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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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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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A4的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報告指A4適合勞教中心。考慮過案情、勞教中心的羈留期、A4的年紀、性格、背景、和體格,A4適合進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及後續的監管,故如此頒令‼️

A3,10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A3 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3個月刑令扣減;A10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1個月刑令扣減,但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1個月是A10的刑期‼️監禁9個月是A3的刑期‼️

其他被告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年3個月,A13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4個月刑令扣減,監禁11個月是他的刑期‼️

A6,7,8,14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2個月刑令扣減,監禁11個月是他們的刑期‼️

其他被告因前述的減刑因素而有1個月刑令扣減,但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得到認罪扣減,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2個月是他們的刑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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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16) #審訊 [1/3]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高,徐,鍾(20-61) #續審 [4/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周(51)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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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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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4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20]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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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五庭
#練錦鴻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4 張(16)

同案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還押中。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2

辯方法律代表: #魏俊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0:09]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違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不確定)。
被告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介紹Telegram的使用方法、登入方法、聊天群組…等。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出不同的防疫措施。
一個名為「寧願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存」的TG群組於2022年2月成立,成員以各種形式發布和轉載了各種圖片、視頻、貼文等。群組簡介是「和平、自由、尊嚴要由自己親手戰爭獲取,無得外判」。

群組最初於2022年2月8日設為公開群組,後來改為私人群組,擁有14名成員,被告中包括一名群組擁有人、四名管理員和九名成員。以下讀出四名管理員(同案其他被告)的名稱和登記電話(內容省略)。

D1是群組擁有人和管理員,其他被告都是管理員。被告D4的賬戶名稱是「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起開始加入。

2022年5月7日警方在各人的住所內或住所附近拘捕各人。各人的電話都已登入了案中群組,各人在群組的角色得以證實。D1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員、被告是管理員。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在群組張貼貼文,該帳戶是她的,曾在這個群組留過言。Iphone11是被告使用的,裝有Telegram而名稱是「多啦老鼠夢」,發出所有留言都是她發出。

被告表示明白(練官不停叫妹妹大聲啲啦)

—————
控方再讀出承認事實的附件內容,各被告在群組發出的貼文,大致如下:

D1:
積極帶領討論,宣揚使用暴力、武器
抹黑防疫政策,指稱感染人士遠比黑警打死的數目為少
健康碼是大監獄,親手幫自己套上奴隸
詛咒執行防疫的警務人員及市民
揚言要殺香港人,殺死奴隸思想的人,支持政府防疫人員,甚至自己的家人
鼓吹殺人計劃,要用武器,真正打仗
指稱黑警、奴隸、食環狗
2022-02-15提議把群組由公開轉為私人
建議有需要時向人攻擊時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也可使用辣椒油
公開討論在網上買的刀
鼓吹違反防疫政策
鼓勵向熟手的人買或走私武器
動用管理員移除部分人以免被篤灰
鼓勵買叉,可從合法途徑買
鼓吹有財力的找資源,發起一場大殺,殺死狗官
實施大型爆炸,可在外國網站購買和實施
提出攻擊或殺的對象會以人為目標,不會針對建築物

D2 :
用不同武器攻擊
詢問成員有沒有香口膠等物資,天拿水、玻璃瓶、汽油彈,生果刀可以攻擊人
鼓吹成員要實際行動不是只討論
發起見面以了解不同人的武備水平及分工
分享製作炸彈的經驗
明確表示是枱底嘢,有風險所以要見到面先講
商議屠殺的攻擊目標型號
商議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使用

D3:
有人分享上海人以刀傷害防疫人員,表示贊成表示可以仿效
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殺了推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

D4 :❗️
抹黑表示毒針的時候,贊同詛咒快啲死晒佢
應殺死奴隸思想的人,贊同要殺死支持防疫的人
參與籌劃武裝,商議如何入手武器及存放
商討中有人提議買電槍,對電槍感興趣

D5:
積極參與討論武器作戰商量,贊同D4認為要存,應先買戰術工具
積極協調成員所有的武器
建議用小型飛斧遠攻並上傳照片
參與討論襲擊
有人提議買電槍感興趣
對3D打印槍表示有興趣
積極參與討論附和提議認為應該要見面商討如何攻擊

—————
由於辯方同意所有案情,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舉證完畢。

練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稱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隨即呈上結案陳詞。

練官表示唔明雙方如何處理,為何不早啲畀控方,休庭至11:30。

—————
[11:33] 開庭

控方表示要作回應。

練官指因為被告無作供,正常控方不應回應,但辯方有書面陳辭,指示控方作法律上回應,在12月27日呈交,辯方如有回應,在2024年1月3日呈交,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11:00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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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12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大概內容:被告於17日晚上相約朋友18日晚上到旺角食放題和足療。18號出發途中朋友爽約,自己在車上肚痛,於旺角下車後去了公廁,後因早前聽到叫囂聲,好奇心下想查看究竟。被告後來在油麻地出口窄巷中被人群壓住,後被警方帶到THA拘捕。

- 詳情後補 -

1430續 - 主問已完, 控方指下午還有少量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0]

上午加下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5歲。讀土木工程和形象設計。案發至現在和母親+姐姐同住

