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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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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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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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陳官稱昨日17:30收到控方信件。

控方表示在預審時,法庭指示要在10月9日將同意案情傳檔法庭,但仍然有議題未能確認,辯方要今日先覆到,控方未完全準備好,開案陳辭要待確認,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可以大幅減少傳召證人,由二十多人減至兩至三人,節省法定時間,有一個證人係辯方要求傳召。

陳官問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咁邊個爭議?主控稱因為D7有未被使用的證據,近期控方改為使用,因為加咗新證據,今日辯方需要時間攞指示。

大擔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開案,得悉辯方無反對。

控方另申請將林卓廷分拆出嚟的案件,合併/還原至本來案件,法庭批准。

審前覆核有命名PW2 女子A有匿名令,法庭會安排。

主控表示開案陳辭中要播出兩段影片,唔多過90分鐘,辯方反對,稱與案無關。陳官問PTR有無提及,主控稱片段係控方新增,係基於上訴庭案例,指法庭要考慮「大環境」,片段係當日在上環、中環和維園發生嘅事。陳官問辯方邊個反對,主控只知辯方代表反對,唔知邊個,陳官續個問,結果係全部辯方立場一致,不爭議影片真實性,不爭議連鎖性,反對與案相關性。陳官指示雙方提交爭議嘅書面陳辭。

案件管理
因法庭坐位有限,雙方人員坐到好迫,部份律師團隊要移師視像庭,主控向法庭建議封閉一行公眾席給控辯雙方,陳官接納,表示會封前兩排。

控方再向法庭申請取用一間證人房放置大量文件,辯方亦有同樣要求,陳官稱出咗32庭,唔係佢決定,辯方會去信法院申請,希望陳官「幫口」。

D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未被傳召的PW4,另表示有片段影到女子A,控方唔知點解有傳媒攞到閉路電視片段,會將影片打格,陳官稱如果影到女子A係路人甲,大家未必知,盡做。

D3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所有被告申請在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獲批。

D2代表李大律師表示多次去信控方,申請傳召DCCC5/2022 案件中的PW5匿名證人,但未獲回覆,詢問控方立場,主控正想回應不同意,被陳官截停,問李大律有無在PTR提出,點解PTR之後唔提出,點解第一次起身唔講,係咪要法庭介入,希望雙方自行解決,提示咁做法有機會引致證人身份暴光。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09:30再訊,會先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有結果後控方再作開案陳辭,本案各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A1因另案還押。

[10:35] 休庭
【10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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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1日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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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內容:
- 控方繼續播放CCTV -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 03 鏡頭射向彌敦道方向 ,CCTV 顯示由22:33:51開始,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警方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佈防時人群情況(按:見有tg,警方電筒照向人群,有反光衣記者,不同裝束人士進/退,後見警方從彌敦道南左轉往窩打老道西推進)

▶️窩打老道禮基大廈
Tokyo salon CCTV cam01(和cam 03相反方向) 鏡頭由窩打老道東射向西面方向,CCTV 比實時慢20分鐘
- 指見對峙和驅散情況

▶️黃智先(音) 脊醫CCTV cam 03
近油麻地 B2出口,榮徳大廈,鏡頭顯示和實際時間相若
- 指見示威者擲汽油彈,木板搬向彌敦道

▶️田記牛腩粉麵CCTV
鏡頭由碧街射向砵蘭街
- 指畫面見有人聚集,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來回,後有藥房關門。22:40~52 見路面有人以槌向一商店,並入内搬走一些物品和木梯;有板放在手推車搬出

實時22:54-23:05 :
- 指見有人於店前拎了狀似滅火桶和油漆礶

23:17-23:27:
- 指見示威者彌敦道方向擲物,並往碧街西逃跑,後有警方照電筒並作警告。有tg落砵蘭街路口

▶️東南樓CCTV cam6
鏡頭為碧街南向西北方向,實時23:22-23:29
- 23:26:37有人點着了一汽油彈,擲向鏡頭外位置;23:27:17見警員和示威者糾纏,此警員23:27:26舉槍

