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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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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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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4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日是加開審期最尾一天下午亦有另一單審訊,劉官指目前進度今天未必可以完成本案,查問各代表大律師下星期可否再加開日子,帷未能夾到各人可出席日子,主控表示盡力跟進度完成。D1代表指被告今日晚上中環有工作,1730左右要離開,今日只有D4案情不會受到影響。

📌DW6 (D4)繼續作供
🔹盤問(續)
-紅白藍膠袋在行人路鐵欄附近,袋打開見到有人在攞嘢。行近才看到是裝備,即頭盔防毒面具。是朋友A取出物資後自己再從A手上接過物品包括證物:
P47黃色頭盔,同意新淨有價值
P48 3M透明護目鏡,同意新淨
P49黑灰色防毒面罩,同意新淨
P50白黃色勞工手套,同意新淨
-A先生指不用錢,自己又想要一套因對裝備有興趣,沒有特定用途。朋友A先生及阿Lo也在現場穿戴取得裝備,原因是覺得好玩。自己放低一個早前袋內取來試戴頭盔放回袋再用手拿住A先生交給裝備即P47至P50,3人在時代廣場進入地鐵站乘車。銅鑼灣站入閘後自己戴上頭盔,車廂內戴上豬咀及穿上手套、眼罩一直掛頸
-太古站見到好多人戴頭盔離開列車,上地面見C出口好多人才知人羣聚集,沒有聽到叫囂。3人打算走行路去太安樓,同意約一個巴士站。而折返坐巳士要過東西行線去車行線之巴士站。證人沒想過入C出口坐地鐵去太安樓因朋友話想坐巴士,自己也覺巴士較方便,同意上到地面至被截停約3分半鐘。
-同意cam18影像同當場所見景像一致吻合。P145及P155有線直播畫面C出口對出馬路被人羣佔據,但自己上到地面時已經行去太安樓方向沒有見到人群走出西行線馬路
-今早呈堂模擬太古C出口行走路線片段是上星期自己到場用手機拍。控方要求下作截圖
1)向太安樓行折回C出口方向時位置及
2)西行去巴士站末端掉頭向C出口時之位置。
-證人同意第一及第二次掉頭時間大約相差86秒,控方指直行去太安樓只花多5分鐘卻掉頭等巴士,其實3人根本沒有行去太安樓,D4不同意。
-主問指去到C出口驚因未預期咁多人聚集,只見到一堆人在廣場外空地巴士站附近位置,沒留意人羣是否在西行線馬路上。
- 控方指D4在C出口覺得驚但在通道去C出口時見多人穿裝備時D4卻表示不驚,講不到黑色手袖在那個站穿上,因為「型」所以穿上。頭盔手套在列車上已戴上。
- D4表示不是驚而離開太古C出口,是想快啲去太安樓食宵夜。
-案發當晚沒見過人用激光射向警車,也沒留意有人持枝狀物件。
-主控再播放看中國片段指C出口西行線上多人集馬路並叫囂,D4表示看不到及聽不到片段情景
-制服時叫「唔喺我啊」,D4指因冇做任何嘢,不是警察目標。D4不同意制服時有掙扎及沒有呼吸困難。
-沒想過拿走豬咀頭盔等是拾遺不報,朋友話可任人取,知道物資站物資是可作集會用
-同意身上所有裝備在太古站時已經戴在身或掛在頸上(眼罩)
🔸覆問
-不知物資是否垃圾
-不打算將物資在集會使用
-拍攝模擬路線片段是案件重演
-物資新淨但不是全部都是全新

🔥D8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尾段指主控多番重覆問題,引述行為屬misconduct,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訟費,要求法庭紀錄。

📌DW7 D4事實證人 廖先生
🔸主問
現為軟件工程師。認識D4因替其單對單補習物理。在D4被捕後一星期知道。案發日約五點開始替D4補習。當日補習冇見過D4管有本案頭盔、面罩,眼罩及手套,有打開其背囊睇過
🔹盤問
-補習約5時許至7時許進行
-沒有開補習社,在柴灣青年廣場補習,因自中五替D4補習所以就算有工作也一直補到DSE
-不認得證物背囊是否當天所用,但背囊裝不下裝備
-同意不知道當日D4補習之外行蹤,做過甚麽
-同意不知道D4身上物資來源
-知道2019反修例事件有不少集會,自己沒參與。同意頭盔、眼罩、手袖,防毒面具為示威者裝備,不清楚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察
🔸沒有覆問

- D4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D2代表申請索取所有審訊錄音獲批。
📍D4因曾遲到保釋條件增加警署報到同其他被告不同,被告至今已沒遲到,代表律師希望取消報到,劉官聽罷表示不會更改條件

