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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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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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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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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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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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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7.28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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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16) #提訊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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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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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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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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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提訊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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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9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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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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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0] (#1112中環 暴動 10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5]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審訊 [1/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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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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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球(65)和另五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7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5/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5:曾(20)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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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認罪❗️並同意下文控方案情: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A5的裝備:

A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此外,A5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

A5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裁定A5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沒有案底。

法官希望A5大律師呈上DCCC650/2020案予法庭參考,因為處理該案的練錦鴻法官的判刑(監禁2年起點)與大律師呈上的DCCC854/2020案的刑期(監禁6個月起點)有一定落差(兩案的背景與本案背景都是相近)。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李俊文法官在考慮DCCC854/2020案的刑令時已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後才達致判刑,而練錦鴻法官在考慮 DCCC650/2020案未有特別考慮一系列的上訴庭案例。

法官將A5判刑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5:30,其間A5保釋被撤銷,A5須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1/34]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上述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現時A3,A6和A12不會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只有A3和A12大律師會向處理會面紀錄的相關警員問一些問題。然而,A12大律師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的公平性,故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法官亦希望涉及不在場證據的內容可以更加清晰,免卻審訊時因為有新的不在場證供而要再尋找證據。

法官就本案的管理如下:

⁃ 09:15開庭
⁃ 12:00休庭午膳
⁃ 14:00重新開庭
⁃ 16:30休庭(除8月11日要15:30休庭)

各大律師對上述做法沒有反對。

控方案情和承認事實總結如下:

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涉案的非法集結: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示威者。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圍捕行動: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包括由警員和DCCC650/2020案的A10拍攝)所拍攝。

不同被告的裝備:

A2被檢取的物品有口罩;A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4被檢取的物品有替換衣物、手套、護目鏡等;A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雨傘、和雨衣;A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生理鹽水、面具、口罩;A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護目鏡和口罩等;A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T-shirt、手套;A11被檢取的物品包括毛巾、哨子、手套、口罩、雨傘、生理鹽水、社工證、帽和避孕套等;A13被檢取的物品包括不同急救用品、口罩、雨傘、衛生巾;A14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兩件外套、兩件黑色短䄂上衣、帽、手套、手䄂、和生理鹽水等;A15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短䄂上衣、黑白色長褲、帽、衛衣、手套、口罩、手䄂、生理鹽水;A16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帽、白色上衣、黑色牛仔褲、護目鏡、生理鹽水;A17被檢取的物品包括白色長袖恤衫、黑色長褲、護目鏡、生理鹽水、頭盔、口罩;A18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雨衣、護目鏡、啡色衫、白色毛衣、藍色牛仔褲、生理鹽水;A19被檢取的物品包括黑色長褲、白色雨衣、藍色長褲、粉藍色長褲、長褲、綠色圓領T-shirt、急救用品、毛巾、口罩;A20被檢取的物品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藍色短袖衫、綠色短褲、深色外套。

不同被告的住址:

所有被告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A1亦報稱是理大學生。

一些被告的警誡供詞:

A3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是與A9路過,他們沒有參與堵路,他們當時是打算前往金馬倫道拿東西。他們在案發時只是觀看示威者的犯罪行為,當示威者離開現場時他們亦跟隨,但由於他們被人群阻擋令他們一同被捕。

A6於警誡下表示她案發時打算與A10搭列車離開,他們只是經過現場。她管有口罩是因為她當時有咳,不想傳染他人。

A10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打算與A6一同回家,但因地鐵站被封,最後當他們走到案發地點時雙雙被捕。

A12於警誡下表示他案發時心情不佳,然後路過現場。

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遺下的物品:

警員亦在案發現場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士巴拿、剪刀、一個袋(內含口罩)、雨傘、口罩、防毒面具、黑色帽、護目鏡、手套、長者八達通、頸巾、生理鹽水空樽、一個袋(內含防毒面具、噴漆、口罩、護目鏡、灰色T-shirt、紙巾、手套、充電器、眼鏡、眼鏡盒等)等。

