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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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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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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3/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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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和PW7的證供: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商討後,PW6警員20917和PW7警員7280的口供能以65B的方式處理。

簡單而言,PW6於2020年6月8日按指示使用Facebook在關振邦先生的帳號截取有被告在內的照片,並且在關振邦先生的Facebook帳戶找到被告的Facebook帳戶。其後,PW6亦在被告的Facebook帳戶截取了一些照片。最後,PW6截取了共52張照片。

PW7是鑑證專家,他的證供沒有在庭上讀出(法庭批准此做法,辯方表示沒有反對),其證據與處理被告家中的電腦硬碟有關。

辯方表明立場 - 在這些照片中的人不是被告。

📌承認事實的新增內容:

1:警員亦在被告單位檢取了兩個硬碟。

2:PW7於檢驗硬碟時,在當中截取了25張照片。

📌修改控罪:

控方在庭上正式讀出修訂控罪2。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控方案情完結-

📌表證: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裁定四項控罪的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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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的安排: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在陳詞中集中處理本案重點,即身份辨認,但陳詞內容以列點方式處理已可。

法官亦邀請辯方考慮CACC130/2017案,這宗案件都是涉及照片辨認,亦是法官曾處理過的案件,可能與辯方陳詞有關係。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7日14:30續審,屆時會處理結案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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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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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6代表: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D6案情
📌傳召D6作供
🔹盤問
📎背景
- 除2019年8月尾至9月頭離港,該年其他時間在香港,知道社會動盪,不時有示威遊行。同意手機、電視,報紙可接收訊息。自己主要看IG,出街睇電視及從朋友口中得知,擁有FB戶口但案發時沒使用亦沒閱報紙習慣。
-大學校內氣氛多元化,包括支持及反對者,同意校園內有大字報或宣傳支持社會運動,當時自己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組織。
-回答陳官所住宿舍氣氛同校園相似,有支持及反對聲音,但宿舍沒有宣傳旗幟或大字報。
-同意上課間中受社會運動如堵路影響,沒印象幾時上唔到堂,2019年後期才要用視象上堂
- 同意19年6月至11月不時有社會運動,但外出沒刻意注意個人安全,回答陳官沒印象見到當時有人製作列表通知社會運動日期時間。外出多看巴士手機app,住宿舍出入多坐巴士只一時時看地鐵app。
📎聚會詳情
-11月18日1830宿舍集合坐的土,沒印象各人坐咩位置,是街上截車不是電召。回答亞皆老街下車在勝利道買食物再上Jack家,陳官指昨天作供是「買飲品」,D6更正是買飲品。陳官又加入問大部份的士是4人,5個人如何坐?D6指是坐5人車,一人坐前座四人坐後面,車費多少不知因同食物及飲品一次計印象每人百多元。主控問打邊爐有咩食物?證人只記得百佳超市有買響玲。陳官質疑百佳有響玲買?D6指有得買。眾人約1930上到Jack家,家中只有一個工人。主控追問其他食物,D6答沒特別印象,陳官追問響玲牌子,數量,價錢,包裝?證人只記得一盒有6至8條約30元,同意陳官指似「海底撈」顏色包裝。
-約2130開始打麻雀,5人均有打,Nick唔係太識打同Kenneth輪流打,沒印象有冇計總番,因冇意思衆人不賭錢,但每舖仍計勝負番數,冇印象執位只記得Wally坐自己上家。Nick因翌日早上補習同自己晚上十一時走,下山小徑時才知他不回宿舍,在小徑Nick話地鐵11:00已經沒服務自己才查巴士app。陳官問為何不在Jack家查app交通情況?D6指當時沒想到預先查交通情況,Nick也沒有說邊個站冇服務,D6沒考究為何地鐵十一點冇服務。
📎離開路線
-坐的士前去Jack家時司機有提佐敦有封路
- D6查巴士app知只可在柯士甸及深水埗坐巴士
-在登打士街時見到彌敦道時有大量黑衣人聚集並有傘、豬咀、眼罩等裝備佔據彌敦道馬路,聴到bang bang聲估計警察開槍,有叫囂聲環境太嘈沒聴到警察發出警告,自己抗拒行出去彌敦道。控方呈上根據昨天D6作供劃上紅色路線在地圖,D6指出有誤在地圖重畫路線D6-1並呈堂。主控指在登打士街向北應較安全,但D6反而向南行,D6指當時只想同彌敦道上黑衣人保持距離。到達碧街時才見到有煙霧,聞到小小催淚氣體味,在窩打老道見到地上火光及見到有人扔出一個汽油彈。同意去到東方街窩打老道路口時有激烈衝突,停留時間很短便掉頭。估計一分鐘返回碧街,原來打算原路行橫巷折返向北走。但當時望到巷內有黑衣人聚集,唯有向西行出彌敦道。同意橫巷黑衣人會比彌敦道上少,但密度高。在到彌敦道上未見有黑衣人人向北跑,去到石壆時才有人由後向北逃跑,亦有人跑向油麻地A1出口。
-同意當晚片段所見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發生暴動至少有30分鐘,不同意如非參與暴動不會走出彌敦道。
-同意當晚被捕時身上衣物:穿上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灰色鞋。補充在宿舍離開時只是穿白色T恤,因怕晚上凍所以手持黑色衛衣出門。回答陳官跟進自己當日沒有孭背囊,銀包及手機均放褲袋。
🔸沒有覆問

