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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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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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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開庭

律師代表稱A3唔舒服,未能上庭,表示可以在缺席以下繼續審訊,法庭批准。

A16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蔡小姐案發時家住上水,在大學讀工商管理畢業,2016年入職產品營銷人員,2019年2月公司調任高級專員,令蔡小姐更投入工作,辯方呈上調職信D16-2,在11月12日上司指派工作,要在11月18日提交護膚產品的推銷方案,呈上上司的電郵D16-3,於是蔡小姐約了三位朋友做意見調查,收集意見用作推銷方案,本來約咗大學同學Eva在11月17日見面,但Eva在早一日改約在11月18日08:30在hotel icon。

前往尖沙咀:

11月18日早上,蔡小姐搭地鐵到尖沙咀站,在P2出口出,行麼地道,經好時中心,左轉經帝苑中心,經百週年紀念花園小徑,去科學館廣場,打算穿去hotel icon;去到小徑時,見到前面好多車好多人,就行華懋廣場側邊嘅行人路,前面越來越多人,有人開始向後退,諗住向後走,見遠處有人向南洋中心跑來,後面有警察追,變成前後都有人迫向蔡小姐,她選擇企埋一邊,稍後就被拘捕。

衣著和裝備:

當日穿普通返工衫、白色T shirt 、牛仔褲、波鞋,背囊有一部Lenovo thinkpad 電腦,相片P16-1係當日拍攝嘅樣貌背,見到電腦從背囊中突出一角,係警察叫將背囊孭在前邊,然後雙手扣上索帶。

背囊中搜出護目鏡、生理鹽水和鴨嘴帽,係因為11月11~12日,上水站有射催淚彈,放工經過時,聞到殘留嘅催淚煙氣味,雙眼唔舒服,去咗藥房,售貨員叫佢買生理鹽水和護目鏡,呈上HK01新聞,證明11月11~15日警方連續五日在上水發射催淚彈,街坊形容為生態災難D16-4,買咗1 pack 4 支嘅生理鹽水,用咗兩支,警方檢取有4支,兩支係媽咪畀嘅,因為佢都唔舒服,佢都有買;18號當日,無戴過護目鏡,無用過生理鹽水,無戴鴨嘴帽,只係平時用嚟擋太陽。

當日無見Eva,無交proposal ,後來在11月20日補做返,呈上三份意見調查紀錄P16-5(1~3),再呈上11月21日交畀客戶的proposal P16-6。

蔡小姐稱當日無參與非法集會,無將物品用作非法集會,無支持示威。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控方申請休庭20分鐘睇辯方文件。

[09:47~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原本約咗Eva在11月17日在屯門食晏,佢都係做marketing相關工作,在尖沙咀新文華中心返工,係佢提議在hotel icon見面,大家都係返10點,所以約咗08:30,之後返工。

蔡小姐當日早上搭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尖沙咀,在P2出口行去hotel icon,同意主控指出,可以搭車去到紅磡站,行去hotel icon,但出門時睇過MTR APP,知到紅磡站封咗,所以在九龍塘轉車,當時有留意理大事件,但唔知封紅磡站同理大有關;唔確定幾點上車,只講到7點前出門,約8點落車,唔記得幾點去到P2出口。

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P22畫出由P2出口行到噴水池的路線;唔記得幾點去到噴水池,穿過廣場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步入科學廣場時,有好多車,有好多人,主要在左邊,有聚集,有行出行入,着咩色衫都有,唔知佢哋做咩,行右邊行人路係因為去hotel icon近啲,同人群無關,越行越多人在前方,數唔到有幾多人,本來係聚集緊,好快就向後退,見唔到有遮陣,只見到有人開遮,未意識到係咩事?(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標示出當刻她身處的位置),距離牆邊有約兩個身位,見唔到有警察,本來打算從右邊行過去,但佢哋後退阻住,亦有啲驚,唔可以沿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走,因為麼地道小徑都會有人,又有車阻住,望唔到小路情況,前後都有人包圍着,走唔到,選擇企埋一邊,覺得安全啲。

當時聽到周圍都好嘈,但聽清楚內容,亦聽唔到警方有嗌大聲公。

當日着嘅衫係日常衣着,帶備電腦,警方有檢取咗着嘅衣物,其他銀包、鎖匙、公司咭、化妝品無被檢取。

經過上水站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感到眼睛唔舒服,有淚水,雖然蔡小姐家住附近嘅屋苑,但不同意主控話可以返屋企才處理,經過藥房,想處理咗先,於是買生理鹽水使眼,11號當日已經用咗兩支,12號晚約9~10點經過上水站,又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所以有戴護目鏡,只係當日戴過一次。

控方呈上護目鏡,指出四周污糟,見到索帶(頭帶)有污積,主控指蔡小姐在18號之前曾多次用過,蔡小姐唔同意,唔知點解有污積。

4支生理鹽水中,兩支20 ml 係蔡小姐買,兩支10 ml 係媽咪在同一日11號買。經過上水站時,鼻無舒服,所以唔使戴口罩。鴨嘴帽係防曬用,經常放在背囊。

雖然18號知道有理大事件,知道紅磡站閂咗,但無改地點,因為就Eva,當時經常有事件發生,避唔到,而且去到Hotel icon,無改地點,已經遲咗交proposal 。

主控質疑點解一定要面對面見Eva?蔡小姐解釋唔係要佢買化妝品,係想向佢展示產品,和攞推廣嘅意見。

主控質疑P16-5(1~3) 意見調查和P16-6 proposal 的內容,所有文件都無寫日期,無寫調查由誰人做,proposal 只有組員姓名,無寫由誰撰寫;蔡小姐解釋這些資料對客戶不是重點,客戶只想知到提議嘅推廣策略,公司亦無要求,proposal 有她的姓名,是她做的;意見調查是proposal的附件,由邊個做和幾時做都不重點。

