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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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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04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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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老師,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還有在還押期間才認識被告的兩位傳道人所撰寫的求情信。全部都是正面和過往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和熱愛香港,與今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性格相反。

教育方面取得音樂碩士亦曾獲得賽馬會的音樂獎學金(這獎金每年只頒發數名名額)及多個音樂獎項,亦經常返回母校義務教導學弟,陪育年青音學人。

官:(語氣温柔)辯方呈上嘅每封求情信和信中的註腳,我每一隻字我都有睇曬嘅。

辯:被告人對於今次犯下的嚴重罪行相當後悔,亦明白前途將毁於一生 。在還押期間,亦積極面對,多時協助外籍在囚人士翻譯等,與懲教署職員關係良好,亦有修讀一些課程,積極面對未來。

官:(語氣温柔)都唔係一定前途毁於一生嘅,將來都有好多嘢可以做嘅

被告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判處監禁外亦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呈上多份案例給法庭參考

官:(語氣温柔)案例只是參考,上級案例才是指引。案例並不是相同,只是相似案例

官:(語氣温柔)我需要多啲時間作考慮,你哋可以商量一下下次返嚟日子

官:(轉高聲調)查問,上次文件上不相關物件相片「又遮住」「啲嘢又話唔關本案事」「有啲相又收翻」「究竟我有咩權力可以落咩命令」「又話啲物件唔關本案事」;上次已經不只三次起身...,本席要求控方提交written submission書面交代


官:(語氣温柔)我宜家要求控方提交書面交代,你哋(辯方)不用,你哋收到交件後有咩問題再發問。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10:42]開庭

辯:日期已商議好,但本人下次判刑不能出席,由其團隊另一大律師代表出席,日期為5月10日
控:商討下
官:(語氣温柔)10:30
辯:好
辯:(下次將代表辯方的代表)可否下午?
官:(語氣温柔)好吖,2:30
控:決定會再經修訂的證物處理申請
官:(轉高聲調)102唔算用嚟犯案用,邊度 summary of facts,邊度揾到嘅。我要知道我有咩權力
控:處理再經修訂
官:辯方有冇反對
控:已俾辯方睇
官:好 繼續還押(立即起身)

案件押後至5月10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同庭判刑,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直播員按:有許多親友到庭旁聽,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友人也有出席。開庭和散庭時被告有與律師團隊和親友揮手微笑(看來精神不錯)。

法官大人語氣温柔和未有對準收音咪時,直播員聆聽時略有困難,但當法官大人向控方提出問題時,聲音略有調整,聲線明顯清晰,直播員可以聆聽更清楚。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200 開庭]
D6代表指D1 代表大律師今早於沙田處理之案件有阻滯仍未到達,預估要12: 左右才到。

各方同意押後至12:15再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控方盤問:
-離開灣仔祖父母家去金鐘時同兄長商量去埋示威區,是在去到修頓階段開始討論去,很快便決定,那刻未到金鐘
-確認有進入過立法會示威區睇咩情況,區內見有黑色衫人士,有人戴頭盔但冇人叫喊口號,在入口處也見不到有人正在示威。
-D5-2第8張相片顯示立法會示威區,出入口處在偏左位置,有鐵欄及膠交通欄桿,證人以交叉紀錄於圖片上
-同意男子塞來手套及眼罩是在立法會出入口同示威區出入口中間位置。D5有用說話拒絕接受,指「我哋不需要這些嘢,我哋不是示威者」,自已也有縮埋手但那人仍用雙手將眼罩及手套塞過來放自己手中。答失散後護眼罩揸手覺阻手腳故改為掛頸。為何不棄置因那男子無惡意不好意思即時棄掉及想還返比那人。
-不打算參加暴動不會戴眼罩
-沒那男人聯絡電話,問如何還物品指答打灣仔時如再見到便交還。為何交手套比哥哥因不想一人拿2件嘢,同意自己可同時揸住2物件
-不知道兄長何時戴上手套
-打算沿龍匯道返回灣仔,同意來時不沿此路,沒特別原因不由行來時路線折返回灣仔
-確定行到龍匯道巴士站時望到前方灣仔有示威者,應該有一百人。同意仍向示威者方向行,但是在行人路前行,解釋當時年輕冇諗咁多掉頭會較合適,而且之前在夏愨道遇上差唔多情況也平靜沒有事
-失散後因混亂沒有打電話找哥哥,同意沒留在立法會示威區位置因希望返回龍匯道示威者位置找到哥哥一起回灣仔,確認未被推跌時前後左右也有人。
-不同意當日在現場參與暴動,不同意曾用雨傘攻擊警員

