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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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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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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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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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甘慕賢非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宣布判決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原訟法庭於2022年11月18日批准就第一項理據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1月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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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鄧,姚(18-27)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6/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施,陳,周,洪,黃(20-27)🛑五人已還押16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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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審訊 [1/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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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1庭
👨🏻‍⚖️李志豪裁判官
🕞15:30
👥朱,廖,劉(18-30) #裁決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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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4]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4] 開庭

代表D1的 #王國豪大律師 向法庭報告,在週末已經盡力揾劉女士,但不成功,D1放棄傳召劉女士,申請明天續審,可以展開辯方案情。

控方舉證完畢,可以結案。

辯方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D3 & D4 律師表示有辯方證人,D3 & D4 律師申請在某日子不開庭或不出席。

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_______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何女大律師

[1002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被告7月2日分別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公開帳戶發佈煽動訊息包括呼籲使用M24及M 82步槍傷害警員。被告7月4日被捕時承認貪玩及一時衝動而作出涉案的發佈。

📌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提供被告認證背景,案例
被告在高庭法院於4月12日因在2020年9月發佈警員資料起底干犯藐視法庭罪認罪被判監21日但獲緩刑一年,但該案沒有需要保釋,由法庭考慮是否理會該案,控方呈上該案判案書。主控提出潘xx上訴法庭案例(由社會服務改判13個月監禁)供參考。

📌求情:
採納書面求情,被告現剛滿22歲,在專業教育學院就讀酒店管理,原在去年畢業但有一科不及格要在本年6月再修讀,現因本案件而需休學,案發至今一直努力半工讀賺取生活費及照顧家人,原希望畢業後可全職投身酒店工作改善家人生活暫時落空,自己撰寫求情信件表示悔意,朋友求情信件指所作行為同其性格不符,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代表指被告發佈訊息提及M24及M82並非一般常見槍械,-般人不可能得到,其發佈訊息也沒有太多人留言及關注,IG訊息很早亦因涉暴力已被移除,也沒有響應而實行,但辯方明白最大求情因素是認罪並呈上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

1052 謝官指要休庭參考所提供案例是否有問題澄清。

1106 再開庭

1109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9日 1030作判刑,🔴期間擔保取消,被告需要還押。

判刑日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出席將由其他人代表。
【06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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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4因身體不適接近十時才到庭,法庭因此延遲開庭。
D14代表指上星期尾呈交書面向法庭表示改答辯承認控罪(1)

📌正式答辯:
D3,D4,D5,D6,D8及D15 否認控罪(1)
D14 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5)

📌D14裁決
控罪(1)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5)因認罪協商存檔法庭

D14代表指需時預備求情,法庭批准押後至今天1530處理D14求情

📌更改保釋條件
D14 法庭撒消其擔保,需要還押🔴
其他6人審訊期間取消警署報到,同時取消宵禁條件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6人非居於上述地區,有充足時間離開,但選擇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列表衣著裝備是明顯為參與暴動而穿著配備。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呈堂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一帶地圖(P001a~c)局部放大圖及地政處地圖P001d,反映彌敦道一帶道路及建築物11月18日情況
-11月18日彌敦道全日沒有下雨
-11月18日多份政府新聞公佈P003
-11月18日多份警察公共關係科發佈訊息P004(1-30)
-11月18日一帶交通情況,市民可步行前往彌敦道
-11月18日油麻地、佐敦部份道路封閉情況
-11月18日運輸處發佈新聞稿
-11月18日多段拍攝到彌敦道、窩打老道,碧街一帶CCTV 呈堂
- 11月18日警方現場拍攝片段呈堂
-11月18日多段網上片段下載並呈堂
- 6人身份證登記地址列表
- 讀出6人拘捕、搜證情況

[1300 休庭,未完下午繼續]

📌案件管理
下午1430繼續至1530,1530將處理D14求情。

法庭因其他案本星期三下午及6月21號全日不開庭。
控方同時指6月9日下午,12日上午及16日下午因要處其他案件也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6/44]

上午進度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這星期只係處理「D3是否適合進行審訊」這議題

===================
抱歉,只能作簡短的進度報告,前後時段的資料不足,希望有人提供!