最後主控指出案情:
- 11月18日明知理大封咗,紅磡站封咗,咁早去到尖沙咀,係去參與非法集結
- 約見Eva做調查係講大話
- 在科學廣場被圍住係講大話
- 帶着工具係存心參與非法集結
- 當天有使用過護目鏡
- 帶着生理鹽水,唔係之前使用
- 當時情況一早可以沿路折返
- 被夾住無得走係講大話
- 係非法集結一份子
- 一早到場係蓄意參與
-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 聽到嗌「 1212、死黑警」
- 見到麼地道舉藍旗
- 聽到和見到警察發射胡椒球彈槍
- 見到有發射催淚彈槍

蔡小姐對以上的指控全部不同意

嚴官詢問蔡小姐搭車的時間,她解釋因為無戴錶,唔知幾點上車,應在06:55~07:00出門口,約10分鐘行到上水站,知到上水可以去到九龍塘,在該處轉車。

嚴官:無17號嘅交通證供,聽到時間點有啲奇怪,因早前有被告作供時稱大埔無火車,有困難去考慮案情。
主控:未能提供官方嘅時間作相關證供,申請休庭處理。

[11:25~11:45] 休庭

控方表示早前D2作供時提過有關資料,但唔係控方資料,在這方面對蔡小姐無盤問。

🔸辯方覆問:

- 本來在11月17日約咗Eva食晏,嗰日係星期日,兩人都唔使返工。
- 當時身處科學館廣場,見到有人由麼地道迫近,有人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但唔知係唔係同一班人。
- 護目鏡係就咁放入背囊,無用其它袋袋著。
- 18號無交proposal ,在警署通知上司,上司和客戶相量後,因特殊情況,改為21號交。
- D16-6 proposal 無簽名,無展示由邊個人寫,只係有名。

蔡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證人。

A19律師申請明日作供,A20律師申請在星期四作供,法庭批准。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09:1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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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4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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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D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D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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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案發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 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 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而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防線,Y4小隊在南洋中心小路設防線,並舉旗警告聚集人群,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及進行驅趕及追截。部份人與警方對峙,另有數十人從小路走向百周年紀念公園。

0810時,督察李偉航宣怖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港晶中心、新文華中心周邊的小路及百周年紀念公園周邊掃盪。當中於百周年紀念公園拘捕13人,包括本案9位被告。

D2當時稱路過尖沙咀,與小學同學(按:另案被告)買了一箱樽裝水,想睇睇有無人要水。

D4為註冊護士,當日早上在柴灣離開,乘搭地鐵在尖沙咀落車轉乘小巴返家。途經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大叫,就留低睇下有無人需要幫助。而口罩則用來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控罪基礎
控罪一:
案發前,警方已在多個媒體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周邊地區。當日警方在尖東周邊也設立多條防線,在場人仕仍然在現場逗留,並集结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二:
D9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可用作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

📌承認事實
-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及其他罪案,警方在這段時間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其周邊地區。新聞公告內容呈堂為P240(1)~(11)。
- 李偉航督察0810時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
- D1所報稱的住所。
- D2證物:警員14056在深水埗警署為D2進行搜身,搜出藍色三星手機、SIM card、黑色電話殼、3M護目鏡、紫色泳鏡及灰色手袖。以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證物:警員6984在深水埗警署羈留室為D4進行搜身,搜出citybank信用卡、三星手機、SIM card、綠色背囊、白色鞋、毛衣、黑色長褲、藍色Tee、紅色護目鏡、黑色護目鏡、眼鏡、白帽、黑帽、1包白色口罩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所報稱的住所。
- D6證物:警員5199在紅磡警署為D6進行搜身,搜出黑色背囊、口罩、灰色Tee、藍色口罩、黑色長西褲、黑色襪、黑白鞋、灰電話套、個人八達通、八達通、黑色手機與SIM card。
- D6所報稱的住所。
- D7所報稱的住所。
- D8所報稱的住所。
- D9證物:警員57031為D9進行搜身,搜出銀紅色鐳射筆、藍色口罩、黑色背囊、黑色cap帽、黑黃色鞋。
- 現場物品:警員2455在華懋廣場附近地下搜獲一盒口罩、空的大支生理鹽水、5個護目鏡、21隻手套、長者8達通、散裝口罩、10把雨傘、黑色背囊內有2個腰袋、10支細的生理鹽水、3個口罩、2包紙巾、金色充電器和噴漆。
- 鐳射筆專家報告:檢驗鐳射筆屬3R,7.6米內直接照射眼精會危害眼精。
- 公開媒體下載的片段
- 從另一案件被捕記者檢獲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與案件相關的影片
- 鐳射筆專家證人報告確認鐳射筆操作正常
- 地政署提供的兩幅2019年11月版本的相關地圖
- 證物鏈由檢取至帶到法庭沒有受到干擾
- 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各被告清楚明白,並同意上述事實。

📌播放片段
🎥立場新聞香港11•18 科學館道圍捕直播片
為圍堵前的片段,影到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與警方對峙,並大聲叫喊「1212」

🎥蘋果1118各區直播
為圍堵後的片段,途人雙手舉高經過防暴往小路離開,靠華懋廣場對出一段科學館廣場路有大量人被控制,部份人坐在地上雙手舉高,部份人被雙手反綁坐在地上。

🎥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影片
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在警察面前形成行列,同時亦顯示警方的拘捕過程。包括警方宣佈非集,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出驅散,另一隊則在華懋廣場後方包圍人群,最後大量人仕被包圍。

