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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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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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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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9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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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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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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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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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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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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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5/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9/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代表律師上午需先往區域法院處理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3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D5因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放棄保釋即日還押。
D3及D9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000 進行裁決,同時安排10月5日1100 作判刑,法庭會致函通知其他正在還押被告。

💛報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5/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6 開庭

辯方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早先安排傳召一位D3品格證人作供

📌DW1 廖小姐作供(D3友人)
🔸主問
兼職在香港大學校外課程教學,同D3在九十年代是大學同學,在學生活動中認識,也認識其妻,皆為大學同學。同二人每個多月也會在聚會中見面。認為D3是個善良的人,肯幫人舉例如疫情時協助買口罩並駕車送上家。讀書時哮喘也上有竉物朋友家中修理音響,對家人或有發脾氣但從沒有向朋友發脾氣或使用暴力。也是個守法的人,寧願公司不接生意也不肯答應去參加圍標。覺得D3沒自信膽小,在學時不做team head 因怕失敗。

2019年彼此通訊羣組,D3沒作激烈討論,只係𨍭發新聞多。知道2019 年12月30日被捕感到震驚。案發後發現D3夫妻FB頭象轉黑色,查問下知一家三口被人起底,資料被人放上網。

🔹盤問
-認識D3有卅十多年,同意對D3心底諗法不知及對不同人可能有不同一面。
-朋友羣組中有轉載新聞,多人反對政府做法,自己也反對但沒有去參加示威。
-認為修例時警員有使用過份暴力,自己同情示威者,取態同D3一致,2人政見也算是黃絲,追問下同意D3比自己更黃
-沒有聴過D3說「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如有說會覺詫異。
-同意不知D3憎恨警員程度
- 同意D3不參加圍標可能是驚,沒有勸D3去ICAC報案。
-同意D3在學時不擔任team head 可能是低調、力有不逮。
-同意不知本案涉及之羣組內對話內容,但同意平日對話中D3有用「黑警」,有咀咒其他人。
- D3轉載新聞有附加評語如鬧死黑警,同意D3對扔汽油彈,雜物示威者冇批評
-不同意作供是協助D3脫罪
🔸沒覆問

📌D1 繼續作供
🔹盤間
-羣組對話討論純粹講笑因不滿警員不守法,如100分為最不滿,D1同意自己、D2及D3也有50至60分
-同意自己19年6月後才用「黑警」形容不守法警員。
-引用多段討論如D1指「掟石頭落去」是可傷人,D1 指是同勤開玩笑,當時冇想咁詳細
-知道誰是譚得志(快必),冇留意「黑警死全家」是由其最早講。自己打訊息冇考究用詞因對象只有幾個人
- D3訊息「成個警隊無一個係無辜」,冇同D3更正全部也是黑警。有人打「無差別襲擊警察家人」,「一個星期去警察宿舍放一次火」,D1 指盛怒下發洩不會認真考量所用字眼,自己當時也非留意沒有逐個訊息看。
-不同意自己打「革命」是指「時代革命」,只是反對國家政策而採取行動
-當時沒考慮過另開一group 以開玩笑討論反修例運動,同意羣眾對話內容涉及傷害性,如整炸彈、汽油彈,
-同意不知群組每個人說話是講真定假,沒想過有人會跟住去做,同意自己有疏忽、大意。

1254完庭,下午不開庭明早1000繼續,預計明天可傳召D1 品格證人及完成D1 控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5/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部份內容從缺)

11:12 證人文督察已在作供中:

🔸辯方盤問

證人無印良現場係咪有好嘈雜嘅聲音,淨係知好嘈。喺馬路唔係好聽到,越行越入就聽到。聲音來源唔係揚聲器。

無印象當時入到廣場中間同馬路之間有無車輛停泊,睇唔到廣場同路口交界咁遠。無留意邊度最多人。

證人身處位置後方有行人路去麼地道小徑,和百周年花園小徑位置,入到去果時見有人想行去百周年花園,無人行去麼地道小徑,無印象有人從證人前面行過,唔知有無人從後面行過,聽唔到任何人叫過路上行去嘅人停低,如有人行過,證人唔會叫佢停低,只會叫佢走。無聽到或睇到有警員叫在場人踎低,證人自己都無。

睇片段,位置係華懋廣場向新文華中心位置,證人在廣場時無留意該段行人路狀況,好後期見有另一啲頭盔,但唔知咩部隊,答唔到實質時間係幾時發放催淚煙,去到叫埋百周年公園啲人走,跟住證人都走,就見到有防暴頭盔喺遠處出現,時間上唔肯定係咪好似蘋果片段所見到嘅防部頭盔;睇唔到唔係因為有車阻視線,一路睇唔到有其他部隊。

