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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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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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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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期間一名女子於延伸庭拍照,女子自稱影相向男友證明她來到法庭,法官要求她即時刪除照片及聯絡男友刪除照片,並留下她及男友聯絡資料,事件不排除交由警方跟進

余若海陳詞指法庭考慮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保釋事宜時,應考慮兩步曲—①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②考慮是否出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中可拒絕保釋的情況

周家明法官問余若海國安法第62條中「本地法例」是否包括基本法,余未有正面回答

周家明法官明日下午頒下判詞,若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則毋須處理保釋申請。若申請被拒,則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保釋申請事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前覆核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3)-(6)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口罩)

不爭議事項:證物檢取、被告在現場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性、證物鍵和其他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共11名證人,PW1-4、6-7證供有爭議,所以最少需傳召此6名證人。另外有3段閉路電視片段,各長兩小時。控方案情需6天處理,但視乎需要播多少片段內容,可能需更多時間。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3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4有2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2天

預審期經多方商討後提前至2020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中16日全日和24日下午會跳過🌟(但如進度不理想,16日亦會審訊) 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同意案情需在審訊前十天交予法庭,亦需解決D2律師提出有關指控D2犯罪意圖的疑慮。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1/2)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前文

控辯雙方同意一些不爭議的事實和證物,辯方提出要求法庭不接受被告在警戒前所作的口供,要作特別事項處理。

~~~~~~~
傳召PW1 PC11801作證

主控:
當日0530接到指示去做交通調查,大概在0535去到大埔吐露港公路9.7b段,發覺有一輛七人車停泊在影線位,車輛無打死火燈,上前调查,見到車內有兩男一女,一支鐵通斜插在中排乘客位,高嗰邊向車頭,接近前排座椅,覺得有可疑,報告上司後作出搜查。

先後搜查兩名男子,身上無可疑物品,在司機位和左邊乘客位中間的儲物位,發現有一把紅色的金屬鉗,和一個黑色「泳鏡」,在乘客位前儲物箱內,發現五個口罩和七隻手套,中排座位冇發現,在車尾見到有一個黑色Columbia拉鏈袋,和一個綠色手抽袋,黑色袋內有一個獨立包裝口罩,一組六角匙,和三個泳鏡(兩黑一籃),綠色袋內有兩個黑色頭盔。

被告承認是他的物品,作裝修用途,當時去馬鞍山找朋友,但冇回答詳細地址,匯報上級和刑事調查組,之後有便衣警員到場拍攝,在0649進行拘捕,並交被告給偵緝警員12381接管;由到達現場直至拘捕期間,PW1冇對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
PW1當日凌晨已在現場附近,0530收到電台通知,於是行過去搵被告車輛,到達前已有大概10名軍裝警員和多過10名防暴在場,PW1是和幾名警員一齊去處理,係第一個接近車輛,(因圍補中大**)當時有好多車停在吐露港公路,但PW1冇留意被告車輛的前後有冇其他車輛停泊。

車箱內3名人仕是坐著,未有躺下,叫被告落車查身分證和車牌,搜車前檢查鐵通,並放回原處,但唔記得是在車輛的右邊抑或左邊取出,搜查其他物品也如是,會放回原處以便後來拍攝。

律師再次詢問PW1 :搜查完證物到拍攝期間有冇郁動過證物,無;由到場至拘捕被告期間有冇用粗口鬧被告,無。

辯方要求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約一分鐘後清楚大聲聽到用人用粗口問候母親,影到案件中嘅鐵通擺放方法與PW1描述剛剛相反;PW1同意有人講粗口但唔知係邊個。

辯方指出PW1在13/11 0900所作的口供,內容寫被告未能表達去馬鞍山的詳細目的地,與較早前在庭上指被告無回答問題有所不符。

PW1答在車尾搜證時,見到可疑物品會攞出嚟睇再放回袋內的上層,兩個袋都係同樣方法處理,Columbia袋冇拉上拉鏈,綠色手抽袋係冇拉鍊。

1305~1437休庭

辯方叫PW1再確認三名男女所坐的位置:被告坐在司機位,女子坐在車頭司機位旁,另一男子坐在司機位後的中排;再睇片,片段中見到司機位的椅背傾斜向後貼近中排座椅,該座位根本冇可能坐人,PW1承認記錯。

片段中影到中排乘客左邊座椅,都係傾斜向後;影到車尾有三個袋和其他雜物,見PW1先取出綠色袋,拉開拉鍊取出兩個黑色頭盔,後取出Columbia袋,又再拉開拉鍊,辯方質疑證人話冇拉上拉鍊,PW1承認記錯;辯方又指出車尾有三個膠水筒、牛皮膠紙、藍色軟墊,證人話冇印象。

PW1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第一個到達現場嘅係另一名沙展,全程講粗口
- 被告與另一男乘客係瞓在座椅上,女子瞌埋眼瞓覺
- 整個過程係由沙展主導,不是由證人主導
- 搜車係由一班警員同一時間做,不是由證人一個人做
- 拍攝之前在場交通警員和防暴不停用粗口鬧三名男女

主控沒有復問,PW1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偵緝警員12381作證

主問:
PW2當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現任國安處;
13/11收到指示,在0630去到現場接管被告,0652~0655搜身,0702上警方小巴,0715去到馬鞍山警署,但因為當時值日官好忙,唯有帶被告去5號會面室,向被告講返件事情,發現咗咩物件,並已被拘捕,作出警戒,之後被告只係答咗一句:「依啲嘢全部都係我嘅」。

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被告表示明白和有簽署,跟住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匯報案情,被告冇任何要求或投訴,又再搜身冇發現可疑物品, 帶被告去另一間房間做補祿口供,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

PW2在當日他和其他警員冇向被告作出威嚇,或誘使作供。

辯方盤問:

PW2在0630到場,先接觸警員11801,後接管被告,同意有超過20名警員在場,但聽唔到有人講粗口,辯方再播早前片段,PW2同意行為不恰當,但唔知係咩人講。

律師質疑去到警署後,為何不盡快發出Pol153,PW2回應話,因為警員11801只係作初步拘捕,佢要先向被告詳細講解案情,作出警戒,再發Pol153,律師指次序有誤,剝奪被告有權要求見律師的權利。

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PW2在庭上冇講出當日全部的事實
- 目的係包庇其他警員
- 有一名白衫警員在見到鐵通後,指夠「做」暴動
- 當日有多名警員用粗口大鬧該三名男女
- 被告在帶上警車之前,被指令痞在地上
- 當日冇向被告解釋Pol153內容,冇畀被告睇口供內容,冇影印副本給被告

主控復問:
完成會面記錄之後,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相關副本呈堂。

PW2作證完畢