1303午休,下午1430 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1/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09:40]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被告回答「我不認罪」❗️

承認事實:
- 承認事實為P1
- 紅館座位分佈表P2,放大圖P2a
- 2023/6/17 警員16479 拍攝現場照片P3(1~3)
- 2023/6/17 14:00~14:15 & 14:58時,警員16479 拍攝被告身穿的衣著照片P4(1~11)
- 2023/6/16 20:23 總督察鄭俊𠎀(音)拍攝的影片P5,時間約為20:23~20:32
- 雙方同意P5 無被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 P5 截圖為P6(1~4)
- 世界女排聯賽在2023年6月13~18日舉行
- 2023年6月16日 舉行保加利亞對中國,大會有廣播要求播國歌期間,觀眾站立
- 被告座位在黃區、79段、29行、90號位
- 當晚20:30開始播國歌,P5拍攝到
- 2023年6月16日 20:30 被告穿著P4相中衣物,米色T 恤、褲、眼鏡、我錶(P7~P10)
- P11 黑色背囊,P12 A4紙的保加利亞國旗,P13被告入場券,P14 八達通,P15 八達通卡套,P16 Samsung手機
- 證物在23:03~00:59,由警員25046檢取
- 當晚20:30~20:32時,被告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 上述歌曲係由雨果創作,講述1832年法國巴黎革命
- 2023年6月16日 22:10 被告在紅磡站C3出口,被警員25046拘捕
-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申請播放影片P5,辯方提出被告有着自閉症和注意力不足症狀,觀看P5可能有不同於常人的反應,不是不尊重法庭。

辯方爭議被告在警誡下,警方紀錄口供內容的準確,無指控期間有不當行為。

————
[10:08] 傳召PW1 鄭俊𠎀(音) 總督察(盡忠職守的 #休班警

🔹控方主問
2023年6月鄭駐守西九龍總區行動部,當晚不是當值,是私人身份與家人到紅館觀看球賽,約20:00去到,座位在黃色區、79段、29行、89號,家人坐在PW1左邊。

播放國歌時留意到被告有唔尊重行為。約20:30,先播放保加利亞國歌,後播放中國國歌,留意到被告先有噓聲,手握拳頭手指公向下,坐低在座位上雙手掩耳,再起身唱英文歌,直至播放完畢,再有噓聲和手指公向下動作;被告坐在PW1 右邊,中間隔開一條樓梯,距離約兩呎,用手機向佢錄影,思疑佢干犯國歌罪行。

控方想播出影片,辯方請法庭作出指引,影片內有國歌,播放期間庭上人士應如何?控方指不是正式播放國歌,只是播放證物,法庭一直是莊重的地方。林官同意只是播放證物,在場人士不用肅立。

🎥P5,影片內被告的行為如PW1 所述。同意截圖是被告的動作,並在座位表上標示出位置,和在現場照片標示出大約位置。

錄影之後,估計警方在紅館有部署,搵咗紅磡區總督察劉健行(音),揾特譴隊人員,繼續監視被告,約半個鐘後見到佢起身離開,就跟住佢行落樓梯,見到有一名男子跟住佢,確認係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就交畀佢處理,PW1 就返回坐位。

[10:40]🔸辯方盤問
無留意當日在被告附近,有無觀眾着有迪士尼或Pixer 卡通人物的衫。無留意截圖P6中,被告前排座位的“紅色反斗車皇”嘅袋。

唔知在播國歌之前被告有無自言自語、大聲叫囂,覺得被告係激進嘅球迷,因為在國家隊出場時候,被告會發出不滿的噓聲,其他人以粗口鬧佢,所以留意到佢。

聽唔到被告有唱保加利亞國歌,知道在比賽期間,保加利亞得分佢就會歡呼,中國得分就會噓,因為要監視住被告,無留意球賽,唔知道被告係在第二局中途離開。

律師指PW1 在庭上口供講與警員25046一齊截停被告,但PW1 在案發4日後的口供唔係咁講,PW1 同意無講實際截停嘅情況。

[10:58] 🔹控方覆問
比賽前兩隊球員有出場熱身,中國隊出場,被告有噓聲,保加利亞隊出場,被告無相似舉動。

————
傳召PW2 劉健行(音) 總督察

🔹控方無主問

🔸辯方盤問
當日七點幾在紅磡體育館,處理人流管理工作,約20:30收到PW1 的電話,簡單講咗事件,再睇返早前傳來的片段,指派下屬25046處理。

21:32時,25046匯報情況,21:35時,PW2指示釋放被告,因為無反國安法,無犯煽動罪,國歌法係無罰則,灰色地帶,證據模糊,唔需要即時拘捕,有被告資料就得。