-D6所有作供完畢-

1240上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主控多番質疑D6對盤問問題大部份表示冇印象是否因不想同下位證人答案出現不符,證人不同意(事隔就4年了)。陳廣池法官除不知whatsapp 可選擇性備份,對市面仍可找到5人的士,超市有響鈴賣、大學擴建新大樓均不知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5/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審訊內容連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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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本案於今日作口頭結案陳詞。

[14:54開庭]

控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法庭批准他們能就少少內容作修改。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1的案情,控方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PW2是否有「特別知識」是一個議題,因為本案涉及疑似D1的片段畫面只有2個,而且合共不足1分鐘(41秒),所以法庭可能是能夠直接從片段將D1和疑似D1比對;

⁃ 在盤問下,PW2對疑似D1的鞋、背面的飾物、和衣著曾表達不肯定或不清楚的立場;

⁃ 在盤問下,PW2 承認他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前曾觀看被捕人士的照片,這可能令PW2對D1「對號入座」的情況;

⁃ 閉路電視片段看不到疑似D1外貌,亦不能顯示疑似D1的衣服有紅色的圖案(D1被捕時身穿的上衣是有紅色的圖案);和

⁃ PW2的辨認基礎只依賴疑似D1的外在物件或衣服,欠缺身型資料(如高/矮/肥/瘦) 和一些特別特質。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撤銷D1的控罪。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現時會採納該書面陳詞,並希望作少許補充和總結。

針對D2的案情,控方亦是依賴PW2的辨認。就這方面,辯方有以下說法:

⁃ 採納上述D1的陳詞中對D2有利的內容;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有些人的身材和身穿的衣物與D2的身材和其被捕時身穿衣服相似;

⁃ PW2並非以面容、步姿、和身型作辨認D2的基礎;和

⁃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PW2指的犯案人的腳眼是白色。然而,被告當時身穿船襪,理應其腳眼不會是白色。

裁判官詢問辯方關於逆轉舉證責任的投訴,辯方指控方在盤問D2時曾指D2既然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如從片段指出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

法庭邀請控方回應。控方回應指當時是基於D2表示當時曾在街上行走,因此才詢問D2能否在閉路電視片段中看到自己,這不是將舉證責任逆轉至被告身上。
=============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4日14:30作裁決,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15:16本案審結]

[16:55 更新-修改錯字]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裁決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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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交替控罪(2)只是學術討論不作處理

📌簡短理由:
法庭PW2專家證人說法合理,吻合控方案情附件,榮光歌曲應用多在反修例中使用。證人PW2雖然17年前犯錯,但之後改過,法庭只作獨立考慮,不覺今次處理馬虎,法庭接納其專家身份。
被告警誡下有作脫罪解說,發佈時配以題目「榮光版本」明顯是刻意揀選配上,不會出於無知或誤會。片段初時以公開形式在Youtube發佈,PW1因此能在網上找到,後期才轉作私人片段但仍可以透過連結收看。總結控方就控罪一舉證滿足控罪所有元素。

📌求情:
被告現年27歲,法律代表指判刑沒案例或指引,希望先索取報告才作判刑。裁判官指罪名嚴重監禁在所難免,代表明白引述一類似煽動侮辱國歌案例認罪判入教導所,被告年齡並不適用,代表進一步希望法庭考慮所造成影響輕微、侮辱程度及方式並非算強烈(如沒有使用粗言穢語),控罪最高可判五級罸款及可入獄三年,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對案情沒有太多爭議,案件只因出了枝節如要重召PW2等延誤超出原定審期,就算監禁古思堯案例指出沒有爭議可作扣減,但希望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屈官指片段有十萬點擊,性質嚴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05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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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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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1/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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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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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07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0/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文(31) #20220902紅磡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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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處理本案]