📌傳召PW1 督察李偉航(為下命包圍人群的Y1小隊隊長)

證人2019年11月時駐守西九總區機動部隊,PTU Y1小隊。當時有參與踏浪者行動。

案發當日西九總區當值,石硤尾行動基地候命。當日約0800時,總區指示其Y1小隊到尖沙咀科學館道處理大量人群聚集事件。其Y1小隊有41警員。同場到場的還有Y3小隊。

0815時到達科學館道,落車位置約30米外見約200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聚集。人群多數穿深色衫褲手,部份人舉雨傘及戴頭盔、護目鏡、手袖和手套。聽到人群大叫及講粗口罵警,如「死黑警」。

地圖畫落車位/人群聚集位置/包圍位置 p244

落車後見到人群行為,認為要即時處理,用大聲公作出口頭警告「前面聚集人仕留意,尼個係警方向你哋發出既警告,你哋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刻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你哋都可能被拘捕」。
作出警告後,人群沒有離開並繼續舉起雨傘向住警方。命令其小隊上前包圍人群。成功將百數人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對出。當時Y3小隊亦有協助包圍行動。
包圍後,指示小隊看管百幾人,以防他們離開及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指示畫出2條封鎖線,內圍為看管包圍人仕,外圍封鎖線為防止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

0820時向包圍人士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包括本案被告。
其後收起全部人身份證作紀錄,通知指揮中心安排車輛將被捕人仕帶去警署處理。其中80男20女去深水埗警署,35女送去紅磡警署。

在現場有安排警員在包圍地點地外檢取證物。被捕人帶上車後,證人其後跟隨去深水埗警署,安排警署及向刑事調查隊報告。

邀請證人看相片冊:
237(10):見不到擔傘人仕, 證人認到自己。相片為包圍135人之後的狀態

237(8) :一批警員由科學館道行入科學館廣場,證人指相片為其小隊推進包圍人仕階段。

237(3):科學館廣場,有人拎傘,為聚集人仕之一

234(1) :有人開深色雨傘,相片1呈現到1當時到場觀察到的狀態

234(4): 人群往南洋中心方向退後,為開始推進,包圍人群階段。

📌案件管理
控方有22控方證人,包括現場警員、打火機油專家證人、2證物警員。

案件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 專家證人作供
-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供完畢,之後將播放3被告錄影會面紀錄共長約3小時。

🫂播放D1 警署會面紀錄
針對羣組用戶及自己多條發言,解釋自己對黑警,反修例事件認知,對發言「傷害黑警」立場及對其他人會否跟隨去做想法。

🫂播放D3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有在羣組發言,但不記得打了甚麼。查問下,被告交代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資料同時提供開機手機密碼。D3自己非群組管理員。理解羣組內發言「狗」是警察

由於D2會面紀錄長61分鐘,控方打算明早才開始播放,播完後便完成控方案情。

法官指控罪依賴3人在羣組內發文,但開案陳詞及文件冊有140頁,要求主控將重點或依賴之字句逐一指出。主控回覆文件冊對話內容全部依賴,希望法庭作整體考慮。

1541完庭,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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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43)🛑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7/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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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32) 🔥#判刑  (#0831太子 無牌管有無線電)

*根據本台紀錄,林(32)於明天的聆訊是判刑,而非司法機構所指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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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7/33]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3/15]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3/7]

(截至1221)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3/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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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案情

🫂播放D2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加入羣組發言,最初因討論汽車加入,但之後組內咩都會傾,如家庭、工作。確認警方檢取2部三星及LG電話為個人及公司電話,要求盡早取回公司電話方便工作,同意提供密碼作調查。澄清發言冇想法、計劃去意圖傷害別人,願意合作配合調查,重申當時只因社會氣氛發文發洩情緒,事後已經知錯不停收到指責。公司電話有其他人知密碼但手機主要由自己保管,案發時段只有自己使用包括在羣組發言。

就昨天法官問及控方依賴文件冊內三人煽動訊息內容要求逐一指出,控方表示會在陳詞處理。

-控方案情舉證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三人表面證供成立‼️

1112 休庭20分鐘以便索取指示。

辯方案情
D1、D2及D3  均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作供,但D3或有品格證人

📌D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47歲,與妻女同住在港島東,妻於同一公司工作,自己同另一簫姓友人合伙開公司,職銜為管業總監負責手提電話及配件零售,公司設有多間實體店舖管業,呈上公司週年申報表。

2019年6月起至10月7日有不同社會事件,最初沒有立場,但隨著警方有不合理行為如沒出示委任證開始不滿,但不同意示威者行為。公司店舖設在商場或地舖,當時不時有堵路或封場影響生意額大跌。自己很少在家中討論社會事件,因妻女屬政治冷感,自己從沒參加過任何遊行。

2016年尾因買了一架二手車加入「HK Audi 5 club」FB羣組,希望同其他車主交流心得,有位Chris Yau批准,之後個多星期收到訊息問有冇興趣加入whatsapp 羣組,自己表示想,當時組內只約少於十人(案發110人),平時踴躍發言約只十多人包括自己,知道有一年一度大型車聚及每星期不定時小型車聚,自己所知組內成員30至50歲佔多,大部份為做生意。2019社會運動時因經常封路車聚大減。2016年至19年中羣組多討論維修、改裝及汽車問題。隨著人多加入開始有提及生活,甚至講笑話。由於自早加入及常協助解答被改花名「會長」。自己是應Chris做羣組管理員,但沒涉實際操作。