後來改變咗主意,因為全盤考慮之後,係侮辱咗國歌。唔肯定國歌法係唔係刑事罪行。

[11:15] 🔹控方覆問
約20:30收到PW1通知,約20:36畀指令25046揾被告,作出觀察,佢離開座位時作出調查,21:32 25046匯報,21:35 決定釋放,係因為考慮國歌由音樂起至停期間,被告的行為和截查結果,相信無違反國歌法或煽動,21:40 有新睇法,將一連串事件,包括播國歌前和後的行為,足夠構成侮辱國歌,所以指示當晚揾返被告。

[11:20~11:30] 小休

————
傳召PW3 警員25046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PW3 當時任職紅磡警署特遣隊。當晚19:00在紅磡體育館內,身處綠色區以便裝候命,20:36收到指示,在黃色區有人在播國歌期間無起身和唱英文歌,去咗黃色區,在第15行觀察,20:36 確認目標人物,行咗上去黃色區頂部,由上而下觀察,清晰見到被告,在比賽進行中,每當中國隊得分,被告就手指公向下,上下郁動,收到指示係繼續觀察,約20分鐘後被告起身,PW3就跟住行落樓梯,和通知其他隊員,期間有男子講係警察,簡單講「就係佢」,PW3 截停咗佢,帶去緊急出口位,簡單搜身,無危險品,交由其他隊員看守,PW3 返去原來座位附近,搵到兩男兩女做證人,10幾分鐘後再返去調查被告,佢話唔鍾意中國隊,所以無起身,唱英文歌;向上級匯報,收到指示,記錄個人資料,之後放行。

返去紅館嘅指揮中心,見到劉總督察(PW2),佢展示一段影片,劉總督察指可能犯咗國歌罪,指示打電話搵被告,被告有聽電話,話已經離開咗紅館,在火車站,就叫佢返嚟,在火車站C3出口見到被告,約22:05宣佈拘捕,22:10施行警誡,被告回答唔鍾意中國隊、中國國歌,所以唱其他歌。

押解返紅磡警署見值日官,做補錄警誡,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佢自己睇完,表示明白有簽名。呈堂為P17。之後23:15~00:20 做會面紀錄Pol 857,呈堂為P18。

[12:11] 🔸辯方盤問
唔覺得被告有自閉症,對答同普通人無分別無自言自語。

律師指出,PW3在庭上轉述被告講「今日嚟呢度係唔鍾意中國隊」,但PW3 在案發翌日凌晨03:00 的口供寫「被告表示支持保加利亞,因為唔支持中國,所以無起身」,PW3表示無分別,只係寫得唔準確,無可能將調查過程嘅10分鐘寫晒。唔同意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係唔準確,唔同意被告有講但無記錄低。

認為在播國歌時被告作出不尊重行為:無肅立、手指公向下、唱英文歌。

無留意在被告的座位附近,有人着卡通人物嘅衫。

律師向PW3 講出被告在被截查時所講的說話:「因為今日係元素大會上映日,而元素大會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和中國國歌。」PW3唔同意有講。

律師指出,PW3係命令被告返紅館(唔同意)。調查過程無揾被告媽媽。

[12:42] 🔹控方覆問
在紅磡火車站拘捕被告,罪名係侮辱國歌罪,指作出不尊重行為。

————
控方再呈上兩名市民口供,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林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和傳召一名精神科專家PW1,申請被告作供時,專家證人能在庭上作出觀察,但專家給證人今日未能出席,申請押後至聽日,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11/5) 09:30 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判刑

何(42)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和考慮:

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被告身為年青的專業人士,受到社交媒體的撕製影響,一時迷失頭腦和抱不平而犯案,並因此而失去自由。雖然感到婉惜,但上訴庭已在CACC130/2017案提及: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量刑原則:

在討論刑令時,控辯雙方均有提及CACC164/2018案。上訴庭在這案列舉了12個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背景: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警方當日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721事件的第一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由於白衣人預期有一批人士非法集結,故他們自行武裝,對付黑衣人。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有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及附近出現。雙方在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互向對方投擲物件和責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30時,被告在元朗站出閘後前往形點商場。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00時,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他們襲擊月台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和部分市民。事後白衣人陸續離開元朗站。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二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50時,換上灰色衫的被告手持雨傘,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大堂。在元朗站大堂期間,被告在其他黑衣人旁邊徘徊,隨後走往英龍圍方向。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各有數十名白衣人和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的朗和路附近聚集。當時有白衣人阻止一名黑衣人離開,被告見狀走到該黑衣人身旁干預。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白衣人徒手及以藤條襲擊黑衣人,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踢腳揮拳,向白衣人投擲路牌,及將水馬推向白衣人。被告當時身處黑衣人群中,過程中曾與白衣人推撞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7時,黑衣人退至朗和路的元朗站出口位置。被告當時隨黑衣人同行,並在人群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返回元朗站大堂繼續聚集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4時,約10名白衣人走向元朗站出口,他們與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突。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投擲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這場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白衣人再度離開元朗站。被告當時站在黑衣人群的前排位置,手持已打開的雨傘,拾起罐頭狀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拾起物品擲向白衣人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7時,被告返回元朗站。他繼續在大堂內徘徊,隨後前往形點商場。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35時,當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出口的鐵閘進入元朗站時,被告再度返回元朗站,並在站內徘徊1分鐘後離開。這次事件到最後亦有數人被白衣人襲擊至多處出血。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四階段。

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情:

被告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求情信提及自己於案發日因繁忙的工作而身心俱疲,一時迷失而犯下本案。

辯方認為本案是突發事件,即使本案涉及「光復元朗」的背景,但「光復元朗」不涉及前往元朗站和衝擊英龍圍。

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預謀,因為當時有不少人是自發前往案發現場。

辯方認為本案的規模小,因為牽涉的人只有約30-100人。

辯方認為本案歷時短,因為暴動歴時約12分鐘。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採用務實的態度處理審訊,他們同意不少案情,節省審訊的時間。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出現檢控延誤(例如律政司比其他人用更多時間給予與本案被告有關的法律意見,粗略計算有1年5個月,但與被告沒有關係),在延誤期間被告已努力更生,此時服刑令被告未能享受更生成果(見CACC484/2006案、CACC243/2012案等案)。控方曾回應因為警方調查涉及大量片段和人數,故認為本案不涉檢控延誤。

本案判刑: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分析「暴動」罪時曾將「暴動」罪分為兩類,一種涉及幫派;另一種是涉及公眾活動。就公眾活動類型的暴動,近年有不少案件是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就幫派類型的暴動,近年只有一宗,是DCCC11/2020案,同樣涉及721事件的背景,但屬白衣人。

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數的主流意見由監禁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監禁3年),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雖然721事件同時牽涉黑衣人和白衣人,但他們的預謀程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同。即使如此,他們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都是不要得,不過這亦使黑衣人和白衣人要付的刑責不同。

葉佐文法官在分析DCCC11/2020案時表示: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本案涉及的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白衣人的預謀程度比黑衣人更大;白衣人使用棍和滕條,使用武力的程度比黑衣人更高,因此刑責上黑衣人較白衣人低。雖則如此,黑衣人選擇以暴易暴,實質上與公眾毆鬥相似,他們亦需付出代價。

網民的「光復元朗」呼籲可見非法集結已有預謀,暴動的出現是可預見。最後黑衣人亦有備到場,可見他們已預期會有衝突,最後引致本案的出現,黑白衣人雙方互相投擲物件,他們的衝突也波及到地鐵站的運作,影響市民出入和帶來滋擾。不過,暴動的規模較小,亦在非繁忙時間發生,歷時僅12分鐘、暴動對社會帶來的威脅屬低至中、暴動不涉致命武器、縱火、攻擊警員、和有人受傷的情節、被告的行為亦只是投擲物件。

雖然在考慮刑令時正值DCCC11/2020案的上訴期間,但本案針對黑衣人,考慮點應與白衣人有別,故不等侯上訴庭的判決。

在諸多案件下,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屬低,量刑基數介乎監禁3年至3年6個月。本案的量刑基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和因案件受到的折騰,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9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0/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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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覆問
-控方盤問時答2019年6月時有示威者唔一定穿黑色衫,確認是從電視及媒體見到,當時自己未去過示威場地
- 7月1日之前沒有留意過示威者衣著,外出穿衣沒有特別揀選,身上衣服是6月30日離家時所穿
-確認在金鐘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示威者,記得作供話見到夏愨道有對峙,但在地面見不到示威者在做咩,唔肯定有冇堵路。

