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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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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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黎(29)🛑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為案件D3的黎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5月7日被判處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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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向法庭表示放棄上訴。他解釋,數月前法援申請遭拒,簽署相關確認文件時已告知懲教人員,法援不獲批就不再上訴,但之後一直沒有再從懲教人員收到任何文件需要簽署,故此今天仍被帶到法庭。彭偉昌法官表示:「下次如果可以就抓緊啲辦啦。」

申請人再次向法庭確認取消上訴後,法庭宣布正式駁回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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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

A15:方(23)
A19:何(22)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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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同案11名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人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本年3月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席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罪成判囚51-55個月。

A15法律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A19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被告人親自告辯

[10:30] 開庭

A15:其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只以定格照片作為其推論行為的說法;另外辯方的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被捕前的任何與暴動有關行為,法官亦拒絕接納,因為被告人確實在暴動範圍下被捕,亦即是在暴動範圍出現。

A19:辯方提出其中理據,當日經過地點遇到身體不適,以前往步行幾分鐘路程的廣華醫院求診而路過該路段;另外,被捕捕時沒有携帶手提電話而不知道,當時政府或警方於社交媒體對封路的消息發報。
法官拒絕接絕其說法,被告人員是被捕時,沒有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到有手提電話。

最後🔴法官拒絕批出🔴兩位申請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提出上訴人可跟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但提醒兩人會有「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將會於3個內頒下裁決書。

[11:06]完畢

直播員觀察:兩位出庭都精神不錯,A15不時與親友點頭及面露笑容;散庭時兩人都與親友點頭。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 #鄭紀航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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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帷庭上神情呆滯精神恍惚,申述理由指上次在虛擬法庭審訊,沒有定罪,是懲教搞錯咗應該今日獲釋,及後又提及一些無關理由。

🔹答辯方指申請人理由並不存在

📌速報
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裁決書會在三個月內發出

💛感謝報料💛

📍按:庭上被告思想紊亂,眼神空洞,上年判刑求情時律師提及報告指出有妄想症,未知是那否在院舍接受過任何治療,如今情況似乎惡化了🥲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寶琴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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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會採納書面陳詞,他們的數個理據如下:(答辯方的回應會以括號黑底所示)

理據1:審訊不公

上訴方認為本案審訊有不穩妥的地方,他們接受以單一情況而言,不足以支持這理據,但當這些情況累積起來時,可以令知情旁觀者認為本案審訊存在不公。

📌避席申請

上訴方認為當原審法官得悉在處理A1,2的判刑時,已知道自己會處理上訴人的審訊時,最理想的做法是完成上訴人的審訊後,才處理A1,2的判刑。

在各法官問及下,上訴方同意:

⁃ 他們在開始審訊前知道有幾位被吿會提早答辯,但當時未有反對;

⁃ 他們確認當時A5,6與上訴人是於同一日在練法官席前答辯,當時原審有向A5,6讀出他們同意的修訂案情,但當時辯方沒有提出意見,因為他們在提出避席申請的陳詞時已有提及,此外他們本身不知道原審法官會否即日處理A5,6的判刑。

⁃ 原審法官於2022年8月11日時是先處理上訴人裁決,後處理A5,6的判刑;

⁃ A1,2於2022年5月30日在原審法官席前判刑,不過同意當他們在知悉A1,2準備答辯及判刑時,未有作出任何申請;

⁃ 當原審法官在處理A1,2判刑時,已知道原審法官同樣會處理上訴人和A5,6的聆訊。當時辯方未有申請是因為未估計到原審法官會在判刑時提及與上訴人相關的內容,當時辯方的關注點是刑期,並按著刑期給予上訴人法律意見。

⁃ 知道A4已經被判刑;

⁃ 原審時控辯有準備心理專家報告。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是專業的法官,可以將不必要的因素撇開考慮之列,但他們認為知情旁觀者可能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A5,6的判刑時,已將上訴人的案情考慮在內。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特別抽出上訴人的情況作出考慮,但有一併考慮包括上訴人的所有被告的情況。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的大多數是來自案情,但他們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可能已預設上訴人的角色,他們認為當原審法官提及到上訴人的案情時,應以「其他人」代替「A3」,事實上他們在審前覆核時曾提及會爭議上訴人有否「參與」控罪的行為。雖然他們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以「大圖畫」的方式表達同意案情所示的情況,但原審法官的用詞可能令人有未審先判的感覺,例子如下:(強調後加)

「二、涉及的有六個人之多,他們分工合作,在租得酒店單位之後,就在附近的便利店以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

三、 各被告人的行徑、以及警方在其租用房間搜得的物品顯示,是次行動並非單獨的行為。很明顯,各名被告人打算有系統的重複干犯有關控罪。」

(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使用的字眼是來自控罪書,沒有不公)

