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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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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撤回匿名令,修訂控罪加上警員編號)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至四名警員證人,並有口頭招認。第四位證人為雷射筆作報告,得悉辯方會作盤問。

押後至2020年12月22-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D2,D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押後至1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

審訊過程

裁決撮要:
法庭推論一,被告的七人車上有工具,附近有堵路,事發時為清晨時分,有可能參加非法行為;推論二,正因為有堵路,附近還有其他車輛,被告身處其中,亦可能係受影響嘅司機之一;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唯一推論,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保釋相關事宜:
A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A1:簡(21)
A2:連(19)
A3:卓(24)
A4:温(20)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控方透露希望待各被告法援申請完成後與另一案合併。

法官提醒還未成功申請法援的各被告著緊申請進度,如申請不及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太子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透露希望待被告完成法援申請後與另一案合併。

法官提醒被告著緊申請進度,如申請不及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提堂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控罪:
(1)非法集結
D1至D10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至D3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970
(3)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4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55
(4)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5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26號舖STACCATO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804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罪(1):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控罪(2):
D1及D3不認罪
⚠️D2認罪⚠️
控罪 (3):
D4不認罪
控罪 (4):
⚠️D5認罪⚠️

控方將傳召27名證人,包括25名警員及2名市民證人
沒有招認、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
4段公開片段總長度5小時44分鐘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236小時

由於控方未有預計有人認罪,未預備控方案情,需要浪費法庭25分鐘時間預備。

重新開庭後,控方指控辯雙方未能草擬案情達成共識。控方希望在審前覆核時再讀出案情,期間與辯方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D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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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2,和其他警員被指派到新城市廣場(當時pw1負責錄影),他們從秘密通道到達第三層。進入第三層後,有軍裝被大批示威者用雨傘插、拳打腳踢,地面亦有不明液體,有物品從高處跌下,高處的水樽、雨傘擊中警員。混亂中,警員分散。pw1警員穿正規警察背心、戴頭盔、拿圓盾,見到有警察被襲,一人上前幫助。pw1很快被大量示威者圍着及猛烈襲擊,在398號店外約20人,對pw1拳打腳踢,用硬物、雨傘刺,用硬物打他,這段事發過程在2150,歷時1分鐘,該位置有幾個角度的閉路電視拍到經過、如何襲擊警員、事情如何發生。後來有軍裝協助pw1,暴動人士散開,沒有再襲擊。D1承認有踢、用雨傘重複襲警。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高舉雨傘,像長炮般的向警員刺去,站的位置是前排,當時警員在地上。與D1求情時指自己「無心參與非必要暴力」的說法不吻合。

D2當時在暴動人群外圍,想穿插入去,時間是pw1想站起時,另外有一名警員想去協助pw1,拍到D2扔雨傘過來。

D3被拍到的是,當時警員在地上,D3很快用雨傘,延續、兇狠地刺警員超過20下,當時雨傘曾經跌在地上,但D3仍然繼續拿起雨傘攻擊。D3是最後一批暴動人士襲擊pw1離開的人。離開時開始跑,做出向天擊拳的動作,與求情指「D3不是暴力傾向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的說法不同。

Pw1傷勢嚴重,對餘下身體影響大,左眼底外側骨折,鼻骨骨折,左面鼻瘀,左眼有血腫、影像、重影,做了2次手術,至今左眼視力仍受損,感痛楚,獲發至20200312的病假,現在只能從事文員工作,不可返回前線,亦不可駕車,會有委員會評估pw1工作能力,pw1是31歲但對自己偵緝警員的工作前途會有損害。

D1,2,3承認在398店外的暴動,當時約22位示威者聚集,作出各種違反公安事務的行為,各自有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令Pw1嚴重受傷。

---------------------------------------------------

📌控罪三(D1-2):