控方表示由於現時還有一份專家報告未完成,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其間亦會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表示不反對將案件押後,被告亦沒有保釋申請。

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09:30在1號法庭提訊。

[10:31本案處理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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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0938 開庭

D8案情
📌傳召D8作供
🔹盤問
-跟進昨天D8指自己在找換店前兩三個位,停留咗10至15分鐘,見到街上約千名黑衣示威者,自己保持40米距離好奇下觀察。黑衣人傘前見到窩打老道有煙冒出但不是持續。自己沒想過示威者會突轉身向北跑過來被誤認為示威者。同意自己非示威應盡快走。因人羣𘍭向自己好驚下在碧街向左走入油麻地A1出口傍窄巷而沒向北走。
-作供一星期前已經約11月18號晚8點打波,約時沒特別考慮社會狀況,而阿榮同阿蘇也沒提出看情形再確定。庭上實物被捕時黑長褲同意非運動褲及非綿質,讀出褲上標示是97 %綿及3%彈性纖維,DW8不同意穿上會焗。陳官問褲頭有否有索帶或繩?證人指有用皮帶,皮帶在檢取證物內。進一步補充自己身型廋削,穿所有褲均由母購買,因易甩日常都全用皮帶。陳官指當時18歲也唔識自己去買褲?證人指習慣母親打點衣物安排。
-同意身上孭住背囊,被捕時為何身上沒有水?答因打波前買了支水,打完波飲曬掉了,所以被捕時身上沒有
-陳官提問下答2019年時有使用whatsapp, IG等,但打波沒有開whatsapp group因在校內已經可以輕易面對面約實時間
🔸覆問
-同二人除打波外很少有其他聯絡
-阿榮同阿蘇有冇互相用whatsapp溝通D8不知道
-確認識阿蘇後即19年9月才開始打藍球,重申是識同學阿榮幾年,自己之前沒打波,19年主動問阿榮打波,他才介紹阿蘇一齊打波
-當日打波衣著沒有感到不舒服,自己打得不是好激烈
-整個中學均由母親買衫褲,沒要求買運動褲因貴不想浪費家人金錢
-陳官追問家中有冇短褲?回答有四五條通常在家中才穿著,自己打波不激烈沒想過著短褲

-D8作供完畢-

D15案情
D15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020 休庭等待D8大律師處理他案件回來確定陳詞及裁決日子

1148再開庭

1157 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管理
陳官特別指出因應上訴庭案例被告D3D5D15因為沒有親自作供,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不需要提及三人,主控同意安排。

本案餘下審訊安排
7月27日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17日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23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
10月9日 1430 作案件裁決(D8大律師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期間各人以開審日條件繼續保釋,即不用報到,其他不變

📍按:20天馬不停蹄審訊各親身作供被告或證人遇上針峰相對,問題尖銳主控大律師盤問終於完結,大家好好休息。
【07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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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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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續審

⏺️繼續傳召 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在 2019.08.18 拘捕了D3,原先是到 田心警署處理被告人程序,因 田心警署器材壞了,轉到 沙田警署處理;為被告人拍了照片,列為證物D306。D3在母親陪同下,在 沙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被捕人確認一對波鞋,詢問被捕人當時是否穿著這對波鞋進入立法局?現在警員說波鞋是藍白色,而不是先前說的黑白色。在錄影會面中曾播放片段和截圖,請被捕人在截圖圈出自己及簽署確認。會面錄影於 1440時完結,後返回田心警署。

證物確認 - P301波鞋 、P302八達通,這兩份證物的拍攝照片為 P303 (I一4)。

主控再回頭問在拘捕D3時在單位內逗留了多久?證人答共接觸了被捕人9小時。

證人確認被捕人沒有刑事紀錄;在没有恐嚇、
使用武力和任何壓迫吓完成。

主控請警員在庭上確認被捕人,可是D3坐在旁聽席說:「 可唔可以唔好認出我?」,因而證人輕易指出被捕人。

⏺️傳召 PW19 攝影師 蔡文康
現在駐守警察總部鑑證科
案發時共拍攝了144張相片,其中15張列為證物。

⏺️傳召PW20 督察 袁志剛
隸屬法理鑑證科

在 08 July 2019至29 Aug 2019負責在網上下載相關片段,部分用作證物用途,確認下載的12段片段,該些片段分別有Master Copy 和Working Copy,後會錄製至 Disk1 和 Disk2,交到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證物警員處理。