認識D2,但他不算活躍,即少去車聚及發言不頻密,花名因做健身教練叫「大隻K」,為人豪爽,說話有時浮誇。

同D3很熟,2人為早期加入成員,公司也在附近會常一起食早,午餐。為人性格見到不公道會立即出聲。會形容懶正義,因組內有女性,遇到有些失言D3會發聲。

D1形容自己不經大腦,說話直腸直肚,常被人投訴。19年10月7日羣組內除3人,也有其他人發言,D1指對各人彼此相熟因經常見面。社運前組員很少談政治,最多6月4日會貼爉燭相。社運後開始有人貼封路消息及開始貼警方不洽當行為,有責駡政府或警方,成員立場非單一,會有討論但未致退出。

19年10月6日從手機新聞知深水埗有的士撞向示威者。看後感到憤怒,認為的土撞向人堆內可能有路人。但沒有在羣組討論。10月7日晚上22:14 時D1在羣組內開始發言,代表引述控方文件冊內一些對話內容,包括嘲笑自己沒改裝車,比其他人低級,之後有人講「樓下有TG放題,有冇人想試」。
🫂播放D1-1,一架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𘍭圈,D1在10月7日看過覺得不理解覺得白痴行為,影響行人及其他駕使者。
🫂播放P1a-b6, D3在羣組發放片段見一單車扔向街上警員

1250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15] 下午內容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D3鄧及D5吳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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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集結的爭議
王官表示昨日審訊,各辯方花了1小時挑戰證人供詞指在科學館廣場5至10米範圍內所發生的事。 想知道接下來的證人會唔會有同樣爭議,表示即使推翻某證人的一兩句,亦有其他證人供詞補充。點都不會推翻到非法集結的事實。
望辯方不要花時間針對某一件事,不要為挑戰而挑戰。
由此想知D1及D8對此的立場是:
1)對非法集結的事實有爭議 或
2)對法律議題有爭議

D1辯方:
是對非集的事實,但非爭議,只認為這必須是控方的舉證責任,D1當時看不到控方提及發生的事,應由控方講番。

D8辯方:
發生非法集結時,有何事發生過。但不需深入探討。


📌PW2 男沙展繼續作供 (Y1小隊沙展)
🔸D1辯方盤問
一落車見人群面向警方,問及證人人群是否由科學館道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回答見人群已聚集。
辯方讀出證人在2020年11月錄證人口供所提都係事實 「同日0815時 我見到多於100名人 有一半穿著黑色衣服和大約有一半穿著不同顏色,有些穿載口罩和手持雨傘,由科學館道前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同意該寫法。 同意人群由科學館道往千2學館廣場。同意在推進預備圍捕示威者階段,附近有大量車輛。
當Y1及Y3小隊一同向科廣推進,預備圍捕人群時,警員最終沿華廣行人路圍捕
由科學館道向科學廣場入去,將班人圍係華懋廣場外。當時華懋外行人路塞滿行人路,超過100-200人。
在圍捕前,證人確認提過見到有人從百周年紀念花園小路嘗試離開,提過不知為何嘗試離去既人又折返。
辯方向證人指出懋有人想係上述小路離開 但有y4係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麽地道範圍布防,想離開的人無法離開,最後由小路折返。證人表示Y4部份不清楚,唯同意有人從小路離開。
證人同意係圍華懋廣場階段,華懋廣場行人路滿佈人群,佢地擠塞情況,人膊頭貼膊頭咁擠迫。認同人群中如有人真係想離開係好困難,甚至沒有可能。

🔸D2辯方盤問
主問階段提過有少數人走向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麼地小路離開又折返。證人澄清為兩班人,有一部份人由百同周年紀念花園小路離開及折返,另一部份由麽地小路離開 又折返,每邊約30人。兩堆人離開唔到既人最終都聚係華懋廣場外。 同意你無鎖定或睇實走入行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的每一個人;同意無法睇實或折返既每一位;認同兩群人最後都係135人之一係籠統說法。 同意如在135人執一個人,你唔會知係百周年公園折返還是麽地折返之一或其他人。
主問提及的兩三分鐘是指 0815林督察帶隊去現場,由落車至警告再到包圍人群需要2~5分鐘。即0818時圍起135人。
由0815時到達,等兩三分鐘 就圍,即圍起人少於1分鐘。證人同意當時只係一瞬間的事,即少於1分鐘。

🔸D6辯方盤問
主問講到見科學館廣場地上,相信有物品同聚集人有關。證人確認不知物品來源

🔸D7辯方盤問
與李督察一同落車走向科學館廣場方向時,證人確認去到前,看不到多少人,廣場內人群具體做甚麼行為,也不會知。

🔸D8辯方盤問
證人在圍捕後階段,負責外圍指導戒備。

📌PW3 梁倩儀(音) 女督察作供 (B2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旺角總區刑事調查隊。案發事駐守西九龍總區 PTUB2。
當日早上接到西九最高指揮指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需向麽地道設立封鎖線,防止人群穿過警察封鎖線進入理大範圍。由6點開設。
約七點多 開始有示威者係我地前方聚集,人數約50人,大多穿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佢地20人聚集在一起 不斷高呼如「警察放人等口號」

其中係科學館廣場聚集示威者,張開手中雨傘組成遮陣,大概20把,遮向封鎖線方向。示威者透過遮陣 叫1212口號向封鎖線推進。推進至30米距離,就向人群發出與非集及發射催涙煙有關警告。傳令員pc18472向示威者舉起有關催涙煙警告。
其後,人群向科學館廣場內後退。 大概5分鐘後,見到其他ptu成員由麼地道方向走往科學館廣場方向,進行驅散和驅捕行動。
證人從截圖指出:
P237(2) 設防線地方
P237(1) 藍色圈住係證人
P237(3-4) 科學館廣場對面的示威者
P237(6) 傳令員舉黑旗
P37(7-8) 隊員驅散示威者

