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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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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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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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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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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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月;葉已還押7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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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截至10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7葉已還押7日。D2鄧上星期酌情批准保釋至今天

D3及D5 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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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13個月
D2: 10個月
D3: 勞教中心
D4: 10個月
D5: 7個月  
D6: 10個月
D7:  9個月
D8: 10個月
D9: 13個月

量刊考慮:
本案背景為理大事件,同一般非法集結不可比較,雖然沒有傷亡但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行為,法官沒參考辯方提供非法集結案例,但同意各人沒有帶領角色或實際行為,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以個人罪責考慮加刑。

D1 身上有打火機,上調3個月,求情等因素再減2個月
D2、D4、D6及D8 各人求情因素各人再減2個月,D7因健康理由酌情再扣減一個月
D3: 考慮年紀及罪責接納勞教中心建議。
D5於排期後認罪,認罪可扣減25%,考慮求情等因素再扣減2個月
D9,管有雷射筆武器上調刑期3個月,求情等因素扣減2個。控罪1判以13個月,而控罪9法庭則判處3個月,總刑期原則下兩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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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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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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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和另二人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1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4/80]

(截至09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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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李(19) #案件呈述上訴 [1/1]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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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屈,梁(22-26) #裁決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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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 [15/80]

(截至0935)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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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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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呈述上訴 [1/1]

👤李(19)

背景:
當日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當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2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答辯人未有到庭,大律師對未能提早通知法庭表示歉意,答辯人同意在不在場之下進行聆訊。

陳官睇咗雙方陳辭文件,無需重複細節,未睇有關影片。

上訴方播出在審訊期間曾經播放的片段,陳辭有12項議題(因無明確讀出,未能詳細報導),其實雙方爭論議題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她干犯非法集結。

陳官聽完雙方陳辭後,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
後補資料

🔹上訴方陳辭

🎥播放片段:
1. P1 TVB 片段,播放時間00:10:40~0011:10,速龍衝入時代廣場地下,警員PW1將劉小姐壓在地下,答辯人申手拉劉小姐不果,跑走,後被PW3制服;
2. P2 時代廣場閉路電視片段,19:22:45~19:24:55,從另一角度拍攝到P1情況;
3. P10 Now 新聞,00:25:00~00:30:00,銅鑼灣軒尼詩道的情況,上訴方指有人堵路;
4. P11 RTHK 片段,00:00:30~00:01:30,警察在時代廣場附近街道清理障礙物。
上訴方指第3 & 4 片段係反映附近的大環境。

📍原審裁判官的判詞錯誤
裁判官的判詞有五點裁決理由:1. PW1拘捕係不合法;2. PW1係不正當執行職務;3. 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4. 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5. 控方未能證明PW1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方驅散人群嘅行動係值得商榷
這因素與控罪無關;陳官同意商榷一詞係意見,不應作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控方檢控基礎唔清晰
PW1拘捕劉小姐嘅基礎舉棋不定,聽咗三四個版本:
1️⃣ PW1話劉小姐在花槽非法集結,不肯定有無叫囂
2️⃣ PW2話在羅素街見到被告
3️⃣ PW3話在勿地臣街見到被告
4️⃣ 控方播出NowTV 和 RTHK片段,指劉小姐和被告可能在波斯富街或羅素街非法集結

1️⃣2️⃣1️⃣4️⃣不能磨合,裁判官係考慮咗不相關嘅事項作裁斷,答辯方亦同意1️⃣4️⃣不能磨合與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無關。

陳官同意因PW1係拘捕警員,只應考慮PW1當時的想法,不應考慮其他證人的證供是否相同。

📍P10 & P11
係展示大環境,唔係指劉小姐在嗰度出現,裁判官錯誤理解P10 & P11 的相關性。

📍其他
截查和拘捕係不同階段,無作出拘捕,唔可以話截查係錯嘅。

裁判官要求控方證明劉小姐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只需證明有懷疑,唔係證明有參與。

PW1 見到劉小姐在花叢,唔肯定有叫囂,表證係唔需要咁高標準,PW1 係見到有一班人集結。

裁判官指單單出現唔係非法集結,太過武斷。

📍裁判官對控方嘅評語
陳官指上訴方加這一段對上訴裁決無關。

—————
🔸答辯方陳辭
控方好多爭論議題,歸根結底,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過程係由截停、控制、宣佈拘捕,其實到控制(physical seizer) ,已經係拘捕,就要根據《警隊條例》第54(1) & (2)條行事,警員係有合理懷疑定係主觀懷疑?

控方指PW1係基於當日所有情況,辯方指PW1 在庭上的證供係基於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見到警察就轉身跑,無提其他,控方無覆問澄清大環境;陳官指唔可以抽離當日之前嘅事,如果警員只係話見到跑就拘捕,會話佢係黐線,但要考慮大環境。

答辯方指裁判官有討論過大環境,但控方無在覆問澄清,裁判官問有無合理懷疑,控方無提出過。裁判官問時代廣場有無非法集結,唔係一班40人聚集就係非法集結。

答辯方同意不是適合階段評論PW2是否使用非法武力。同意拘捕基礎應集中於PW1。

強調判辭的幾個理由無因果關係。重點係構成合理懷疑嘅因素是什麼?PW1 無講出事前嘅事。

如果法庭相信答辯方嘅,咁下一步係點做呢?要考慮原審裁判官是否適合繼續審訊?