辯方傳召精神科黃醫生作供

辯方主問

黃醫生為D3做評估,撰寫報告,證明D3不適合進行審訊/答辯。

辯方黃醫生報告
D3在案發前已經有去政府醫院睇精神科,被處方服食鎮定劑;黃醫生在不同日子,為D3進行多項不同的測試(有六大範疇),從不同渠道作觀察,評估D3患有:智能障礙、思覺失調、自閉症和其他潛在問題,評定為多重障礙症,結論係D3不適合進行審訊,他未能了解控罪詳情,未能給予律師適當指示。

黃醫生指他的報告是不偏不倚,因為內容詳細寫出他在何時、做什麼測試,所問的問題和被告答的答案,目的係自己做結論,也給其他睇報告的人作判斷。

反駁控方Dr. Amy Liu報告
雖然Dr. Liu的報告亦同意D3還有思覺失調症,但可以出庭,黃醫生指出她的報告資料不足以作出可以進行審訊的結論,因為內容無講如何做評估,甚至結論係引用其他醫生的結果,不是獨立報告。

作為做評測的六大範疇的資料不足,不應早下結論。

==========
直播員按:李官非常不耐煩地對待辯方,肯定無優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14: 鄧(25)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4]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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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早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暴動罪,控罪(5)因認罪協商存檔法庭。

📌 D14求情
代表交上書面求情,今日暫時未有求情信件呈上,被告犯案時24歲,父一早離家,因此很早輟學工作,先後從事電工及散工,被告性格易相信人,指受社會氣氛及響應網上呼籲影響犯案。身上物品主要為保護作用,沒證據使用過雷射筆,被告也非主要領導角色。雖非較早認罪,但在傳召證人前認罪及有悔意希望作最大扣減。日後會努力工作考取電工牌照。

陳官指D14證物面巾有何用,法律代表指不反對可用作遮掩面部。主控補充陳官上午2個問題:D14身上打火機是防風式,火焰較大,雷射筆檢驗出為3B級別。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 1000同其他同案己認罪7名被告同時判刑,🔴D14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審訊第一天(下午)

在早上,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1

📎承認事實:

控方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內容大致如下:

。在案發當日約23:17時,余高級督察在彌敦道610號*拘留約100人,包括兩位被告;

*即「荷里活商業中心」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1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和迷彩長褲;

。警員在翌日的凌晨撿取了屬於D2的衣物,包括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鞋等;

。不爭議兩段分別來自現場的閉路電視和警方的片段;

。不爭議警方為兩位被告所拍攝的照片;和

。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地圖 (可顯示山東街至豉油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地形)。

兩位被告在庭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

📎繼續處理案件爭議點:

D1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第一段片段中,疑似D1在片段出現時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D2方不爭議控方依賴的兩段片段的所示時間中,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PW1余高級督察作供:

簡言而之,PW1在案發時是正執行掃蕩任務,並於稍後時間在彌敦道610號拘留兩位被告。

辯方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現場市民是否有機會離開案發現場,亦有包括警員拘捕現場人士的基礎。

-PW1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的證供內容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6日) 09:30續審,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和豁免在審訊其間到警署報到

明天會處理PW2 (即證人列表中的PW3)的作供,預計需時全日。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P0128
- 讀出6人拘捕、搜證情況,進入THA時拍攝照片等,也包括D15同其他人Whatsapp 訊息對話
-政府化驗師報告,證物含有汽油及鉀本
-相冊134張相片拍攝現場環境及證物
-針對6人之相關片段呈堂
- 4名警員在事件中受傷(3人滑倒一人被玻璃碎片割傷)醫療報告呈堂
-6人沒有定罪紀錄
-證物鏈不受爭議

📌控方有48名證人,傳召多少視乎發展,陳官希望雙方商紂部份口供可以65b呈堂

1503 今日審訊完畢,明早0930繼續,將先收看約6小時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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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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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5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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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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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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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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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6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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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06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2/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天聆訊中,法庭已處理好承認事實和PW1的作供。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99

審訊第二天: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葉啓亮裁判官將案件延至10:00時開庭。

📎調查報告的事宜:

控方甫開庭時向法庭報告他們發現有不同版本(即不同頁數)的調查報告,雖然來自相同的調查報告,但控方的版本有50多頁,辯方的版本有30多頁,而最新的版本有60多頁。然而,即使辯方的版本在頁數較少,但內容上大致相同。

辯方表示希望有時間了解所有版本的調查報告,不過不反對先完成PW2的主問。

📎傳召PW2警員15290:

PW2是本案的調查警員,他的職責包括從片段中利用警員為當時被捕的人士拍攝的相片對該批人士作辨認,包括本案的兩位被告、AP59*、和梁XX,和準備相關的截圖冊。

*此人的名字不在控罪書上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由於要簽發拘捕令和完成一宗雜案的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5:15時續審,屆時會繼續控方對PW2的主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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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彭官話睇咗承認事實,和檢取證物的文件,對檢取證物的數量和位置有不同的名稱,希望雙方攪清楚(雙方討論證物在相片中的位置,無相唔知講乜),主控有說法,因  #連普禧大律師 曾經作盤問,不同意;休庭商議後,雙方同意66件證物中,有44件在鐵門搵到,有22件在白色門搵到,統稱在置地廣場Tiffany店鋪隔離緊急逃生門出口凹位檢取,沒有在行人路上。

