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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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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就午飯前控方給被告所查閱有關身上物品之書面紀錄,辯方反對以此作盤問,理由大概如下:

- signature of receiver & detainer 簽署的自願性+是否同一時間
- 頁面標記弟正本,但辯方指收到的是其Digital copy
- 不知道就財物歸還羈留者的簽署是由法庭人員還是警署羈留室所簽
- 唔知道是否所有物件歸還被告
- 副本中有頁數冇副本二字
- 副本中第一頁有兩個窿,第二頁則沒有,其他也有頁面出現類似問題
- 正本第二頁的發還財物日子和時間未有填寫
- 見證人處也沒有填寫
- 警員簽署不一,不知是否由同一名所簽
- 早休前無指文件來自unuse bundle
- 即使為unuse bundle,突然拎出來不恰當 - 不知自願性+完整準確性
- 不清楚簽署日期時間地點和見證人
- 以digital copy 盤問乙公平

控方指有正本,其餘問題要5分鐘 break 後再表態 。小休後,控方表示在唔認同辯方陳詞基礎下不繼續使用此文件。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問及在油麻地被截停至大到警署時身上是否冇車匙。被告不同意並指被警員帶入THA所拍的影片中能夠看見自己的車匙。

控方問是否冇現金。被告回答有$2000在銀包內,當中亦有身份證。同意當日客人以現金支付自己,答忘記該1950銀碼由什麼鈔幣組成,控問找續金額及有冇硬幣,被告指太仔細忘記了。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當日衣着沒有網店名稱或字句,亦同意由截停到警署身上冇任何相關網店的東西。

控方問及有否給姚客人收據,被告回答收據在客, 因自己會列印收據連同貨品給客人,即是被告在訊息中叫對方留單保養的便是收據。

控方問有否保留收據副本 - 回答有以soft copy形式保留。控方質疑被告在文件冊所指為收據的是訂單明細。被告解釋他是網店新手,會接受此文件為收據,如果客人想以此正本作為保養,自己亦會受理。

被告回答指姚客人沒有副本,控方質疑對方如何知道下了單。被告回答自己看到訂單後便WhatsApp對方,就控方所指客人不能搜尋白紙黑字作確認一事,被告表示好似冇此功能。

同意控方所指安裝費未有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不認為有問題,並指當時冇做實收收據,對方也冇要求。同意控方所指做生意有收據好正常,唔同意冇收據是因為自己當日並沒有進行安裝工程。被告回答2019年11月前在粉嶺冇見過姚客人。

控方指出被告18號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被警察截停後帶往闊巷一事並不準確,被告是掩飾自己在寶寧大廈對出彌敦道上與暴徒一起,被告是逃跑到窄巷並被困在內,及後才被帶去闊巷第一排人士當中。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即使被告18日當日有去永發大廈做安裝工程,都會有足夠時間參與彌敦道之暴動。控方指被告想營造假象出現在咸美頓街,為開脫自己嘅證供亦不可靠可靠。

法官想了解控方指電話指(截圖內的照片拍照時間?截圖時的時間?)設定可改的基礎
控:呢刻證供上未有

官指控方無作出相關指出/提議。控問被告有關截圖問題。被告同意不能確認其時間和日子的準確性,因截圖不是由自己所做,就時間上不能修改是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告續指認知冇可以修改的空間。就控所指不肯定自己的認知適用於所有電話方面,被告答冇此等相關知識

🔸覆問
- 網店2018年於shopline交易記錄曾升級至一個月千幾蚊,一次過買12個月送兩個月,所以可見當中有一筆大額交易在內
- 被告會理解單據付款的時間為銷售的一刻
- 就被告早前曾指丟失了眼鏡和車,被告解釋此形容因自己拎唔番架車,所以大機會被拖走
- 被告女朋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但林朋友並沒此權限
- 第一次見姚客人是在11月18日,在此之前略知對方家中因曾有視像對話,被告忘記該程式名字,指睇到對方家中的電掣係點
- 姚客人用app當中一些功能不是連Wi-Fi就得,被告解釋要寫程式,例如該以電話設置時間30分鐘關掉一電器開關掣,此是全自動的例子。另解釋電話會存自己位置,程式可以開啟家中裝置,此設定是由被告所負責
- 被告表示對電工牌照相關法例的知識上有了解,但法律上沒有
- 就落車為何不以背囊袋貨品,被告指暖風機的盒較大,背囊不夠位
- 就被告早前所指2019年至2023年11月沒有與姚客人聯絡,控方指出當時原本審訊是在2022年一事。辯方指出如不是COVID,此審訊是在2022年3月開始,問被告當時有法律意見下會否選擇作供和傳姚先生作證人。被告回答皆不會。
- p707 上中見被告穿深藍外套和深綠褲。並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時所穿的中間有紅色logo的黑色T恤,現在自己的袋內,當時警員冇檢取。
- 當時的錢在銀包內
- 播出被告指THA片段內看見自己掛着車匙的片段,被告指腰側掛的便是車匙,

