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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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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0957 廣播 1000開庭
李資深陳詞,形容魚革案發地點為小販攤檔市集,市民會到該處買小食;到該處可以完全清白無辜的理由,而留守市集亦可以是完全無辜的。根據公安條例的暴動罪,要定性一場集結為暴動,首先要發生非法集結。故我方陳詞指出被指控暴動的人應當是一場集結的一員,而參與的集結變成非法集結,繼而演化成一場暴動。 當然,控方完全可以指控整個事件是具連續性地層遞 - 由農曆新年小販市集直至翌日該處全部人都解散。

李官問及被指控暴動的人是否必然需要持續地在場從頭到尾參與?
CJ問及盧建民案申訴書的數項法律議題都圍繞著非法集結演化為暴動是如何定性?
李資深回應指根據《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至暴動之間是有層遞。

李資深指出當時有人群身穿本民前衣著,而完全沒有證據指出當事人為組織的一員。...

CJ指今天議題是要討論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而李資深似乎已經偏題,提醒應該返回正題並應當就申訴書闡述。”As leading counsel, you must exercise discipline to stick to your submission.”

李資深引述案例:
SJ v. Leung Kwok Wah(梁國華) [2012] 5 HKLR 556 及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進入會議廳案)
參考了英國法律委員會就與公共秩序相關罪行的報告。
需要釐清控訴的理由,因為一群隨機出現在同一處的人並不即是一同集結在一起。

CJ引述了該委員會提出應該訂立一項新的罪行特別是具共同目的。

李資深強調,定性暴動需要經歷兩個階段:而首先是參與的人必須滿足《公安條例》第18(1)條的要求:「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滿足非法集結的元素是控訴暴動的基礎。

1124 早休
1149 開庭
李資深繼續陳詞

1214完畢

1217 戴啟思資深開始陳詞。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當然地會包含合謀的性質,如字面解。根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元素都是有共同目的地一齊參與集結,按此描述,參與者同時在同一處結集就會滿足兩罪的控罪元素。...

1232 戴啟思資深陳詞完畢,周天行開始陳詞

1238 周天行認同遲到者也可以就非法集結或暴動定罪,根據條文是要「集結在一起」。
引述案例 R v. Jones and others [2006] UKHL 16, [2006] 2 W.L.R. 772,犯罪行為與意圖是相輔相成的。

1301 午休
(持續龜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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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 2 月 8 至 9 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
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1427 廣播 1432開庭
律政司方有望30-45分鐘內完成陳詞

(When asked an open-end question)
周天行: Yes.

另外,某程度上同意即使沒有夥同犯罪原則,串謀犯罪或從犯原則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缺漏。

1522 向同僚確認過冇講漏論點論據後完成陳詞。

1523 李資深回應,並希望能退庭15分鐘處理一些有關案情細節。

1603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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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https://bit.ly/3CJsYvj

盧建民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在證明《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訂立的暴動罪時,證明至少 3 人為「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是否有別於證明他們意圖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在作出該等訂明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必須具有以該方式執行該「共同目的」的特定意圖?

(3) 在證明「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共享或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或就該共同目的曾作溝通,以達至意識相通的標準,還是控方只需要證明每名被告都分別有相同的目的,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或曾作溝通?

(4) 被告之間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以應對可能阻撓他們執行共同目的的人,是否暴動罪的一個獨立的犯罪元素?

(5)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

(6) 一個人沒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至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犯下暴動罪?

赴湯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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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0957 廣播

1001 開庭,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今天未有列席。

1004 口頭簡述裁決畢。

盧建民案: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赴湯案:得直🙏🏻
(1) 就算被告在現場,基本形式的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因與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

官方新聞摘要(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_files/FACC000006_2021CS.docx

判詞(只有英文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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