-D5 案情完結-

▪️D6代表指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召證人,但呈上一份同意案情包括
1) 一張天貓截圖呈堂
2)一張淘寶截圖呈堂
(同D6身上衣物相關)

▪️D7選擇作供及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需時整理文件,押後至1503作供

📌傳召D7作供
🔸主問
案發時29歲,現年34歲,大專程度,在柴灣電單車車房擔任技師工作,平均每月工作26天,沒有刑事紀錄及政治立場。

同意7月1日早上約730被捕,同日晚上7時許作了一個錄影會面,同意將當時說話作證供,確認警方沒有給予任何片段看。
之前一天即6月30日晚上約2000至2100時由天水圍揸電單車去立法會。平時如翌日要工作習慣晚上12時睡,但如不用上班便會約人揸電單車外出,會玩得較夜到三四點甚至通宵才回家,確認2019年7月1日不用上班。19年6月30日晚上約2200到金鐘廊地下電單車泊位泊低車。呈上數張圖片D7-1(1-3)包括案發時駕駛執照、電單車登記及拍到自己,頭盔,手套同電單車之合照。該電單車現已轉售,手套及頭盔為事發後被檢取物品。另再呈上3張相片D7-2(1-3) 見到提及金鐘廊電單車泊位。

泊好車後D7除下橙色頭盔。紅黑色手套拿在手(通常咁做因自己架車冇儲物箱),經海富中心天橋行去立法會示威區,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褸,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另有一條圍巾/頸巾,沒有雨傘,當晚沒有約人。去示威區因6月30日晚飯後見翌日冇野做但從新聞知道7月1日有個悼念會於是想去八掛下那個悼念會做甚麽,示威區逗留一陣後突然下雨,於是同其他人在樓梯底避雨,時間約晚上12至1點。由於地下多積水,打算等一陣較乾才走,於是在一石𧄌上休息,半睡半醒瞓了一陣。突然有人大嗌有差人,見到不少人從龍和道走出馬路,自己八掛跟住人羣。龍和道上見會展方向馬路上有警察似乎在報防,有示威者集結,自己企在後邊望下示威者做咩,見到示威者走來走去 ,D7沒有表只有手機估計是7月1日早上約5點。龍和道上示威者指另一邊也有警察,於是跟人行去到龍匯道分域街交界,自己週圍行,中間返過立法會示威區看有冇事發生才折返龍匯道。7月1日約早上7點見示威者冇動作,問過一示威者做乜,該人答前面有警察並問是否過來幫手,D7答不是,自己正準備走。那人反問「著到咁唔係來幫手?」,D7再次否認,並用右手揮手及口講「唔係」。之後再補充去過立法會示威區那邊有警察自己會向那邊走,隨即用手指向立法會。
正想離開之際演藝道北行好嘈好多人向此方向走,D7好奇走埋去。前方示威人羣突向後退,自已成了在最前方,前邊便是警察。想轉身離開但因背後被人拉住背囊,有人更將自己向警方推前。D7唯有雙手抱胸,用腳向前𨅝烏低身,身體向後避免有人再推自己但因後方力量大最終仍被人推向前方警察防線。D7指有被警棍打中,自己沒有攻擊警察。同意同警方接觸時自己戴住頭盔,視線因此受限只望到前方,聴覺也受影響聽不清楚別人說話,同示威者溝通需以手勢協助,當刻電話因無電放入背囊。
確認同警方防線接觸有兩三次,因前方後退而後面人又推自己上前。最後一次想轉身走被推跌,起身時被警員制服,當時戴住頭盔及孭住背囊。為何逗留龍匯道咁耐答並不是支持示威者,只想八掛佢哋在做甚麽。當晚有遊走附近道路觀察,不是只逗留在一個地點。
庭上播放警方高點拍攝片段,D7確認自己片中戴橙色頭盔孭藍色背囊曾經同一名示威者對話並揮手,對話實時為片段07:13:1x。之後人多推撞但無特別事發生,片段07:16:xx時段D7後方有人將自己推前,之後D7用腳𨅝前身體烏低,背後有位黑衣人捉住D7背囊,D7雙手抱胸向後退,終仍被推向警方防線,就是作供提及一連串情況。

確認控方檢取沒呈堂之一串鎖匙D7-3 其中一條上有黑色k字便是提及事發自己所揸電單車之車匙。

D7主問未完

[163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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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林,林(30-32)🛑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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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1/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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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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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續審 [2/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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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7/8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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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判刑 🔥