▶️相約朋友出旺角食放題+足療

2019 1117晚上,D5以電腦通訊軟件discord &Skype 同朋友打機傾計。續指因18 19號不用番工(海洋公園兼職)/返學,自己提議去旺角食放題。有一朋友應約。並在OpenRice確認開放時間。周姓朋友建議食完嘢去足療按摩,D5 認為建議不錯,並指因工作關係需長期站立,2017年-2019 都有翻職。

▶️出發途中肚痛+朋友爽約+旺角公廁下車

11月18 日約2130梳洗,有化妝帶頸鏈耳環,穿白色nike波鞋。2215-20 從住所出門口,樓下答的士,告知司機兆萬中心落。的士由程翔道至亞皆老街窩打老道交界時,D5感肚痛。到黑布街時周朋友約2235 message 自己告知其家中有突發事件,自己嬲有話對方幾句。因早前肚痛,所以左轉入黑布街時D5有叫司機在洗衣街花園公廁放底自己,證人指收到短訊和落車時間相若,當時收到訊息時間為約22:35 所以推算相若時間落車。

▶️聽到叫囂聲好奇查看
D5 指花園街附近環境平靜,有商鋪開燈,但無深究有無開鋪,有街燈開,有不同人從大廈進出。自己入了公廁,去完約23:00。

自己有諗住回家,但有在意好奇到早前去廁所前聽到彌敦道近佐敦方向有叫囂聲。便沿花園街向登打士街方向行,欲上前睇咩事,想去登打士花園街交界位。及後望向彌敦道方向見到行人路有不同衣着人士,如恤衫+中年漢等,也望向窩打老道方向。

D5見到彌敦道馬路上有人戴豬咀+蒙面在徘徊。自己邊觀察邊行向彌敦道方向。行至登打士街休憩處,入了恆隆和富大廈和休憩處中間的巷,後去南面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觀察到行人路有零聲不同衣着人士。

d5 面向彌敦道望向左邊觀察到窩打老道多人聚集,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交界之街燈無開,現場較昏暗。留意到窩打老道個排人密集,碧街以北則人群鬆散。

▶️ 街燈昏暗 視力不佳+欲獲得更好視野+想拍低示威者行為 - 於是行去A1出口

D5指自己有近視散光,望唔清窩打老道方向嘅地方。D5指見到禁多人,知道窩打老道方向係示威現場。由於自己視力不好,燈光昏暗,自己對示威者抱有厭惡態度,便想上前得到更好視野+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 。

厭惡因工作上同事為政見吵架致工作風氣差,也加深香港仇恨 。想拍底示威者之行為因認為可以轉發俾朋友+發佈上網令更多人知示威者的行為。

被告在咸美頓街原行人路橫過馬路去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南行到達九龍行簷篷位時,見到A1附近有很多人在行人路聚集,包括記者,他們望向窩打老道方向,被告指出A1後面的燈光充足,當時自己認為該位置能夠得到更好視野。

被告再向南方(行幾步?)至A1出口後方的牆。當時望向窩打老道能見得清黃格仔發生的情況,見到有很多火光和煙,見到示威者向佐敦方向,也見到警方防線。

▶️見情況激烈 + 希望離開現場 + 唯被人群壓住不能移動  + 被捕

D5續指當時示威者行為越來越激烈,與以往在社交媒體看到的新聞情況不同,當時無諗住再拍攝,知道朗豪坊有一酒店有紅色小巴站有專車可到梨木樹村,即自己住所,於是計劃首先離開彌敦道入xx(聽唔清)和上海街。

當時自己面向窩打老道,右邊是A1出口和廣豐找換店的窄巷,d5想右轉入窄巷往上海街並向北行往朗豪坊。當想右轉時候,行車線的示威者高速向北面,自己與他們有兩至三米距離。當時還未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在原地企了大約5秒,d5然後想右轉入窄巷。而黃格仔示威者高速向後面(北面)推,被告被人群夾在牆。

d5入咗窄巷一兩步之後,有大批人一同轉去窄巷, 自己便被夾在a1牆不能郁,當回神後想角力時發覺雙腳已被人群壓住。D5指自己是面向住碧街西和A1出口最前排被困人士, 過了5分鐘後開始見到消防員到場,指自己是首先被他們救起。救起時有穿戴頭盔和藍色衣服的警察命令自己跪在A1出口商舖鐵閘位, 面向寶寧大廈。及後陸續有人被救起作同樣安排。

被告指自己有向一警察解釋自己不是示威者只是路過,但不獲理會。有警員拎棍敲打被告前面鐵閘叫安靜,於是被告感到害怕便沒有再作解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希望開始盤問前可有20分鐘小休,但希望「又」休前可以問一條問題。

控方問及旺角放題餐廳名字。D5回答冇特別,喺OpenRice見到有幾間,如兆萬中心之帝王極尚海鮮+家樂坊之「㷫烚烚」。控問有冇預約餐廳。被告回答冇因夜晚食唔使等位。

