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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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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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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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胡(21)/ D2:翁(19)/
D7:温(24)/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D1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D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 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保管及控制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本案為 1月18日理大事件油麻地213被捕者分拆後之15人案,同案D9 鄔(17) 於2023年3月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餘下7人不認罪排期6月5日作35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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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正式答辯
D1 承認控罪(1)
D2承認控罪(1)
D7承認控罪(1)
D10承認控罪(1)
D11承認控罪(1)
D12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
D13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3)(4)

📌裁決速報
控罪(1)
D1,D2,D7,D10,D11、D12及D13 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3)(4)
因認罪協商,D12之控罪(2)及D13之控罪(3)(4)存檔法庭,除得到法庭同意不得再作檢控。

控方指採納22年10月24日經修訂後之控罪書,七名代表大律師同意。

讀出案情撮要
讀出理大事件背景,七人現場被截停時所穿著衣物及身上物品,事後現埸環境及檢取遺下物品如多個內藏殘餘有機混合物、通渠劑、庶糖等液體之玻璃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需送院,附近商場因事件關門,專線小巴停駛引致零收入,地鐵站及燈柱被破壞引致維修費用。文件末附表列出片段反映上述情況。

法官要求控方播放精華片段,並質疑案情撮要除其一被告外沒有交代各人身上攜有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詳情,張主控指因不涉案個人物品即時交回各人沒檢取及作紀錄。
🫂P01警方片段彌敦道推進情況,對峙情況
🫂P016警方片段,晚上8時許文明里一帶情況,有示威人士投擲汽油彈
🫂?警方拍攝段彌敦道及窩打老道推進遇汽油彈攻擊
🫂P018 警方彌敦道及窩打老道設防線,示威者以木板及雨傘做防線並投擲汽油彈,警方防線曾因示威者曾推進而要後退,2325時警方開始衝前向旺角方向推進及拘捕,示威者逃跑。
🫂P019 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截獲示威者安排坐港豐找換店外地上
🫂P020大型拘捕後,拍攝窩打老道至碧街地上遺下物品
🫂展示7人進入THA時被拍攝穿著衣物及裝備之片段截圖

主控補充各人隨身物品沒有證據價值,法庭同意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7人經歷認證背景口供,全部沒有定罪紀錄,於2019年11月19日現場被捕。

📌辯方代表求情陳詞
D1 法律代表發言前一度哽咽,指犯案後果令人心痛,定罪難免造成摧毀人生,被告認罪𠄘擔法律責任得到家人支持,代表本來想解釋遲來在審前覆核才認罪原因,法官指不用深究,最多可作25%刑期扣減
D2
文件夾巳經包括家人朋友求情信,求情重點指父2020年過身,現與母同住,被告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中文大學二年制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因衝動過錯令父擔心及後離世,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不再魯莽衝動。
D7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背景良好,因本案退出學位課程改修讀文憑課程。D7剛剛結婚,妻子父母老師都有撰寫求情信,呈上證書可見一向參與社會工作,犯案只想分散注意。審前覆核前3個月已經表示認罪,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
D10
擁有良好背景及品格,努力工作。今年5月24日表示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𠄘擔責任。
D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今早收到6封求情信,包括自己,兄,父母,中學校長及前僱住等。學業雖然一般,但熱誠樂於助人,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雖不是最早認罪)。𠄘諾會好好利用服刑事間將來服務社會,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
D12
案發時20歲,父母及未婚夫今到庭支持。學業普通但努力進修得到調酒師資格,努力工作亦參與動物協會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呈上部份求情信,其他信今日稍後補交
D13
補充今天親友到來支持,母不適父要照顧未能到來。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上司讃賞積極工作沒有放棄自己,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

案件押後至 6月29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取消7人保釋,各人需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四人已還押13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0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

辯方律師再作求情口頭補充。
D1 #田奇睿大律師 稱已經解釋咗教導所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希望法庭跟隨報告建議。