📌原定上午會完D7 盤問+下午傳D7兩名證人,昨天雙方亦已知當中一名證人明天(星期五)未能出庭。唯D7之盤問延至今日下午還在進行中,終在D7辯方覆問後未有足夠時間開始傳召D7兩名證人。

明天11:30會先傳一名證人 。星期一才傳D7 另一餘下的辯方證人。接着才開展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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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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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1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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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1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就控罪法律觀點原則引用辯方案例希望法庭作推論煽動行為及意圖,因法官不可能知道被告當時想甚麼,要從整體證據去作出推斷。

法官指盤問被告時提到其後有警員被箭射傷及被刀𐝹頸法庭不會考慮,主控指引述事後有傷人想指出3人其實有煽動其他人意圖,但之後真的有人去傷害警員,明白發言羣組只有百多人也非公開,沒證據兩者有因果關係。

至於在拘捕後於錄影會面指發文是羣組內一向嘲諷、說笑文化,控方指出是各人知道被捕而有計劃地作開脫解釋,不是即時反應,法庭可以不用考慮。如果真的想證明是組內說笑文化為何不傳召羣組內活躍發言或回應廿多個成員之一如Polly?  控方立場是3人互相煽動其他人去做。

🔸辯方回應
法律觀點沒有爭議,不同意用事後發生傷人事件去指出是因3人言論而起,辯方認為法庭只須考慮3人言論是否真有意圖煽動傷人,發文時間及內容多少並不重要。

3人言論要看上文下理,在甚麽情況下說出,再加上目標人物,羣組文化及性質,法庭是否可完全排除庭上被告作供之可能性。

各人背景不熱衷政治,沒有積極參與政治活動,3人有穩定生意工作,汽車羣組只係日常生活,吃喝玩樂聊天,再者是生意工作反因社會事件受不同程度影響,辯方同意發言措詞涼簿但只是抒發情緒,嘲諷,本案涉及汽車私人羣組也非如Facebook 般可給任何人看,只是不幸地內容被外洩放上其他專貢。3人如打算真的作壞事,不可能用自己真名,個人或公司電話登記而參與之羣組。

辯方解釋沒有傳召羣組成員因認為第一及第二證人之作供相若,已經足夠。

控方指三人開脫解釋是有計劃,法庭可留意庭上作供再加上錄影會面時被告神情,甚至出現表達差,語無論次等去衡量。最後也希望帶出3人過往一直嚴守保釋條件,條件是容許離港,期間也有被告曾赴外地,以3人經濟條件如果真的意圖犯法大可一走了之。

案件押後至2024322 1000作裁決,期間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1:52開庭]

D7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從文件冊目錄中刪除[副本]二字

📌傳D7 第一辯方證人:林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女友以find my iPhone 知被告電話在警署+iPad 在油麻地,感到有異,請證人分頭助尋

證人由中學認識被告10 幾年。有關文件册中之土地註冊處一查册為證人所做,解釋自己工作上也有需要做。

11.18無見過被告。至11.19凌晨12點近1點被告女友致電,指未能聯絡被告感擔心,見直播新聞發現油麻地有暴力事件,並表示在find my iPhone app中見被告在油麻地附近,因其iPad iPhone 都在油麻地。

當時被告女友有告知被告當日係去做野。證人認為哂氣,因做嘢唔聽電話好正常,而且咁大個人都應識保護自己。續指自己有安心睡覺,至五點幾6點再收到被告女友電話,對方表示被告仍無聽電話,並告知被告裝置iPad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對出,電話則在秀茂坪警署。證人開始感好有問題,便分頭搵兩個裝置地點。被告女友搵電話,自己則搵iPad位置。

▶️證人發現被告車泊在油麻地並代其駛走

證人住在粉嶺,答地鐵至旺角東 ,於0730打後行至廣華醫院。證人見自己架車在醫院門口,在窩打老道北行線慢線停泊,位置上過了碧街,車頭向旺角方向。印象當時廣華醫院在做裝修有地盤。

證人指被告買車,自己則負責停車費,對外也會指是自己的車。續指自己有車匙,知被告和其父親也有。

自己即時以手機影了相給被告女友,並告知在該iPad 顯示之位置搵到車但唔見人。後把車駛走至被告家附近。法律代表讓證人在一地圖上圈上車輛的位置,用箭嘴代表車頭方向,並申請將此圖納作證物。