- 小休 -

被告2019年是學生,於11月18和19日不需返學。同意11月17日已經知道Poly被佔據,附近一帶有示威者及堵路。

周朋友是中學認識的,在馬鞍山和xx (聽唔到)居住。於11月17日和朋友在通訊軟件時有提議係去旺角食,並相約於11月18日夜晚10:30。控方質疑為什麼早一日約第二日夜晚10:30才食,d5解釋兩人皆是學生,而自己零用不多會節儉,夜啲食會有折

控方質疑點解唔約九點。被告回答係即興約22:30。控方質疑17號約定都唔算好即興。被告指22:30較少人唔使等位。

控方問有冇睇OpenRice所選擇的餐廳幾點關門。被告答有,並指部份凌晨兩點關門部份11點。控方問有冇睇「㷫烚烚」餐廳的關門時間,被告回答有睇Instagram講12點閂門,控方問其他店呢 - 回答忘記

控方問被告提及會去按摩的地點何在。被告回答周朋友提議並會帶自己去,自己不知確實地點。控方質疑22:30先食嘢有冇諗過唔夠時間,被告回答周朋友話按摩地方廿四小時開門。控方問11月18日前有冇試過同周朋友食放題和按摩 - 回答有食放題,但冇按摩,回答控方指周朋友想按摩,因為提及之前試過。

控方質疑點解17號要商討去旺角,葵涌同馬鞍山冇放題咩 - 回答旺角更多選擇而且難得同朋友夾到假,葵涌的商場10點會關門而且沒有優惠,馬鞍山則不清楚。

控方質疑去之前有冇打電話俾㷫烚烚或者其他店,指預約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冇咁打算,並指出2200後小人唔使等位。控方問有冇諗過因為旺角堵路和社會事件影響餐廳會早收。被告回答沒有,不知道延伸到旺角區域。

控方問17號有冇睇新聞,被告指在Instagram睇,小睇電視。控方問17號有冇睇到提及17號或之前有此些活動在彌敦道,被告回答冇印象。

控方問搭的士到旺角幾錢,點解唔早啲出門口。被告指的士搭了10分鐘,60至$70。控方質疑17號已經約18號,為何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被告回答原本想,但2130裝扮完後意識到會遲到。控方質疑被告指自己是學生,搭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更好嗎。被告回答知會遲到才要搭的士。

控方問的士司機話要經窩打老道去亞皆老街,有冇問過對方點解/對方有冇講原因。被告回答沒有,認同窩打老道去的路程會遠少少。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沒有提及有堵路情況或示威。被告回答當司機告知要行此路時,自己認為理工大學紅隧有事然後司機驚。被告解釋司機講之前冇咁樣諗是因為自己多數睇Instagram,主要講理工大學點樣被摧毁和紅隧阻塞,所以自己只意識到poly相關事件,並認為司機會去遠啲。控方問的士幾錢,被告回答無印象。被告不同意不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是因為知道當日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旺角一說。被告同意屋企樓下有紅色小巴往朗豪坊。控方質疑被告唔答呢架小巴係因為知道嗰日唔可以答,被告解釋自己搭的士係因為遲到。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在意要節儉,加上前一日已經相約,當天唔使咁匆忙 。被告回答自己支整 ,2100先開始打扮。控方問的士行經窩打老道時自己有否看見阻塞和路面的雜物 -  回答冇印象

被告2300去完廁所,去廁所前已聽到叫囂聲,同意35至40分落車時聽到。2300時聽到很多叫囂聲,同意聽到時意會到是示威者。控方質疑既然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何不立即離開。被告回答因為好奇心想查看。控方質疑為什麼11月會好奇,被告回答平時靠睇轉載消息,只是文字或相片。控方問被告既然對示威者厭惡點解要睇,被告回答冇抵觸,並回答冇打俾警方,因為認為警方應該處理中。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相信此情況,立即離開屬恰當的。被告解釋自己留意到窩打老道有很多人,認為該處有對峙防線,而自己在碧街與黃格仔距離有80米屬遠距離。控方問點解去完廁所後知道有示威何不離開。被告回答有好奇心,同意自己講有聽到聲音和提及彌敦道有對峙