▶️ 東南樓CCTV cam 7(和cam6相反方向)
鏡頭向in n out / A1 出口,西面碧街路口
- 指同見糾纏情況

▶️匯港通外幣找換公司CCTV
CCTV 慢實時15分鐘
- 指見警方到A1出口,把多人控制在地上(按:眾人雙手放頸後,坐在地上),有反光衣人士離開。

▶️RTHK
鏡頭北面影向南面,交通銀行影過去
23:33~23:3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此時已有警方防線

▶️大紀元
22:02~22:27 - 指見彌敦道窩打老道有人聚集和警方推到文明里情況;警方由加士居道出彌敦道經永星里,未到窩打老道階段可見有消防。行車路有人由北傳一些物品/傘向南面

23:02~23:27實時
- 由北向南睇示威者向警察方向的行為;可見窩打老道西邊向十字路口方向情況

- 已播畢所有片段 -

📌認罪被告求情日子: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
- D20 同日會再有求情陳詞補充 -

📌明早於25庭09:30續
- 早前還押的被告繼續還押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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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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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續審 [4/2]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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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4/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3/2]
🔺非即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及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A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特別事項裁決:
就辯方反對呈堂的數十張相片,法庭裁定該些相片與案件議題相關,而法庭可以就使用相片之比重及證據價値作出適切評估,因此裁定相關證據可以接納。

📎控辯雙方簽署第二份同意事實,確認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曾向被告人展示某些相片。

📌PW2 警員x (受害人男子A) 作供完畢 ,沒有盤問

PW3及PW4 將於 星期五作供。

💛感謝報料💛
【10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5]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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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015前內容從缺]

🔹主控將在播放影片過程中的截圖,宣讀其標記編號作為證物

其中有被主控指為示威者傳送滅火筒、傳送木板、搬走油漆、警方於咸美頓街設置防線、所拍攝被告人被捕後的衣物截圖(包括D1,D2,D3,D5,D6,D7,D9)等

主控一面宣讀證物編號,一面描述證物截圖內容

[1100-1137早休]

📌案件管理
🔸D19法律代表要求法庭安排辯方證人傳票3張

🔸D6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第64, 66, 67, 107號證人證供可能屬傳聞證供,證明社會上有新聞公告、消息發放及有1111發放的訊息,此等證供可能與本案並不相關,反對傳召出庭

🔹主控反駁為何在審前覆核時,辯方不提出反對,並要求辯方需要發出書面反對

🔸D6代表反駁:希望控方能提出這些證據與本案的相關性是甚麼?如果只想證明社會上已有充分認知現場屬有問題的地點,被告人不應該去的話,在法庭認為司法認知已經足夠的話,傳召證人去再證明有資訊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另外,代表要求澄清控方的立場是甚麼?證供會使用到甚麼地步,用途是甚麼?不可以作為
“here say use “,不會可以證明他們所發放的訊息就是事實!相關性方面,有證人口供提到大老山隧道的交通情況,相關性是甚麼?

🔹主控反駁D6法律代表,該些證人將會為自己的經歷作證,不是只屬傳聞證供,並要求辯方以書面提出反對;相關性是當全港好多地區都有交通問題,所以就不應去彌敦道一帶!
另外有兩位辯方法律代表都支持D6代表的反對。

📍法官回應她曾讀過一些案例,無論在審訊期間及判詞中,這些社會消息也曾被提及;所以她會容許這些證人作供,至於可以用到幾多,她覺得由於辯方代表去可以參與盤問,應該不是問題。

⏺️傳召證人PW1葉佩珊(音)
🔹工作崗位: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負責收集各部門的公告上載到政府新聞網站,表示公眾可以上政府網頁看到政府公告,而案發當日也是她負責發放政府公告。

主問完畢

🔸D1, D3, D17代表盤問
證人雖然有處理新聞公告,但不代表所有香港人都會接觸到那些政府新聞稿,證人回答:她不能答這個問題,
證人表示沒有系統及數據能證明有幾多人讀過那份新聞稿,她也不會知道本案被告有沒有看過公告。

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PW2(本案67號證人)程雅詩(音)

🔹主控主問:
證人目前崗位:九龍總區警員,已加入警隊15年

證人表示警方有在社交平台(面書、推特)分享帖文,2019年證人都有瀏覽面書及推特的警方帳戶在這兩個平台的資料,警方在這兩個平台上的帳戶是公開的,證人曾在面書及推特上搜尋過有關警方的資訊,並將它們列印出來(證物P004),是專業擁有者上載的彩色圖片及文字,她表示她是把香港警察在1118當天發佈的帖文列印出來。

當主控問證人作為專家,有關帖文下方點贊是怎使用時,辯方法律代表提出反對,表示證人只是用家,並不能回應與有關面書的功能的提問,並舉例說即使帖文下方寫有4千幾個贊好,也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也有聽過類似買”like”的情況!