▶️文件册見證人影車相給被告女友之照片

第1張為整張相片印出,相片影車尾,第2張為電話截圖顯示該相片,攝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9 日07:44;是他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照片,並表示按他理解,拍攝照片時間是不能更改的;此截圖下方同見有一些證人的私人相片以細小圖片形式呈現。

被告答該截圖今日尚在電話內,答願意讓律師、被告和控方檢查電話之該截圖。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法官批准。

[1220休庭]~[1301開庭]

控方話要休5分鐘就電話事項作討論~但過了近30分鐘還未完成,主控表示休庭時間內沒有進行辯方律師稱的檢查照片。

🔹控方盤問
證人上班時間是09:00-18:00,當日他正休假,證人當日沒有架駛該車輛,晚上是在家附近與友人晚飯。

因應證供描述,證人同意在彌敦道附近有雜物,但沒有影響行車,車尾後方也有其他車輛在行駛,因它們是用調頭的方式便能在路面上行駛。

證人表示他沒有參與被告網站的運作,也不認識姚姓客人。

🔸辯方覆問
法律代表請證人如他剛才要求(只是主控沒有回應)開啟電話看看文件冊有關車輛的其他照片的拍攝日期,因為剛才主控盤問曾問他,他只是答記得,似乎並不肯定;
但法官一再質疑辯方大律師有沒有這個需要?最後,辯方收回。

本日終 -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星期一0930續,會傳D7第二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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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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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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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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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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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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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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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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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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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古思堯(77)🛑因另案已還押7日 #審訊 [1/1] (#20230416荔枝角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20230427荔枝角 阻塞逃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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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9/20]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辯方申請押後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5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20230416荔枝角  #審訊 [1/1]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傳票)
(1) 阻塞逃生途徑
(2) 没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古無律師代表

===========
[09:36] 開庭

控方指兩張傳票係不同案件,由兩位主控處理。

先處理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問古有無睇過文件,古回答在荔枝角還押中,控方指已經在11月7日(還押前)用掛號形式寄咗畀咗被告,被告確認,稱睇過文件。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在2023年4月27日,在青山道588~592號永盛工業大廈一樓平台,擺放兩堆雜物,阻礙走火通道。

古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一份口頭招認文件,照片和草圖。

案件押後。

—————
#20230416荔枝角

在2023年4月16日未有遵從消防署在4月10日發出的,在指定限期內消除火警危險的通知書。

古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證人,照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

裁判官問古有咩抗辯理由,古稱正在清理物件,因傷口流血入院,無人通知他或他的朋友,出院後,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9000現金。

裁判官查問法例有無合理辯解,控方指無。

案件押後,法庭處理另一宗交通案件。

—————
[09:52] 開始審訊 #20230427荔枝角

裁判官向古講述先處理可以同意嘅證物:
招認文件——古對招認文件無爭議,同意當時無人作出打、嚇、氹。
相片——裁判官解釋相片呈堂嘅意思係相片由拍攝至呈堂,期間無被修改過,古同意。
草圖——反映大概建築物位置,不按比例,古同意。

控方呈上現場的筆錄文件,相片和草圖。

古申訴雜物不單止係佢嘅,有管理公司、清潔公司嘅,消防話如果無人投訴係唔會處理,點解唔告其他人,係針對性檢控。
裁判官話法庭係被動嘅,控方檢控邊個,法庭無權過過問。

因古無律師,裁判官解釋主問、盤問等審訊程序,如古有問題,裁判官會解釋,但唔會教古如何進行。

📍傳召PW1 消防隊長 張國朝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3年4月27日任職九龍安全巡查專隊,做巡查和執法工作,當日10:40去到青山道588號永盛工業大廈做巡查工作,同行有另一消防隊長和一消防隊目,在一樓近13號室嘅樓梯平台,發現兩樣物件,物件一係一堆雜物,大小 3.8米長、1.1米闊、1.1米高,物件二係一個木箱和雜物,木箱大小 0.6米長、0.8米闊、0.7米高,物件阻塞走火通道,證人影咗四張相,第一二張相係物件一,第三四張相係物件二;返到消防局後把相片燒錄成光碟,並入證物袋封存,無人修改過。

主控叫證人講述草圖中的物品位置。

巡查期間遇見一名男子,他表示物件一二係由佢擺放出嚟;裁判官問古對身份有無爭議,回答無,證人在庭上認出古,以下作供改稱被告,證人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10:43 向佢作出警誡,懷疑干犯香港法例第95F章,所以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同埋用嚟做證供」。

Q1: 呢啲嘢係邊個擺放?
A1: 我擺放
Q2: 呢啲嘢係幾時放?
A2: 今朝放
Q3: 呢啲嘢係屬於邊個?
A3: 屬於我嘅
Q4: 點解放喺度?
A4: 執緊嘢
Q5: 有無嘢要補充?
A5: 無

[10:50]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裁判官稱控罪字眼和證供有出入,控罪指木箱,證供指木箱和雜物。

