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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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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8/15]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王(20)/ A2鄭(20)/ A4賴(28)/
A6趙(22) / A7葉(24)/ A8羅(21)/
A9王(28)

控罪1: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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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今日作結案。

📌控方的補充:

控方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法官問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的立場,控方表示非法集結於08:00時還是08:05時開始並不重要;就範圍而言,控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與百周年紀念公園的群眾聚集無關,但通往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的情況仍然要考慮。

📌A1的補充:

A1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在法官詢問下,辯方確認只是爭議A1是否聽到警告,亦補充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1當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A1作供時亦否認案發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於盤問時也沒有針對此點。若果法庭接納警員7431的證供和拒絕A1的證言,即A1在警署時有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仍要就A1案發時的衣著作舉證。

📌A2的補充:

A2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A2方認為是重要,因為與其A2作供有關,A2方認為應按女警的證供為準,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但不一定可靠,特別是控方證人是於4年後才作供的情況下。

⁃ 控方沒有挑戰A2在作供時提及的過程。A2於當時的髮色和衣著均是突出。

⁃ A2在錄取警誡會面時亦有道出見過黑旗等的情節。

⁃ A2於當時的認知亦可能會受其個人經驗影響,法庭不應以顯微鏡和「事後孔明」的方式審視A2於那一刻短暫時間期間所作的決定,事實上,若A2要參與非法集結,A2並不需要繞去華懋廣場。

📌A4的補充:

A4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終審法院已經確立過路人是沒有干犯非法集結和暴動。本案有片段能確立案發時是有過路人出現。A4方的立場是A4是過路人。

⁃ A4於案發後4年才作供,法庭的責任是審視A4的證言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即使供詞有沙石,法庭應予以包容,此外法庭亦不應將A4的會面紀錄與其證供作仔細的比較。

📌A6的補充:

A6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爭議A6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但範圍不至到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有人聚集不等於有非法集結。

📌A7的補充:

A7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只爭議A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尊重地指出控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的程度。至於為何不從同一個出口離開現場,地址上的問題,或是為何要於夜間散步等等,辯方認為這些批評不能理解,相反A7一直維持其說法,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 至於鎅刀和剪刀,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是一相情願,其說法也得不到證據支持;即使法官認為A7筆袋是乾淨,但這視乎任何人的使用習慣,可能是女士會較潔淨;泳鏡用以防禦催淚煙是可以理解。

⁃ 控方有使用「跟隨」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不能代表A7的心理歷程。

⁃ 文督察與其他小隊有溝通失誤,他的行動與將人群「反向驅散」無異,令人群無處可走,令無辜的人被捕,令現場變得兵荒馬亂,A7被捕時只穿著一隻鞋可支持現場混亂的情況,A7的身體情況令其陷入人群中是可理解。

📌A8的補充:

A8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A9的補充:

A9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不爭議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希望法庭考慮A9的通訊紀錄。

⁃ 涉案雷射筆難以長距離傷害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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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裁決:2023年12月12日14:30

⁃ 罪成的被告會索取背景報告
⁃ 法官會放2星期假

判刑:預計2024年1月中

上述日子會可能因應A7的身體狀況和律師的日誌而有變動。

⁃ 在候判期間,A3繼續保釋,並須於2星期內到法庭簽署擔保紙;A5繼續還押;A7繼續保釋,不須到法庭簽署擔保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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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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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9/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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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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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結案第三日。

在開始陳詞前,法官要求觀看現場片段,附以個人看法和描述,並指若果有遺漏的地方,辯方可於陳詞時指出。關於相關片段的內容,本台已於較早前仔細描述。

當中較重要的問題和觀察是:

⁃ 法官認為聲稱有見到人群的被告理應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前到達的現場,因為現場人群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後已散開,原有車路已清空。現場人群開始散開並走入百周年紀念公園,這可能導致Y4小隊發射催淚煙。在此基礎下,法官認為片段收錄到相關發射催淚煙的聲音。

⁃ 現場的人是否看到Y4小隊的隊員是另一考慮點。法官指出因為根據Y4小隊指揮官,在他下車前已有近30名隊員一馬當先衝入科學館廣場。

⁃ 關於新文華中心和華懋廣場的車群的車隙,法官認為新文華中心的車較少,故沒有甚麼車隙。

📌A8A18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

⁃ A8是由麼地道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當時她看見的警員應是Y4小隊的隊員,故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相關時間點應是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 A18應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情況,辯方的立場是:

⁃ A8的證供與警員的證供是相乎的;

⁃ A8的狹窄視野有可能是真實,不爭的是A8的視線是受建築物阻擋。

⁃ A18並不反對現場有催淚煙的情況;