【1805 本案所有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並指示4月3日或前控方交書面陳詞,5月2日或前辯方交書面陳詞。 法庭早前訂下7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一單案件原只排期19日後加到27日,當中還有六七天加時至晚上六七點,主控不停拉布重復問題浪費不少時間金錢,馬拉松式審訊終告一段落。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8-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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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6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6: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以本案審訊會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為理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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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5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27)🛑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4/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10:00
👤鄭(16)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羅,何,畢,孫曉嵐,潘,馬,王宗堯,沈,劉頴匡,吳,范,林(21-41)🛑畢因另案服刑中;羅已還押8個月;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44] (#0701立法會 2項暴動 非法集結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3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8/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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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5/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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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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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15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律政司司長 與 👤許智峯(40)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律政司按國安法向高等法院申請向許和其太太及母親發出財產限制令,禁止他們處理在香港的任何財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 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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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拉布王 1.0)

結案陳詞
雙方均已交書面結案陳詞並採納。

🔹控方
拉布王1.0 主控黃大律師上星期六才增加補充陳詞,辯方及法庭指頁數頗多及內附不少案例今早仍未看完。黃主控指會以口頭講解,陳詞共有5個重點會需要一些時間,講解時會展示截圖,地圖及證物協助,如需要也會引用陳詞內一共四十多個案例。

1)回應D2、D3及D5 法律代表指特別事項依賴2個CCTV 片段要求法庭予以較低比重
證物Cam8及cam18兩個CCTV拍攝內容表面真確,同證人作供及多段網上新聞一致,互相支持,法庭可完全予以百份百比重,或許CCTV之顯示時間不完全準確,可能同其他片段或實時有出入,但不損拍到事件之過程

2)非法集結地點、範圍,時間
非法集結地點在太古站C出口,非法集結時間22:38-22:45。控方不同意D2及D5代表所指非法集結只在22:43-22:45發生,控方立場是出了車廂大批人手持長型物件在月台上電梯行去C出口,之後出現白煙堵路。辯方庭上反對控方無限擴展集結範圍至月台及上出口通道,控方證人從沒提及月台有相關非法集結,控方收回月台範圍,引用盧健民案集結是流動性,範圍應該包括前往太古C出口通道、C出口,出口中庭,對出行人路及馬路。有線電視及Now新聞可見記者由馬路走到中庭及C出口只需3至5秒,範圍只差十多米。而辯方指集結只在C出口對出西行馬路,不包括利嘉閣控方絕不同意,主控庭上播放P117 看中國片段,片段雖然沒有實時顯示,但認為對集結範圍有證據價值

3)被告有沒有參與指稱非法集結
D8及D9代表提出湯偉雄案例指衣物並非完全可作依賴被告有份參與。王主控引用郭啓安法官處理之厚福街暴動案例,衣物及裝備可作環境證據推論,也可同被捕時反應如逃跑一併考慮,主控指地鐵通道CCTV 22:39 時大批示威裝束人士單向行往C出口,只間中有人反方向往月台,直至22:45才見大批示威者反方向退回月台,整體所見再引用梁敬慈案例,身穿示威者衣著及身上物品出現現場沒可能是無辜途人。

4)D1、D4及D9管有雷射筆議題
D1有一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D4 有一支3B級雷射筆在褲袋找到;
D9 有兩支4級雷射筆在背囊內找到。
辯方代表律師爭議找到之雷射筆是攜有與管有不同,沒有證據曾在場使用過,控方要證明D1及D9物品方便隨時取出使用,主控一再引述多宗案例指以衣著(黑衣,手袖、頭盔)、出現地點法庭可作推論各人管有並打算使用,強調本案雷射筆電池沒有如案例拆出分開擺放。

5)針對每個被告之陳詞逐一回應
D1
警員行動前沒有警告不影響控罪元素。有沒有逃跑,反抗並非唯一依賴證據是否犯法。反駁代表律師陳詞所指證人口供不符,認為對控罪元素不受影響
D2
爭議CCTV Cam 8及18比重已回應,暴動時間長短七分鐘亦已表示立場,有冇破壞社會安寧交由法官判斷。D2作供指看過Icable新聞知北角站混亂而去太古站控方指不可信及不可靠D2及D8戴住毛巾被警員帶住來回C出口及警車幾次,法庭可收看片段檢視身上毛巾。由於CCTV及網上片段實時有出入,引致一些時間上差別希望法庭注意不影響事件發生過程。D2地鐵站回家較坐巴士直接及快卻不打算咁做是否合理由法庭決定。重申非法集結地點不只行車路,D2所在利嘉閣附近行人路也包括。
D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同意辯方爭議沒有作相關行為,明白被告沒有作供,口頭招認因沒警誡也不受接納。身份辨認可留意被告被帶署時衣著。
D4
回覆法官被告案發時為16歲,管有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交由法庭裁定。控方立場非法集結範圍不限於西行車線。D4作供之出現及裝備解釋是否合理辯解請法庭決定,希望注意雷射筆是放褲袋。
D5
明白被告爭議集結範圍及時間,集結只有2分鐘及在西行車線,不反對往C出口通道CCTV出現為D5。控方指證人畫面認出D5,2242時人羣已走出馬路阻塞交通,集結已發生,人羣單向由月台走到C出口,D5多次同D8一起出現,停留多時不出閘不合理等等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8
CCTV cam 8及18兩鏡頭存在時差,辯方計算指17秒,控方不同意。就算沒有逃走反抗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D9
被告𠄘認身上所有物品爭議沒有意圖使用,同意筆上有danger and avoid eye exposure字眼。就算沒有逃走反抗,控方也有足夠環境證供。
🔸辯方陳詞及回應
D1
被告有上庭作供,穿黑衣及有雷射筆在背囊已作解釋
D2
拉方指毛巾問題,pw2及 PW8作供支持不到被捕時有毛巾在身上。非法集結範圍今天被主控擴闊至站內通道,辯方認為通道,C出口及利嘉閣也不包括,因有不少人行來行去。看中國片段勉強只有雷射光出現吻合口供,其他拍攝片段時間不能確定。法庭如接納 PW20認出之人為D2,配合 icable片段見在利嘉閣是沒有跟大隊行。
D3
控方批評NOWTV片段模糊卻是自己呈堂,其實可以不用。PW10搜出證物有受阻拍不到,D3立場是PW10及 PW16作供不可信不可靠,尤其 PW16指D3拉扯他跌下,3秒電光火石間是否足夠證明被告有意圖
D4
控方直至今天對非法集結範圍搖擺不定,PW5及PW6圖上只記下範圍在康山道西行車路,開案也不盡責清楚定義。被告身上衣物,雷射筆位置等已作書面解釋不再詳述。
D5
非法集結範圍擴至利嘉閣,但該處只有人企門外,被告在右方走出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
D8採納書面陳訶
D9
短短十多秒出現難以證明被告犯案