主控回應午休後他可以修訂提問

[13:05午休]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如大選,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是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之轉推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𨍭發過,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拾到使用,又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繼續作供,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相關,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等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有貼文介紹自己攝影興趣,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是自己寫。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華碩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用新版視窗而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及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轉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可說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應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記得自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而發現,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一定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到貼文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說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可以知有人like 及轉發帳戶貼文,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提出疑問,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相片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但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其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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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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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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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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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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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范(27)🛑已還押2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7/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杜(21-27)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9/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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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9/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7/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職員通知今日改在第29庭處理本案

📎D1特別事項陳詞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等自願性,反對招認呈堂,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重點補充。較關注是:
1)膳食投訴
D1只在晚上進食過,而警員將飯放地上猶如餵狗,辯方不是指因此身體健康受損,而是警方不尊重、不給予應有權利
2)歐打
警署內被警員批踭打心口,由懲醫官檢查後指稱有痛但冇表面傷痕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星期五1430 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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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案件管理
陳官在明天(17/10)下午和星期四(19/10)下午要處理另外案件,不會開庭。因控方證人減少,有信心在預定審期內完成審訊。

陳官稱法庭在星期六晚上收到控方陳詞的傳真,在星期日黃昏收到辯方傳真,但法庭並無辦公,今日早上收到正本和案例。

今日會處理兩條片段的呈堂,希望今朝可以有決定。控辯雙方同時表示還有承認事實要處理,會影響盤問。

📍答辯
主控表示今日可以開案陳詞,陳官指示先做被告答辯。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問各被告是否明白和是否認罪。A1 林卓廷:「明白,我無暴動,不認罪❗️」,即被陳官制止,只可以回答認罪或不認罪,唔可以講其它;其餘各被告均表示明白,不認罪。

控方讀出陳詞大綱,法庭雖然可引用司法認知,但並非了解每日每件事,播片係協助法庭了解當日事情,重點指當日各區有遊行示威,警方在各區佈防,警力簿弱,元朗人穿白衣保衛家園,各被告不是家住元朗,從不同地區「專程」前住元朗站挑釁,A1在當晚曾至電警長7520查問,警長叫A1唔好入元朗。

陳官問控方這兩條片段有無在同類案件爭拗過,主控遊花園後承認無播過;陳官稱法庭有自己的司法認知;另指「專程」這字眼不是中性,會引致爭拗;亦確認片段影唔到各被告,會爭議關連性。

陳官建議兩條片段名為PP7K & PP7L。

🎥PP7K iCable news,第一段中聯辦外示威,掟雞蛋和黑色油漆,有人在後門堵塞馬路;第二段林士街停車場,警方舉旗,開槍,發射布袋彈、胡椒球彈。

🎥PP7L NowTV 直播片段,全長11小時,橫跨21日晚上至翌日,選擇播放75分鐘。

第一段下午約四時許,播5分鐘,從高空拍攝維園民陣的遊行,人群聚滿足球場,記者在崇光百貨門口,和軒尼詩道鵝頸橋位置做報導。

第二段下午18:28,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各區遊行位置的情況,大致平靜。

第三段晚上19:32,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有中聯辦門外,無明顯衝突。

第四段晚上21:20,播放20分鐘,畫面分兩格,警方在上環消防局驅散示威者。

[11:05~11:30] 休庭
第五段晚上22:00,播放10分鐘,警方後退至林士街天橋底佈防,持長槍、盾,有立法會議員、社工在場,初期場面平靜,後來舉黑旗。

第六段晚上22:20,播放20分鐘,控方指時間與元朗站暴動重疊,場面同上,社工嗌咪叫警方保持克制,3分鐘後射TG,雙方對峙,有人叫後排人士唔好掟回警方催淚彈,因前面有社工和記者。