⁃ 現場的被捕人士的衣著顏色各色各樣,沒有根據指現場商鋪已經關門;

⁃ 從百周年紀念公園望向前方人群的距離有70至90米,A18看不到前方的情況是有可能。即使前方的示威者正在後退,位處後方的人群仍未必理解到發生何事。

關於A8和A18對事件的認知,辯方的立場是:

⁃ A8有提到現場有上班族;

⁃ 現場也有旅行團;

⁃ A18有提過地鐵有運作;

⁃ 和A18提過政府曾於前一日在尖沙咀海濱舉辦活動。

基於以上,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情況不是如暴動現場般,A8和A18出現在現場未必是沒有清白的理由。

關於「八卦」的考慮,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控方證人提及現場有人八卦的人,有可能是包括A8和A18,因為審訊時沒有人問過「八卦」的定義。

📌A13A19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3是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亦有可能是於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而A19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

📌A15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5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以及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觀察,辯方的立場是現場的傘陣於早期是分散在較近科學館道的交界,然後可能因為看到警察而返回並「縮」回新文華中心附近的車路,這時華懋廣場的三輛大車可能會影響到包括A15的現場人士的觀察,加上當時A15正用耳機與姐姐通訊,故A15看不到傘陣是有可能。

至於為何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辯方的立場是有可能因為華懋廣場的空位較多。這點與A15決定走入華懋廣場的原因是可能支持的。此外,辯方的立場是當時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是怱忙的,有人當時是跌跌撞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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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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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第三日結案。

📌A4A7

法官指若A7的供詞已被接納,A7是不知道現場的情況,而控方的立場是希望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辯方指若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不爭的是本案不知道被告確實被截停的位置,或是各被告被警告的時間(這點也適用於A4)。

關於何時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議題,辯方指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才到達科學館廣場。若果採納A7的證言,A7到達現場後,Y4小隊的指揮官已離開現場。控方認為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前已到達科學館廣場。

📌A6A10

一開首,辯方表明控方有舉證責任。控方在陳詞時亦表明本案是依賴環境證據。辯方認為控方沒有從A6和A10中檢取證物,雖然A6在警誡下承認有外套和口罩,但他們的立場是警方是滿意A6的解釋,所以才沒有檢取A6的外套和口罩。除外,A10的手機也沒有任何有被警方懷疑的內容。

辯方亦指出A6和A10在會面紀錄沒有招認。即使法庭不接納A6和A10的會面紀錄,不代表控方已完成舉證。A10亦有出庭作供交代A6和A10於案發日的經歷,若法庭接納A10的證言,A6和A10的案情會有疑點。辯方亦希望法庭顧及到A10是案發後4年才作供,案發日有飲酒等,包容A10供詞的沙石。

-本案審結,待2023年11月25日09:30裁決-

就A4而言,律師為其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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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9/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梁(27) #提訊 (#0612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6/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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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案件管理傳票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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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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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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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本案的裁決日,法官宣布裁決結果:全部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5B_2020.docx

審訊目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9


控方向法庭呈上認證口供,並指出A10和A12於過往有不類同紀錄。法官認為這些紀錄對本案不重要。

法庭會為A1和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1,9,11,15會於12月8日09:30判刑。

其餘被告會於12月9日09:30判刑。

所有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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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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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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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麥機智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宣布判決 (#0818維園 組織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半、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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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高,徐,鍾(20-61) #續審 [3/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洪,鄧,陳(18-52)🛑四人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彭,張,伍,關,吳,*,王,*(14-22)🛑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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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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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耀威 與 🐶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0830葵涌 何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警署附近被3名蒙面人士襲擊,致他身受多處刀傷,故他控告警務處處長,認為警務處就此事件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之嫌,要求賠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9洪(24)
A11鄧(24)/ A15陳(20)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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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在判刑前,各辯方大律師為四位被告作進一步求情。

A1A11

A1和A1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兩位被告以務實態度處理審訊。法官表示各被告有同意案情,但這些證據已有證人供詞和客觀記錄,控方亦在庭上傳召了不少身在現場的證人。

(2):兩位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3):A1在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他的反思。辯方亦已向A1解釋勞教中心報告,A1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4):法官留意到A1不希望法庭判他入勞教中心,法庭會尊重他的決定。辯方指A1明白情況,因為勞教中心的刑期不會少於10個月,事後亦有1年監管令,會影響到A1的未來計劃。法官指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勞教中心和監禁有不同的考慮和看法,未知A1是否有仔細考慮這情況。辯方指A1明白和有考慮這情況,並希望法庭不會判他入勞教中心。

