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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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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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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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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郭(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袁,黃(23-31)🛑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佐敦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雷(41) #宣佈判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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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廖,杜(21-27)🛑兩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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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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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卓堅 與 特首,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宣布決定 (#2023區議會選舉 郭要求法庭頒令三會提名機制因違反《基本法》而違憲。原訟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拒絕申請。)
【01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
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審前覆核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叫被告搵律師,不論有無律師,會如期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7~28日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

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宣佈判決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

沒有開庭,被告也沒有出庭,法庭書記派發書面裁決及指已經上載判決書。

👉詳細裁決書

📌裁決: 裁定控罪1至9定罪上訴得直‼️不作訟費命令。

簡短理由
上訴人在控罪1至9期間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法庭必須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畢超過一半刑期, 計算假期後,剩餘大約兩個多月監禁時間,認為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A1:廖(21)
A2:杜(27)

控罪:#暴動罪
兩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

本案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暴動發生在2020年2月29日,群眾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的位置聚集以紀念「831事件」。

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在考慮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CACC164/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的「暴動」罪量刑原則,當中較主要是暴動維持的時間、參與者使用的暴力程度、暴動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不過就這點而言,被告人的罪責仍然是取決於整體暴動的嚴重程度。就本案而言:

暴動的大環境:

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當PW1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過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PW1見到有黑衣人 (約有50至60人) 在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向路面投擲雜物。當其他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時,PW1見到有人用雜物和竹枝掟向警方車輛。即使PW1落車掹槍戒備、發出口頭警告、和表明身份,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因此PW1返回自己車內。最後,PW1在離開現場後,發現其駕駛的警方車輛有多處損毀,包括車頭冚、車頂、和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和弄凹。

兩位被告的個別作為:

A1於22:49至22:50時當黑衣人移動路障時,A1向右後方舉起手叫示威者停止推進,以讓他觀察形勢。其後,當警方到場後,A1曾經揮手呼籲示威者盡快離開現場以逃避追捕。

A2於22:29時已身在案發現場徘徊,並曾於22:50時向PW1駕駛的警車投擲物件。

本案判刑:

從上述可見,兩名被告非本案暴動的領袖和策劃者,他們是受到現場氣氛而加入暴動當中;本案暴動歷時很短;本案暴動沒有使人受傷;財物損失亦只限於PW1駕駛的車輛。即使如此,本案整體而言仍然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但考慮到兩名被告的個人背景 (扣減2個月),本案合適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357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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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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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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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潘,羅(28-44) #審訊前覆核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裁決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羅已還押逾16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4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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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1) #審前覆核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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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2月01日 星期四】

上午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0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1/80]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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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02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8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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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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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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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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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2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

📌張劍雄作供

🔹控方覆問
針對一些呈堂蘋果日報管理層通訊羣組,黎智英沒有在內,解釋是想討論聽取意見,如老闆在的話大家不會多發言,因一切已由黎決定

對昨天提及決定轉做控方從犯證人,同意主控指自己代表律師樓曾去信律政司指願意接受做證人但翌日律政司回信澄清沒有邀請。

-所有作供完-

📌陳沛敏作供

🔹控方主問
▪️被捕
同意拘捕後被起訴2項控罪,協商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另一串謀印印煽動刊物罪存檔,現正等候判刑。
▪️背景及工作
大學畢業後加入過財經雜誌Capital Magazine及星島日報集團,1996年12月加入蘋果日報時為高級記者,之後升職至採方主任、總編輯等等,2021年被捕時為副社長,2015年確診癌症休息至2016年重返工作崗位。問及蘋果是否有政治報章時指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時報紙方針是揭發社會醜聞,創辦人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同政制,同埋佢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自己做記者工作並非經常同黎生開會。同意報紙實體版銷量很大,港聞在A版前幾頁,後面是中國及世界新聞,如當日遇上重大中國或世界新聞則也會放A1版。
▪️2014 佔領中環時期
報紙己擴展網上版,新聞分動及靜態、動態是一些突發事故如意外或兇案,亦有法庭版(由突發組負責),自己負責靜態新聞,2015年升至總編輯。法律上是整份報紙負責人,但一個人無可能對幾十頁紙逐字看,舉例自己不會熟馬經版內容。同意2014年已經常同黎生開會。自己做副總編輯時黎生注意到網媒興起,建議大家諗一些動畫,記不起動新聞何時開始。同意2014年娛樂新聞版開始減少,佔中新聞編幅較多,可以說報紙整個運動每天也作出報導,自已負責紙版但知電子版也一樣天天報導,證人指同黎生開會時黎有提及「佔中」,黎生自己有參與該運動不時到現場,公司記者因為他是參加者而提問過。會議在辦工時間不定期進行,通常由黎之秘書通知總編輯召開。形容黎生佔中運動中企得較前。同意2014年佔中運動後黎生在國際上開始較出名。
▪️2016年旺再騷亂
同意騷亂事件只佔幾天,報紙也有報道
▪️2017至2021年時期
證人只負責紙版報紙,同意公司有鋤報會,編報會,印刷前會議,算是每日工作流程。
主控提到蘋果新聞電子版運作流程,證人稱沒有參與,只知新聞是否發佈由採訪主任決定。同意認識張志偉,為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羅偉光總編輯是負責電子版新聞,兩人分工,張主要負責節目製作,剪輯動畫及非新聞如飲食男女等短片。兩人不用向自己匯報,是直接向社長張劍虹匯報。電子版新聞不一定放在紙版報紙因位置有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0:00 同庭續審,證人繼續作供。法官最後提醒下星期二將提早3:1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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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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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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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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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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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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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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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審訊 [1/2]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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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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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8日 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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