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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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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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違反限聚令 #裁決

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

控罪:
違反限聚令

—————————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審前覆核 #傳票案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D2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內容不詳)

—————————————-

D2姜(30)因其他案還押中,懲教上星期鎖倉全民檢疫,被告今日不能上庭但有律師代表出席。本傳票合併案一共有4位被告,其他3人之前已答辯不認罪而D2仍未正式答辯,其他3人今日本應作審前覆核,控方建議押後約6星期等待D2 能出席並予指示律師,D2代表律師及其他3人同意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3月3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屆時D1,D3及D4將作第二次審前覆核,D2姜(30)則作答辯,法庭到時須為D2發出提犯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今天只有D2有事務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3人審訊亦不會有律師代表。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被駁回,今日再開庭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四人傳票合併一案審訊,控方表示將有4名警員證人傳召及有約30分鐘閉路片段呈堂,四名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D2將作法律爭議相關罪責是否599G豁免之一,因被告當時行使人權法。控方黎主控回應高等法院上訴案件已經處理599G沒有違憲限制人權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控方將就法律爭議會作陳詞。D2代表同時表示會作事實爭議是否屬於聚集,D2律師代表將親自處理審訊不會另交由大律師處理。雙方預計需作兩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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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2]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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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

【11:08】
開庭時只有D1及D2出現,D3及D4缺席審訊,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11:13】
D4到庭被拘捕,回應法官因腳腫要緊急睇醫生(被告右腳為義肢),法官取消D4之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D3稍後亦到庭,解釋因抑鬱症發作,要食安眠藥才能入睡,故未及起床,法官取消拘捕令,新增以$500擔保

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案件押後至4月4日 0930 再提訊,重新排期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需另擇日提訊再排期。

案件今日重排至7月19日 0930 作一天中文審訊。王官一再提醒各人準時出席,否則需負責訟費。D1,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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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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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今天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答辯
4人均不認罪

🔹控方案情
依賴金百利商場CCTV及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共約20分鐘呈堂

另傳召在埸警員PW1至PW5作供/部份人口供以65b呈堂

控方完成舉證後雙方沒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只有D1及D3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及D3均為網媒 Free Press Media記者,抗辯指案發時正進行採訪及直播工作,不爭議身份及拍攝片段

1645 所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並下令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2日或前交法庭及被告,而辯方陳詞須在8月16日或前交法庭、控方及其他被告。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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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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