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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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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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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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 #3樓1庭

1) 徐xx #1018牛頭角
- 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罪,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

押後到2020年2月19日下午再審,繼續保釋。

2) 謝xx (51歲; 頭傷須縫10針)#1104將軍澳
- 撤銷襲擊控罪❗️
- 法官批准訟費申請❗️

3) 吳xx (30歲) #1104將軍澳
- 被控襲警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被拒,押後2020年1月14日再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4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襲警(涉襲擊警長A)

未準備好答辯
辯方1月9日傳真發信同律政司溝通,律政司表示昨天才收到,需至少4星期處理,辯方考慮回覆需2星期

法庭表示下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0) #提堂#1104將軍澳 唐明街尚德巴士總站 襲警:涉襲擊警長A)
辯方指可答辯,控方指是日有控罪修訂。

被告不認罪,控方指有3位控方證人及數段短片2-3分鐘,來源控方指稱為 Stand News。

辯方陳詞指負責大律師於6-7月有其他較高級法院案件審訊,要求審期安排於8月,除被告外辯方沒有證人需傳召。

案件審期定於8月3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0932 開庭。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63條。
案情: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在將軍澳尚德巴士總站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被告不認罪

因控方需時處理證物錄影帶,休庭10分鐘。
0935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1057 再開庭。

方才控方證人警員A作供完畢(供詞後補),現法庭就控罪裁定表證成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辯方透過互聯網取得1條iCable片段,燒錄至USB呈堂為證物,期間無干擾或修改。
2 同上,證物為RTHK片段。

辯方證物
DP1 iCable直播片段
DP2 RTHK直播片段
DP3 承認事實

辯方請求休庭10分鐘,予被告觀看證物片段。

1100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方才被告決定不答辯;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同樣後補)。
法庭暫時押後案件。

1138 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吳(30) #1104將軍澳

以下補回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供詞。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4日00:57,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包括警員A(警長),因應唐賢街有示威者設置路障,到附近設置封鎖線

2) 於2019年11月4日01:07,PW1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並以襲警罪拘捕被告。01:20警員17344向被告施行警誡。在警誡下,被告說出:我噴水,唔係噴警察,係噴空氣啫

3) 控方取得1條《立場新聞》錄影片段,該錄影帶編為證物P1,期間沒有修改,呈堂性不受爭議。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P2 承認事實

辯方代被告要求,申請證人警員A作供時脫下口罩。法庭批准。

==============

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A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執行特別行動更分,為1300直至任務結束。在11月4日00:18左右,他收到指令前往唐德街唐俊街一帶,協助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00:40左右,他與全隊41人到達位置,並在唐俊街駐守車隊後方。0053左右,上級命令PW1前往寶康路入尚德邨支援;0057時,PW1到達,在尚德巴士總站外聯同東九龍第三隊設置防線。當時,在防線100米外即唐寧街與唐俊街交界,有超過50人集結;左、後方停車場亦有人,故警員作全面戒備。

約01時,警員發現被告,身穿綠色長袖衫與牛仔褲,從尚德邨巴士總站行近防線,一邊大叫「射死我吖,射死我吖」。距PW1 15米時,他撿起地上的消防喉及開啟水掣,射向PW1方向。PW1不住著他「停止,行開」,但被告沒有理會。PW1遂持胡椒噴劑上前,但遭射水柱,被告同時大叫:「死黑警」。

PW1於是向被告射出1發胡椒噴劑。被告放下水喉、轉身離開;PW1喝止不果,便再射1發噴劑,並與其他警員將被告制服。0108,PW1對被告宣佈拘捕,警員3800用塑膠手銬反扣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影片27:34,指水花鋪天蓋地,在場警員「個個都濕晒」,而警務人員在制服男子後,沒能力將水喉關掉;又指PW1在20米外,因天色昏暗,沒可能見到被告開啟水掣。辯方就此提出,水喉是一直開著。(辯方曾質疑PW1為何警員不關掉水喉,PW1稱:「每個人對呢啲機關結構嘅認知唔同」。)

PW1確認,當時,100米外的50人、巴士站及停車場的人,都和被告「無關」。辯方於是詢問,被告射水方向「又天又地」,是什麼讓PW1覺得要警告他。PW1指水柱方向朝向防線,且被告一直行近警員集結位置。

辯方重播影片26:48-49,提出被告即使水柱向警察,在警員衝向自己時,已將水喉向上避免射到PW1;又指,PW1噴胡椒噴霧後,被告拋開水喉,使PW1覺得水柱噴向自己。PW1不同意上述說法,辯方即道:「噉睇吓我哋條片,睇完你就知我點解會噉講。」

辯方播放iCable的1條直播片段,提出在PW1所稱「勸喻不遂」的期間,被告不能確定PW1是警務人員、不能分辨「行開」是在喝止誰,也不一定能聽到警告。PW1同意。