🔸D1辯方盤問
證人不清楚0815前,整條科學館道是否得一條封鎖線。確認0600-0800時,視線範圍內看子到其他封鎖線。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案件明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3] 開庭

A19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有一個特殊教育高級文憑學位,2019年在某言語治療中心任職,律師呈上文件,入職信D19-1,紅十字會急救證書D19-2,江小姐被捕後在香港商報網截圖D19-3,相片證明當日衣著。

當日行程:

11月18日要返工,約咗朋友在尖沙咀crema cafe食早餐和交收物件,07:45在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等;當日早咗起身,就諗住行路去,平日返工會搭車,因為曾經骨折,有時會行路返工當做運動,同時間思考吓,所以當日選擇先搭小巴去到旺角花園街市政大樓,經洗衣街行到公園,轉出彌敦道去尖沙咀,沿途無特別事發生,去到佐敦道見到有返工人士清理磚頭,去到尖沙咀警署,與警員四目交投,無被截停,行去金馬倫道,見近07:45,通知朋友會遲到,原來佢都未到,話會等。當時開始感到M痛,忍住,行去噴水池,去到朋友已經坐咗喺度,見到佢就坐低休息。

朋友俾止痛藥,食咗好少少,休息咗一陣之後,繼續去揾餐廳,由朋友搵路,跟住佢行去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即係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中間小路,估計餐廳係地舖,在左邊揾唔到,行到馬會位置,就行去華懋廣場行人路,靠住牆邊,聞到有煙味,朋友繼續睇手機搵餐廳位置,忽然佢叫江小姐睇車與車之間位置,有班揸住遮,著深色衫嘅人向後退,意識到係示威,想走,向後行,但後面有人頂住唔郁,亦睇唔到麼地道轉角位方向,有啲驚,有人大叫跑,當時呆咗,唔知可以跑去邊,跟住有一班人在車與車之間湧晒上嚟,一瞬間嘅事,有人大叫踎低,跟住就畀兩個男人坐咗在江小姐大髀之上,跟住被拘捕。

被捕時衣物:

當日着藍色牛仔布恤衫,闊身八分長褲,有背囊,內有其他衣物係返工用嘅,11月18日前嘅星期六開咗班,要攞替換衣物,工作上不限於言語治療,其他行為上問題,會無危險意識,有時會流口水鼻涕,污糟咗要換衫。

有一件綠色圓領T恤,係日本旅行時買嘅,後來唔鍾意,有朋友話要,就約咗佢交收。

一件白色T恤,一條7分桃紅色橫間條褲,一條毛巾,都係用嚟做gym用嘅。身上有Physical會員咭,放工會去樂富Physical做gym。

檢取咗一系列急救用品:

江小姐上堂係一人對六個小朋友,小朋友有特殊需要,有啲小朋友會無痛感,有機會受傷,公司嘅急救包放得好遠,江小姐會行山,容易拗柴,有急救嘅需要,喺街都會有意外,所以經常放背囊。

在背囊搵到兩個口罩,當日無戴過,口罩係放在清潔用品包內,內還有M巾;當小朋友有病徵時,江小姐就會帶戴口罩,避免交叉感染。

嚴官問:妳戴咗口罩,小朋友咪見唔到你個樣?
江解釋:言語治療係要睇口型嘅,自己亦都會教社交,會調整課程內容。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主控申請休庭15分鐘準備

[09:55~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江小姐澄清工作地點在太子道西,當日要返工,返工時間09:00~18:00,當期時因應社會事件,公司可以安排彈性上班時間。

當天約朋友在Crema Cafe,朋友都要返工,大家夾時間,佢工作會周圍去,因為就佢,約在尖沙咀,係另一朋友介紹Crema Cafe,未去過,只知道在加連威老道希爾頓大廈,估計係地舖。

因為早起身,決定行一段路去,又行路返工放工嘅習慣,江小姐有扁平足、曾經拗柴、骨折,加上體脂較高,所以有做運動習慣,同意主控講做gym都可以做帶氧運動,但做gym係室內,行路有空間。

主控質疑當日要返工,點解約在尖沙咀咁遠?江小姐解釋食早餐可以食到08:45,就搭的士返公司,11月18日係大家夾時間,朋友返工會周圍去,當天在尖沙咀返工,係在11月9日約定,其他時間夾唔到。

江小姐住黃大仙區,知道行去尖沙咀係唔夠時間,所以選擇搭一程車,由旺角去尖沙咀。17號在家溫習準備考試,無睇電視,唔知道理工大學封咗。

在金馬倫道開始感到M痛,忍住行去噴水池,平時M痛無食藥嘅習慣,係會飲暖水和用暖包,當日有帶暖包在身,但未用,因為唔會在街用,所以去餐廳。

唔記得幾點離開噴水池,只記得約07:5X分去到金馬倫道,約5分鐘後去到噴水池,坐咗約10分鐘,朋友話得返半個鐘食早餐,朋友帶路去搵餐廳,佢指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行入去,在馬會附近停低,後來知道佢行錯方向,在左邊見唔到希爾頓大廈和餐廳招牌,中間有車,睇唔到對面,就行過去華懋廣場行人路。嚴官叫江小姐在地圖畫出想去揾餐廳的位置D19-4。

