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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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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新案件⭐️

D1 何(23)
D2 周(25)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兩人曾在2020年被捕,其後踢保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14日同另一單相關爆炸品案件(明愛醫院爆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提訊,將交付高等法院合併處理。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出入工業大廈同上述爆炸品案相關,控罪嚴重刑罰可以長達14年。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另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D2被捕後被警方撞頭打,迫令開手機鎖‼️

案件押後至2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程序,2人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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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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