當天在3838店外,在第一次暴動發生2分鐘後,Pw2和其他警員分開,穿着警察背心、戴頭盔、手持圓盾,見到有軍裝警員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上前協助,到店外扶手電梯,想向四樓走,但有示威者想襲擊他、追着佢,pw2向上跑。見大批示威者向下,向pw2方向跑,他轉身,被踢背,被示威者從後推跌,在扶手電梯跌下來,被暴動者圍着。暴動者拳打腳踢、用雨傘刺pw2,大批人圍着他,襲擊歷時約一分鐘。直至有記者橫跨pw2上,暴動者才散去。

閉路電視拍到,D1,2當時在場,D2在電梯底,D1上前踢。閉路電視不同角度看到,Pw2在電梯底,pw2被踢,D2向pw2方向用雨傘刺,一群人圍着pw2襲擊他,直至記者橫誇pw2,D2仍然用雨傘襲警。

事後Pw2前額受傷有縫針,左面部受損有血,右手手肘痛瘀,右腳三地方、背部三地方有同樣受傷情況,Pw2沒Pw1的傷這麼重,主因是有記者及其他人幫助,否則傷勢更嚴重,後來傷勢作證物,有把受傷位置的醫療過程作成陳述書。

D1,2承認暴動,大約有10人,有各種擾亂公眾安全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各自有犯罪行為,與其他人犯罪,結果令pw2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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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情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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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10年監禁,《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市民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自由,這是文明社會保護表達反對聲音的象徵。然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暴動罪挑戰法治,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令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考慮阻嚇因素。

所有大律師都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受環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而犯錯,情緒高脹才會對警員施以暴力,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並不接受被告也是受害者的說法,法庭在真誠悔意、第3被告年輕、第2及第3被告無刑事紀錄、懲罰以及阻嚇性中等等因素考慮,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

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重伸法庭判刑時需要具阻嚇力,而個人背景、特別情況、一時衝動而犯案等求情因素佔很少的比重。事實上,案件發生於公眾地方,示威者向手執圓盾的警員施以襲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傷害執行職責的警員

終審庭於黃之鋒案亦指出當暴力程度越大,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程度越高,法庭需要考慮「懲罰」而非「更生」

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一同犯事,暴動罪的刑責正正是持著人數眾多,互相鼓勵之下而犯法。每宗暴動案有其獨立性,對本案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共同原則是法庭判刑時必須充份體現阻嚇性,因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單獨根據每人參與程度而判刑,詳見Caird v The Queen

法庭根據梁天琦案的判刑原則,觀看閉路電視後留意到案件是有組織的。法庭留意到事件發生前有群眾組成人鍊將物資遞到上層,看來是預備在衝突時使用,而第1被告有參與當中。另外,法庭留意到有人在現場派發口罩,意圖利用口罩掩飾身份。法庭同意案發時人數不多,但這只是局限於案件在商場發生,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雖然暴動持續時間並不長,但對第1控方證人的傷害十分大,他的警員生涯可能因此中止,兩名警員是因為警員身份而被盯上。而且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個人求情所佔的比重非常少,雖然第3被告年輕,但與阻嚇性元素不相稱,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

判刑:

第1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年4個月
第3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4年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 判處4年監禁
龔 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2名警員及2位專家作控方證人,依賴長達3.5小時的影片(其呈堂性不受爭議)。
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6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天水圍

盧(23)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製造爆炸品
(2)-(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透露打算承認第一(以管有基礎)及第三控罪‼️
控方會保留第二控罪予法庭存檔

控方需於下次上庭三個工作天前呈交被告背景報告及刑事紀錄。
辯方則需呈交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00區域法院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三)


A1-2,A4準備好答辯,均表示不認罪
惟A3仍需時檢閱相關片段,未能答辯。

A1-2,A4的審訊詳情如下:
控方將傳召1位街外證人,19名警員及1名雷射筆相關的專家證人,依賴長約16小時的片段(open source)。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1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0930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4月29日起在區域法院審訊;A3則需於11月12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許(24)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所有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名街外證人,3名警員及4名專家證人,依賴1份警員的記事冊(流水簿)及6段錄影會面片段(合共9小時,呈堂性不受爭議),會面片段中有招認。審訊將以中文進行,預計需時6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3月29日0930於區域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 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現補上各被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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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情況:

D1當日1634離家,閉路電視拍到一被告衣著,2039到新城市廣場,第一次暴動發生50分鐘前,閉路電視拍到被告由一件黑色衫變成橙粉紅色短T,在發生第一、第三項控罪時繼續穿。兩場暴動後承認閉路電視看到。
2230被告穿橙粉T shirt在沙田站,與搭火車人士有爭執,在七月尾被捕。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在雨傘人鏈中,雨傘傳上樓上,是有組織的去做,被告是有目的在場,在人鏈部份與人有談天。被告有更衣,把黑衣像面罩般的綁在面上。

求情指,被告24歲,單身,與某一家人相依為命,最大求情是認罪。被捕後做議員助理,議員有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年輕、進取、熱心的青年,只是有時衝動,當時沒想清楚,現在很後悔,但被告努力工作,願意承擔後果。
有67封求情信,由家人、不同區議員、朋友、社區受幫助人士寫,指被告真心知錯,願意承擔後果。另有2封社工寫的詳細求情信,2位社工由被告被捕一開始就跟進。信中提及被告家庭狀況,與家人溝通有困難但漸轉好,家人支持被告,被告對社區有承擔。在疫情期間,對社區有貢獻,有派口罩、消毒用品,幫助受影響人士,例如餐廳,指被告悔意,心愛香港。
考慮到被告家境,本次事件與被告性格不同,被告不是愛暴力的人。以及時間、規模有限,涉及人數不多,比其他暴動案案情較輕。
希望參考 #0612金鐘 冼嘉豪案例、梁天琦案例。與冼相比,本案相對不嚴重,發生時間不長,冼案當時有多人在立法會大樓外,警方有封鎖線,暴動者想衝破,當時亦在空曠街道,而本案則在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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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情況:

被告在2135時出現,是在第一次暴動前20分鐘。被告用雨傘刺警員,當時被告揹紅袋,十分顯眼,袋的圖案有卡通人物,被告亦有口罩、面罩,2255在沙田站離開。八月中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屋時搜到案發當天衣服、一幅剪報(內容是當天暴動情況,有拍到被告)

求情指,被告51歲,沒案底。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被告單身,與某家人同住,被告剛由外國回來,與某家人相依為命,可惜該家人患重病。
家人、朋友、社工的信指,被告是個孝順子,會擔心在外國的家人,亦幫同住的家人申請照顧,因為自己判監後沒人照顧家人😭被告之前在義工計劃中,幫戒毒人士學習剪髮,在工餘時間亦會幫大年紀的人義剪,是個樂於助人的人。
當日被告目的只是參與和平示威,沒有傷害人的傾向和暴力行為傾向,當時只是判斷錯誤。求情信指本次事件與被告本性不相同,這次暴力是因為香港氣氛和社會動蕩。
---------------------------------------------------
📌D3情況

閉路電視於2103拍到D3在三樓,戴着面罩遊來遊去,似乎正等待某些事發生,不似想去離開。2245在沙田站離開。九月中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指,被告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當時是中五生,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暑期工幫補家計,僱主指被告勤力工作,很有能力。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很多求情信指被告不是暴力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被告在自己的信指感到後悔,令受害者受嚴重傷害,感到抱歉。被告在校內成績很好,有參與課外活動,有做義工。校長、老師、同學有指被告在校內、校外生活如何,被告希望繼續上課。但被捕後,在中五成績一落千丈,被告想繼續考dse,長大後從事自己的專業興趣。校長、父母指被告有做義工,有幫助年紀大人士,立法會議員亦稱讚被告有耐心、很有心。
當時被告錯了時間、錯了地方、錯了行為,與暴動人士困着,當時想離開回家,但警察在場無法離開,所有出口也封了。被告看到警員用警棍、胡椒噴霧傷害示威者,覺得十分暴力,有想過離開,但襲擊pw1時好亂,有激憤心理,所以用雨傘刺他,在羊群心理影響下,情緒蓋過清醒行動。