~~~~~~~~~~~~~~~

1600~1620休庭

裁判官決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承認PW1無在拘捕現場作出警戒,但指對整件事影響不大,要求法庭作整體考慮。

案件在明日(21/8)1000再審訊。


**直播員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審訊 [1/3]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x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x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10月23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控罪六:刑事恐嚇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恐嚇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使他受驚。

就控罪五和六,只依賴PW1即吳奮金本人的證供。

主問撮要
吳奮金 (50) 現職民建聯高級助理主任。於10月21日早上約7時15分開始在信民樓一帶作區議會選舉的選舉工程,左滙雄區議員在附近一帶一起宣傳。期間看見被告於對面馬路毀壞屬於左滙雄的選舉旗幟,然後過馬路,拗彎了插在欄桿上的選舉旗幟的旗桿,又撕下了貼在牆上的海報。被告走到PW1身邊,拿走他手中的宣傳單張丟在地上。PW1不理被告,被告一直跟住他,在他側邊大聲嗌,令PW1「好驚,手震腳震」。然後被告用手推了PW1兩下,令他後退了兩三步。PW1記得被告大嗌「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震耳欲聾。然後PW1話要報警,附近亦有街坊話報警,但警察未到場被告已離開。

盤問撮要
PW1 由2011年開始做區議員 (註:現已落選),工作包括跟進街坊疑難,亦有遇過政見不同的人士,對處理紛爭矛盾應該有經驗,遇上被告的行為不至於會嚇到手震腳震。10月21日下午錄取的口供,PW1沒有提過驚到手震腳震、亦沒有提過被告一直跟住PW1。