過到去聞到有二手煙味,江小姐大部份時間係挨住牆,全程由朋友揾路;見到有人後退,意識到係示威,想走,後面有人,亦睇唔到麼地道方向,一大班人湧埋嚟,深色衫,主控連番質問有幾多人?咩方向湧埋嚟,江小姐表示無能力在一瞬間分辨到有幾多人,只能講到超過十幾人,左中右都有人走埋嚟,走唔到。主控指如果妳想走一定走到(唔同意)。(按:走到就唔會被捕啦🙄

兩條黑色長褲係工作需要,小朋友有估唔到嘅情緒,一定會有身體接觸,會整污糟,有機會一日用晒兩條褲,因為上星期六用咗公司條褲,所以星期一帶返去,背囊內無衫,因為已經放咗在公司,做gym用嘅衫亦帶在身,因為無在Physical租locker。

公司嘅急救包,放在距離上堂的班房好遠地方,如果有事又唔可以放低其他小朋友去攞急救包,用電話搵人,又要其他同事得閒先得,江小姐表示工作容易有意外,又會行山,所以經常帶着急救包。公司係無提供口罩。

主控指出案情:

解釋嘅理由係講大話
去Crema Cafe食早餐唔合理
唔使行入科學館廣場(約咗在水池等,唔知希爾頓大廈喺邊,行錯方向)
長衫長褲係示威用途
衣物係俾人替換(返工用)
口罩係用嚟掩飾身份
急救包係非法集結用
急救包有生理鹽水、傷口貼、30片酒精綿、醫用手套、四卷繃帶、鉸剪(一支細嘅生理鹽水、每片酒精綿只可用一次、手套喺保護用,鉸剪係急救包有嘅)
5片發熱貼(M痛用)
腰痛貼(工作勞損需要)
急救包係非法集結使用
步入小巷目的係參與非法集結
由左邊行入去係參與遮陣
聽到有人嗌「1212,死黑警」
見到舉黑旗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見到射胡椒彈球槍
見到舉藍旗
見到發射催淚煙
如果唔係去參與非法集結,就唔會在該處被捕
生理鹽水係現場使用

江小姐全部不同意

案件管理:

嚴官叫控辯雙方商議幾時交結案陳辭,雙方揾日子做口頭補充,提議在2023年11月18日做裁決,有律師建議避咗11.18,嚴官笑住接受,改為11月25日。

[11:3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09:15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

D10早前已認罪,但他沒有代表律師,法庭工作人員向他解釋報告,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D10表示同意報告。

法庭最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7, 8,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7, D8,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讀出控罪內容,D4明白控罪 ;D4申請押後至11月6日(審前覆核當天)進行答辯,申請原因是需要拿取文件D4法律代表表示4/11前會通知法庭答辯意向,並在6/11答辯。

D11 沒法律代表。

以下為各被告的答辯意向:
❗️認罪:D2、7、8❗️
不認罪:D1、3、5、6、9、11

D2、7、8明白控罪詳情,法庭判處罪名成立。

控方指D2有被拍攝到片段,庭上播放片段。

各認罪被告的求情理由:
D2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當日作出錯誤的判斷,伸手觸碰被制服人士。由被捕至進行司法程序整個過程都飽受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D2當時沒穿一般示威者的裝束,今天母親到庭支持,請求考慮短的刑期及索取背景報告。

D7呈上親撰的求情信,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而他希望盡快完成刑期,照顧母親。案中沒直接證據顯示D7當日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D8最大求情是有悔意,沒浪費法庭時間。D8向法庭呈上的感謝狀,可反映D8熱心助人,其家人、上司、師長的求情信亦顯示D8只是當時受社會氣氛易影響,一時魯莽,案中亦沒直接證據顯示D8當日使用雷射筆,辯方請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並考慮短的刑期。

認罪的D2、D7、D8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上午9:30 判刑,候判期間還押🛑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3/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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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D1 作供
🔸繼續主問
🫂播放P1a-b6, D3在羣組發放片段見一單車扔向街上警員19年10月7日有看到。羣組22:26有人對此片段發言。
🫂播放P1a-b7,21秒片中單車從天而降。22:28 羣組內成員Polly打「Chi Lun Sin」,理解是成員駡高空擲物。D1打「可惜佢戴咗頭盔」,指是自己黑心說話,如果冇戴頭盔就會受傷。表達自己對警方累積怨氣。Polly再打「只係覺得失控了」,自己睇法是指示威者失控。2230時D3回覆質問Polly講咩。
🫂辯方片段 防暴衝入商埸追趕行人,此為羣組發放片段加注「痴左」。

D3之後發出「兩邊都失控」。D1 在22:31回「黑警唔失控,市民點失控」,想表達警方不守法及過份用武力才引起雙方失控。成員勤寫「真狗衝」。22:32 D3 「班黑警真係強姦咗人」,D1幫手寫「唔死返一百幾十個...」指是鬥氣說站。之後再發「要識得走位,唔係當同流合污」,解釋是唔係個個警察也是黑警。D2之後打「黑警死全家,冇一個冇辜」,「最好殺黑警家人,因為冇防備」,D3附和發言「最好每3個月殺一個」,D1相信全是因警員不守法,發誨氣而打出,各人冇打算真的去實行。D1之後行開去廁所冇發言,回來追post看到訊息也再發言,覺得羣組討論氣氛嚴重咗,彼此對警察怨氣大咗,隨後多段自己、D2及D3羣組發文包括「五大訴求」、「好似online game打x我哋」,「我睇下佢哋保護得邊個」,只是互相圍爐取暖,純粹發洩不滿,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D2及D3之後發文竭斯底理,講到不如做恐怖份子,天馬行空,同現實脫離,根本不可能實行,而D2發言「2047香港人被人拉曬」只是嘲諷。