教導所報告指,被告當時是回家途中,見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妄顧後果地參與。被告是三名被告中,使用暴力最多,是在恐懼、混亂中使用暴力的人。在暴動發生前50分鐘戴着面罩遊來,沒證據顯示有東西阻礙被告離開。為了令被告有機會重新開始,生活圈減少障礙,教導所是可以選擇的。其他內容不重複,但內容有考慮到被告心智、身體,適合入教導所。如判監應低於四年六個月,可參考梁天琦案例,相比之下,本案案情嚴重性較低,規模較小,發生地方亦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3/1]
#雷射筆 #攻擊性武器
👤李(23) #0805黃大仙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

在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撮要的情況下,
🎉 控 罪 撤 銷 🎉
- 自簽 $1,500 擔保
- 守行為24 個月
- 期間不得干犯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行為
- 充公藍色雷射筆,其他歸還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李(17)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上一次提堂時就兩項控罪認罪及求情,裁判官押後以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兩項控罪同期判處12個月感化命令。
即在感化令期間:
。居住、讀書的地方需要徵得感化官同意
。守宵禁令2130-0600 (除非獲得感化官批准或得到家人陪同)
。遵從感化官合理指令
。參加感化官建議的活動、小組及計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蔡,廖,* (14-3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 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 D1, D3 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不認罪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控辯雙方須草擬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三天前交上法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19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中環

D1:葉(22)/ D2:葉(26)
D3:吳(25)/ D4:黃(35)
D5:歐(22)/ D6:楊(24)
D7:陳(26)/ D8:吳(20)
D9:傅(25)/ D10:羅(24)
D11:陳(25)/ D12:陳(22)
D13:羅(22)/ D14:鄭(22)
D15:李(24)/ D16:潘(23)
D17:楊(17)/ D18:吳(23)
D19:黃(26)/ D20:陳(23)
D21:蔡(23)/ D22:林(23)
D23:黎(17)/ D24:陳(24)
D25:梁(24)/ D26:韓(29)
D27:袁(24)/ D28:葉(29)

控罪:(修訂1-31,新增32-33)
(1)D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D11 管有危險藥物
(29)D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D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D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D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D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D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D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D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D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D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D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D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3申請指定時日豁免禁足令,並承諾需要時以不少於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關於具體時間日期資訊
🔴(被拒)D3申請以更寬鬆處理因工彈性調整宵禁事宜
🟢(獲批)D7申請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D8裁判官確認維持上次修訂宵禁時間
🟢(獲批)D1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19申請豁免指定日子報到
🟢(獲批)D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2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
🟢(獲批)D2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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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之案發地點修訂為:
(1)-(27) 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
(28)-(33) 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

蒙面:
D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D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D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即曾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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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奉命到海港城2樓與其他便衣警進行定點觀察,於18時許得悉有同事在海港城被襲,於是前往增援。當PW1在2337店外看到被告人,向被告人表明警員身份,要求被告人讓路。當他行經被告時感到右前小腿被人「撠」倒,令他失去平衡,右腳落地時感到右腳踝扭傷,因而感到疼痛。

辯方不爭議被告人的腳曾經郁動,但爭議被告人是否知悉警員身份。

案發時,PW1趕往支援,聽到有人起哄大叫「有狗」、叫人「小心」等說話,而現場人潮有所減退,商場內人士並非爭相走避。PW1大聲叫「警察,麻煩讓開」,辯方質疑PW1是否曾向被告人表明身份,PW1在庭上表示自己曾三次向被告人講「警察,麻煩讓開」,但在口供紙內提及「不斷講」,裁判官接納PW1因表達能力欠佳而有所不同,況且,PW1心繫上前支援受襲同事,PW1向被告人表達身份要求讓開亦屬合情合理。

PW1於庭上示範當時的聲調,裁判官留意到PW1雖然戴上口罩,沒有大聲叫喊,聲線仍然清晰,語速正常,裁判官信納PW1的說法,PW1向被告人接近並多次表明身份,在半米距離內被告人理應聽到PW1的說話。