就花園(街?公廁?)往南行到登打士街轉右邊,恆隆轉左往一條無名巷,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好奇,何不在恆隆時往彌敦道。被告解釋行Pop corn 和562大廈會成日經過,冇特別。同意控方所指恆隆唔轉左,去彌敦道可以快啲睇到彌敦道情況。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去人群處,而不是八卦一說 。控方問右轉咸美頓街,何時在咸美頓街。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問花園街去咸美頓街幾耐,被告回答無印象大概五至10(分鐘?米?)。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可見彌敦道以南情況。被告回答不是太清晰見到,並指出自己18號冇戴眼鏡,因為日常時間唔會帶,返學會帶。
控方質疑被告在花園街時已經知道自己睇嘢差(視野差?)為何還要去睇,被告回答認為冇抵觸,不同意控方所指在咸美頓街已經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火,唔使眼鏡都睇到一說。同意聽到「並拎嘭難」聲音,見到有煙,在咸美頓街時看到彌敦道冇車,彌敦道以南有人在馬路上,並配有裝備,但不同意聞到催淚彈味。被告同意控方指在咸美頓街被告看見人們在馬路,有白煙,有嘈吵聲,去咸美頓街前已經相信該處有對峙,被告解釋這咁樣正正是想去碧街睇。控方質疑點解仲會想睇。被告解釋燈光暗,所以先想去睇清楚啲,因此前往A一出口處。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有冇停留,被告回答無印象可能留了5分鐘內,不清楚是否2315到達碧街A1出口。控方問被告2300去完廁所,並用了5分鐘去咸美頓街並停留5分鐘,被告回答不肯定,只是估量。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被夾住前留了a1幾耐, 被告回答三至5分鐘。被告同意由咸美頓街行去A1出口後面牆的行人路,可以見得清黃格仔有對峙,見到對峙更加嚴重,有白煙,聞到燒燶嘢嘅味。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後面的牆附近環境如何,被告回答有很多人駐足望向窩打老道方向,亦有很多記者。控方問被告點解沒有如早前所指拍下周遭情況。被告解釋當自己見到情況變得激烈已經諗住要走。控方質疑被告如此還停留了幾分鐘。被告解釋想睇清楚。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在A1留意到彌敦道示威者轉去彌敦道以北跑。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彌敦道跑去窄巷離開。被告回答無印象有人往窄巷走,大部份由北行線往北面走。控方質疑點解見到人走自己仲停留,被告解釋自己對有人突然間走感到突然。控方指被告要離開往朗豪坊搭小巴可以從彌敦道北面上 。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想首先離開彌敦道,第一個反應是從窄巷離開 。控方質疑點解咁快要離開該處,被告解釋見到情況激烈加有人跑。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踏入窄巷之前有很多人在窄巷跑。控方繼續指出啲人跑是因為有速龍在碧街以東A 2往西面跑的原因所致。(聽唔到回答內容)

控方指出如果被告站在A1作觀察並想離開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轉向彌敦道往北面離開。被告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即使如被告所指是從窄巷離開,亦有足夠時間。被告回答如果不是被夾住應該可以。

控方播片
片段上方顯示232216 -232306
指見到幾十名人士從窄巷跑向碧街西, 234x-235x都有啲人咁樣跑 。
控方質疑,如果被告真的是在A1後方並想離開會有足夠機會離開,如片段所顯示。被告回答自己被夾住。控方繼續指被告可以從彌敦道離開,較寬闊亦可以去到朗豪坊。指出被告不是在A1出口後面作觀察,亦不是想去後巷離開先俾人夾住。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搭的士走,是否確認當時有小巴搭。被告回答當時情況冇的士,而小巴位置較遠,前往自己居所位置亦是遠離混亂地方的方向。控方問被告搭的士來旺角時已經知道路面有阻塞,被告回答不知確實邊度有,同意行去登打士街和咸美頓街時可以看見彌敦道冇車。

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想離開應該在彌敦道行出豉油街或亞皆老街搭的士。控方質疑被告不確認是否有小巴,被告回答認為有,因為小巴位置相距遠,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在A1出口離開不是事實。

控方希望有5分鐘休息再作準備,但在開庭的時候表明希望下午再開始

下午內容:
控方問被告指自己18號去旺角是食放題,11月17日於OpenRice搜尋一間叫㷫烚烚的餐廳,被告回答記憶中有。控方問被告早上供詞提及㷫烚烚Instagram指2400關門,被告同意。

控方問是否同意11月包括17日和18日叫㷫烚烚。被告回答無印象,並指自己記憶中家樂坊兆萬有放題,忘記實際和周朋友討論邊間店舖。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家樂坊的㷫烚烚是在2023年才開。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質疑既然冇印象為何提及有看㷫烚烚在OpenRice和Instagram的資料。被告回答因為家樂坊有很多放題餐廳,可能當中混淆了。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早上作供提及搜尋家樂坊餐廳不是事實。控方問被告是否看見㷫烚烚。被告回答有見到家樂坊但冇印象邊間舖頭,不同意控方所指是掩飾前往旺角的目的。控方指出11月17 18日家樂坊冇㷫烚烚呢間餐廳。被告回答有可能,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編作理由,現在被發現不是事實一說。

被告同意2019年知道街上聚集的人會穿黑衣裝扮。控方指被告當日提及用了45分鐘打扮,穿了黑色T恤和長褲,白色波鞋。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8日前往旺角不是食放題,去旺角之前已經在網上討論區知道旺角有示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知道旺角交通癱瘓,被告回答同意理大附近如此狀況。控方繼續指出被告前往旺角原因是因為想參與,冇搭小巴是因為交通阻塞冇車行,而身上的黑色衣着是刻意令自己和非法集結人士相同衣着,屬有準備的。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指出無論咩原因前往旺角都好,在旺角2300時能清晰有原因知道旺角有暴動。被告同意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有,也同意自己到達咸美頓街時,必然知道彌敦道有暴動。

控方指出此情況被告選擇由咸美頓街往南去碧街是近靠近和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 ,解釋自己在A1出口方和黃格仔有80至100米距離,亦有其他人駐足,不認為是進入了暴動範圍。