辯方案情:
當日被告拗彎了左滙雄的選舉旗幟,過馬路後行到你面前說「我幫你派」(PW1:不記得),在你手上拿走了約20-30張傳單,行前了一米左右張傳單丟落地下。(PW1:不記得) 你沒有反抗沒有爭持亦沒有鬧他。(PW1:同意) 之後被告再行前,先撕爛海報,再拗彎了其他旗杆。(PW1:不同意) 你對被告說「唔好咁樣」。你的反應是錯愕但冷靜。(PW1:不記得) 被告只有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這一句,他由頭到尾都冇推過你。(PW1:不同意)
10月28日你再錄了另一份口供,說不打算追究。(PW1:同意) 口供內提及不追究不認人不作供,你沒有受到威逼利誘才這樣說。(PW1:同意) 其實你有能力處理此糾紛,你想比一次機會被告,因他只是一時衝動。其實你當日不是太過受驚,所以才打算不追究。(PW1:不同意) 11月7日你又落了另一份口供,這次又說會對事件追究到底,配合警方行動,其實是警方主動搵你你才說要追究。(PW1:不記得)

就控罪二,有5名警員證人。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提堂

A1:張(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既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背景:8月12日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 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離港、遵守宵禁令,另外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

今次為處理答辯意向

全部不認罪

將參與1000同案的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至此本案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15分鐘再續

(接下來會有辯方案情及陳詞,預計下星期三前完成,裁決預計會在九月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各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d1,d2律師表示申請押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沒有反對。

d3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批准押後至9月4日930進行結案陳詞,各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Mr LAI)開審前向法庭申請修訂控罪1為非法集結,辯方反對修訂—
8月19日方得悉控方依賴新閉路電視片段,之前亦從來沒有披露,警方於1月31日已經在理大檢取閉路電視片段,本案在5月8日第一次提堂,一直都沒有提及,未被使用文件也沒有列出現在依賴的片段,直至8月17日也仍然以舊控罪作基礎向辯方傳送文件到當值律師,而8月11日的證人口供顯示已經有有關的片段,辯方質疑控方一直隱瞞相關片段,是否證人觀看片段後知道控罪1沒有可能入罪,所以修訂為非法集結,但有充足時間也沒有向辯方透露,辯方不能接受有關做法,猶如強迫法庭接受控方強硬的手法,迫使辯方押後審期,法庭不應接受

控方(Mr LAI):指新呈交的光碟共3集,每隻約1小時長度,控方只依賴每張光碟10分鐘的內容。雖然警方於1月31日檢取到片段,一直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處理,本案調查隊於上周才獲知有關片段,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找控方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確認被告出現在片段當中,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果法庭覺得修訂控罪會造成不公,可以將審訊押後,讓控辯雙方可以公平審訊

裁判官問為何本案調查隊上周才收到相關片段,亦為何不及早通知法庭,控方解釋涉及警員要再確認,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並非收到片段即刻落下決定,強調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決定並送交文件

辯方批評本案調查隊既然知道有關片段在O記手上,但從來不會主動向O記了解相關片段,控方明知要向辯方披露,如果真的為了利便辯方,在8月11日收到相關片段,為何8月17日才安排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然後今天要全世界遷就,被告要承受進一步的壓力

裁判官問押後審訊是否能彌補不公,辯方指押後會對被告有更多的壓力及不滿控方的做法

休庭至11: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1-6不會出庭作證,也無任何辯方證人

D7 有一份辯方證物,D7(4)品格證明的信件,D7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將出庭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9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將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份品格證人信件

🎐D8上庭作供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由於控方於上一次審前覆核時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而 #林希維裁判官 和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在短期內找到7天審期,最終在當日下午到一庭再排期。

各辯方律師今天重新向 #劉綺雲裁判官 交代抗辯方向。

而早前安排在審訊首天判刑的 D2 D5(早前已認罪), #劉綺雲裁判官 傾向在本案完全審完後處理。

案件將於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辯雙方需要於審訊7日前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傳召控方證人二,警員13599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0915將軍澳

*(15)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將軍澳港鐵站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自拍棍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黑色對講機

(1)不認罪,排期審訊
(2)認罪,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結果將待控罪(1)判決時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少年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中