PW1清楚描述被告人「撠」倒他的過程,完全吻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雖然片段質素不如高清,但片段仍可清楚看到PW1與被告人案發的情況,加上片段內的身分並不爭議。法庭小心留意片段顯示的情況,當PW1未越過被告,被告人原本雙腳拍埋,當PW1與被告平排,嘗試越過時,裁判官留意到被告人雙腳明顯分開,而PW1被「撠」倒的情況,法庭留意到被告人雙腳分開1至2呎,這一系列動作被閉路電視清楚拍下,辯方亦不爭議被告的右腳曾經郁動,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的右腳引致PW1失平衡跌倒。

PW1庭上描述的傷勢與醫療報告吻合,雖然在表格只寫下「右腳扭傷」,並無提及右邊有小紅腫及疼痛等症狀,裁判官認為表格並非一份口供,接納PW1解釋當時覺得只寫一項便足夠。

PW1說話清楚,內容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傷勢與醫療報告亦吻合,作供期間小心思考問題,鄭念慈裁判官裁定PW1曾雋賢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雖然PW1當時以便衣執勤,但有清楚表明身份,雖然環境嘈雜,但PW1半米內向被告講「警察,麻煩讓開」,被告人沒有讓開,反而伸開右腳,「撠」倒PW1。辯方提出被告人的動作可能出於意外,但裁判官認為辯方沒有提出證據支持,而片段亦清楚見到被告人伸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見到PW1越過他而故意「撠」倒PW1。法庭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人現齡28歲,工商管理一級榮譽畢業,17年加入政府,職位為助理文書主任,5月被政府辭退,至今仍然無業。

前上司讚賞被告人勤奮、熱誠,超時工作務求達到服務承諾。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屬同類案件最輕微。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6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還押候判,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判監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0811將軍澳

楊(23)🛑已還押逾15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詳細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185

求情📌
家人和同學均有到場支持。從家中、學校和就業三方面進行分析,學校方面,被告表現良好,是個負責任和主動的學生,雖中途成績有跌,但最後都憑個人努力考入理想科目;就業方面,現有一份全職工作,有穩定收入,僱主表示被告是個聰明和勤奮的員工,並歡迎被告隨時回歸公司;個人方面,被告養活自己,有給予家用,閒時做運動。被告家人和女朋友表示,被告有明確的人生目標,又有一直關懷和照顧他們,形容被告是最強後盾。今次被告是出自對香港的熱愛,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才會做出愚蠢行為,但他已受到嚴重教訓,相信他願意承擔,將來會是守法公民。感化官則表示,被告有家人和朋友支持,是個正面的人,相信日後不會再犯。

被告求情信表示自己受到衝擊,對今次事件和連累身邊的人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日後可以對身邊的人負責任。

另外,被告曾經參與一部電影助理製片,電影製作獲得台北金馬影展提名,顯示被告於電影方面有天賦,還押時仍然努力閱讀電影相關書籍,希望未來能夠繼續為香港電影業出一分力。

律師再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案情相對輕微,沒有預謀,規模細,沒有造成或只造成微小的人身傷害,可相稱地減輕比重。希望法庭就今次案件,可以判處較輕微的刑罰。

判詞📌
有小心考慮和閱讀求情說話和信件,被告上次坦白認罪,案發時受到社會運動氛圍和剛畢業找工作的壓力,一時衝動,觸犯法例,深感悔意,還押期間有悔疚感,深深反思,由於非常想有穩定收入照顧家人,即使找不到電影相關工作,仍願意接受其他工作。僱主亦表示被告表現出色,願意重新聘用他。

回到案情,一群示威者於深夜時分出現,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挑釁警員,警方曾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繼續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眼部不適。法庭考慮判刑時,需考慮黃之鋒案件的判刑原則,判刑需有阻嚇性,確保公共秩序有所維護,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擇,考慮過所有因素,適當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現判處3個月監禁‼️‼️

代表律師表示會申請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報到
現金擔保$5000
宵禁令(12-6am)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案件將押後至 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6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裁判官批准D5, D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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