控方指出2300後有人在咸美頓街或更北以雷射光射向南邊警察。被告同意片段中看到有,(亦同意在自己該處應該能看到?),控方質疑如此便是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向暴動地方越行越前,是想更近,不離開是因為想參與集結,被告有意圖,並且實質參與當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不是站在A1出口後方的牆近住窄巷去觀察,而是在警方圍捕,被告才在彌敦道轉向窄巷逃走被困。被告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D5 辯方案情完 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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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高,徐,鍾(20-61) #續審 [5/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林,盧,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判刑 (#1102灣仔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2個月 #裁決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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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余煒彬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12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20]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4/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判刑 🔥

A3:林(27) / A5:盧(2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3: 今天選擇親自處理 (原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A5: #是香媛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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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45個月‼️
D5 即時監禁35個月‼️
D7 即時監禁34個月‼️
D8 即時監禁37個月‼️

📌補充求情
▪️D3
法律代表指被告剛剛通知不需法律援助處代表,由今天自己起不再代表D3,D3選擇親自處理求情,但同意採納代表已經呈交有利之書面求情文件。D3原想在庭上讀出政治理念及立場指不是打算破壞,只想向政府表達不滿,法官提醒只可作為求情阻止表達政治取向、立場後被告便沒有再作補充。

▪️D5
補充今早呈上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件,朋友及家人也到來支持,眾人眼中品格良好,富責任感,母患病照顧至去世,本案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犯,被已經與未婚夫計劃好未來,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D7
採納書面,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為人負責任,熱心公益,一向沒參與社會運動,本案只是單一事件,管物件也只是防衞性,沒有證據參與攻擊,事後仍努力專心工作

▪️D8
採納書面,為受洗教徒,一向有向教會作捐獻,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武器,也非穿戴身上,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案情,希望2控罪作同期執行

📌判刑原則:
暴動罪
本案比同類案件程度較輕,暴動罪刑期以3年作起點,個別被告因罪責會再作調整。

D3:
控罪一因有大量物品供應在場人士,並有無線電作通訊,屬壯大聲勢,刑責較重,起點上調6個月至42個月,是初犯及同意大量案情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控罪四管有無線電以4星期作起點,認罪減至3星期,因控罪一已考慮管有無線電故兩罪刑期作同期執行。
控罪(10)因高價購買機票,又在離港前作借貸是有心潛逃,案情嚴重,判以12個月監禁,總刑期考慮下其中6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

D5:
暴動因管有索帶在腰間,以3年起點上調2個月,求情扣減3個月。管有索帶以4個月作起點,但此因素在控罪一已考慮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D7:
暴動罪有身上有3個防毒面罩,明顯提供其他在場示威人士使用,是壯大現場聲勢,刑罰以3年上調1個月,同様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D8:
暴動罪考慮袋內有大量索帶,比D5更多,而且分開數份,故刑期由36個月上調4個月。管有索帶以6個監禁為刑期,也由於索帶因素在控罪一判刑已反映,所以2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考慮求情因素後總刑期再酌情扣減3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7開庭]
📌傳D6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受社會事件影響 - 產生反感 + 曾有腳傷行動不便 之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2021 修畢職業訓練並從事餐飲,審訊前仼職廚師。2019對示威者非常反感,因影響工作生活。當時做餐飲,但公司失業,有兩個月只能做part time ,主要為餐飲。

2019 年9月底被告無工作,因腳傷前2日公司指受就社會事件影響不用工作。腳傷是因為打藍球足踝骨折。呈上出院紙+病假紙,病假紙日期:9月底-(聽唔清10.31 定12.31)。被告指受傷後行動不便,大部分時間在家。至11月頭才可慢行,唯不能久站/跑。

▶️搭的士欲到廟街按摩 + 中途阻塞落車 + 行至A1出口

被告居住黃大仙。11月18日在黃大仙「醉和里」食完晚飯後10點幾去了油尖旺區。被告晚餐後在旁搭的士欲往佐敦廟街近西貢街按摩。

的士路程暢通,唯到旺角有點阻塞。在內街有兜路和停頓,被告看見車標不停跳便在登打士街附近落車,希望行彌敦道往彌敦道西後街再上的士往目的地。

被告經過登打士街一小公園旁的巷往西行到彌敦道以東的咸美頓街,及後橫過馬路並順着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到碧街a1 窄巷附近。

落的士至行到A1出口出途中。登打士街的巷冇乜人但有路人來往。而在咸美頓街望出去有黑衣人聚集叫囂,被告冇理會該群人並經過馬路,沿彌敦道北行線前行,當時有路人行同一方向,自己跟着他們。被告想去前面碧街轉過去彌敦道內街

被告行到闊看見到有記者和途人,地鐵站A1出入口建築物(頂部?)有4-5途人。被告在闊巷停下並望向砵蘭街見到黑衣人聚集,而彌敦道前方窩打老道有很多黑衣人,去到尾見到有火光,彌敦道馬路有人遞野。

被告續指咸美頓街至到碧街之間彌敦道的黑衣人分布疏落,但碧街後至窩打老道之示威者就非常多。被告在闊巷望向砵蘭街見很多黑衣人叫囂,自己知道不能穿過,所以停在闊巷的記者旁。當時該些記者狀似休息,除下防毒面具有飲水,自己有睇記者電話顯示在前方黃格仔之直播。

