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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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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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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至P12獲接納呈堂。

已宣讀證物P10a辣椒水化驗報告中譯本。

現正宣讀證物P11a鐳射筆檢驗報告中譯本,證實2支鐳射筆為第3B級。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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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盤問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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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完成作供。

蘇官光速插入判刑案件後傳召另一名控方證人,但辯方指從未收到有關證人書面供詞。

現休庭10分鐘處理。

開庭,控方確認不需傳召另一名證人。但辯方指需時與控方處理早前未收到的文件。

再休庭15分鐘處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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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所有證人完成作供,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上午已完成主問及盤問,正進行覆問。

休庭至1430再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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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一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1把彈簧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控於同日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7月14日被加控上述6項控罪。而原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在1月18日押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控方指或將與 #1208灣仔 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因控罪(1)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裁判法院只處理控罪(2)-(7),屆時視乎原訟庭處理控罪(1)的進度,再處理裁判法院的控罪

辯方律師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到7月21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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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上文。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被告解釋申請法律援助和提交不在場證據的情況。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14:30,在區域法院聽取被告的答辯。法庭批准,並向被告確認其希望下次聆訊語言為中文。

被告確認沒有保釋申請,故法庭下令他在候訊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判刑

D9楊(28)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答辯:

D9認罪❗️並同意案情。

D9的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示威者在港島區和九龍區的不同地方作破壞和設置路障。

於21:00時,示威者在尖沙咀不同地區縱火,亦在港鐵站作「快閃」行動以干擾車站運作。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示威者在彌敦道近旺角站外設置路障。

於同日約22:32時,示威者們破壞旺角站,致港鐵損失約81萬港幣。

於同日約22:39時,示威者因警方到場而進入7號列車,當時有人嘗試阻止列車關門,以令更多示威者上車,相關行為持續至22:41時,當時車長已經嘗試關上車門4次才成功。其後,示威者和列車乘客發生衝突,當時有乘客被示威者攻擊。

於同日約22:42時,列車到達太子站的月台。示威者其後落車,並在月台以棍、雨傘、彈珠、和槌攻擊乘客。當時有女乘客想拍攝片段,但被示威者攻擊而受傷。事件持續升級,有示威者向車廂噴射滅火器。

於同日約22:53時,港鐵發出廣播。其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當時示威者逃走,最後D9在月台附近的電梯被捕。D9在案發當日在太子站電梯被警方的圍捕行動中被截停和被捕。當時D9身穿灰色長褲、白色上衣、戴著頸套和帽,背著1個背囊,並管有1支5.26毫瓦的3B級雷射筆

經檢驗後,D9的雷射筆可在8.5米內對人造成傷害。

求情:

控方確認D9沒有案底。

辯方提及D9在認罪前有正當工作,他是家中的支柱,亦得家人、老師、上司的美譽。

辯方提出本案有延誤的情況,D9在被捕後短時間內曾無條件釋放,因此在去年中重新被捕已經打亂D9的人生計劃。此外案發至今已有4年半,無疑對D9已經是懲罰。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攻擊性武器的威力較其他嚴重案件為輕,例如功率較低、級別較低、和可造成傷害的距離較短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沒有證據指D9在案發時D9參與集會和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希望法庭可為D9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條例上本案不能判處社會服務令,此外辯方的求情已經非常詳細。

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留意到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於此前曾就本案的被告判處監禁3個月,這些被告承認的控罪和案情大致相同,因此理論上最後刑令應是一致。辯方表示沒有回應。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協助法庭了解當時蘇文隆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控方表示此前不是由他處理,故不能提供資料。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明白,並估計當時主任裁判官的量刑基礎大致是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扣除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才達致監禁3個月的刑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希望控方就延誤檢控作陳詞。控方表示辯方在事實上的陳述是正確,控方指出由於案發當日有大量人士被捕,警方需時處理和調查,故希望法庭理解。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的控罪性質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刑罰選項。被告管有3B級別的雷射筆,但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過雷射筆,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6個月。

雖然被告一直有努力進修和讀書,但在涉及與社會事件相關的案件,這並非是有力的求情理由。然而被告在案發後經歷長時間後才重新被捕,被告有合理預期不會被捕並開展新生,這點應在刑期中反映。

扣除第一時間認罪的1/3扣減和考慮到延誤檢控的情況,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本案審訊會於2024年3月21日至4月2日在7號法庭進行,為期共七日。

在審訊時,控方會先播放約1小時多的片段,片段與本案事件背景有關。此外亦會播放可顯示D3犯案,和D1,5,6曾身處案發在場的片段;辯方在審訊時會爭議身份、片段真確性、和證物鏈。因此,控方會於審訊時傳召20名證人,希望能兩日內完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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