案底紀錄: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
================
14:00再開庭,法官希望控辯借這段時間處理好關於承認事實的問題,例如當時被告們案發時的穿搭如何,或是當時案發現場中被檢取的物品是何時遺下的(即是否與本案相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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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6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07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5] #判刑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2個月

- - - - - - - - - - - - - -
控罪:
(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8月5日至8月14日)
(三)煽惑他人犯縱火罪(202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被告同意及承認。被告認罪。其他兩項(即第二及四項)控罪不需要處理。

控方詳細讀出案情。被告同意案情。

法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曾於2020年12月因普通襲擊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健康狀況及當時社會環境。被告因熱愛香港,對民主意念執着,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問題而犯案。

被告於求情信中表達他仍想爭取民主,但知道用錯方法。

被告雖然在TG群組帖文,但兩個群組分別只有100人及2000人,亦沒有圖文並茂,較在FB帖文的影響力低。

另外被告的帖文意見空泛,只是對話,並沒有宣揚如何做汽油彈,希望法庭在量刑上考慮。

被告已經判過一次入勞教中心。考慮他的背景,重犯機會是零。加上被告認罪,有悔意,希望能扣減他四分之一刑期。

📍判刑:
法官指出煽惑他人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考慮被告並非兩個TG的管理員;從他、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了解他成長路上遇到很大困難。被告有深刻反省及悔意,亦得到家人支持及鼓勵。

法官判處被告首項及次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兩年八個月及兩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為兩年及十八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1/30]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指早前本案D11判刑時有播片段, 建議押後求情到處理控方案情後, 讓法庭先熟悉片段, 對大環境有概念之後再處理求情。法庭建議先聽取第一回合減刑陳詞, 判刑則押後處理。

各辯方代表星期五才收到新的案情撮要及截圖等文件作答辯之用, 由於D6已因另案服刑中, D6代表剛剛才將文件交給D6, 要求休庭30分鐘予D6閱讀文件。

D4及D7代表於週末看過新的文件後, 提出有些相簿的remarks與有關圖片不符, 例如文字描述指D7擲磚頭到隧道裡, 當時隧道仍有車輛行駛, 此描述可能令人誤會D7擲磚頭襲擊車輛。辯方指出一開始車輛是可以通過, 但後來需要折返。辯方不爭議截圖, 同意D7有共同參與暴動, 但希望釐清D7做了什麼行為。辯方亦不同意陳詞所說D4有擲磚頭。辯方接受D4及D7有用傘遮掩破壞巴士的人, 但沒有親手毀壞巴士。辯方表示明白這些細節對判刑不會有大影響。早前辯方與控方商討後, 控方表示不會如辯方的說法修改。辯方希望在休庭的30分鐘內控方考慮一下他的論點及考慮是否需要看片段, 因為截圖的文字描述已經很清楚。辯方希望在完成控方案情後處理判刑。

控方指文字描述上的分歧看片段會比較清楚, 法庭希望控辯雙方休庭時商討一下, 認為如果仍有分歧, 法庭可以在看片段時特別留意, 辯方亦可於減刑陳詞解釋不同意的細節。如果對判刑有影響, 便要進行紐頓聆訊, 法庭不希望需要如此處理。

休庭30分鐘後控辯雙方於庭上繼續討論字眼問題並達成共識。

控罪(1):
D1, 2, 4, 6,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3, 5不承認暴動, 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控罪(2-10):
D2, 4, 7, 10認罪, 罪名成立。
D1, 5, 6不認罪, 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