PW1確認,水柱一開始偏上,是在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垂低向下。辯方隨即反駁PW1「被告特意用水柱噴自己」的說法,指:一,被告行向防線時水柱一直射向水平偏上,非射向警員A;二,被告遭胡椒噴劑襲擊,水柱垂下乃自然反應,非故意;三,被告受襲後眼睛受傷,水柱射向警員是意外,PW1其實知道、亦可分辨。

針對被告試圖離開現場,辯方播放RTHK的1條直播片段,指「在片段中看見的,是一個人被襲擊後離開被襲地點,而非逃走」,認為PW1證供抹黑被告;又質疑水花不具殺傷力,問PW1除了認為被告打算離開,有何第二次使用胡椒噴劑的基礎。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制服後有傷,自己無傷。


PW1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04將軍澳

1157 開庭。

辯方補充:被告非在心態輕率(reckless)下傷人,因其行為不是罔顧在場警務人員安全,亦沒意圖使動作具危險性。

本案押後至8月13日150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裁決。

120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04將軍澳 #審訊

以下補回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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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首先指出被告無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後提出3個要點:

📌一 被告行為無惡意
從錄影中可見,PW1衝向被告時,畫面左手邊無水花;如果PW1如果不衝向被告,水花不會襲擊到任何人。案發時,被告不是快速向前行,也不是想立刻濺濕警務人員:「PW1不衝前,何來會濕?」

本案耐人尋味的是,被告有中性背景——並非來自被定性為示威者的人群。定罪要素之一為被告的惡意;被告持水喉未必是特意,射向警方固然可理解為表示「不滿」,但不滿足構成「惡意(hostility)」的條件。

辯方指,被告行為可理解為:本來沒有目的,雖使水花朝向警員是表示不滿的表徵,但水柱向上,非有襲擊意圖。要判斷被告是否襲擊警員,需考慮水柱向著PW1的階段;然而,被告只是受噴劑攻擊後單純將水柱向下垂,並不構成襲擊。

📌二 證人誇大證據
辯方指出「開水掣」是細微動作,如果真的見到被告開水制,為何PW1作供時,無法講述水制的開關方法?

他又指,水柱在PW1跑向被告時,仍向水平偏上,被告中胡椒噴劑後才向下。「有目標出現」後,水柱反而向上,這可理解成被告想避免「被誤會是針對警務人員」,跟控方案情中聲稱的被告欲攻擊警員矛盾,也可完全否定PW1「來不及給警告,因為被告已經用水柱射向自己」的說法。

辯方重申,被告對警員有「不滿」不構成定罪要素;錄影畫面也可展示被告射水時序。

📌三 被告無襲警意圖
警員後來用武力制服被告,他坐在地下,有傷。辯方提出,如果被告初衷是襲擊警務人員,為何用水柱?為何不迅速逃走?可見PW1有誇張被告意圖。


基於上3點,辯方希望法庭承認疑點利益存在且歸於被告,又稱本案事件性質如此:原本被告行為非襲擊,但對方令其措手不及,而導致他「攻擊」到對方。

==============

至此,為今日審訊全部內容。感謝讀者細閱。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5:00
👤吳(30) #裁決 (#1104將軍澳 襲警)

速報: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5:00
👤吳(30) #裁決 (#1104將軍澳 襲警)

以下為簡易判決理由:(1552 補回)

被告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被控於2019年11月4日凌晨約1時,於將軍澳唐德街3號尚德邨尚德巴士總站,襲擊警員A(警長),並罔顧其是否會受到傷害。

控方案情指PW1 警員A警長案發時奉命與其他隊員組成防線,期間PW1留意到花槽邊有一名男子使用消防喉射水,水柱射向防線。PW1因而喝止並跑向該男子(不爭議為被告),至PW1距被告2-3米距離時水柱射到PW1,同時被告大叫「死黑警」。PW1因而使用胡椒噴霧將被告制服。警誡下被告稱當時「射空氣」

辯方案情即指被告見到PW1衝向自己時有將水柱提高,避開PW1。

雙方不爭議呈上3條片段,分別列作控方證物P1、辯方證物D1及D2。

裁決前,法庭提醒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指證被告,被告本人沒有責任舉證自己無罪。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被告作任何不利推測。

本案唯一證供是PW1作出的,因此明白法庭必須謹慎考慮其證供的真確性。法庭考慮三段影片後得出雙方不爭議的觀察,即由PW1跑出至被告被制服間只有兩三秒。PW1作供時指於防線觀察時水柱「左右前後打圈」,PW1跑出後水柱指向下就射到他,但法庭觀察片段時認為向下的傾向十分微小,甚至於法庭觀看片段時亦不能清晰地見到。相反,片段P1及D1顯示被告見到PW1衝向他後水柱反而向上。法庭因此傾向接納辯方指被告見到PW1衝向他時有避開PW1的說法。

法庭明白案發時間短,但PW1證供中的關鍵部分並非完全為事實,不能全盤接受。由此,控方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指稱被告有意圖罔顧他人是否受傷,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有意令水柱避開PW1的說法。因此,法庭接納辯方認為被告有意控制水柱避開PW1,並非所指罔顧他人安全。

由此,法庭裁定被告 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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