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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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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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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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 劉頴匡(26)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控罪:
1)暴動 (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7)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劉頴匡)
8)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劉頴匡)
被控於同日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三名被告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法庭早前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批准D3的報到時間更改申請,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申請押後至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無律師代表
A3:* (15)
🛑3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A1-3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A1-3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1申請保釋
🔴(被拒)D3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D2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也沒有保釋申請,表示打算申請法援。法官指法援律師並非由法庭委派,提醒被告從速處理法院申請,還押期間可向懲教署福利官申請。法官囑咐D1及D3應牢記學校和家人的支援及關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PW5偵緝警員17147 蔡浩然(音)作供。負責在反修例示威活動的搜證。當日在水警基地協助速龍小隊接收D4,著黑衫褲和黑色斜孭袋,雙手在後被索帶鎖上。斜孭袋的肩帶由左膊頭孭到右邊。我帶D4見值日官,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見完值日官後,1203向她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3)。1219有女警為她搜身。1226 PC26164 檢取了士巴拿、八達通、電話、3M手套。

D4辯方律師盤問PW5撮要。
D4斜孭袋從左肩孭到右邊有沒有文件記錄?(沒有) 有沒有文件記錄寫她孭住袋?(沒有) 事發多時,你處理過大量案件和被告,你如何肯定她有孭袋?(憑記憶) 有咩咁特別令你記得?(做咗七年警察,都記得被告的衣著) 你在上庭前有人交代你要就D4的斜孭袋情況作供 (不同意) 其實D4的斜孭袋只是掛在頭上 (不同意)
PW5作供完畢。

PW1書面證供交給法庭存檔。(沒有在庭上讀出)
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陳詞,D6不作供:
證人確認在聲稱招認前沒有警誡,有人宣佈拘捕但沒有提及罪名,PW3承認自己沒有警誡是錯誤的。PW3亦沒有向D6確認他的說話,亦沒有記錄,無法知道他的說話,造成不公。

明天100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D1 認罪❗️

法庭先為D1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期間D1以原有條件保釋。

D2-5
控辯雙方正商討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期間D2-D5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5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辯解而保管或控制3個火機、1個汽油彈、1塊白布
(3)D1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16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8將軍澳

A1:盧(20)
A2:林(23)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原被控刑事損壞,後改控「爆格」)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兩名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銅鑼灣

A1:王(19)
A2: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罪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控罪:
(1)A2暴動
(2)A1非法集結
(3)A3非法集結
(4)A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5)A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6)A2襲擊警務人員
(7)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8)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A1,A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4梁(19)❗️認罪❗️
D5周(20)❗️認罪❗️
D6王(22) D7鄺(22)
D8葉(23)❗️認罪❗️
D9張(25)❗️認罪❗️
D10王(24)❗️認罪❗️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同在6月29日認罪,分別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1,3,6,7,11,12,13 就控罪(1) 不認罪
D2 就控罪(2) 不認罪
上述被告將於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進行審前覆核,期間各人可以原條件保釋。

D4,5,8,9,10就控罪(1) 認罪❗️需要還押候判‼️
法庭先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直播員為早前速報時錯誤致歉🙇)

5人的判刑將押後至 10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44休庭
PW4鄧梓良 總督察 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氣槍方面專家證人

案件於明天9月30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A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現還押逾1年
A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現還押逾1年
A8:蔡立基(40)機械技工🔵現還押逾1個月

控罪:(修訂:增加A8)
(1) A1-4,7-8 暴動
(2) A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A1-4,7 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A1-4,7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代表律師透露將會就控罪(1)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還押。

(詳情後補)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0930親屬籌】
籌號1-30(30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親屬籌】
籌號31-70(30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親屬籌】
籌號71-110(40張粉紅):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籌號1-57(57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58-147(9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籌號1-10(1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續審 [2/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0943開庭
被告人自己作供,並將傳召1名辯方專家證人

——————

辯方主問

被告於2000年7月24日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化學工藝文憑,2004年11月24日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進修讀化學科技高級文憑,2007年12月3日畢業於香港公開大學環境學榮譽理學士學位。2002年至2007年期間曾任職實驗室助理員及工程化驗化測試技術員。後因工傷腰患停工,於2010年開始做網上生意,於Yahoo拍賣出賣貨品。貨品主要來源為淘寶網。除搜屋檢獲得1枝氣槍及2把刀外,被告確認其餘證物均為拍賣網站的商品。期間被告一直有添置不同款式的貨品,惟於2019年3月因工作繁忙關係未有更新拍賣網站。

被告表示貨品到港後,會用身上隨身帶備的工具卡及卡片摺刀拆貨及取件。被告亦於私人公司兼職做急救員,工作需要用到隨身帶備的摺刀,以協助建立臨時急救站。被告解釋搜獲的鉸剪為急救用鉸剪,圓刀頭的設計能防止剪開傷者衣物時傷害傷者,被告指其餘52把鉸剪均屬Yahoo拍賣網站的商品存貨。

被告於2019年1月開始擔任地產公司物業顧問。2019年8月6日案發當日,被告於地產公司下班後從觀塘巧明街開始步行回樂華南村(被告住所)。當被告行至和康徑樓梯,被一男警一女警截停。兩名警員身穿背心(PW1昨日作供稱著風褸,被告今質疑當時「大熱天時」穿風褸執勤)。一名自稱女警問:「你去邊?」被告答:「你問嚟做乜野?」女警要求搜查被告,被告嘗試取出電話,欲打999予「真警察」,女警手掌輕拍被告電話,稱「再唔合作就告你阻差辦公」。被告回應:「我唔知你係咪真警察我點解要俾你搜身?」其後女警出示委任證,但手執頸繩部份令被告不能看稱女警姓名。被告指PW1於無出示委任證下進行搜身,期間女警除下被告腰帶,PW1從被告身上取出啡色銀包,後將銀包放於行李箱。