控方讀出案情。D6有一宗本案發生後, 社運期間涉及暴力的案件(#20200524銅鑼灣)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兩項控罪成立, 總刑期19個月。7月18日被律政司上訴刑期得直, 改判37個月。其他認罪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 並呈上3封求情信。D1大概在1427出現。本案是1200左右發生, D1參與時間不是很長。截圖顯示D1參與程度不是很高, 沒有使用暴力, 沒有破壞東西, 大部分時候都是獨來獨往, 有將一些東西放在路上堵路, 參與程度中間偏低, 裝備亦不是與暴力有關。D1於審前覆核幾個月前已去信法庭表達認罪。就刑期方面D1代表採納同案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裁斷。

法庭澄清整體罪責屬中至高, 因有汽油彈及破壞。

D2參與程度為中間, 於案發初段有參與投擲磚塊, 架設路障, 但沒有扔傷人或破壞財物, 只是隨意地拾起物件跟著其他人做出動作, 沒有預先準備, 其他示威者用噴漆破壞巴士時他沒有參與。D2於預審前一星期表達認罪。個人背景品格由被告, 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可作參考。

D4及D7代表指控方指稱的暴動由1200左右開始, 1530左右作出大規模驅散及拘捕, 時間算是頗長, 但並不是有嚴重暴力事件不斷發生。燃燒路障及投擲燃燒彈並不是蓄意令人身體受傷或破壞附近建築物, 而是想作為路障堵路。辯方建議法庭考慮整體嚴重性為中至高。辯方修正D4首次出現的時間為1404。辯方指出D4是以行為鼓勵示威者, 參與程度是中間至低。兩人的求情信都反映他們是乖的。當時很多年輕人在社運時對社會氣氛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因此做出一些自己選擇的行為。辯方明白其他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提出同一案件中其他法官的觀察以供法庭參考。辯方提出案件歷時3年, 兩位被告期間需遵守宵禁令, 初時控告兩位被告非法集結, 後來才改控暴動並交區域法院處理, 當中辯方沒有任何阻撓過進度。法庭指曾研究過延誤的大數據, 分析過去20年的案件, 表示延誤用得太濫, 很難導致減刑。重點不在被告有沒有造成延誤, 而是有沒有一些控辯雙方都解釋不到的延誤, 法庭認為不能接受而要用減刑來解決。辯方提出本年區域法院4月的判刑有因延誤的減刑。法庭建議辯方先看案例。D4和D7都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當時對非法集結的立論都不是那麼清楚, 而代表律師表示接手此案件時仍未知特定的檢控官, 因此向兩位被告建議等到知道特定的檢控官時才通知控方, 所以兩位被告的認罪意向早於出信的時間, 希望獲得三分一至四分一的減刑。法庭指此理由牽強, 有什麼理由他們能優於其他人。法庭要求辯方看完案例後, 如仍使用延誤減刑的主張, 需呈交訴訟時序表給控方解釋。

1300休庭, 下午將聽取餘下認罪被告的求情陳詞, 以及D4, D7代表就延誤減刑方面有沒有新的主張。已認罪被告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求情 #判刑

李(36)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在2020年6月2日於Facebook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並發帖指:「無人知你個名係XXX」,披露了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李於2020年6月24日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解釋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其行為是爲了喚起市民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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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答辯人雖知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其詳細內容,而他在協助警方調查後已即時刪除涉案帖文,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093&currpage=T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表示就當時案發現場中被檢取的物品是何時遺下的(即是否與本案相關)的議題,他們的立場是與本案相關。

就當時被告們案發時的穿搭的議題,控方表示需要傳召多4名證人,至於可否以同意案情方式處理,需要辯方表明立場。

法官詢問所有被告是否同意承認事實。被告們同意。承認事實正式成為證物。

PW1 — 督察2566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在本案的供詞與該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9:案發日,他是機動部隊Y1小隊的指揮官。當日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上級指示,帶領Y1小隊到科學館道處理有人集結的案件。

🔍非法集結開始:

10:同日早上約08:15時,連同PW1在內的約36人Y1小隊與另一機動部隊Y3小隊的人員落車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PW1看到有大量人士集結,約有100至200人,當中超過一半人身穿黑色衣物,前排約有20人築起傘陣,並有人辱罵警察。PW1於是以揚聲器向該群集結人士發出警告,表示他們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將他們驅散,他們日後亦可能被檢控。

(PW1指:

當時人群有約200人,距離他們防線約40米;

這群人舉著深色雨傘(約20把)並將其指向防線,當中有人佩戴著手套、護目鏡、口罩等物;

這群人有亦說粗口,內容包括「死黑警」;

相信這群人是聽到PW1的警告,因為這群人聽到警告後左右移動,不知如何是好。)

🔍圍捕:

11:集結人士沒有聽從警告離開,於是PW1(用通訊機)指示同事上前包圍該群集結人士。當時,該群集結人士開始向後走,而警方則向前包圍,最終將百多名人士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的位置。

(PW1指當時Y3小隊正協助他們包圍相關人士。)

12:PW1隨即指示同事設立封鎖線,阻止任何人進出包圍圈範圍。PW1表示他不能確定他們包圍了百多人的實際數目,但他記得最後拘捕了135名人士。

(PW1沒有看見當時有人從外面走入科學館廣場。此外PW1觀察到當時的人堆中間的地上有雨傘、眼罩、口罩、手套等物件,他指在此前沒有這些物品在地上。最後PW1指示警員24425檢取這些物件。)

13:PW1表示他觀察到警方在進行包圍期間,有人從科學館廣場經一條小路(南洋中心)進入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從該方向逃跑成功,亦看見有人從該小路折返,被警方成功包圍。

14:同日早上約08:20時,PW1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向早前被警方包圍了的人士宣布拘捕,罪名為暴動罪,之後送去深水埗或紅磡警署作進一步調查。本案的D1至D10均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於同日約10:40時,有兩輛大巴將上述人士分批前往深水埗或紅磡警署,當中首輛的100人送往深水埗警署,後面車輛的35人被送往紅磡警署。)

🔍觀看片段:

15:PW1確認P158片段中顯示如他之前描述本案中有人集結、舉起雨傘、喧嘩,以及經PW1口頭警告後仍未離去的情況。PW1亦從P159(2)及(3)片段認出帶著揚聲器的自己及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包圍了一群人。

(觀看片段時,PW1指:

不知道立場新聞的片段中的「嘭嘭」聲的來源,亦確認現場有催淚煙,但不知道其由來;

確認他曾身在片段中,他當時正指示隊員設置內圍(PW1稱為「做嘢嘅安全區」)和外圍封鎖線;

確認當時隊員指示被包圍的人蹲下,雙手放頭上,稍後隊員會檢查被包圍的人的身份證;

對被曾下令蹲下的人(身穿記者衣服)沒有印象;

片段可顯示有車輛被堵塞,不能轉入科學館廣場。)

(法官留意到有車輛泊在華懋廣場外,想問這些車內是否沒有司機。PW1指印象中是沒有司機。)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片段亦可顯示:

現場人群有叫「解散警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啊sir離開啊」等;

有2人看似在現場路過,面對警方驅散時掩著鼻匆忙走避。)
================
明天09:15續審,屆時開始PW1的盤問。

法庭批准所有被告在候審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法庭另撤銷A15的人事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31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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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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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審訊 [1/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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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2) #提堂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原訟法庭於2023年7月7日批准律政司上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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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志民(50) 4項欺詐 #呃足遮仔會四次
【08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6/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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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 督察2566接受盤問: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16:PW1在盤問下同意:

⁃ 該群集結人士部分人身穿黑色衣服,部分人身穿非黑色衣服。該群集結人士有跑動,並非一直站在同一位置(PW1同意當他下車時是看不到全部人群的情況。PW1同意不知道現場人士的身份,或是甚麼人做過何事或說過甚麼話。PW1指他的留意點不止在前排傘陣的人)