代表問為何指責警察不對,既然發文責駡,內容意思又為何沒有傷人意圖?D1解釋只是針對警隊有害羣之馬,認為懲罰應該用法律去制裁。

其實下午主問圍繞所有三人在羣組發文及回覆,D1解釋對內容理解或自己發文意思。

1622完庭,明早1000繼續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7/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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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55歲,任職自僱髮型師,2019年10月1日在美孚返工,大約3~4點放工,搭地鐵去跑台山,約4~5點出閘,行去銅鑼灣,打去行街買嘢,但買唔到;當日穿黑衫黑褲,無特別原因。

晚上18:15在軒尼詩道316號被警員15611拘捕,當天沒相約任何人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無爭議是9916向他搜身,期間檢取了黃色安全帽和黑色泳鏡。被告指黃色安全帽喺路邊執,應該是灣仔的地方。因當時很混亂,有人扔石,覺得危險所以帶上。黑色泳鏡因成日游水會常放袋中。被15611拘捕時,泳鏡是戴在頸上,因為當時有催淚煙,所以戴上保護對眼。

被指於晚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被告指當天晚上無喺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亦無於大約1810時左右於灣仔附近扔磚頭向15611方向。
D1主問完成。

🔸D2代表盤問
被告同意當時多途人,著深色、淺色衫嘅人都有。有鋪頭有開門、有鋪頭關門。軒尼詩道人來人往。可以形容為和平。沒有人故意辱罵警方。唔知有火種。

🔹控方盤問:
控:點解喺銅鑼灣之後會到了軒尼詩道298號附近?
D1:目的係喺銅鑼灣至灣仔範圍買野,附近位置都係多人行。
控:既然想去銅鑼灣,點解喺砲台山落車?
D1:無記錯係銅鑼灣一帶封站,所以去最近的砲台山落車。
控:當天其實天后無封。
D1:唔知天后無封。
控:行去灣仔有無留意好多商鋪無開?
D1:係有舖頭無開,其實好多都仲有開,連2蚊店都有開。
控:當天其實想買乜?有咩在銅鑼灣買唔到,要去到灣仔?
D1:衫褲鞋…有權選擇岩先買,睇岩價錢先買。

被告指自己約6點多啲到附近,就即刻被捕。被捕前幾分鐘才執起頭盔。同意有人扔石先執安全帽,是拘捕前幾分鐘。因有催淚煙才帶上泳鏡,是執安全帽的階段。

被告同意時序形容為:見有人扔石同有催淚煙,幾分鐘後就執到安全帽並帶上。有諗過離開現場,但趕不切走就被拘捕。之前無提起想過離開,係因控方無問所以無提。

問是否帶咗安全帽後覺得危險所以想走?被告指是執到後想帶住走。由有人扔石及催淚煙果3-5分鐘有想走,但3-5分鐘好快,是電光火石間,想向銅鑼灣方向走。喺灣仔軒尼詩道即被捕位置想走,但走唔到就被捕。無諗過向史釗域道走。

指出發時是知道灣仔、銅鑼灣是示威核心區?(唔同意,亦唔同意去購物是冒險,出發前無查看示威情況)
指買衫褲鞋物是一般性的物品,點解去灣銅買?被告稱因為經常去開。當天無約人。
指出九龍區都做到。被告指唔啱自己,自己經常去呢啲地方,自己有選擇權。
指在軒尼詩道316號附近有無留意火種、汽油彈。D1確認聞到催淚煙,聽唔到警告,見到附近人有黑色裝束,同意2019年9-10月示威活動參與者都係黑色裝束。當日自己都係,無諗過好易被誤會,唔同意會被誤認為參與者。

指新官肺炎未開始,喺背囊搵到2個未開的口罩,有咩用途?被告指因為鼻敏感,成日會咳,自己今天都有戴上庭,當日行街唔記得有無戴。

背囊內有紅灰色上衣,睇相冊p62第12號。被告指天氣熱,背囊咁大,所以帶多件衫替換,無特別原因着黑色衫帶紅色衫換。同意有執背囊先出街,但會帶無謂野出街,因背囊大唔會專登執,無咩就補充,但唔會專登執。

因會去游水,帶泳鏡想方便。被質疑無帶泳褲,解釋有可能去沙灘,沙灘唔洗,但要泳鏡,因為沙灘係鹹水更加會帶。被告稱有手袖是好普遍的事,不用拉傷對手,保護對手好正常。無規定幾時會戴,想戴就戴,可保護對手。唔記得當日有無戴。但當日有諗過戴,所以先有帶喺身。多餘嘢唔會執出嚟,因為唔大件又唔重,所以唔執出嚟。

身上有張卡片(睇相片16號),卡上有被捕支援熱線。係之前有人派所以收到,應該是當日才收到,大約喺銅鑼灣至灣仔收到。

控方指出案情:
現場聞到有催淚煙同見到扔石,於316號附近,選擇留喺現場(不同意)
現場見有人扔石,知道有聚集人士有暴動情況發生(不同意)
安全帽不是路邊執(不同意)
安全帽屬於被告自己(不同意)
當天有份參與集結(不同意)
曾有向15611叫囂(不同意)
有向警員扔磚(不同意)

控:當日點解有帶勞工手套?
D1:行街執帽時有對手套喺入面,就戴埋。
控:如果無用點解戴?
D1:當時雞飛狗走,有乜都戴埋上手,連頭盔都有戴,所以就戴埋上身,因當時好亂。
控:點解仲花時間戴?
D1:戴好快。