D2 #嚴康焯大律師 無補充,希望D2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表示兩被告的家人有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兩人在候審期間行為良好,同意咗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可以酌情扣減。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各被告個人背境,已睇過求情信和考慮各律師補充,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量刑起點:
D10 情節簡單,無隨身裝備,以4年9個月為起點
D1, D2 有物品係加刑因素,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D6 亦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扣減:
D1 識合教導所
D2, D10 犯案時只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
D2, D6, D10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再扣減一個月
D2 案件在2020年已經轉介區院,可以早處理,無需拖延至今,再酌情扣減3個月,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扣減一個月,同期執行

判刑:
D1 判入㪍導所
D2
監禁5年3個月,扣減6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1個月,即判監5年2個月
D10
監禁4年9個月,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新 增 聲 援‼️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00
👤曾(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今日聲援表]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新 增 聲 援‼️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00 👤曾(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今日聲援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七一刺警

👩🏻曾(23)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為2021年7月1日崇光百貨外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的梁健輝進行悼念,並展示一幅梁健輝的素描連同一些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透露的案情,被告為來香港讀書的內地生。

事件一:2023年1月1日在銅鑼灣SOGO,被告準備相框寫梁健輝名同繪圖,下面寫上"點炸彈尋光明",準備3束白花和電子蠟燭,低頭悼念,引起途人圍觀拍攝。

事件二:在昨日(1/6),警方進行第二次搜屋,在被告家中揾到一個包裹,內有兩幅橫額,一大一小,和一封信,大細橫額的內容一樣,都係印有國傷之柱,細橫額掛在被告床頭,大橫額高9米闊3米,收藏在包裹之中;信件由國傷之柱作者簽署。

控辯雙方就保釋陳辭,羅官話已作全面考慮,拒絕保釋申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

案件延後8個星期,至7月28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如果辯方可以答辯,要提早交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2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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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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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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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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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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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甘慕賢非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宣布判決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原訟法庭於2022年11月18日批准就第一項理據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1月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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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鄧,姚(18-27)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6/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施,陳,周,洪,黃(20-27)🛑五人已還押16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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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審訊 [1/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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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朱,廖,劉(18-30) #裁決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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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4]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4] 開庭

代表D1的 #王國豪大律師 向法庭報告,在週末已經盡力揾劉女士,但不成功,D1放棄傳召劉女士,申請明天續審,可以展開辯方案情。

控方舉證完畢,可以結案。

辯方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D3 & D4 律師表示有辯方證人,D3 & D4 律師申請在某日子不開庭或不出席。

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_______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何女大律師

[1002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被告7月2日分別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公開帳戶發佈煽動訊息包括呼籲使用M24及M 82步槍傷害警員。被告7月4日被捕時承認貪玩及一時衝動而作出涉案的發佈。

📌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提供被告認證背景,案例
被告在高庭法院於4月12日因在2020年9月發佈警員資料起底干犯藐視法庭罪認罪被判監21日但獲緩刑一年,但該案沒有需要保釋,由法庭考慮是否理會該案,控方呈上該案判案書。主控提出潘xx上訴法庭案例(由社會服務改判13個月監禁)供參考。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現剛滿22歲,在專業教育學院就讀酒店管理,原在去年畢業但有一科不及格要在本年6月再修讀,現因本案件而需休學,案發至今一直努力半工讀賺取生活費及照顧家人,原希望畢業後可全職投身酒店工作改善家人生活暫時落空,自己撰寫求情信件表示悔意,朋友求情信件指所作行為同其性格不符,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代表指被告發佈訊息提及M24及M82並非一般常見槍械,-般人不可能得到,其發佈訊息也沒有太多人留言及關注,IG訊息很早亦因涉暴力已被移除,也沒有響應而實行,但辯方明白最大求情因素是認罪並呈上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

1052 謝官指要休庭參考所提供案例是否有問題澄清。

1106 再開庭

1109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9日 1030作判刑,🔴期間擔保取消,被告需要還押。

判刑日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出席將由其他人代表。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上午進度]

D4因身體不適接近十時才到庭,法庭因此延遲開庭。
D14代表指上星期尾呈交書面向法庭表示改答辯承認控罪(1)

📌正式答辯:
D3,D4,D5,D6,D8及D15 否認控罪(1)
D14 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5)