被告斜望是彌敦道,亦可向後望見到示威者做乜。被告指自己當時附近有記者也有相信係途人的企喺度望,如啊姐,有穿恤衫,有時尚打扮人士。

▶️突然有人衝向窄巷 + 被告於寶寧大廈暫避

被告指自己原本在闊巷近彌敦道行人路嗰邊位置,當時已行入闊巷大概3-4 步。馬路上的黑衣人突然向窩打老道方向衝,記者有跟上一同衝上去到窄巷。被告和幾名途人也一齊去了窄巷位置,解釋因為原本睇緊該些記者直播。

被告指A1出口有年輕途人爬上地鐵出口之建築物,自己進入了窄巷三至四步在邊陲位置面向彌敦道,左係a1 右係寶寧大廈。當時停左1-2分鐘,馬路上有疏落的黑衣人。及後突然有一班黑衣人衝向窄巷,推開自己埋a1出口建築物之牆,該人群高速往砵蘭街,大概十幾人。被告指見到彌敦道有很多人衝去窄巷,自己便一個箭步去左寶寧大廈出入口。

▶️目睹人疊人事發一刻

被告在該處看到很多黑衣人從彌敦道往砵蘭街逃走。A1出口建築物上的人跳下來,估計是早前提及在上面睇嘢嘅人。跳下的人和衝來的黑衣人相撞,二人一齊跌下。後面走避不及,出現人疊人情況。

▶️被告解釋沒有離開的原因

證人指自己冇一同跑,並指出想走都走唔到 。出現人疊人情況之前被告前往寶寧大廈出入口處唔離開是因為該處是唯一有燈的地方,並且見到仍然有很多人跑緊,自己不知道該些人是否被警察追,認為冇理由一齊跑,加上自己腳傷跑唔到,自己轉站寶寧大廈已經是能力所做到的。

出現人疊人情況後被告指不能離開,因為需要爬過該些人,而且疊得好高。自己(冇?有?聽唔清)諗過離開,唔知發生咩事。被告指之後自己企喺嗰度等,因冇路可走,黑衣人亦都走唔到上嚟,其中有一個黑衣人踩過啲人走,重申自己位置被封住了。

▶️被告多次向警員解釋

過了一會有警察+消防,拉人出嚟,前面人清理後自己有向警察招手表示不關自己事,警察帶走了被告到警察防線後面交由另一警員帶自己到闊巷,途中被告有向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警察回覆指查清楚就會放人

去到闊巷時,警員叫被告舉高手面向牆in n out 方向踎低,當時除了警員附近未有很多其他人。直至被告見到身旁有黑衣人雙手上了索帶在自己身旁踎低,被告感到不安,並告知警員唔關自己事。被告面向牆不清楚那一位警員在身後面有聲音講等陣睇你點樣解釋。同時有警員拉起自己,自己有告知對方不是示威者,對方問禁你係咪記者,被告答不是,然後對方叫自己雙手放身後上索帶和痞返原先痞的位。後被帶往THA拘捕。

🔸D8辯方盤問

被告同意被人群推向A1出口牆壁時,很多人仍然逃跑入窄巷。並解釋自己見到一大批人便去寶寧大廈出入口。辯方問寶寧大廈有幾多人和其容貌。被告回答該處有人暫避,沒有於巷中所跑的人數,唔清楚暫避人士容貌

🔹控方盤問

被告同意案發當日對11月11日開始理工大學被佔領的新聞和附近有示威堵路情況有認知。你個回答當日自己在黃大仙食晚飯,不同意廟街鄰近poly

控方問被告出發時有冇考慮廟街交通或按摩場所會受示威影響。被告回答認為受影響是在紅磡理工大學尖沙咀附近,因為睇電視會顯示幾個格仔表示受影響區分。控方接問係咪有睇新聞。被告回答有睇過吓,認為和自己想去的地方有距離,夜晚九點幾食飯時有睇電視直播。

控方隨即播港台片段問被告有無睇過。片段為11.18 日1939實時,見佐敦裕華國貨情況,被告同意行入去係近廟街,同意控指片段顯示裕華外彌敦道有示威。控再播20:21實時,畫面顯示佐敦現場。被告同意片段顯示有示威。控方問食飯時有冇睇到此情況,被告回答自己在餐廳睇TVB。

控方問被告出發前有冇網上搜查廟街是否安全。被告回答冇因為去的時間正常有示威活動都會散去了,已經10點幾唔使考慮呢啲嘢,自己去嘅地方同示威係兩樣嘢唔會抵觸。

控方問的士司機有冇提及堵路。被告答冇,不同意所指往旺角的目的是按摩,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重申自己是被迫落車,本身目的地是往佐敦,不是觀察示威活動。控問的士兜路停頓是否因為受示威影響 - 回答唔知。控問點解唔問司機為何兜路 - 回答認為情況正常因為香港持續示威,一定會有嘢留在馬路上,認為如果兜路不太遠能夠理解

控方問有否向司機查詢廟街有冇示威會否危險 - 回答只是搭車唔會問呢啲嘢。控質疑被告是否不理會廟街的安全 - 回答認為和示威沒有抵觸,香港島有示威蘭桂坊都會開門,同樣道理。

