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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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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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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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判刑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盧,袁已還押逾18個月;高已還押逾15個月;譚已還押逾14個月;梁已還押逾13個月;梁,蘇,李,胡已還押21日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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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開庭]
🔹除D9有刑事紀錄外,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就沒有使用暴力一點,有被告曾向警方投擲物件;證物處理方法沒有異議
🔸D1因今日需在高等法院出庭,所以沒有在庭上;同意案情方面,只是同意警長曾話自己見到有被告投擲物件,而不是承認有投擲物件;因案情輕微,期望以不少於三年作量刑起點
🔸D2補充背景資料,有25封求情信,非常良好背景
🔸D3代表稱有3封求情信,也有大學學科主任的信,表示被告照顧別人的感受,沒有將本案帶來沉重的壓力表現出來,也完全沒有參與暴動行為,期望法庭將之視為最低級的參與者;
🔸D4代表雖家境並不富裕,但家庭注重教育,兒女都接受大學教育,最早認罪,沒有申請擔保,希望盡早被釋放承擔家庭責任
🔸D5家人朋友眼中有責任感,願意照顧數位家中長者,沒有使用暴力,不是帶領者的角色
🔸D6認罪,案發時年輕
🔸D7代表表示被告獲家人太太支持,承諾不會再犯,期望法庭考慮案件審訊延誤為輕判理由
🔸D8更正幾點包括被告現正修讀學士學位;多封求情信中都對被告作出很正面的評價,參與度很低;也沒有機會重犯
🔸D9背景正面,重點是被告早年曾被診斷過度活躍症,一直有覆診,之前的刑事紀錄都已改過,案發時只有19歲,求法官可以輕判
🔸D10背景報告與辯方大律師陳詞吻合
🔸D11在預審時認罪,期望判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照顧家人
🔘法官特別提出有兩位辯方大律師今日沒有出庭但事前沒有通知法庭,處理方式需注意
後宣讀判詞:(簡短內容)
案發日期資料及案情,包括每個被告的衣著及身上的裝備!主要都是口罩等防煙裝備、雨傘、電筒…,判詞中有出現投擲雜物的字眼,但次數不多
法官好清楚講述他只是憑他們的裝備推斷他們曾參與暴亂!最後法官都有引述各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中的重點,提出案情較嚴重的案件作比較及背景報告中所良好學歷及較正面的評價,其中有提出參與度不高、不是帶領者等,延誤審訊這幾點
但法官反駁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認為案情不同,所以不能考慮這些案例
並稱他們是主動出來、破壞社會安寧!霸佔道、縱火…所以要以4年為量刑起點

❗️各人刑期❗️
D1 32個月
D2 4年
D3 4年
D4 32個月
D5 4年
D6 32個月
D7 32個月
D8 4年
D9 32個月
D10 32個月
D11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11: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8/2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充公令

D1: 李 (31) 🛑已還押28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本案2被告承認部份控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實質作用直接令D1認罪不用審訊,上星期原定判刑但控辯雙方對D2可得40或50 %刑期扣減有爭議,法庭押後待雙方再作陳詞及提供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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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譚健業大律師
D2代表:何女大律師

1432 開庭

▪️D1 李(31)

📌充公令
代表不反對控方呈交之沒收令

📌判刑
D1:  32個月監禁

理由:審前覆核認罪可扣減22.5 %,每項洗黑錢罪以金額大少考慮刑期下控罪1及4及2,3,6分別各以15個月及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及下調以整數加起再作總刑期考慮後判以32個月監禁。

1511 完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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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認罪及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協助可作45%扣減。然而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商只得81及在2019年患上思覺失調引致幻聽及抑鬱,受D1唆擺下犯案,重犯機會不大。庭上法官引述案例身體及精神狀況不受控制下犯案可考慮其他判刑選擇,法庭將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押後至4月9日 15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𪊴年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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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梁大律師