被告不同意PW1稱於被告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搜到一張功能卡及卡片摺刀,被告稱前格內只放置一部Blackberry電話,用於收取公司whatsapp信息。女警將袋內搜出的物品全放到行李箱內,並沒有放回原來位置。女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記事簿,發現插於筆記簿卡套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被告稱當時卡片摺刀呈卡片狀態,並沒有打開刀片。被告目擊女警將筆記簿內的卡片摺刀及工具卡放入腰帶UK品牌袋前格內。

兩警員指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PW1拿出手扣,稱要將被告鎖起,被告表示不需要上鎖,稱「喺附近啫,行過去都得」。PW1堅持鎖上手扣,被告順從後被鎖上手扣。

前往警署期間,PW1因路窄而捉住被告右手手肘,向後拉扯,直至被告撞向身後綠色欄杆。被告感到痛楚,PW1停止拉扯。此時被告聽到有警員問「你依家仇唔仇警」,被告無回應。被告被帶回警署後,男警除下被告手扣時突然驚訝說:「咦做咩有血既!」,被告再知道自己擦傷,表示無需送院後,PW1為被告洗傷口。

撕口供紙部分:
被告表示由於口供內容不實及對自己不利,被告決定不簽署口供紙。被告稱PW1當時用手掌遮蓋口供紙一部分內容,再用另一隻手食指指示被告簽名,被告拒絕。被告亦無簽署另一份口供紙。

搜屋部分:
2019年8月5日搜屋期間,PW2有問被告物品「係乜嘢嚟」,被告表示PW2一直問被告「係咪無嘢講」,被告表示「係,無嘢講」。PW2亦有問其他物品如電池,水煲「會唔會爆炸」。

氣槍:
被告答辯稱中一時購買氣槍及一樽BB彈,玩過幾年後,因應付公開試無使用該氣槍,期間一直保留氣槍作觀賞。被告稱曾自行拆開過氣槍想維修,辯方亦指出氣槍不能發射子彈(專家未講)。

兩把刀:
被告指出搜屋檢獲的兩把刀為朋友於10年前贈送的新居入伙禮物,被告一直不捨得使用。

——————

1129休庭30分鐘
辯方主問被告完畢,休庭後控方盤問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
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新案件

張 (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事隔近7個月,本案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情: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見到暴力的警員感到驚慌而逃跑,期間有人跌了雷射筆在地上。警員隨後拘捕被告。據悉當晚曾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宵禁2300-0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3/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將D6的口頭招認剔除。控方爭議辯方片段 (車cam) 的可呈堂性。

休庭10分鐘待控辯雙方商討影片處理問題。

1055再開庭,控方重申反對理由:片段只有一分鐘,只拍攝到警員在場的幾秒,前後經刪剪,來源只依賴辯方說法,無法考究,請法庭考慮比重。

辯方指出在七警案案例,影片有表面真確性即可呈堂,而證人亦已確認影片為當時環境。而車cam是自動紀錄,本身亦不是連續的片段,例如開車時會拍攝,停車時會停止拍攝。最後,影片目的是挑戰D4被拉下車時有沒有孭袋,片段內已清楚顯示。裁判官詢問控方有沒有對影片不流暢或跳動有意見,控方稱沒有。

1100再休庭,待裁判官觀看片段。

1115再開庭,裁判官接納辯方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

D4辯方律師中段陳詞。
就控罪一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呈上法律條文,條文內提及犯罪行為需涉及陳列或留下物品導致阻礙。沒有證據顯示D4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她身處的貨車,她在後座,沒有證供顯示她有能力或權力在車輛駛離現場,亦不知道她何時到場。

D6辯方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休庭至115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旺角

彭,郭(17-19)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雷射筆,次被告另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申請再次審前覆核,由於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所以控方要額外10名證人,控方要重做一次報告比辯方。
控辯雙方需要於12月3日前遞交一份聯合問卷。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再度審前覆核,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 (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法庭得知A8/13已申請法援,其申請尚待處理。其他透露將會申請法援,法官促請眾被告若有意申請法援須從速進行,表示唔希望下次都未申請,因為會影響其他同案嘅好多人。

主控甫開庭表示涉案被告共有213名,並分拆為12宗案件。法官指令控方釐清對本案每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打算依賴邊段錄影證據而該片段針對邊位被告、任何分拆之建議並提供法理基礎。控方向法庭解釋為何將此15名被告集於一案,根據案情摘要段(13)指出A1-14個別在附近一帶被制服,段(14)指出A15從163人中分到本案。法官仍然表示不解,因控方指連同A1-14在內的50人在差不多位置被捕,但參考地圖後發現其實該50人是分散在不同區域被捕;另外50+163即213,亦即全部被捕人士,法庭仍然無法理解控方分拆案件的基礎。法官促請控方需準備更多資料及相關監控基礎予法庭,並表示「唔相信香港有12個法庭可以同時審理所有案件,呢度(西九三庭)已經係最大嘅法庭,但冇其他法庭可以處理咁大型嘅審訊」。

控方初步建議草擬爭議事項如:暴動環境、被告有否在場或錄影證據上的爭議。法官認為此方向可行;另就①檢控基礎、②證據有否針對被告及將依賴哪些片段、有否爭議 ③因應控方提議的分拆方案 制定時間表。

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以上資訊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控方應予以跟進
2天 - 控方匯報法庭相關結論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另外通知法庭已搬屋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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