被告解釋落車是因為又去唔到目的地,又跳錶要俾多啲錢浪費時間,冇諗過控方所指擔心路面情況,如再前進不安全一說。被告繼續回答沒有諗過擇日再去,指出當時自己都係需要走㗎,冇諗過返轉頭亦都返唔到轉頭。

控方指被告如果想離開可以右轉在窩打老道搭車。被告解釋自己從窩打老道嗰頭附近來的,所以嗰度冇車搭。控方指出被告曾稱想再搭的士前往目的地  -  在登打士街行去西邊到巷右轉咸美頓街,質疑為何需要進入巷找的士。被告回答自己係行入去冇原因。

控方質疑巷不能搭的士。被告解釋自己去對面登打士街亦都搭唔到的士,並且是搵佐敦方向的的士,所以自己向南行。控方認為巷不是車路,應該在車路尋找的士,問被告能否在恆隆去登打士街去西面。被告回答控方的路徑可以但不是自己的選擇因為自己去佐敦方向。

控方指如果被告想搭的士去廟街,在登打士街落車並往西行至上海街可以直行去廟街。被告同意,亦同意此路徑是車路可以搵的士,但不選擇此路徑,因為冇其他嘢諗,認為過了巷便是馬路,加上條巷好短。

被告橫跨彌敦道北行線,指出南和北行線被黑衣人佔據,有裝備,有啲遞緊嘢, 有啲行前,有啲去旺角方向,有啲坐低有啲用雷射筆射向窩打老道方向。控方問橫跨時能否見到窩打老道交界情況。被告回答太遠而且很多人在盡頭,見到有火從人群中飛出去,續答橫跨的時間起碼超過11點。

控方問橫跨時見到此情況應該知道彌敦道起碼有非法集結情況。被告回答認為是。前方窩打老道有暴動因為見到有火,同意廟街比自己身處位置更近窩打老道。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曾講過唔知道暴動會波及至什麼地方地方。

控方問有冇諗過會受影響。被告回答自己係想去廟街近住西貢街,如果要波及到嗰度係好遠距離,所以冇諗過呢個憂慮。控方質疑被告經過彌敦道時候知道窩打老道有暴動,為何不在咸美頓街向西走。被告解釋因為有路人,亦同自己衣着相近 - 自己着白色衫,他們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行去闊巷並轉入,所以自己跟着,不認為自己需要擔憂會有嫌疑,因為自己着白色。同意唔知道該些人做過咩。控方質疑不需要跟隨,被告回答只是知道咁樣能夠顯示轉入闊巷冇問題。

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街向西行經過彌敦道時,繼續行去咸美頓街以西,直至到達和上海街之交界可以望清楚廟街情況。被告不同意並表示咁樣行冇分別。控方質疑被告不關心廟街不安全。被告回答冇諗過會波及到廟街的按摩場所,亦冇諗過示威者會破壞該些場所

被告不同意九龍行出彌敦道和咸美頓街,如果行咸美頓街的話便不會需要接近黑衣人。並指出自己冇諗過要接近他們亦不能夠阻止他們接近自己,自己行去邊認為是安全便可以 。控方質疑見到窩打老道情況點會安全。被告回答自己行去闊巷,後因為見到砵蘭街有人聚集,自己便休息和看記者的直播,自己亦冇工作不需趕時間回家,所以好奇一下,加上闊巷有高的建築物,認為站在該處是安全。
控方指咸美頓街以西經過彌敦道時候被告能見到碧街兩條巷之情況。被告回答自己看見巷的外圍和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亦見到闊巷有不同顏色衣服人士。被告不同意A1出口和咸美頓街以西相比,咸美頓街行去西邊會更為安全。同意地鐵站建築物上蓋有人是不正常,亦同意有記者代表有事發生。控方質疑被告會否意識到兩條巷受阻,被告不同意並表示見到有人入去代表能夠通往。控方質疑被告唔知道入面人士做緊乜,被告表示自己唔會諗佢哋喺入面做乜。控方問被告經過彌敦道時知道窩打老道有暴動,被告回答不確定實質地點。

控方指出如此情況會否同意經過彌敦道可以往咸美頓街以西前往目的地,而不需要前往一個未知會點的地方。被告回答自己有少少好奇,亦跟隨啲人去,自己記得咸美頓街冇乜人,加上自己獨自一人唔會選擇行該方向,自己只能跟着市民都行的路線。被告同意經過彌敦道見到彌敦道兩邊冇車,控方問沿彌敦道往南行不能夠有的士,被告解釋所以自己走入闊巷

控方指被告沿着咸美頓街以西行,後來不繼續往西走,反而轉左入彌敦道往南的原因是什麼。回答沒有特別不同意是想接近示威者。

控方問被告前往碧街A出口表示想經過巷仔往砵蘭街,為何停下來。回答自己有腳傷, 11月頭先可以郁到,自己認為當時需要休息,而且闊巷燈光充足,較安全亦有其他人休息。表示自己只是好奇,有記者睇直播,自己八卦睇 。控問點解闊巷安全。被告解釋兩旁有建築物。控質疑既然咁諗,經過彌敦道應該往西繼續行。被告解釋自己行彌敦道亦都冇人騷擾自己,自己是跟隨市民行之方向。