(5):A11是成熟的年輕人,有著未來的計劃,貢獻社會,他亦得家人同事的強大支持。

A9

A9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家人的求情信可示A9的良好品格和抱負。

A15

A15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

(1):本案集結的暴力程度較低、對公眾地方的影響較低、事發地點並非主要幹道、沒有人受傷、財物損失低、示威者沒有在警方驅散後反抗等,認為本案集結的程度較輕微,此外A15在集結的角色輕微。

(2):A15已經有未來計劃,她有著良好的背景和家人的支持。

判刑理由:

📌引言:

A1,9,11,15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背景: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理大附近發生暴動。其間亦有不同群體的人無視警方發出的警告,前往理大附近聲援理大的示威者。

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為了防止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及其外圍,在尖沙咀各處設立了封鎖線,其中包括:(1)於06:00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B2小隊設立橫跨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埸交界及麼地道的封鎖線;(2)於08:15時開始,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這兩條封鎖線離理大約400至500米,彼此亦相隔約150米。

於同日約08:05時,有約50名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

於同日約08:20時,督察2566於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拘捕現場)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

控方的指稱是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8:20時,科學館廣場一帶出現了一個非法集結。這段時間示威者的行為已被不同的片段所拍攝。

📌量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不過沒有量刑指引。

CAAR4/2016

辯方援引了這案,上訴庭在這案列出了判刑時法庭一般而言會考慮的元素:

⁃ 保護公眾 -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 加諸懲罰 -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 公開譴責 -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 阻嚇罪行 - 阻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 補救性質 -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需給予罪行受害人賠償,作為糾正或賠償;

⁃ 更生改過 -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上訴庭亦提及:

「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犯案者被控之罪行的控訴要旨(gravamen)。對於非法集結,罪行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見Caird案,英國上訴法院Sachs法官的判詞第504-505頁。Caird案中的非法集結是普通法的罪行,但其控罪要旨和《公安條例》第18條之下法定的非法集結罪行是一樣的:參考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的判詞第18-22段。

在較近期的R v Gilmour [2011] EWCA Crim 2458, 英國上訴法院Hughes法官說:

「集體擾亂秩序定必有一個特點,就是每個個人的行為,無論本身特性為何,都會感染及鼓勵其他人作出類似行為,正就是羣體行動造成的整體效果,令公眾受害。」

在R v Blackshaw [2011] EWCA Crim 2312,英國上訴法院首席法官Judge勳爵亦有類似的看法,他在判詞第9段形容參與暴力非法集會的犯案者的心態時說(意譯)

「現實是那些犯罪者從他們周圍的其他犯罪者得到支持、安慰及鼓勵。也許,牽涉的人數眾多也會令部分犯罪者相信他們是不受監管的,而其罪行亦不會被偵破的。」

雖然Gilmour案和Blackshaw案中的控罪不是非法集結,是其他破壞公共秩序的罪行,但犯案者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是所有集體破壞公共秩序罪行的共通點,所以Hughes法官和Judge勳爵上述評語,對第18條的非法集結同樣適用。

再者,經驗告訴我們,當大批示威者聚集時,很大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而這種情況本身有造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有時,甚至會有以挑起暴力事端為目的之不法之徒在場趁機行事,這方面的風險不容忽視:見女王訴陶君行,麥道高法官的判詞第257頁。因此,第18條的非法集結是必需的預防措施,對社會安寧可能被破壞和破壞社會安寧所引發的嚴重後果防微杜漸:梁國華案,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的判詞第40段。

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庭其後列出了考慮「非法集結」罪量刑時要顧及的10項因素:

⁃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參與暴力者人數多少;

⁃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 暴力行為為時多久,包括暴力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 暴力行為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參與非法集結或非法使用暴力;以及

⁃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上訴庭亦指出:

「歸納以上的討論,法庭對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包括與本覆核同類的罪行,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一) 按照一般的判刑原則,法庭會全面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就每個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與案件相稱的判刑。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

(二) 《公安條例》第18條對非法集結的定義雖然頗為簡單,但所涵蓋的案情可以很廣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因案情而有別,其幅度也很大,由一端極輕微的到另一端極其嚴重的都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當然是較接近情節嚴重那一端的罪行,可是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案情也有多式多樣,所以即使是屬於較嚴重的罪行,其實際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有所不同,也有其幅度;在這幅度上,法庭會按照案情實際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該有的比重。

(三) 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題下,並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元素,至於該給予多大的比重則需視乎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四) 若是案情相對地輕微,例如,非法集結並非預謀,規模極小、只涉及十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破壞,法庭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的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加多,而阻嚇這個判刑元素的比重可以相稱地減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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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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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裁決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陳,高,陳,王,許,陳,鄭,施,鄭,蔡,程,鍾,江,劉(18-52)🛑十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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