休庭12:00再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1表示,不知道藍旗上內容為何,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在P盤問下表示,一田超巿在V City旁,但實際上一田超巿在V City內,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表示,拘捕D1後,向他進行搜身,搜出行山杖,另當時D1面上戴著面罩。PW1及後把D1身邊的眼罩和水喉通交給一位便衣人士。控方問此便衣人士是誰人,PW1表示:「唔知道,但我相信佢係警員。」
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警方推進前,嗰2,3百個黑衣人講咩你聽唔聽到?」
PW1:「唔記得。只記得係嘈吵嘅聲音。」
P:「咁仲有咩人?」
PW1:「仲有記者。」
P:「咁有幾多記者?」
PW1:「唔記得。」
P:「咁仲有咩其他人?」
PW1:「唔記得。」

P:「記唔記得依件黑色衫?」
PW1:「係喺被告身上搜出。」
P:「係搜出定係第一被告著住?」
PW1:「唔記得。因為當時有搜出其他衫,我唔肯定係佢著住定喺身上搜出。」
P:「咁依件黑色衫係邊個㗎?」
PW1:「唔記得。但我相信係第一被告嘅。」


(講到警署搜身後)
P:「咁仲搵到咩?」
PW1:「搵到一部電話。」
P:「喺邊度搵到㗎?」
PW1:「唔記得。」
P:「搜身係邊個做?」
PW1:「我。」


(辯方開始盤問)
D1律師:「你駐守咗機動部隊一段時間,之前有人群管理嘅訓練,點解你唔記得藍旗嘅內容?」
PW1:「……」
D1律師:「行動前你上司向你訓示,訓示咗啲咩?」
PW1:「唔記得。」


D1律師:「你見到喺150米後有人戴手套,認到咩顏色,但喺主問時,你話睇唔清楚150米後啲人戴帽定係頭盔。帽、頭盔體積都比手套大,但你分辯唔到,咁你點見到手套嘅顏色呢?」
PW1:「……」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啲黑衣人企咗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前面,但片段顯示佢哋企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後面喎?」
PW1:「大約啦。」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同唔同意企喺100米外嘅人睇唔到藍旗上嘅內容?」
PW1:「我唔清楚。」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有人掉汽油彈同雜物,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只望住自己嘅防線。」
D1律師:「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唔會每個黑衣人掉每一樣嘢都望住佢。」
官:「咁即係有無任何人掉中任何防線?」
PW1:「(諗咗十秒)我只留意黑衣人同自己嘅防線,無留意其他防線。」
官:「得,問咗你三次都唔答。」

(按: PW1「唔清楚」及「唔記得」次數最少9次,問題涉及藍旗內容、把重要證物行山杖交給誰人、現場有否記者或其他人、搜出的證物黑衣屬誰、在何處搜出證物電話、行動前上司訓示內容等
另PW1被3次問及他聲稱看見的汽油彈和雜物有否擲中警方防線,皆沒作答)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8月17日早上,控方傳召PW2,PW2一進入法庭即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並遠距離大叫「早晨,法官大人」,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另有旁聽嬸嬸自言自語道「唉,無讀書係咁㗎喇」,揶揄PW2不懂法庭禮儀。

8月18日12時左右,控方再傳召PW2作供,PW2一進入庭即再次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遠距離大叫「午安,法官大人」,其聲量之大嚇到旁邊一名旁聽嬸嬸,該嬸嬸輕聲說:「嚇死我咩,咁大聲。」

(按: 不論旁聽或上庭作供,進入法庭時輕微躹躬即可,不應大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3表示證物P19, P21, P31是於制服被告後,在被告身邊約一個手臂距離的位置撿取,當時他不清楚該3項證件是否D3所擁有,但先撿取以待調查

D3律師指出PW3於辯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證物標籤,上應有檢取人員簽名及說明),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D3律師指出證物P34 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法官確認此點。 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 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8出庭作供,但表示忘記所有證物的外表和特徵。另PW8表示自己負責檢取證物,但裁判官質疑其在口供紙上表示自己只從旁協助。PW8後來表示不記得。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按: 取自另一直播員2020年8月20日的直播內容)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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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按: 本案於2020年8月17至21日審訊,8月19日因八號風球暫停,8月21日早上開始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傳召十位證人,部份證人只上庭確認口供紙內容,沒有被盤問,上庭後三分鐘離開。其餘有被仔細盤問的控方證人,不是因忘記大量關鍵細節或沒禮貌而令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恥笑,就是被法官責備。此外,即使是控方律師,亦多次失去耐性,大聲問控方證人問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庭外消息 將於1530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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