黃(40)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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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罪成。

📌判刑速報:5年監禁

所屬組織在6個媒體共發出42貼文中有35個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上載貼文。法庭主要考慮國安法第21條下2項刑期框架其一,案情嚴重可判處5至10年,較輕者則5年以下。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該鱟共有6個媒體平台帳戶,被捕時稱只受一網友委託處理該黨一些事務,沒有直接參與該黨活動,被捕後沒有提供該網友進一步資料,手機被發現登入該黨Twitter 帳戶,解釋帳戶是7年前另一個羣組改名。另一些媒體被告稱只是負責刪除廣告。

被告之貼文維時廿八個月,是有計劃進行妖魔化中國政府及抵毀特區政府,所提建議不符歷史,不切實際。媒體有過千追隨者,貼文鼓吹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又要求外國制裁。被告本身2013年已經取得外國護照並,之後移民英國成功找到工作,中國及香港事務理應不關其事,身在外國卻宣揚香港獨立。

本案案重是嚴重,法庭以78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刑考慮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法庭能酌情減輕處罰。然而被告除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作上述三種行為。其回港目的是探望母親,非自動投案,也沒有放棄犯罪。法庭不認為辯方所指33條減刑理據並不適用。背景及個人求情也沒有特別扣減理由,唯一是認罪可作扣減,但因國安法有案例下限只可扣至不少於6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訊[2/3]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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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在香港出生長大、讀書,2017~2020年去英國讀書,2020年因疫情回港,21~22年曾經就讀音樂與媒體文憑課程,2023年當時無讀書亦無就業;自6 歲起睇精神科醫生,有自閉症和ADHD,每日需要食兩種藥物,食咗藥會好攰,課餘活動有彈琴、吹喇叭、遊巴士河、上網、睇單車賽、排球賽等。

當日去紅磡體育館睇排球賽,有帶同手畫的保加利亞和中國國旗,和買的日本國旗,但中途遺失咗中國旗。中國人支持中國隊,順便支持埋保加利亞,兩隊都支持。

去到紅館,見到四方八面都有著迪士尼卡通人物衫的人,和攞住迪士尼物品的人,形容被“迪士尼人”包團,四面楚歌,左邊有人著公主裙,前面有人拎反斗車王嘅袋,因為唔鍾意迪士尼人支持美國帝國主義,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在2022年11月開始唔鍾意,因為在街上見到有一個女仔揸住turning red 公仔喊。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係因為迪士尼人嗌加油,要同佢哋相反,無意圖損害國歌,被告表示尊重。

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發音為/ˈmilɐ ˈrɔdino/),上網學嘅;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對象係迪士尼人,唔係唔尊重國歌,只係唔想見到迪士尼人,唔想聽到佢哋歌國歌,所以唱歌蓋過佢哋,唱《Do》係因為兩者相似,「不願做奴隸的人們」,Who will not be slaves again!無其他原因。到我源國歌,迪士尼人歡呼,所以噓,對象係迪士尼人。

球賽開始,第一局保加利亞贏咗,第二局中國隊大比數贏緊,就趁機會去厠所,途中被警察截查,問點解唔尊重國歌?被告回應「因為今日係《元素大都會》嘅上映日,而《元素大都會》當中嘅配音員係一位中國人,咁中國人點解要支持美國帝國主義?而嗰啲着住迪士尼衫嘅人,就係為咗支持嗰位中國配音員,就走咗入場支持中國隊,所以我就唔鍾意中國隊同中國國歌,所以就唱其他歌」。(被告以急口令的速度讀出以上句子)

律師問當時講嘅速度係咪好似而家咁快?回答係,佢抄唔切,只係抄咗最後兩句;第一次截查時講嘅,第二次截查時只係講咗最後兩句,唔想再重複。
(此時被告坐姿挨住椅背,兩腳向前伸展,律師提示被告坐好啲)

搜完身,警察叫被告返屋企,就離開場館,去紅磡火車站,去到何文田站,警員打電話俾被告,叫佢返去紅磡,之後被拘捕。

6月初去維園家鄉市集,愛國組織搞嘅,見到好多中國人,見到有人揮國旗,問佢攞嚟玩,有用手機拍片;辯方播出影片,見到影片中的被告揮舞國旗,戴着在紅館戴的同一頂帽,圖案係spy family 人物安妮亞,16號在紅館着嘅衫都係安妮亞,被告用英文講 I am patriotic Chinese。