⁃ 從他在約08:15時所看到的100至200人到警方於約08:18時成功包圍該群集結人士為止,當中有可能有人已離開現場,亦有可能有人在08:15時才加入(PW1同意自己於2019年11月18日下的口供只是提及案發時現場超過100人。他指這是約數,不能確認現實的人數。PW1同意當時集結人數曾隨警告後而減少。PW1同意當時可能有人從麼地道和百周年紀念花園進入圍捕地點,不過他沒有見過人從百周年紀念花園進入圍捕地點)

⁃ 現場嘈吵,傘陣後方的人有可能聽不到他所發出的口頭警告;

⁃ 在警方進行包圍期間,另一隊機動部隊Y4小隊正在由科學館廣場通往麼地道的小路,由麼地道向科學館廣場方向推進,因此,逃跑的人只能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PW1指自己是主導是次圍捕行動,而Y3小隊則是於後來協助設置封鎖線,後來才知道Y4小隊亦有到場(因為自己於案發日08:08時從西九龍總區指揮部接收指示時沒有為意這點,但相信自己會收到相關內容),亦不知道Y4小隊的推進行動會堵塞其中一條現場人士可離開現場的路徑,即可通往麼地道的小路)

⁃ 案發當日可能有人因為現場人數太多而未能離開,最終被警察拘捕。他表示他不記得案發日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的停車場是否封閉,但他印象中華懋廣場停車場沒有封閉(PW1在案發前沒有了解尖沙咀的情況,也不知道案發地點附近的商舖有沒有運作,但知道案發現場有小路可通往百週年紀念花園和麼地道;PW1同意當時廣場對開有車輛停泊,但對有車輛想轉入華懋廣場沒有印象;PW1沒有留意到案發地點附近有停車場入口(在播放片段後,PW1表示知道有停車場是運作中),但留意到附近位置有些後門)

⁃ 不能排除案發當日有「諸事八卦」的人在現場湊熱鬧。他同意他所指現場的100至200人中有行人、遊人及遊客(PW1指沒有隊員向他報告有人身穿西裝,案發時正於華懋廣場外食煙,但身在被包圍的人群中。PW1同意被圍捕的人中可能混雜路人,但這些人被圍捕的位置不會涉及可通往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小路)

⁃ P159(2)及P159(3)片段中顯示了一些出現在現場的市民,其後被警方放行或沒有被警方拘捕(PW1同意片段中顯示有2人看似在現場路過,面對警方驅散時掩著鼻匆忙走避;PW1同意稍後時間亦有群身穿黃色風褸人出現在畫面(後來從隊員得知這群人是內地旅客),而當中有被包圍的人士中亦5人有黃色風褸並確認是內地旅客。當時Y1小隊向他索取指示後,他釋放這5人)

⁃ 當日Y1及Y3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時,現場的人士慌張到處走動;

⁃ 被包圍的人士中有警方認為不涉及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對於如何決定是否放走被包圍的人,PW1表示他會叫同事詢問該被捕人有沒有出現在現場的合理解釋,如果有,便會釋放他。(PW1指這方面隊員有酌情權,因為他不想拉錯人,但須事後向他報告,他不相信會有警員放人但不向他報告)

📌DCCC650/2020案:

79:辯方律師亦並無對PW5的主問證供提出任何重要的事實質疑。但在盤問之下帶出有關PW5隊員的行動較為詳細的描述:Y1小隊到場約3分鐘後才開始圍捕,部份警員橫排把在聚集在科學館廣場的人包圍在華懋廣場外面,現場有人成功衝破包圍。其時Y1小隊並無使用武器;但現場可見到催淚氣體。PW2表示,事後才知是另一隊的成員(Y4)所發放。

80:於08:18時警方開始包圍時,有部份人成功逃離,警方並無追捕。被包圍的人羣中,有4-5人能夠出示在科學館廣場的工作證明而得到放行。他同意不知道被捕者從何而來、或幾時開始在案發地區出現(PW1同意不能說出個別被告在被捕時身處的位置)當日被成功包圍的人數,多於最後被捕的130人:其中部份能提供令警員滿意的在場解釋之後放行。

