酌情扣減3個月,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扣減一個月,同期執行

判刑:
D1 判入㪍導所
D2
監禁5年3個月,扣減6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1個月,即判監5年2個月
D10
監禁4年9個月,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新 增 聲 援‼️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00
👤曾(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今日聲援表]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新 增 聲 援‼️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00 👤曾(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今日聲援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七一刺警

👩🏻曾(23)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為2021年7月1日崇光百貨外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的梁健輝進行悼念,並展示一幅梁健輝的素描連同一些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透露的案情,被告為來香港讀書的內地生。

事件一: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SOGO,被告準備相框寫梁健輝名同繪圖,下面寫上"點炸彈尋光明",準備3束白花和電子蠟燭,低頭悼念,引起途人圍觀拍攝。

事件二:在昨日(1/6),警方進行第二次搜屋,在被告家中揾到一個包裹,內有兩幅橫額,一大一小,和一封信,大細橫額的內容一樣,都係印有國傷之柱,細橫額掛在被告床頭,大橫額高9米闊3米,收藏在包裹之中;信件由國傷之柱作者簽署。

控辯雙方就保釋陳辭,羅官話已作全面考慮,拒絕保釋申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

案件延後8個星期,至7月28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如果辯方可以答辯,要提早交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2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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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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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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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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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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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甘慕賢非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宣布判決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原訟法庭於2022年11月18日批准就第一項理據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1月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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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鄧,姚(18-27)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6/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施,陳,周,洪,黃(20-27)🛑五人已還押16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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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審訊 [1/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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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朱,廖,劉(18-30) #裁決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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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4]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4] 開庭

代表D1的 #王國豪大律師 向法庭報告,在週末已經盡力揾劉女士,但不成功,D1放棄傳召劉女士,申請明天續審,可以展開辯方案情。

控方舉證完畢,可以結案。

辯方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D3 & D4 律師表示有辯方證人,D3 & D4 律師申請在某日子不開庭或不出席。

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_______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何女大律師

[1002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被告7月2日分別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公開帳戶發佈煽動訊息包括呼籲使用M24及M 82步槍傷害警員。被告7月4日被捕時承認貪玩及一時衝動而作出涉案的發佈。

📌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提供被告認證背景,案例
被告在高庭法院於4月12日因在2020年9月發佈警員資料起底干犯藐視法庭罪認罪被判監21日但獲緩刑一年,但該案沒有需要保釋,由法庭考慮是否理會該案,控方呈上該案判案書。主控提出潘xx上訴法庭案例(由社會服務改判13個月監禁)供參考。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現剛滿22歲,在專業教育學院就讀酒店管理,原在去年畢業但有一科不及格要在本年6月再修讀,現因本案件而需休學,案發至今一直努力半工讀賺取生活費及照顧家人,原希望畢業後可全職投身酒店工作改善家人生活暫時落空,自己撰寫求情信件表示悔意,朋友求情信件指所作行為同其性格不符,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代表指被告發佈訊息提及M24及M82並非一般常見槍械,-般人不可能得到,其發佈訊息也沒有太多人留言及關注,IG訊息很早亦因涉暴力已被移除,也沒有響應而實行,但辯方明白最大求情因素是認罪並呈上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

1052 謝官指要休庭參考所提供案例是否有問題澄清。

1106 再開庭

1109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9日 1030作判刑,🔴期間擔保取消,被告需要還押。

判刑日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出席將由其他人代表。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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