第七段播放器時間10:40:28~10:44:28(無講實時),地點係元朗南邊圍,旁白:「約百名防暴企在安全島,只係做戒備,無接觸南邊圍入邊嘅人,早前有受傷嘅年青人坐車走咗,現場已無黑衣人」,畫面去到最後係天水圍警署落閘,外邊有人群。

[12:10] 辯方由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陳詞,片段播放範圍與片段長度不同,假設只係倚賴播出部份的畫面,而作出反對。

兩片段不是案發地點,片段提供嘅偏見高於證據價值,根據控方於2020年12月31日的案情摘要,指在元朗有社會事件,當地區民表示關注,案情係建基於元朗,今日擴闊到全港。

片段嘅相關性,主要係同要處理嘅課題起重要關連,撮要講在元朗站,睇唔到點解要知大環境,當日早上不在元朗發生嘅事,似乎不是大環境。

如果法庭接受控方說法,被告選擇在警力緊張嘅時候去元朗,被告去元朗嘅目的和結果,法庭要推論被告有無背影和意圖。

陳官話事件客觀存在,控方有講法,法庭唔一定接受。多次追問辯方如何理解司法認知,接唔接受721當日除咗元朗,有其他事情引至本案?辯方不爭議事件真實性,重申只係爭議關連性。認為法庭提出要考慮事件性質係危險課題,控方嘗試以fishing exhibition 方式展示證據,讓法庭有機會無意哋選擇證據。

控方稱A1與警長有對話,睇唔到同片段呈堂有咩關係;稱警力簿弱,港島好多事發生,A1選擇入元朗,片段無提警力。

A2 大律師補充,客觀事實,721各區有事發生,亦有多區無事發生,客觀哋係咪要報埋。陳官稱使唔使報埋有人行山呀?客觀:唔係與主觀相對,只係有事發生咗,改變唔到。

A3~A7 代表無補充。

[12:36~13:00] 休庭

📍片段呈堂裁決
控方指案發時間22:45~23:03,認為片段可以舉證被告目的和意圖,係環境證供之一,撮要只談及元朗,辯方指維園、金鐘、上環無關連性,傾向性偏頗,高於證據價值。

暴動案不同其他罪行,接受某日有事發生,不能抽空、不用考慮其他事情,片段無針對被告,無顯示被告面容,係新聞紀錄,不是杜撰出嚟,不能充耳不聞,作為專業法官,不會對被告有立場,裁定有關連性,可以呈堂。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8/10) 09:30 續審,由控方作開案陳詞。

==========
直播員按:大環境包唔包白衣人在括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便衣警察視而不見;廚師被白衣人打;軍裝警員在元朗站掉頭走人;這些事與本案有無關連性?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已還押24日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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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89

控:被告沒刑事記錄,已呈上背景口供。
辯:同意背景口供內容,求情方面採納書面陳詞,除澄清家人現時年齡外無補充。
官:被告雖然表示後悔,但認為只是發洩情緒,不承認有煽動意圖。
辯:被告現已不再堅持這說法,可撤回相關部分。

判刑:
控罪一
量刑起點7個月監禁
控罪二
量刑起點10個月監禁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9/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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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今日進度]

辯方案情
📌D3作供
🔸主問
交代同汔車whatsapp群組中自稱會計師的PW1 陶先生(真正職業為執法人員)認識及聚會情況,見到他用無人機拍片也跟隨買了一架,陶先生在反修例前活躍於聚會,社會事件之後便不再活躍。
🔺注:《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無相關專業資格者自稱「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professional accountant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事發前9月29日D3因身體不適被送醫院,留院至10月初,找不到病因需不時覆診,呈上入院紀錄。出院後狀况仍有頭暈需在家休息2星期。當時神志清醒只是睡得不好,在家多看電視,㩒手機看新聞。在10月1日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中警方開第一槍,個人很嬲認為毋需開槍,承認開始對警察作為不滿。另外一單在10月6日有的士司機撞向途人沒有被捕也有深印象。