控方指出:
勞工手套屬於被告並不是執(不同意)
是用嚟扔磚搬嘢(不同意)
泳鏡係集結時保護雙眼(不同意)
手袖用途保護雙手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不同意)
未用口罩是有需要時掩飾面容(不同意)
灰紅衣是後備衣,可更換掩飾身份(不同意)
去灣仔銅鑼灣一帶是參與集結(不同意)
喺灣仔298號,316號附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
目的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同意)
透過留守蓄意成為其中一份子(不同意)
留喺現場係鼓勵在場其他集結者(不同意)
目的係壯大聲勢(不同意)
並非無辜被困(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無覆問,無其他證人,D1作供完畢。

D2代表律師指自己有感冒,申請明天下午才開庭,控方不反對,但李官希望上午開庭,擔心時間不夠,最後同意下午開庭。

[15:34]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14:30 同庭續審,將會由D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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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尋找缺口離開
四大出口都無法離開,其後想沿育才路搜尋沒有雜身阻塞及冇示威者的缺口離口。其後女友來電,指回到家中,我同佢講唔好擔心 就算冇路 都會等到聽朝 相信警天光前會平息衝突 因為聽日都要番工。
兜了一圈,見同暢運道好大分別,好平靜都搵唔到路,便返回平台,想找個沒有人的位睇下網上消息,睇下何時解封。
當時約1130時在VA core對出。坐底後想取手機,發覺褲袋入面既電話謙失。好害怕,全部紀錄及與女友旅行既相都在手機內,在理大兜圈影既相都遺失。 也倒晒背囊的東西出來搵,見有深藍風褸便穿上,也搵到並將頸套掛在頸上,因之前經百步梯都噴到刺鼻味。

▶️第二次走入A core
約0100時,因平台有鐘可望到時間。執完背囊沿育才道去找手機,最後仍找不到。中途遇見記者,向他借手機打番自己,電話通了,但未有人接聽。
當時不知所措,想回家,其後走到百步梯暢運道想觀察衝突是否平息。走到百步梯後見仍平息仍有煙,比早前味道更濃,於是用頸套,試下可否遮一遮個味,最後發現遮唔到。 最後都無法離開,認為上回校園會安全。至於頸套則掛在頸上。
之後去過尖東橋及紅火橋仍然無法離開,做往體育館休息。當時約0230。
館內百數人在休息,由於不想與他們一起。便去飯堂找個少人地方,休息片刻。

▶️飯堂休息
約0300時,見飯堂內有直播有記者,問另一記者借手機聯絡女友發報平安,同佢講唔見電話先覆唔到信息,等警平息後,就會行出去離開 。
當時見飯堂有護目鏡及未開封的濾濾,因記得早前用頸套都防不到,所以照攞。其後得知自己只取了濾芯,當時只想攞完就塞入袋,以防不時之需,之後也沒有用過。

▶️再次經A core離開及被捕
幾0500時,見直播畫面顯示A core範圍平靜,認為警方可能平息衝突。便離開飯堂沿育才道行去A core想離開。見天開始光。
離開時,暢運道科學館道尚算平靜,大字字也不見衝突,就如本算計畫,跨過暢運道往科學館道行人路。
當急步走到行人路,聽到槍聲後,有煙霧係旁邊散開,因裝備,隻眼好辛苦。
見暢運兩邊都有人衝來,眼鏡被撞跌,本能反應走入校園,認為較安全。 之後轉身面向噴水池向校園,急步行幾步,突然比人從後襟底。是在行人路被襟底,沒有戴手套。
其後有人捉住我個頭噴液體,感覺很刺熱很痛。他們很大力襟我落地。有人大叫「警察咪郁」有幾個人用木棍打背。其後被人面朝天背向地拖行。 有向他們表示好辛苦,眼好痛,索得好緊。一段時間後,有另一警過黎洗眼同換索帶。

▶️影證物相爭議
其後被帶到警署,見完值日官後被搜身,去到帳蓬物體除去身上衣物,只淨底褲。 其後帶去影相,以不同角度及持不同的備影相,例如背囊手套。
只記得有一男一女警負責影相,因為當時無戴眼鏡,所以認不到人。 當時男警叫我攞一大袋證物袋等影相。

🗣林官關注為何佢叫你做乜就做乜,又肯戴手套。明明跟據你證言,講過從來都沒有戴過手套。 被告指第一次被捕,不知可以拒絕警方影相要求。確認沒有聽過警察講過該權利。

▶️FYP
主題變疫情下的香港,即善終服務冇做,社會議題又唔做。因自己對社會議題也不太熱忠。
整份報告由自己撰寫、排版、影相。

▶️有否邀請女友作供
與女友在案發後分手,當時女友封鎖了自己的全部聯絡方式。 上過女友家,其父母表示搬走了。無法找到女友作供。

🗣林官關注最後一次實體面授科程的日期。
被告指2019年11月便沒有面授課程,其後再沒有面授,直到畢業。 再次踏足便是交實體報告。
林官再問全組有多少人。被告回答兩人,由我交,成份報告都是自己負責。
12月分手後因搵唔到女友,沒有與她商量報告。

辯方最後向被告指出:
-有沒有參與或鼓吹暴動? 沒有
-在裏面有沒有同人傾計,除了2次借電話?沒有
-有冇任個時候走出暢運道行車路?沒有

🗣林官問最遠走到邊。被告答噴水池對出行人路,靠近行車路的一旁。

🔸D2辯方盤問
被告澄清飯堂正確位置是在VA core

控方需時整理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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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鄧國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31-63)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20200501金鐘 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年6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2月29日被拒絕。終院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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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麥(22)🛑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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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4/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8/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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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38/33]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4/1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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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開庭

A20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主控助手不在,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午作盤問,嚴官批准。

[10:20] 休庭

案件押後至14: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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