⏺️俾召PW21 偵輯警員 19146
案發時駐守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那些電視新聞直播片段會用外置儲存裝置
錄下,1/7,2004時 錄影TVB新聞片段,片段約長4小時;錄影 有線電視新聞台片段 片長約為4小時50分,後交至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

⏺️傳召PW22 總督察 歐陽教英 (音)
案發時棣屬 綗絡安全情報科

協助保存視頻,在youtube下載了一段片段,長度為13分58秒。複製至2隻光碟,同日交與證物警員11245處理。

[1248] 午休,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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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傳召 PW23 偵輯警員 16167 孫碩權(音)
7.1.2019 在公民廣場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了共9條片段,被列為證物P7,其後把攝錄機內的SD卡交與警員13220。

⏺️傳召 PW24 偵輯警員 13220 吳政謙
7.4.2019,1200時從警員接收2片光碟,Master Copy(證物P72(1)和Working Copy(證物P72(2)。光碟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後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5 15407 廖施全(音)
7.1.2019,1300時在政府總部用攝錄機拍攝了2條影片,呈堂為證物 P8和P9,其後燒錄到光碟 - 主碟(證物P73(1))和工作碟(證物P73(1),另一工作碟(證物P73(2)有作出檢查,發現沒有聲音,其後交與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6 麥光華
立法會保安 (一級保安助理)

有關立法會大樓7.1.錄影片段,主要是凌晨的片段。立法會大樓共有93个鏡頭,列表有列出閉路電視位置和號碼,列為證物P75。
13條片段 P20(I一13)呈堂的片段,檔案
鏡頭編號和位置是一致的,後交給了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7 18335 偵輯警員 葉見迎(音)
隸屬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負責剪輯精華片段,精華片段共11小時16分,儲存在外置硬碟。

部分片段有顯示時間,有些沒有,做了對比後得知時間。列為證物P21 。
在精華片段P63截圖76張,在庭上確認了 名稱、時間和描述均無誤,列為證物P21A。
證人除了製作本案精華片段外,也有為被告人製作精華片段,其中有正常版本和放大版本共三段。

📽庭上播放了三段片役
三段片段列為證物 P307,P307A和P307B,只P307片段沒有被放大。證人做了截圖(證物P308);被捕人D3亦有被截圖。

承認事實附件4,確認內容準確。

主控指出其中一位指紋證人中了covid-19,星期一才能到來作證;而另一位證物警員(總督察)確定明天可以出庭作供。

[1528] 小休  [1543] 續審

控方讀出2份書面證人供詞:

第一份 彭偉明,高級運輸主任,協助列印共23篇新聞稿,供詞於閱讀後簽署確認,列為 證物P77。

第二份 港鐵金鐘高級站長 謝建明
負責報告站內情況,處理車站運作,7.1.接獲
通知不停金鐘站。7.2.亦曾關閉A出口(海富中心),因為人流很多,並且沒有特別事項發生,疏道乘客後可以正常關閘。

[1550] 今日審訊完畢休

案件押後至明天10點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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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2)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2020年8月14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00
👤謝(28) #宣讀判詞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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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續審 [4/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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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

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前日審訊的內容 👇🏻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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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表示由於已經向法庭呈交陳詞,現時只強調一些陳詞重點:(辯方的觀點附以底線)

📌環境證據與PW5的辨認可靠性:

首先,控方認為本案有強烈的環境證據,包括:

⁃ PW5花約100小時觀看片段後,在有「特別知識」下才發出搜查令(考慮到PW5觀看片段的時間、他在調查報告的疏忽、以及他在辨認犯案人與被告時只考慮衣著,辯方認為PW5的觀察不可靠)

⁃ 被告在警員拍門後向單位外丟鞋。控方認為這是畏罪的表現,亦強化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牽涉其他罪行(辯方認為被告的丟鞋行為未必是因為本案而作出,事實上警員上門時亦沒有表明搜查令是與2019年9月21日的事相關(警員只表示是關於傷人案的調查),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的丟鞋行為是因為「畏罪」,她亦可能「畏其他罪」*)

*例子:在一案中,A君在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前逃離單位,警員破門進入單位後發現內有大量汽油彈和相關材料,並且在單位內的伸縮警棍上驗出A君的DNA。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A君是因為管有汽油彈和相關材料而逃避警方追捕,他可能是因為管有伸縮警棍而逃避警方追捕;