WhatsApp 羣組發放及轉發訊息包括一個視頻記者拾到警方使用過期之催淚彈,自己一向有哮喘所以較關心轉發,多篇訊息只是根據當時從媒體報道知道如新屋嶺強姦,執法不公平不滿而發出,沒法去證實內容,自己也替很多未來棟樑因示威被拉可惜,內心也不舒服。就其他同D1 及D2訊息向警員掟單車、強力膠水等等解釋並不是認真,只算吹水戲言,沒有意圖傷害警員或其家人,也非煽動其他人去做。

事發翌日起身收到大量騷擾電話,有其姓名,住址及汽車圖片。之後社交媒體被起底要改設定,滋擾去到2020年底,持續有一年。

D3當日休養中,補充組內訊息只打算同熟悉的人發洩當刻無力感,如今知道出言不遜,事後感後悔,完全沒打算傷害其他人。

控方要求押後盤問在明天開始,會在一天內完成,由於已經沒有其證人,預計辯方案情亦會完結。

明天1000 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答辯
兩位被告皆不認罪

開案陳詞
沒有讀出

承認事實

📌第一份P12:
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警長34053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警方沿彌敦道進行掃蕩,2317時於彌敦道610號位置圍封77人,當中包括本案兩位被告人。

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自豉油街相隔距離110米。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相關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依賴當中分成20段、各長1分鐘的片段;畫面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若。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2,39張截圖為P2a。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0:23-22:20:40、22:47:18-22:47:30與22:49:40拍到D1出現;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9:48-22:32:00、22:25:19-22:25:40與23:13:13拍到D2出現。

當晚現場有不同傳媒拍攝、直播。獨立媒體的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3,相關截圖為P3a,SocREC YouTube片段為P4,相關截圖為P4a。獨媒片段顯示時間2239-2309比實時慢約1分14秒;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54時拍到D2。SocREC片段播放器時間03:15-03:35實時為約2250時。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5。

2020年3月1日0020時高級督察余承豐在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當時D1身穿灰色長袖衛衣、內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運動鞋。他被搜出管有一瓶10毫升生理鹽水。D2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樣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拘捕,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間條T恤、灰色長褲、運動鞋。兩位被告被捕後分別拍攝了6張照片,照片如實反映他們被捕時衣著配備和管有物品。當時被圍捕的77人其後都有在警署拍照。

📌第二份P14:
由偵緝警員攝錄警方行動的片段P13記錄了2339-2352時於彌敦道610號外情況,反映D2被捕時衣著,相關截圖為P13a。

辯方身分爭議
在沒有同意的畫面中衣著相似、控方指稱為D2之人士,辯方爭議身分,其中2250時好望角大廈片段有「關鍵一分鐘」拍到控方聲稱是D2向警車投擲物件。

傳召PW1 警長34053 陳斌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PW1 負責駕駛車牌VT6909的銀色七人私家車,2240時從太子警察遊樂會出發至旺角一帶。同時共有3輛警方車輛出勤,他駕駛的是尾車。

約2248時他駛至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兩車停下,他也有停車。他見到該處有好多人聚集,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位置見到黑衫黑褲人及其他人向路面投擲雜物;3輛車上的警員落車,沿彌敦道追入山東街,他本人則留在車上。他見到有人用雜物、竹枝掟向前車(車牌VP473)。

他落車,望向彌敦道北行線見到約50-60人在該位置聚集,用物件掟向警方車輛,一邊走近一邊掟,於是掹槍戒備,並向前方人群發出口頭警告「唔好再掟嘢」、「唔好再埋嚟」,但不被理會。他當時著便裝但有警察背心,亦曾一兩次大聲表露自己警察身分,但人群沒有反應,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

他見人多勢眾遂返回自己車內,稍後3輛車皆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離開。他不清楚落車追捕的警員有沒有表露身分。去到安全地方後他落車檢查,發現車輛有多處損毀:車頭冚、車頂、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弄凹,而當晚出車前車身完好。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約2249時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位置情況

(直播員描述:黑衣人以工程圍欄堵塞馬路期間,3輛警方七人車駛至,黑衣人逃走,有人以竹枝等物件擲向車輛。)