睇辯方證物D2(1)照片,確認第5張相是百周年花園小徑,有間7-11喺度,另一個角度影去是第7張相,確認當日有路經該小徑,但真係唔知有7-11,因為無留意隔離。

🔸D9代表盤問
睇P244(2),放催淚煙後,證人唔知到之後人多咗定少咗,唔知佢哋有無離開,因好多路都可以離開。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冇覆問。

[11:35~12:02] 休庭

女警 24033 戴顯橋(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屬西九機動部隊Y連第4小隊,簡稱Y4,需要當值。上午8時9分接指令到尖沙咀百周年公園執勤。約0815時喺麼地道72號落車,0816時同文新龍督察同警員18693沿華懋廣場進入。見大量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位置。大部份人着深色衫深色褲,手拎雜物帶長遮,示威者向證人同文sir方向行過來,長遮是開着的,遮係向水平線。文sir指示18693舉藍旗同用擴音機叫示威者散去,否則會用武力。藍旗作用是告知此遊示是犯法,叫佢地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

示威者無理警告,繼續向證人方向行過來,當時應超過100人,文sir指示證人向示威者方向發射一粒催淚煙,作用係拘散佢地,證人拎防暴槍向近hotel icon位置發射了一粒催淚煙,發射完後部份人向科學館退後,部份人向百周年公園逃走。約1-2分鐘後證人同文sir同18693返百周年公園支援返自己小隊。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辯人一進入科學館廣場,第一眼見到係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

睇由控方提供的圖MFI 1,律師指出關於第一眼見揸遮人群階段:於新文華中心對出行人道。睇D2(1) 圖2,見到科學館廣場同科學館道交界及東方錶行,對出見到是行人路。
證人當時淨係睇到前方嘅嘢,當時科學館位置有少少遠,同埋前方淨係集中喺近華懋廣場一邊,所以新文華中心睇唔清楚。

律師指以下係發射咗催淚煙階段:發射完後,有無留意有群眾喺東方錶行外行人路跑/湧過東方錶行行人路?
證人:東方錶行已經係睇唔到嘅範圍,同埋前方示威者是開遮,睇唔清楚遮後情況;唔記得廣場嘅停車咪錶當時有無車輛,唔記得車輛有無阻擋。

此被告代表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睇235(1)片段。片段內見唔到證人自己。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辯人作為發射員,發射前無大聲叫fire,因為呀sir已畀警告。發射完後見到示威者後退去百周年公園方向;證人在場留左1-2分鐘,其後見到警察同事喺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即係入咗科學館廣場先離開。

證人無留意示威者退後時,有無出現混亂或推撞。
盤問完。

🔸另一被告代表被盤問
喺發射催淚煙前,身旁無人走動想去百周年或麼地道小徑,注意力比較集中望前面。唔記得證人、18693、文督察邊個最先行入科學館廣場;唔記得有無人迎面由華懋中心進入科學館廣場範圍,無印過入到廣場範圍現場是否糟雜,證人有帶頭盔,但唔會減低左聲浪效果;無印象有無叫唔好走或踎低;無印象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面向新文華中心有示威者被圍堵。

🔸D9代表盤問
開槍後留意到人群後退,部份人沿南洋中心往百周年公園後退,部份人無留意,另一部份人退後係科學館道,但有無離關就睇唔到。

分別代表被告4和6的2位代表均沒有盤問。

辯方盤問完成。控方無覆問。

⏺️傳召PW7 陳家豪(音)督察(即列表中第5位)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是西九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0808時收指示拘捕示威者。0815時到達現場,當時小隊約35-40人。當時仲有Y1小隊。落車見超過100名示威者聚集,當時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位置。大部份人穿黑衫黑褲,有啲戴口罩面罩,喺度叫喊口號「黑警死全家」及其他粗口說話,當時約10-20米距離,見到一片混亂便作出警告:指出現場是非法集結,命令立即離開,否則會用武力作拘散或拘捕,有用擴音器,畀完警告人群無離開,意味有對抗形勢,見到前排一堆人用遮形成遮陣,遮是打開的,指向警方防線方向,跟住證人等向前推進,包括Y3同Y1小隊,同Y1小隊指揮官溝通後,將示威者圍堵喺華懋中心對出,由Y1指揮官對佢地作出拘捕。共135位人士分別送往深水埗及紅磡警局。

1257完庭。下午2:30再續。

💛感覺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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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雷(41)🛑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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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續審 [2/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6/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袁(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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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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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2/4] 已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6/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李運騰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雷(41)🛑服刑中

控罪: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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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交出$7000保釋金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天警署報到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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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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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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