📌D14裁決
控罪(1)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5)因認罪協商存檔法庭

D14代表指需時預備求情,法庭批准押後至今天1530處理D14求情

📌更改保釋條件
D14 法庭撒消其擔保,需要還押🔴
其他6人審訊期間取消警署報到,同時取消宵禁條件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6人非居於上述地區,有充足時間離開,但選擇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列表衣著裝備是明顯為參與暴動而穿著配備。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呈堂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一帶地圖(P001a~c)局部放大圖及地政處地圖P001d,反映彌敦道一帶道路及建築物11月18日情況
-11月18日彌敦道全日沒有下雨
-11月18日多份政府新聞公佈P003
-11月18日多份警察公共關係科發佈訊息P004(1-30)
-11月18日一帶交通情況,市民可步行前往彌敦道
-11月18日油麻地、佐敦部份道路封閉情況
-11月18日運輸處發佈新聞稿
-11月18日多段拍攝到彌敦道、窩打老道,碧街一帶CCTV 呈堂
- 11月18日警方現場拍攝片段呈堂
-11月18日多段網上片段下載並呈堂
- 6人身份證登記地址列表
- 讀出6人拘捕、搜證情況

[1300 休庭,未完下午繼續]

📌案件管理
下午1430繼續至1530,1530將處理D14求情。

法庭因其他案本星期三下午及6月21號全日不開庭。
控方同時指6月9日下午,12日上午及16日下午因要處其他案件也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6/44]

上午進度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這星期只係處理「D3是否適合進行審訊」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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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只能作簡短的進度報告,前後時段的資料不足,希望有人提供!

辯方傳召精神科黃醫生作供

辯方主問

黃醫生為D3做評估,撰寫報告,證明D3不適合進行審訊/答辯。

辯方黃醫生報告
D3在案發前已經有去政府醫院睇精神科,被處方服食鎮定劑;黃醫生在不同日子,為D3進行多項不同的測試(有六大範疇),從不同渠道作觀察,評估D3患有:智能障礙、思覺失調、自閉症和其他潛在問題,評定為多重障礙症,結論係D3不適合進行審訊,他未能了解控罪詳情,未能給予律師適當指示。

黃醫生指他的報告是不偏不倚,因為內容詳細寫出他在何時、做什麼測試,所問的問題和被告答的答案,目的係自己做結論,也給其他睇報告的人作判斷。

反駁控方Dr. Amy Liu報告
雖然Dr. Liu的報告亦同意D3還有思覺失調症,但可以出庭,黃醫生指出她的報告資料不足以作出可以進行審訊的結論,因為內容無講如何做評估,甚至結論係引用其他醫生的結果,不是獨立報告。

作為做評測的六大範疇的資料不足,不應早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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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李官非常不耐煩地對待辯方,肯定無優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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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14: 鄧(25)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4]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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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早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暴動罪,控罪(5)因認罪協商存檔法庭。

📌 D14求情
代表交上書面求情,今日暫時未有求情信件呈上,被告犯案時24歲,父一早離家,因此很早輟學工作,先後從事電工及散工,被告性格易相信人,指受社會氣氛及響應網上呼籲影響犯案。身上物品主要為保護作用,沒證據使用過雷射筆,被告也非主要領導角色。雖非較早認罪,但在傳召證人前認罪及有悔意希望作最大扣減。日後會努力工作考取電工牌照。

陳官指D14證物面巾有何用,法律代表指不反對可用作遮掩面部。主控補充陳官上午2個問題:D14身上打火機是防風式,火焰較大,雷射筆檢驗出為3B級別。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 1000同其他同案己認罪7名被告同時判刑,🔴D14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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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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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P0128
- 讀出6人拘捕、搜證情況,進入THA時拍攝照片等,也包括D15同其他人Whatsapp 訊息對話
-政府化驗師報告,證物含有汽油及鉀本
-相冊134張相片拍攝現場環境及證物
-針對6人之相關片段呈堂
- 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3人滑倒一人被玻璃碎片割傷)醫療報告呈堂
-6人沒有定罪紀錄
-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有48名證人,傳召多少視乎發展,陳官希望雙方商紂部份口供可以65b呈堂

1503 今日審訊完畢,明早0930繼續,將先收看約6小時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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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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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5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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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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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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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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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6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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