1722 今日完畢

📌保釋
D1申請臨時更改條件,6月17日離港往澳門一天,控方反對。
聽罷陳詞法庭批准D1申請,其他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14日 0930 同一法庭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控方本星期內交今日口頭補充書面重點,辯方保留進一步回應。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下午開庭後劉官指本星期取消放假處理本案文件,主控今天又逐點回應引伸更多文書工作,要求主控就今日所作口頭講解提供簡短書面紀錄。其實拉布王回應缺乏組織能力,又大量引用各級法院不同非法集結、雷射筆案例,一再播放不同片段及再將雷射筆呈堂,不時重覆書面陳詞浪費不少時間。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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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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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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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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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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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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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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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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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30 開庭

裁判官將讀出過百頁判詞

1258 只讀到D1案情分析,午休 至1430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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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8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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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徐(18)🛑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行 煽動意圖;#國歌法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被告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本案控罪沒有因時效而失效和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後承認所有控罪,並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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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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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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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陳(18)🛑已還押5日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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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梁(49) #續審 [2/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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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訊 [1/3]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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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6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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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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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顧,鄺,馬,姚,*(14-28)🛑姚因另案服刑中;顧已還押逾10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求情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15
👤何(21) #續審 [3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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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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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林,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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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余(21)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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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江(63)🛑已還押29日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提堂 (#20220604香港 1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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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7: 余(21)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於2022年8月22日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39天。
不認非法集結罪七人受審後除D1脫罪,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押後至8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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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求情陳詞連同12個案例已交到法庭,同意早前索取背景報告。內容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本案情節比鍾嘉豪案例較輕,D7參與度亦低,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份一,其良好背景,社會服務,努力自強不息再酌情共減一個月]

📎控方回應求情陳詞
🔹主控回應辯方求情指D7被拍到於22:44時到場,由中庭走向馬路方向只有39秒,但因cam8 及 cam18相差一分多鐘,辯方只根據cam 8所以逗留時間應有2分鐘24秒。另因D7沒有參與審訊,為公平起見今日打算庭上將播放一些片段
🔹就辯方指檢控延遲,主控呈上時序表予法庭參考
🔹同意控罪沒量刑指引,鍾嘉豪案例對本案有約束力但每宗非法集結情節也不相同,確認同案D6及D10 於2021年12月認罪判刑為更生中心及6個月監禁。
🫂播放太古地鐵站月台、C出口CCTV,康怡廣場CCTV, Now TV, Icable及警方拍攝被捕情況等片段(D7戴黃色頭盔,黑色衫,頸掛眼罩,穿白色手袖,戴口罩)。

📎辯方回應
🔸片段cam8 沒有見到D7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連走出出馬路也沒見到,D7參與度屬較低,同意控方所指出現現場超過2分鐘
🔸法庭只需注意有否檢控延誤,不是追究責任,時序上控方花16個月取法律意見,事隔2年才作檢控。其次關注被告由認罪至今也有11個月才正式完成判刑,中間還押了39日,連同今日判刑D7因本案兩次進出監房,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較多更生元素
🔸同案被告D6及D10由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刑,但D10情節不盡相同管理有雷射筆,希望法庭可作獨立考慮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2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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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訟費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相關司法覆核申請於2023年5月19日被駁回。)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訟費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相關司法覆核申請於2023年5月19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29個月 #續審 [9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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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楊,吳(17-24)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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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裁決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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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除林外的六名被告已還押20日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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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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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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