開始辯方案情

[10:27] 傳召D1作供
D1律師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只係與D1有關:
1. 警方向「元創方」索取CCTV,燒錄在外置儲存裝置USB,內有三段影片
2. 第一段長3分34秒
3. 第二段長8分16秒
4. 第三段長6分36秒
5. CCTV運作正常
6. 片段顯示反映真實環境
7. 畫面顯示的日期和時間反映大約日期和時間

以65b形式呈上一份醫生報告,陳醫生80年在加拿大執業,D1由出生在2016年都係睇陳醫生,有哮喘,需要藥物治療,每六個月複診,最後複診日期係2016年6月。

🔸辯方主問
D1在加拿大出生,年幼返港讀書到中二,再返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畢業,2016年返港,2019年做藝人,拍廣告電影和電視劇,有家族遺傳鼻敏感,有食藥,約半年複診一次,2007年開始睇陳醫生,直至2016年回港,平時戴口罩預防敏感和做運動;戴口罩仲有另一個原因,因為做幕前工作要顧存形象,怕被記者影到,會戴口罩出街,如果出街唔gel頭,就會戴帽。2017年考咗咖啡師牌。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和劉小姐(未能聯絡的證人),和另外兩位朋友在網上打機;劉小姐名店YSL任職,知道她在翌日要返中還,約咗佢食晏,一來想追求她而送她返工,二來想去YSL幫媽媽睇手袋。

12日約11點起身,與劉小姐聯絡,她要在14:00~16:00返歷山大廈YSL店,約12:15在銅鑼灣等,兩人都住跑馬地附近,見面後一齊搭巴士上中環,過咗中銀大廈之後,巴士在馬路上停低咗,塞咗好耐,約在13:15落車行去置地廣場,落咗地庫,在一間日式餐廳等位,等咗約10分鐘,劉小姐收到公司電話,叫佢即刻返公司,於是無食飯,由地庫走廊行去歷山大廈,途中遇到大學同學Abby和她的同事,傾咗一陣約5~10分鐘;之後送劉小姐到歷山大廈YSL,約係13:45~13:50,約定會在16:00前返到YSL睇袋和影相,和接她放工;約在13:50~13:55分手,在雪廠街入口歷山大廈,上二樓去廁所。

離開後D1去咗上環禧利街孖沙茶餐廳食晏,約14:10到,叫干炒牛河(無河粉轉咗米粉),無飲嘢,以現金畀錢,約14:25離開,行去PMQ元創方coffee shop 揾咖啡師朋友,約14:35到,因上斜路出汗,換咗口罩換咗頂漁夫帽,去到coffee shop揾到朋友Ben,叫咗咖啡和蛋糕,呈上單據;見到Ben戴住頂靚帽,問佢喺邊度買,佢話在銅鑼灣一間古著店,用IG畀咗地址;留到約3點,因為有食環署職員查牌,所以走咗。辯方播放元創方的CCTV,引證D1供詞,15:10離開PMQ。

D1跟住返咗中環,見到有示威者,無諗過危險,計劃係去接劉小姐,去銅鑼灣飲咖啡和睇古著店;企在行人路周圍望,睇交通情況,攞手機出嚟睇吓劉小姐有無訊息,15:18時她有留言話去咗時代廣場YSL店(LMFAO, I am at Times YSL),打亂咗行程,諗去歷山大廈影相還是去時代廣場?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路面情況,和有咩車去銅鑼灣,期間有人話置地廣場閂咗,意識到一定有嘢發生先會閂,馬路上好多示威者,電車路有巴士,睇唔到雪廠街方向嘅情況,好不安,好想快啲離開,唔知可以去邊,見到有記者,第一時間諗嘅就係換帽,約15:20,CCTV影到D1換帽,係因為剛拍完廣告和電影,唔想俾人影到,怕影響公司和客戶形象;期間有外籍人士問路去IFC,同時有人遞膠樽液體俾D1,唔識嗰個人,肯定無接到,見畢打街上嘅人開始跑,本來無理,因為有一段距離,又隔住欄杆,企在外籍人士隔離,當時覺得安全,跟住有一吓槍聲,見身邊所有人開始跑,當時思考唔到,下意識跟着外籍人士跑,去到某個位佢擰返轉頭,D1又擰轉頭望吓剛才地方發生咩事,仲未望清楚,身後雪廠街方向嘅人又跑返去畢打街方向,有人跑過咗D1,仲未知發生咩事,下意識又跟住跑,跑到Tiffany逃生出口,隨後被拘捕。

主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9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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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長律師指被告有以下答辯意向,並希望押後處理
案件一 將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將承認面對控罪

控方確認以上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1日 0930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4:*(1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
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
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
A5將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

===============

A4律師表示被告將會認罪,因涉其他一宗已認罪案件將在10月9日作裁決,被告意願本案押後至10月後才作答辯,但明白控方打算將本案A4同A2及A3 安排同一天即9月28日進行答辯及求情。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本案3人同一天處理較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 0930 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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