(在本案,PW1亦表示:

⁃ 同意案發當日是星期一;

⁃ 同意他的視線可能會被車輛阻擋,但由於他的身高高於現場車輛,所以他的視線被阻擋的情況有限;

⁃ 同意在發出警告後有人是正離開現場,但不同意他由發出警告至作圍捕行動的30秒期間,現場的人不夠時間離開,唯同意車輛會阻礙他人離開現場;

⁃ 他肯定Y3小隊的指揮官能接收到他的命令,亦相信有通訊機的Y3小隊的隊員都能接收到他的命令;

⁃ 他們沒有使用胡椒噴霧。在觀看片段後,同意身穿反光衣的人手持的相機和佩戴的防毒面具有白點,但否認他們有使用胡椒噴霧,亦不知道Y3小隊有沒有使用武力;

⁃ 同意現場有被包圍的人需洗臉洗眼(不知道原因,可能是因這些人受催淚煙影響),但對有人傳遞生理鹽水予他人清洗沒有印象;

⁃ 與本案有關的時間是依賴自己於案發時手錶上的時間。然而,這些時間紀錄只是約數,因為當時他要處理很多事務,未有即時觀看錶上的時間,不過相信自己的紀錄準確,唯同意當作出圍捕行動後的5分鐘後,仍有人被帶入行人路(當中包括身穿白色上衣、沒有佩戴防毒面具、護目鏡等裝備的A17),因為他曾命令隊員將馬路上的人帶去安全地方,不過不同意這時他未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

⁃ 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時沒有使用揚聲器,因為當時他與被包圍的人的距離近;

⁃ 同意案發時有較高的車會阻擋其視線,但他會清楚看見行人路的情況;

⁃ 不同意他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現場人士,因為他收到消息,這批人是想進入理大。)

-PW1作供完畢-
================
14:00續審,屆時開始PW2作供。
【08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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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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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控罪及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合併控罪書
控罪(1) A1-8不認罪
控罪(2) A2不認罪
控罪(3) A3不認罪
控罪(4) A3認罪🔴
控罪(5) A5不認罪
控罪(6) A5不認罪
控罪(7) A6不認罪
控罪(8) A7不認罪
控罪(9) A8不認罪
控罪(10) A3不認罪

⏺️認罪案情
主控向法庭申請先處理A3控罪(4)認罪案情
2019年11月2日,警員搜身時發現一部經測後功能正常,須持有有效電訊牌照才可合法使用之無線電工具。
法官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留待本案審結時一併處理

⏺️控方證人及證物
主控稱須待明早才能讀出同意案情;
控方將會傳召PW1至PW16及PW26等16位證人作證;PW28為證物證人,將按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傳召

主控稱證物中只有A1有即時截停的錄像,其他被告只有被截停後幾分鐘的錄像
法官認為最直接是在播放錄像片段時即時請證人在屏幕上圈出被告人然後製截圖
法官跟主控詳盡地商議選擇一張於地政處網頁下載的、合符比例的地圖
主控明天將呈交控方證人列表及控方依賴的錄像片段列表

⏺️案件管理
法官期望能在15個審訊日內完成所有審訊,會請各位法律代表以書面呈交結案陳詞

15個審訊日中法官在8月4日及8月14日的下午須處理其他案件
至於各法律代表的缺席申請將於明天一併處理
明早A4法律代表有案件需短暫缺席,法官批准明早延至1030開庭

⏺️交替控罪
A4法律代表陳大律師提出暴動及非法集結在本案會否以交替控罪處理
#李俊文法官 回應除控方立場外,法庭亦有責任考慮交替控罪的安排,自己不會一開始便抺煞這個可能性,將會在案件審訊的最階段才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時同庭續審
A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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