2022年11月前,本來鍾意迪士尼,但因為有一次坐巴士去迪士尼,見到一個美國籍烏克蘭男人,抱住佢個女,手上攞住Turning Red 公仔,喺度大喊,搞到憎咗佢。

[10:25] 🔹控方覆問
確認中三去英國讀書,成績無問題,有音樂才能,英文有一定水平,2020年反港係因為疫情,唔關成績事,表示自己係愛國,程度上尊重國歌,大於唔鍾意迪士尼。

本來支持中國隊,因為迪士尼人支持中國,所以改為支持保加利亞,帶咗三支國旗:保加利亞、日本和中國,去到紅館時發覺唔見咗,可能因為食嘢時攞過出嚟。係日本愛好者,支持中日友好,支持動漫,驚唔夠球迷支持保加利亞,所以支持佢。

迪士尼人支持中國隊係有衝突,點解唔着羊羊,唔着元神嘅衫?倒豎拇指喺迪士尼人搞到咁,四面楚歌。

控方叫睇紅館的影片截圖,被告認得自己,指出右下前方有反斗車王嘅袋,但圖片睇唔到,表示左邊有衫,後面又有衫。

被告同意在球隊練習時,對保加利亞隊歡呼,中國隊倒豎拇指,係絕對唔應該,都係因為迪士尼人,有衝突,點解唔着喜羊羊、熊出沒?(衫)

到播國歌時,做動作係針對的士尼人,唔同意係針對國歌,坐低、掩耳、大聲唱,係想蓋過迪士尼人,表達唔鍾意;控方指出除咗大聲,仲準確唱晒歌詞,拉長尾音,直至國歌完結,被告解釋係想掩蓋迪士尼人唱歌,作為愛國人士,唔同意迪士尼人。

主控指被告唔係向四方八面做出倒豎拇指,被告稱他在中間已經代表向四方八面。

被告有留意香港發生嘅事情,在示威嘅場合有人唱《Do you hear people sing》係唔應該。選擇當時離開座位,係因為中國已經大勝,諗住去廁所,等下一局。

被告向林官解釋,做動作係因為對迪士尼人不滿,係自主嘅,但控制唔到。

[11:07~11:17]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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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 專家證人 精神科 陳醫生

🔸辯方主問

被告自6歲開始睇陳醫生,證實被告患有自閉症和ADHD,需要食兩種藥物,呈上一份在2023-6-18 對被告評估的精神科報告,知道被拘捕後,在2024-4-5 做補充報告。

撰寫第二份報告之前,睇過被告在紅館的片段,和他日常的言行一致;今朝觀察他在庭上表現,亦顯示他的病情,包括周身郁、坐唔停、唔專注、不耐煩,仍然維持報告內的意見。

在事發前即6月14日加咗藥,因為佢思想混亂,思想好快、鬆散,容易衝動,壓制力差。

[11:28] 🔹控方覆問
不能測量被告的思想,只有靠觀察佢嘅言行,信佢講嘅嘢,被告不滿迪士尼人,始自2022年尾,醫生的筆記有寫,被告係主觀嘅,會改變,但唔知幾時變,係靠佢講無客觀嘅測量方法,不能同意控方講法,被告的行為係源自對國歌不滿。