📌審訊變成格鬥場

上訴方投訴原審法官當在控方對證人作主問時,已經有個人取態,例如與PW2作供有關的謄本中,有好幾頁的謄本是與原審法官有關。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的責任包括令審訊聚焦主要議題和澄清證據,但從謄本可見,主控官的角色已經由原審法官取代。

上訴方舉頭笠的議題作例子,指出原審法官作的問題初時只是確立字眼,但當後來已問到涉及流水簿的議題時,可能予人感覺是想確立頭笠是由上訴人身上搜出。

法官指出一個上訴方的例子是:有證人提供不太記得是眼罩或頭罩,所以上訴方指出是口罩,其後法官就馬上指出問題所在。法官表示明白上訴方的投訴,但認為這個位置是需要法官的澄清,唯也明白這個位置並非是上訴方最依賴的內容。上訴同意。

上訴方同意頭笠並非在裁決中,原審法官的主要著墨點,但基於上述情況,原審法官對審訊的破壞和替代主控的問題已經造成不能逆轉的情況。

(答辯方認為相關情況沒有造成不當。即使原審法官的做法有不當,法庭仍需考慮相關不當有否有造成不公。就本案而言,答辯方認為:

頭笠的重要性很低;

上訴人不爭議身份;

知情旁觀者會知道辯方不否認控罪行為與上訴人有關;

PW5的證供才是最重要;和

即使有語氣較重的情況,原審法官是一視同仁,即使有發問仍是以澄清為主。

所以即使此前有不當介入,答辯方認為相關的枝節對案件不會造成不公,也不會影響到案件的爭議點)


📌沒有機會回應控方陳詞

在正常情況下,當控辯雙方完成書面陳詞後,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此外,即使控方作出另一次書面陳詞作回應,亦應只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然而本案的情況如下:

⁃ 原審法官沒表明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是裁決;

⁃ 控方的另一次書面陳詞看來並非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而是回應辯方的論據。當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是因為他們預計於2022年8月11日時,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特別是關於「共同犯罪」的議題。

⁃ 於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或沒有表達意見,這是因為事情發展太快,辯方沒有解釋的空間和時間下原審法官就馬上作出裁決。

(答辯方認為即使上述情況未是最理想,但控方的第二次書面回應多是澄清。即使辯方於稍後其實也有時間回應。此外,即使辯方可於庭上作出口頭回應,也不見得會有實質上的回應)

理據2:原審法官對上訴人苛刻

上訴方投訴當上訴人情緒激動,辯方申請休息時間時,法官在知道上訴人的情況下,表現不願給予休息空間予上訴人的態度。

理據3:警誡供詞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相關的警誡供詞有不同的解讀,但原審法官採取的解讀是上訴人對房間的物品和縱火事件知情,並不是對上訴人公平

在法官詢問下,上訴人同意辯方沒有在上訴人作供時處理警誡供詞,唯上訴人的作供大意本身是對事件不知情,不過他們接納法官可以依賴整體證據作出裁斷,不過他們認為認不是唯一結論。法官認為這已經跳步考慮,唯一結論是與考慮定罪與否有關。辯方同意。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經有整體考慮證據)

理據4:專家證人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的徵狀會使上訴人選擇跟隨另一人,但這跟隨與對錯無關,因此原審法官捉錯用神。法官有指出本案是犯罪行為,與一般行街看戲有異。上訴方指出專家證人曾提及上訴人相關徵狀會使上訴人跟隨他人作出不利自己的行為。即使上訴人會自行求助,但仍然需要他人的協助。

(答辯方指出專家證人證供沒有提及有與上訴人相似徵狀的人,會因為想有人陪伴會更易參與極端的行為。此外原審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可自行決定和分辨對錯的情況下,才將上訴人定罪)

(最後,答辯方確認警員在案發現場時曾看到5人有分工合作,以及上訴人沒有解釋要跟隨A2作出換衫的行為)
=============
法庭在聽畢雙方的陳詞後,下令本案會於6個月內宣判,期間上訴人仍需繼續服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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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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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1/2]
CACC132/202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
CACC171/2021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
辯方提出多個新證供,三名法官就新證供決定押後裁決,鄧某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多條片段以爭議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歸屬於自我防衛,案件押後至下午時段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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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速報:批准刑罰上訴申請

1120 休庭30分鐘後作裁決

📌裁決:2人刑罰上訴成功🎉

撒銷原刑期,改判一個可即時獲釋刑期,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

115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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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油麻地
#宣佈判決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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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出庭聽頒佈上訴結果,沒有律師團隊及親友到庭

法官簡單宣判原因及結果,判刑書隨即上載,並會交付雙方大狀及申請人。

申請方基於3個原因作出不服定罪上訴,簡單而言都是指向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審訊,好似偏向另一方。

上訴庭審視後認為如果把上訴理由1所指的三個情況逐個分拆,它們應該都不足以動搖申請人的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的話,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這是本庭經過反覆思量和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仍然認為必須作出的結論。本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裁決:
批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她的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跟進重審
🛑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陳詞須以書面作出,並最遲於本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及互送副本。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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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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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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