—————
陳官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申請方申請批准傳媒可以報導今次的保釋申請,張官表示這案件已經廣泛報導,問申請方有無新的陳辭,再作決定;表示已經聽晒雙方案情,如果無新資料張不再開庭,會直接擇日頒下判辭,好大機會在2月中。

申請方指就案情無補充,會就計算刑期有新陳辭。

答辯方(律政司)反對報導,呈上案例。

聽畢雙方陳辭,張官拒絕保釋申請,亦不批准報導,說以免節外生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第一被告爭議身份辨認;第二被告爭議有否作出禁錮行為和其意圖及目的。

📌證言簡述:

控方證人一是張先生。簡單而言,他見有不少黑衣人從月台衝下來,於是他用手機拍攝情況,但後來被人群*禁錮,人群用粗口罵他,襲擊他,和要求他刪除手機內的片段。其間D2身在人群中與張先生對話,張先生認為D2是人群中的是帶領者,D2的行為令更多人加入包圍他。最後,張先生將片段刪除。

*控方指D1曾身在人群中,在本案為男子E

控方證人二是警員18082。簡單而言,他是參與太子站拘捕行動的警員。在行動中,他曾在現場制服D1。

第一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律上不會對其有不利推斷,但同時間,第一被告沒有發駁控方證據的機會。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簡單而言,她是因為好奇而加入人群,她的意圖是勸交和安慰張先生,並非意圖禁錮張先生。

📌證據分析:

控方證人的證言可信並獲接納。即使他們的證供有沙石和有些微出入,不影響其可信性。

控方依賴片段和相片證明男子E是第一被告。男子E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戴著灰黑色帶黃色邊的手套、彩色頸巾、拿著白色膠袋、背著藍色斜孭袋。在本案而言:

⁃ 考慮片段、實物、色調後,頸巾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實物、衣服上的英文字母後,黑色上衣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手套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斜孭袋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後,男子E的髮型是長髮。

第一被告在事發後不久被捕,與男子E相近。考慮所有因素後,第一被告是男子E。即使控方證人一於作供初時沒有提到男子E,但案發當時情況混亂,此情況不影響控方證人一的可信性。

雖然逃跑本身不是畏罪,但顧及當時第一被告作出的行為和社會氣氛,在本案而言,逃跑是畏罪的反應。

第一被告是男子E不等於第一被告有罪。考慮本案的片段和現場的情況,第一被告是知道現場人們禁錮控方證人一的目的是要求其刪除照片,後來更曾拉回和攔著想離開控方證人一,用手指著控方證人一,這不會是控方證人一願意的,第一被告亦在整個禁錮過程中參與其中。

第二被告的說法不能被排除。片段中的第二被告在現場的說話和與他人的身體接觸的情況與第二被告所說一致,亦未必如控方所述的領導角色般。即使第二被告在場的行為不智和可疑,但按法律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第二被告控罪撤銷
===================
辯方求情提到第一被告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相信本案是個別事件,相信第一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第一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非領導者,也沒有對先生行使暴力,張先生也沒有受傷。

案件會於2024年2月14日14:30作判刑🛑其間第一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第一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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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郭(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袁,黃(23-31)🛑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佐敦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雷(41) #宣佈判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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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廖,杜(21-27)🛑兩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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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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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卓堅 與 特首,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宣布決定 (#2023區議會選舉 郭要求法庭頒令三會提名機制因違反《基本法》而違憲。原訟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拒絕申請。)
【01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
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審前覆核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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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叫被告搵律師,不論有無律師,會如期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7~28日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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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宣佈判決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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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也沒有出庭,法庭書記派發書面裁決及指已經上載判決書。

👉詳細裁決書

📌裁決: 裁定控罪1至9定罪上訴得直‼️不作訟費命令。

簡短理由
上訴人在控罪1至9期間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法庭必須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畢超過一半刑期, 計算假期後,剩餘大約兩個多月監禁時間,認為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A1:廖(21)
A2:杜(27)

控罪:#暴動罪
兩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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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本案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暴動發生在2020年2月29日,群眾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的位置聚集以紀念「831事件」。

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在考慮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CACC164/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的「暴動」罪量刑原則,當中較主要是暴動維持的時間、參與者使用的暴力程度、暴動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不過就這點而言,被告人的罪責仍然是取決於整體暴動的嚴重程度。就本案而言:

暴動的大環境:

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當PW1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過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PW1見到有黑衣人 (約有50至60人) 在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向路面投擲雜物。當其他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時,PW1見到有人用雜物和竹枝掟向警方車輛。即使PW1落車掹槍戒備、發出口頭警告、和表明身份,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因此PW1返回自己車內。最後,PW1在離開現場後,發現其駕駛的警方車輛有多處損毀,包括車頭冚、車頂、和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和弄凹。

兩位被告的個別作為:

A1於22:49至22:50時當黑衣人移動路障時,A1向右後方舉起手叫示威者停止推進,以讓他觀察形勢。其後,當警方到場後,A1曾經揮手呼籲示威者盡快離開現場以逃避追捕。

A2於22:29時已身在案發現場徘徊,並曾於22:50時向PW1駕駛的警車投擲物件。

本案判刑:

從上述可見,兩名被告非本案暴動的領袖和策劃者,他們是受到現場氣氛而加入暴動當中;本案暴動歷時很短;本案暴動沒有使人受傷;財物損失亦只限於PW1駕駛的車輛。即使如此,本案整體而言仍然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但考慮到兩名被告的個人背景 (扣減2個月),本案合適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357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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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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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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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潘,羅(28-44) #審訊前覆核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裁決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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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1) #審前覆核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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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2月01日 星期四】

上午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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