————
[11:50] 🔹控方再傳被告作供
6月16日無食藥,在6月12日後食咗兩日就無食,因為好攰。

🔸辯方覆問
一早一晚都要食藥,為咗控制自己,唔識會控制唔到,可能會發癲,15和16號都無食。

————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13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辭,被告申請減少報到至每星期一次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已經收齊文件,近日去信律政署,作答辯協商,有待回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6日 14:30 提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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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主問
- 昨天作供P26片段指一男子懐疑是拉扯自己,2張07:17:02及07:17:1x時截圖D7-4(1-2)呈堂, 該男子以紅筆圈出
-進一步指昨天指片段中戴上頭盔後只看到前面,左右視物看不到,要擰轉頭部。而聽覺也因頭盔內層有隔音綿同完全包蓋耳仔影響
-為何戴上頭盔在場逗留咁耐?D7解釋6月30日晚上泊好車本身一直手持頭盔,但7月1日跟人行出龍和道時手因長時間揸住倦妀而戴上,再者當時下雨無遮也可戴住擋雨。至於藍色外套也是手持一段時間後穿上,內穿灰色T恤。
- 記憶中7月1日早上6至7點在龍匯道分域碼頭街曾聽過警方透過揚聲器講「相信現場示威者和平理性,沒有暴動,大家不用緊張」,沒有為意警方有冇說過現場有非法集結。
-逗留現場冇意圖支持或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純粹八掛
-有留意現場人士有黑衫褲戴頭盔,但也有路人經過
- P44圖片冊內相片第一張7月1日早上5點多自己正觀察其他做緊咩,第二張早上七點多正準備離開現場,第四張正行埋一示威者,未走因見到警民均冇動作,肚鋨走埋去問示威者做咩,冇野睇便去食早餐。第九張 07:16:59 時自己烏低身挨後腳前撐,第十二張07:24:58時相片見自己捲縮地上,地面有水漬
🔹控方盤問
- 19年6月30日前平均一星期會揸3至4次電單車,橙色頭盔由2017年開始購買使用至案發。同意駕駛時不會因戴頭盔影響視線及聴覺
-泊車位置是金鐘廊天橋底,電單車在2015年購入,同意試過下雨駕車外出,頭盔泊車後一般除下,手套除下再放入頭盔手持,手套案發時用了一年。

[1243 上午完]

下午1430 繼續盤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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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7月4日 0930  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4: 鄭文傑 (43)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D4 法律代表:#Mr.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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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申請最後一次短時間押後,得悉各方不反對,未有答辯意向。D2 & D4 不反對押後,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案件已經多次押後,D3已定經認罪,傾向今日排期審訊,指示雙方商議日期。

小休後,雙方與法庭書記商議好日期。

D2 & D4 嘅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日14:30做審前覆核,2025年1月13日至2月5日,作為期15日審訊,以中文進行。

D1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提訊(答辯),如果不認罪,就會安排與D2, D4 一同審訊。

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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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控方盤問
- 6月30日是夏天,問身上藍色牛仔褸好厚不是夏季衣物。D7 指件衫有網格是透氣,是一件夏季可穿外套。而圍巾亦可作頸巾及頭巾兩用,那時因長髮及戴頭盔用作紥起頭髪,同意可作面巾遮蓋面部。
-出門時原本沒打算去追悼會,只是出門後臨時決定
-同意泊好車後便行去立法會追悼會場地,約00:00至01:00 下雨,追悼會完結。沒有走因大雨地面積水,也沒有迫切性離開所以等地面乾了才走。同意不知道停泊地點是否濕,只知追悼地方地面濕晒,也不知電單車是否濕了,但覺得唔緊要總之等到地面乾咗才走。
-在石𧄌休息時將頭盔及背放地上,之後有人大叫警察才跟人走到龍和道及龍匯道,同意相片P44是那刻雙方對峙情況。在那裡逗留是想知有咩發生,同意不排除有暴力場面。如果有衝突便企一邊食花生。同意相中自己非身處一傍而是在人羣中,但應該在龍匯道分城碼頭十字路口,在分域碼頭街及演藝道有示威者路障,自己當時在路障後位置可看得兩面更清楚,同意此刻自己已經戴上頭盔,D7確認由龍和道行去龍匯道時戴上,冇打算逗留很久。同意頭盔有一定重量(法官庭上要求檢視證物),D7回答法官頭盔應該重1680 克。
-問為何冇咩野睇唔走?D7答諗住消磨時間週圍睇,見唔少人仍在想諗住留多陣,之後走去立法會示威區,估計約是早上6至7點。

[1503 錄音系統故障,暫休庭]

[1533 再開庭]

-不同意其實不用問示威者做咩,雙眼已看到。控方片段自己同示威者交談是演藝道路障後一直冇動作只企喺度,所以才上前詢問。
-咁之前為何返去立法會示威區?D7指是想睇下仲有冇人或有冇事發生。不同意返去其實是在等待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同意控方相冊見到立法會出返龍匯道現場外圍有示威者D7冇詢問,卻走向雨傘羣之示威者問。D7補充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停留沒有什麼動作,另一方人羣則有移動,所以才向停留不動雨傘羣示威者查間。
-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是鞏固防線,D7不同意
-不同意當日參與暴動,頭盔,手套,頸巾是裝備
🔸覆問
-盤問不同意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解釋因背囊被人扯住,所以才走不到。

-D7 案情完結-

雙方所有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3日 1600 前交到法庭及辯方。
各辯方書面陳詞則在7月2日 1600 前交法庭及控方。

[1603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或回應,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恢復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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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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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5/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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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周(22) 🔥#判刑 (#20231103青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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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判刑 🔥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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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12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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