🎥播放SocREC片段P4
警車沿彌敦道駛離現場情況

3輛警車被襲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都有人從左右兩方投擲雜物,其中一名黑衫、白底黑鞋男子用腳踢車門,亦有人向車飛遮。

🔸D1盤問

案發當晚2248時PW1駕駛的VT6909是私家車、沒有警方標示,一般市民從外觀上不能看出是警方車輛。他不清楚2235時之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是否已被警方確定為已發生擾亂公共秩序;他只收到訊息多人聚集、但不在固定點。他不知道警方約2313-2317時曾向在山東街和豉油街之間的彌敦道集結人群發出一連串警告,要求他們散去。

🔸D2盤問

他主問時稱,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沒有分隔物,只是指他自己停車的位置,因接近紅綠燈位才沒有分隔物。

傳召PW2 高級督察14842 余承豐
案發時職務為港島總區內部保安部第二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30時PW2穿防暴裝當值,本被派駐港島區,2235時被調派到旺角——他個人認知與「8.31事件」半周年有關。未到現場之前,他收到資訊得知現場已出現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主要幹道堵路與霸佔行為、焚燒鐵馬、襲擊商舖、塗鴉等。(D2關大律師指出,上述行為基本上只是證人聽返來,屬背景資料。)

🌟在王官查詢下,PW2解釋其所屬「內部保安」即負責防暴工作。)

他率領的小隊有41人。去到旺角後他於2258時被委派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於南行線面向尖沙咀方向設防(北行線由其他小隊負責),防止其他人進入,準備沿彌敦道往南向尖沙咀方向推進;以他理解同時會有其他隊伍(機動部隊Z大隊)沿彌敦道從反方向推進。

以他目測,豉油街至山東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有約150人聚集。當時警方推進中,但「激進示威者」、「暴徒」以粗言穢語與警員對峙,致推進行動緩慢;推進至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終將示威者「閘住」。他和小隊在彌敦道山東街位置,Z大隊則在豉油街位置,把人群夾在中間。

他在截停位置停低後,由2313時至2317時多次向群眾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因當時已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但群眾沒有因而散去。在彌敦道610號最初扣留了約100人,期間有部分人逃脫;現場經搜查和盤問後最終有77人被拘捕,部分人士因有合理辯解或合法理由在現場出現而獲放行。

以他現場所見,行人路與部分車路已被佔領,而示威者罵粗言穢語及以高強度雷射筆照射警方,意圖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D1盤問

案發當晚約2235時他收到命令前往旺角警區,當時收到資訊該區已爆發擾亂公共秩序情況——他不同意這個時間之前彌敦道山東街尚未被警方確定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因2235時只是他收到資訊的時間,並非事件發生之時間。

警方推進時,市民可從豉油街離開,但他發出警告時沒有告訴市民可從哪些街道離開。

他在彌敦道610號外拘留約100人,最終拘捕其中77人,而部分人因有合理辯解而獲放行——部分人是由他本人親自作出查問,印象中他大約查問了十多人,其餘現場被截停人士則由他麾下的警長和警員負責查問;由他親自查問的人當中,以他印象約三份一人獲得放行。他沒有記錄低自己截查人士所提供出現在現場的理由。

🔸D2盤問

當天他1930時開始當值,至2235時收到指示要前往旺角支援,期間一直處於候命狀態;當時所收訊息只是要他前往旺角警區,約2252時到達旺角警區後才收到要在亞皆老街彌敦道設防的指示——他不肯定當時自己身處旺角哪個位置。

2258時他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後不是立即推進,至2310時才開始從該位置向南推進。以他個人理解,由亞皆老街到山東街距離少於200米;他同意亞皆老街在山東街以北、彌敦道南行線有小路可以去到奶路臣街。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3:13:04
未有警員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出現

-23:13:46
彌敦道北行線警員向南跑,南行線亦見到警員
——警方一向戰術都是南北行線警員一同推進。掃蕩不會進入山東街。

-23:14:30
警方已封閉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如市民想從彌敦道離開可經山東街離開,警方會讓他們通過。

-23:14:38
警方正向南推進,PW2本人已離開畫面所涵蓋位置
他在這個階段發出警告。當時他不清楚豉油街彌敦道狀況,知道Z大隊未到豉油街。Z大隊從豉油街以南、近登打士街位置向北推進。

