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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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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鰂魚涌

D1:周 (17)
D2:嚴 (16)
D3: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D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D3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周 (17),嚴 (16),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箝。
(3)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2包塑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每週警署報到1次
⁃ 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D3: 莫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包塑膠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5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5,000現金等條件保釋,是日為第三度提堂。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全港大三罷,後演變為大型暴力活動。0720在西灣河有一名男子被指搶警槍而遭開槍,引起東區大規模示威。0940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AEON百貨外有人堵路,0941有警員到太古城中心1期外,見到約10人身穿黑衣,遂截查多人包括各被告,並在D3身上搜出索帶。

D3同意案情,控方🟢撤控🟢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
需要繳付$500堂費

D1希望與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D2聘請了另一位大律師以索取第二法律意見,並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雖然反應負面但仍需時間爭取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2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醫生
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定於2020年10月1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兩名證人,分別為控罪一之普通襲擊受害人及控罪二之警員。沒有招認。

就控罪一,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二,辯方爭議控罪行為。

案件押後一會以處理承認事實。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會傳召2名證人,分別為控罪(1)報稱受襲的 周月雲 及控罪(2)警員23510
沒有警誡供詞

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
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

控方將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早前已押後以處理承認事實

1025 開庭

1250 休庭至1430繼續
PW1及PW2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439 開庭
傳召報稱受襲的PW3 周月雲 作供

1517 休庭
PW3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D1: 周 (17)
D2: 嚴 (16)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示威,3名學生被指於康怡廣場外管有摺刀及索帶等。D3早前以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CCTV及警戒供詞。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D1及D2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

控方傳召3個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云 (音)
負責拘捕
PW2 高級警員1664余衛平
負責為 周月雲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周月雲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1530 再開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辯方透露被捕後被防暴用棍打頭,因此去驗傷,看完被告人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及自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補回10月19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普通襲擊 #拒捕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在康山花園第九座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最後在第八座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案件沒有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任何閉路電視或片段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雲
負責拘捕被告
PW2 高級警員1664徐昌傑
負責為 周女士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報稱受襲老婦周女士

📌PW1 作供
警員11月10日更份是19:00至11月11日07:45,而11日早上6時左右負責之巡邏車在康山花園英皇道巡邏(已工作11小時),當時在車上見到車身左邊7-8米有四到六個黑衫褲及口罩男子企在一起,有互相溝通,當與PW1眼神接觸時即一枝箭咁跑四散,PW1及同袍即下車追截,並鎖定一向北角逃走孭背囊男子因為懷疑其管有工具,期間在第九座有一老婦及外傭,老婦迎面阻擋去路被男子雙手推跌[此時PW1庭上做出雙手向前推動作],黑衣男子在康山第8座自己不小心向前跌下而PW1追到將那人按在地上,不久隊員7578趕到協助制服男子。女警27741隨後走來告知被撞老婦稱心口及臂部痛召救護,PW1於是警誡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證人搜查被告背囊後發覺只有書、文具及學校運動服。

被告大聲嗌「我冇嘢講!」並掙扎,左右手向後撥並用腳向後踢大聲叫「走開走開」及「手足救我,唔好dump低我」。證人勸喻冷靜同警告如果繼續掙扎就會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被告繼續掙扎10至20秒證人於是使用手扣成功制服並加控罪。

📌PW1 作供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確認做咗兩份口供分別是2019年11月11日上午11:30同2020年4月9日下午1:00,兩份內容均準確,但沒解釋原因。辯方律師指出第一次口供稱黑衣人距離是15米,PW1回答今天回想應該是8米才能正確,而當日早上六點左右天光,光線充足且座頭有燈光照到室外,PW1承認工作了11小時感覺疲累。制服被告之後有防暴到場增援。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出之下列數點:
1. 在車上只見到被告同白衫路人而沒有其他黑衣人
2. 被告當時是坐在石壆上而非企在路上
3. 被告嘗試側身在老婦同工人中間穿過,避免撞到但不成功
4. PW1在黑衣人身後追應該看不到黑衣人用手推路人(PW1話從後見到手踭飛開,是推人動作)
5. 制服被告之後PW1叫佢坐響地上
6. 被告反抗時隻腳冇踢到證人
7. 被告沒有叫「手足唔好dump低我」
8. 被告坐喺地上時有防暴警察用警棍打咗頭部4下並用腳踩頭

辯方律師指被告之後去政府醫院驗傷證實右頭部有腫,證人話唔知亦見唔到有警務人員使用暴力,被告受傷可能自己跌倒嘅時候整親。

📌PW2作供
2019年11月11日中午12點接收本案處理被告證物,同日下午去東區醫院替被撞老婦落口供同影相,佢去醫院之前有看過PW1之口供,除此沒有向其他人了解案情。

📌PW2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唔識字,落完口供靠證人讀返俾佢聽。PW2否認口供上寫「一男子跑到一米前左右就用雙手推我心口位置」是參考了PW1口供而寫。證人亦確認老婦口供有寫見到被告去到康山第八座比警員捉到。

📌PW3作供
報稱受襲老婦稱19年11月11日早上6:15左右同工人出門晨運去到第九座時有個後生仔迎面跑過嚟,一對手推佢令成個人向後跌低,心口唞唔到氣,臀部痛,住院第四日才出院,出院後再要看醫生數次。

📌PW3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形容後生着黑衫褲,高廋,當時冇其他黑衣人而跌低有少少頭暈只睇到黑衣人走向第八座走,看不到有冇被捉(口供寫見到),但當日視野清晰。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估計要6星期)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上午09:30於5號庭再續審,辯方看完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同被告會否作供。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今日再訊。

———————————————

上次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上週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預計需時1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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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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