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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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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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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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施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100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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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刑罰也與參與非法集結相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各人總刑期為: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0831灣仔
🛑黎智英因另案而還押4個月🛑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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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慮公民抗命的議題時,法庭表示不會考慮各人背後的理念及政治立場(按:也可參考陳仲衡法官就傘運的判決)。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2019年起的社運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上訴法庭就黃之鋒案的判決,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以警誡他人勿犯案,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在判刑時也要考慮其潛在風險,其引發的事件等(例:無視警方警告等)。而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在量刑考量時給予太大比重。

“Freedom of expression”及”Break the law”不是法庭認為合理的辯解。

以下是判刑結果:
黎智英:
即時監禁8個月

楊森:
即時監禁8個月,緩刑1年

李卓人:
即時監禁6個月

法庭考慮到黎智英及李卓人涉及另案的判刑,但涉及相同控罪下,決定將本案的2個月的刑罰分期執行,即:

黎智英共需服刑14個月
李卓人共需服刑14個月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17:45此為最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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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for sentence: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0&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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