控質疑靠近暴動位置不害怕會被跑的示威者整親嘛。被告回答認為暴動是在窩打老道該處,唔認為有咩危險,冇諗過要參與。同意曾經講過睇記者直播時所顯示的內容是窩打老道的暴動。控質疑既然唔鍾意示威者點解仲要睇。被告解釋自己冇嘢做,又諗會唔會隔離條街又係咁,反問唞吓得唔得呢

被告繼續回答在砵蘭街看見黑衣人聚集是在2300後。控方播放片段顯示砵蘭街情況,畫面顯示2310。控方問在闊巷看有冇見到畫面所顯示砵蘭街情況。被告回答有角度的問題,指出片段是由碧街影過去,而自己在闊巷看見的有限於兩座建築物中間 。

控方問是否在砵蘭街看到黑衣人但沒有車。回答唔清楚有冇車因為只見到有人。控方質疑見到咁為何在闊巷休息,而唔去碧街以西前往砵蘭街嗰邊。被告解釋睇緊直播,表示自己第一次見到此鐘數還有暴動,唔知應該點做。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唔鍾意示威者,但卻靠近他們並睇直播。被告回答自己在黃大仙警署對面住,每日落街都有示威已經習以為常,指他們已搞了兩個月,自己習慣晒。控方反問既然習慣又要睇直播。被告回答自己腳受傷已經近乎冇落過過街一至兩個月,認為自己睇吓好正常,而且亦睇咗唔係好耐。控方問及被告由闊巷睇記者直播,直至記者衝去窄巷階段。被告指在闊巷睇了大概5分鐘,見記者衝去窄巷並停下於是自己和其他途人便跟隨,跟是因為闊窄巷冇乜分別加上闊巷得返好少人。控方質疑小人咪可以去目的地囉。被告回答是兩個選擇,自己屬於自然的做法跟住市民向前去。控方質疑睇咗5分鐘仲未夠。被告回答睇得入迷加上冇嘢做。控方質疑唔鍾意示威者點解睇得入迷。被告回答未試過睇記者直播片段,並指片段內容誇張,因為自己在彌敦道睇唔到此情況,而且自己未去到要鬧示威者的程度。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在闊巷睇咗5分鐘係足夠。

控方質疑被告如果真的想去廟街,當記者離開往窄巷時,被告可以往碧街砵蘭街找的士去廟街。被告指控方現在一說熟深思熟慮,但自己當時的當下思考是跟着市民,加上看見砵蘭街此情況又唔知自己去唔去到,估計會有警員執法。控方問是否害怕警方執法時會比示威者撞,被告回答站在一旁冇問題,在闊窄巷時冇決定不前往廟街。控方問係咪等緊警察執法。被告回答自己冇得揀kick咗喺中間,唯有係咁,自己知自己冇犯法就冇問題。控方質疑被告附近(的人? )在犯法。被告回答相距很遠而且自己不同衣着,認為警察執法唔會理自己,自己亦冇口罩。

控方質疑既然有諗過警察會執法點解唔走。被告回答唔會知道幾時警察嚟執法。控方質疑被告何不認為自己不會被誤認?被告認為自己的身處點冇暴動,自己亦沒有做暴動行為。

控方向被告指出前往旺角的原因和路線,及後留在闊巷後進入窄巷不是事實。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在的士? )應該知有非法集結至暴動出現了,到咸美頓街階段更加是一定會知道。被告不同意。控方認為被告沒有合理原因由咸美頓街左轉向南邊,而被告前往旺角是想參與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路段的彌敦道聚集,即使被告的路線也是想接近該些人。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路線不合理,是有意圖和實際參與了暴動。被告不同意。
  - 辯方沒有覆問 -

🔸D6辯方案情完。D7 聽日0930開始作供,有2名辯方證人,預計明日下午傳第一位辯方證人,如時間不許可星期四才傳第二位辯方證人,同日會緊接第八被告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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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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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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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區域法院第卌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已經還押3個月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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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經預備好書面裁決並派發各律師代表,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6_2020.docx

1437 休庭至1521 以便律師向外人解釋裁決

📌裁決速報(除D3及D5外)
控罪(1):受審7人(D1,D2,D4及D6至D9)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D9罪名成立‼️

📌判刑(D3及D5)
法庭押後D3及D5判刑同其他7人一同處理

📌D7及D3申請保釋
D7代表希望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要求加條件每星期一次報到,法庭批准保釋
D3代表亦提出保釋申請,法庭批准保釋

法庭將案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 1400,期間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將為D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3在2024年1月8日 1630 再提堂,到時將還押索取報告。除D3及D7,其他7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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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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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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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21-29)🛑黃,吳已還押逾48個月;李已還押逾41個月;賴已還押逾39個月;鍾已還押逾3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2個月;許已還押逾31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劉(24) #審訊前審核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雷(41) #不服定罪上訴 [2/1]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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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米(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30
👥徐,馬,羅(16-23)🛑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姜,姜,陳,陳(21-23)🛑林已還押逾1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串謀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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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7日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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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與 👤黃浩鋒 #證案 (食環署在2016年2月5日及2月24日移除共6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但黃至今依然未繳費,故律政司向黃追討該筆合共551.4元的款項連利息。)
15: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鄒幸彤申請參與律政司上訴案亦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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