他同意,豉油街行人隧道兩邊都有通道予人通過,而當時他有想過,通道太窄、不足以讓150人通過。部分人無法從彌敦道南行線轉入豉油街,但除此路線外亦有市民橫過馬路(穿過石壆)都可以離開。如市民不欲與警員接觸仍可經豉油街離開,因豉油街當時不是完全封閉。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片段實時約2313時可見,多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與豉油街行人隧道之間的路口聚集;片段實時2314時可見,彌敦道南行線已有警員推進——當時路口人士如要離開,可經行人隧道旁通道,或橫過馬路。他同意片段收錄現場有人說「行唔到」,亦同意豉油街通往西洋菜南街的位置企滿人。警方已封鎖豉油街,但有讓部分人向東離開。

他不同意辯方所指,2313-2317時市民即使想離開也會被聚集人士阻礙;他認為現場人士只是選擇不離開,因該處有隧道,而警員亦容許人離開。他不清楚是否全部人都可以離開,同意某人能否進入隧道視乎其身處位置。

他知道,當晚被拘捕的77人之中部分人沒有遭起訴。

🌟王官要求重播P3片段後表示,觀察到自2314時起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行人隧道兩旁開始堵塞;PW2同意。
傳召PW3 偵緝警員15590 吳國鋒
睇片認人

PW3就案發時間地點發生的非法集結案件進行調查工作,查看了好望角大廈等閉路電視片段。他透過片段辨認涉案人物身分,共認出5人,包括本案兩位被告。

他處理案件前不認識兩位被告,睇片時憑藉二人當日被捕後拍攝之犯人照片作出辨認。D2曾在「踢保」後獲警方暫時釋放,其後律政署決定提出檢控,2022年4月重新拘捕D2的工作就是由他本人負責。案發起他一直進行案件調查工作,拘捕當天則與D2接觸了約3-4小時。

他使用了證物P9、P10(D1及D2被捕後照片)作身分辨認參考,包括他們的正面全身照、背面上身照。他睇片時有留意目標人物有沒有同行者,觀察到D2有一位女性同行者,該位同行者中等身材、長髮,穿長袖外套、黑白格仔衫、黑色長褲和白色鞋,當晚也有被拘捕,因此他同樣利用其被捕後照片(P11)作比對。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2:20:34截圖:畫面中間偏左方人士為D1
-22:29:49截圖:畫面中間人士為D2及其身旁同行者
-22:45:07截圖:認出D1
~2245時:片段顯示本身在彌敦道南行線的警車調頭,向北方駛離現場
-22:47:18截圖:認出D1
-22:47:30截圖:認出D1
-22:47:35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PW3認出D2因其身型、髮型與衣著及其同行者;他所看過片段中沒有其他人有相同特徵)
-22:48:13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
-22:49:27截圖:認出D2及同行者;D1也在畫面出現(按:當時有人正在堵路中)
~22:49:51:PW3指D1雙手舉至胸前、向山東街揮手(王官形容其動作為「前臂前後擺動」,辯方只同意是「有動作」,但不爭議身分)
~22:50:22:D1舉起右手揮動
~22:50:29:據王官觀察,D1走上彌敦道交界處,在另一男子身旁,該男子向PW1駕駛的銀色車投擲物品,而D1揮動、高舉雙手
~2250時:PW3形容,指稱D2走向銀色車車頭位,再走到車身左後位置,彎低身後做出投擲動作

🌟法庭應辯方要求指示證人避席。
關大律師指出,早前提及的「關鍵一分鐘」實質是22:50:14-22:50:33的19秒時間。控方不應有任何引導性問題;警員證供只是目標人物「衣著思疑似D2」、「看來好似D2」,並沒有直接說認出是D2,控方說證人已認到D2有引導之嫌。此外,關於22:47:35-22:49:42時段中證人指稱認出D2與同行者企在街角近水龍頭位置,控方開案陳詞沒有提過會依賴,剛剛才首次聽到此證據,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

D1在關鍵時間並不爭議身分,法庭在考慮時只需考慮D1所做動作。

PW3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二人豁免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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