⁃ 被告向單位外丟鞋的時間與閉路電視拍攝得的時間相同(辯方指出PW5在盤問下同意他與隊員離開電梯與到達被告單位期間相差了1.5分鐘。然而PW5表示他好快由電梯口到達被告的單位(法官指「快」的定義取決於該處的環境,未必與常人理解的相同)。此外,PW5和PW4彼此沒有對錶,因此他們的時間記錄一致性於現時是不能確認。在本案而言,相關記錄會影響到警員進入被告單位的時間,亦會影響被告丟鞋的行為是意外還是畏罪。當然,即使是意外,辯方亦同意控方可以回應這是奇怪的巧合,但最後是留待法庭定奪)

⁃ PW5在單位內找到與犯案者身穿的褲基本上一模一樣的褲。控方認為這可以加強PW5的可靠性和「特別知識」(辯方認為片段所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花紋與PW5檢取的短褲花紋只是相似。片段亦不能清晰顯示犯案者身穿的短褲的花紋和比卡超圖案。不爭的是,PW5到被告的單位的目的亦是找相似的褲,因此不會構成控方所指的加乘效果);和

⁃ 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裡面的相中人與犯案者相同,不論從外貌、上衣、和褲方面來看(辯方認為硬碟內的照片中人不一定是被告,因為這些相片可能已經後天加工,例如將下巴變尖等,所以將這些照片與被告或犯案人比對是沒有意義,而且對被告會好危險,即不公平)

控方認為上述環境證據累加起來時,可以達致被告是犯案人的結論。

📌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是在警署電腦截取涉案的三個帳戶(當中兩個是被告,另一個是關振邦先生)。

至於如何確認上文提及的兩個帳戶是屬於被告,控方指基礎是:(1)該兩個帳戶內的照片中人是被告,和(2)被告家中硬碟內都可以看到這兩個帳戶。因此,控方認為這些是奇怪的巧合,亦與其他證據有累積效應。

在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曾檢取其手機。

控方在舉證時曾使用到手機截圖,因為該截圖可以看到被告手機的Facebook app內出現涉案兩個帳戶的名稱,而且與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所示的相同。

辯方回應本案並不知道這張圖片是否純粹是儲存在被告手機內的截圖。此外,不爭的是在被告家中搜出的硬碟中的確存有截圖。因此,辯方舉出兩個可能性:(1)有人曾將截圖放在硬碟;(2)有其他人使用過此硬碟後將其歸還被告。辯方認為在這兩個可能性存在下,控方所說的奇怪的巧合不成立。

辯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亦在庭上強調另一些本案重點:

📌被告是否片中人:

關於鞋,辯方認為這對鞋的款式不獨特,與片段比對的話充其量只是似。即使顏色突出,但不算是獨特。即使假設控方所指的Facebook帳戶是屬於被告,辯方亦認為當中照片所示的鞋的鞋帶色與本案的鞋不同。還有,若果將片段所示的鞋與本案的鞋作比對,辯方也認為兩對鞋的鞋帶顏色亦有不同。

關於CACC130/2017案在本案的適用性,辯方認為本案照片不能清晰顯示犯案人的外表,而且解像度低,故CACC130/2017案在本案不太適用。法官認為兩案情況相似。辯方回應雖然照片可以顯示犯案人的面部輪廓,但沒有顯示明顯特徵,如門牙(CACC130/2017案中的上訴人的其中一個明顯特徵是門牙)。

📌被告家中被搜出的物品

不爭的是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了已呈堂的鞋、灰色短褲、黑色鴨舌帽、和一支行山仗,而片段的人亦穿著與上述相同的衣服和手持一支行山仗。辯方認為這些都是普遍的物品,所以在被告家中搜出可以是巧合,但不是奇怪的巧合。

關於行山仗,辯方認為片段所示行山仗的顏色與被告家中行山仗的顏色不像。現時呈堂的行山仗是帶黑色和金色兩截色,但片段不能清晰顯示這情況(法官指PW5在截圖描述都是形容行山仗是黑色)。

📌犯案人身穿的上衣:

辯方接納照片所示的白色上衣與犯案人身穿的上衣是同一款。然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找不到這件上衣(法官認為這點不會對被告有利)。

📌被告是否曾管有涉案衣物:

不爭的是被告的Facebook帳戶(假設該帳戶是屬於被告)和手機都沒有顯示被告身穿涉案衣物的照片。辯方認為這可能可以顯示被告並沒有管有涉案的衣物,當然這要建基於法庭已裁定被告家中硬碟內顯示的人不是被告。

法官問及被告會否將一些相片只放在硬碟內作私人用途。辯方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不能忽略上文「Facebook帳戶和被告的手機」部分提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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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9日14:30頒下裁決理由,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法官亦提及會於稍後時間擔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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