主控引導證人解釋,當時帶被告到物件二前面,要求被告指出邊啲物件屬於佢,佢指出當中最底嘅木箱係屬於佢。

[10:53] 🔸裁判官叫古作盤問

古稱兩件事法庭未有處理:
(1) 消防署和管理處已經清走物件,令他損失幾萬元工具和放在工具箱內的$9000現金;
(2) 無通知被告或其朋友,如果有通知,古會處理。

證人講嘅嘢係啱嘅,無嘢盤問。

裁判官問控方:「我有無嘢需要知道,你明我講咩」,主控回答無。

裁判官問古有無無需答辯陳辭,古申請休息5分鐘處理傷口,法庭批准。

🔸辯方中段陳辭
古在永盛工業大廈20幾年,唔同程度,不同住戶都有擺放雜物,管理處有,私人員工有,擺放在不同地方,我在公眾地方擺放一支牙籤都唔得;消防署講得好清楚,其他人無投訴,係唔會處理;有講過在清理中,過程中傷口流血入咗醫院,所以無清理,工具箱內有現金俾人攞走咗,已經報咗警,在西九龍法院索償;係違反咗消防條例,但要公平公正,可以通知我朋友清走,唔會失去$9000,譴責消防處。

裁判官表示有聆聽被告嘅陳詞,但講嘅都係題外話,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再向古解釋程序,他可以選擇上證人台作供,在犯人欄講嘅只是陳詞。

古選擇不作供,無辯方證人,採納剛才講嘅為結案陳詞,無補充。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午16:00裁決。

—————
[11:17] 開始審訊 #20230416荔枝角

控方呈上一張在4月10日影嘅相,和一張在4月16日影嘅相;在4月16日已經送達咗4月10日嘅「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物件仍然無搬離。

古同意相片、草圖、通知書和收據呈堂。

📍傳召 PW1 消防隊長 張振聲

🔹控方主問
2023年4月10日駐守長沙灣消防局,8點(聽唔到早上或晚上)去到永成工業大廈巡查,有另一消防隊長一齊,去到2樓X號室近後樓梯公共走廊,發現一堆雜物和木傢俬,遇到一名男子,叫佢出示身份證,知道係古,承認物品係佢擺出嚟,屬於佢嘅,有火警危險,消防條例第95F章,指係實質上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可能性,影咗兩張相,P1如實反映當時情況,返到消防局燒錄成光碟並封存,數碼檔案上傳只系統,相片無被修改。

第一張相中嘅木傢俬和雜物會構成火警危險,第二張相係雜物,古承認木傢俬和雜物係佢嘅,佢擺出嚟,證人向古發出一張消除危險通知書,通知書講咗物件和位置,指擺放雜物在逃生途徑,引致增加火警發生危險。按通知書要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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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小休之後,裁判官指兩宗案件係完全獨立,他已聽取上一單案的證供,為免給人感覺,會張證供帶落下一單,有不公平之處,決定終止審訊,案件會從新排期,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9日09:30,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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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擺明係選擇性執法,19年受人擁護嘅消防都淪為政治打手😭😡
【2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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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30427荔枝角 #審訊 [1/1] #裁決

👤古思堯(77) 🛑因另案已還押7日

控罪:
(1) 阻塞逃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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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開庭

被告同意證物,無對證人作盤問;裁判官認為證人證供清晰、誠實可靠,給予比重,裁定達至標準,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古在2008年有類似紀錄,罰款3000。

古求情,指在西九龍告消防行政失當,排期2024年4月24日;本案因消防處選擇性執法會有機會上訴。

裁判官指若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刑罰係罰款二十萬、監禁一年;唔會考慮西九案件,考慮了古的年齡、健康和生活情況,判罰款6000,限期9個月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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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整日審訊無朋友到庭支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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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曾(18) #宣布判決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不服定罪上訴於2023年5月25日被駁回。曾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伍(34)🛑已還押14日 #申請保釋 (#20231203香港仔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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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審訊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8項洗黑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2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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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屈,梁(22-26) #審訊 [1/3]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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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古思堯(7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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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 #原訟庭上訴案件 #非正審上訴 #上訴許可申請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2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提堂

(截至08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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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提堂

👤古思堯(77) 🛑已還押8日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事情:擬抬棺前往選舉事務處辦公室,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選,唯未出發已遭警方國安處拘捕,案件在12月11日提堂,安排在2024年1月10日再訊,今日申請保釋覆核。

==========
[10:05] 開庭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蘇官裁定環境無重大改變,拒絕保釋申請,可以向高院申請。古保留八日申請,蘇官安排在12月27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郭啓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申請保釋

D2伍(34)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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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申請保釋被拒,案件已經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再訊。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速報: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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