📌答辯: 承認控罪🛑
同意修訂案情,大意是當日下午5時多被在場警員見到手持電話在示威者前排拍攝,被告同警員有推撞,警告離開不果後被拘捕,有警方及Now TV 拍到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早前已經呈交背景及求情陳詞,法官表示已閱畢,下一步要了解詳情以便考慮判刑。

📎被告參與度
🫂播放警方片段 17:36:06,黑衫黑長褲載藍色手術口罩男子為被告,有2年長人士正對警方質問,被告在其後方,警方推進時被告企定不走同警方推撞。法官指推撞有不同級別,從片段所見當時被告非主動衝擊,在場只用手機拍攝警方,只是警方推撞時企定不走而有碰撞,控辯雙方同意觀察,因此罪責屬較輕。

📎暴動規模
辯方明白整個暴動維持了3天,被告只參與6月12日下午5時許暴動時段,同意當日人數不少,暴動不算輕,但沒有使用磚塊、汽油彈或縱火,辯方指規模應該是低至中,希望以3年量刑作基準考慮。

📎檢控延誤
不是指責控方有心延誤。事隔多年才控告也非因被告踢保,代表解釋只是初次被捕後向警方表示要回台灣讀書,警方其後將他釋放及退回保釋金,其後返台,畢業後回港再次被捕及檢控,希望法庭明白被告肯承擔責任,警方初次釋放也可能反映當時證據薄弱,不過隨著時間過去有不少新案例導致可以入罪。

1025 休庭作判刑

1047 再開

🔥判刑: 26個月即時監禁🛑

法官先讀出背景、求情陳詞,討論梁天琦案12項因素,案發時被告23歲有蓄意留守但沒主動攻擊警方,考慮後法庭以3年半作量刑起點,良好品格及事隔多年因素扣減至3年3個月,另外因認罪再扣減三份一至26個月。

最後法官指被告搵到好律師給予最好建議,今次判刑扣除行為良好19個月便獲釋(正確應該是17.33)

110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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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侯(17)🛑已還押18日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煽惑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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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潘已還押逾2個月; 羅,區已還押11日 🔥#判刑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5/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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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45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7/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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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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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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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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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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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42)🛑已還押5日 🔥#判刑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0/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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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審訊 [1/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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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9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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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法院大樓第一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4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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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判刑

何(42)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判刑理由和考慮:

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10多歲或20多歲的年青人。被告身為年青的專業人士,受到社交媒體的撕製影響,一時迷失頭腦和抱不平而犯案,並因此而失去自由。雖然感到婉惜,但上訴庭已在CACC130/2017案提及: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量刑原則:

在討論刑令時,控辯雙方均有提及CACC164/2018案。上訴庭在這案列舉了12個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背景:

有人在網上呼籲於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警方當日沒有就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這是721事件的第一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由於白衣人預期有一批人士非法集結,故他們自行武裝,對付黑衣人。

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有一群白衣人在元朗聚集,亦有一群黑衣人在元朗站及附近出現。雙方在元朗站內發生暴力衝突,互向對方投擲物件和責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2:30時,被告在元朗站出閘後前往形點商場。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00時,多名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他們襲擊月台和列車車廂內的黑衣人和部分市民。事後白衣人陸續離開元朗站。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二階段。

於2019年7月21日約23:50時,換上灰色衫的被告手持雨傘,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站大堂。在元朗站大堂期間,被告在其他黑衣人旁邊徘徊,隨後走往英龍圍方向。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0時,各有數十名白衣人和黑衣人在英龍圍外的朗和路附近聚集。當時有白衣人阻止一名黑衣人離開,被告見狀走到該黑衣人身旁干預。事件演變成暴力衝突,白衣人徒手及以藤條襲擊黑衣人,亦向黑衣人投擲物件;黑衣人則向白衣人踢腳揮拳,向白衣人投擲路牌,及將水馬推向白衣人。被告當時身處黑衣人群中,過程中曾與白衣人推撞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07時,黑衣人退至朗和路的元朗站出口位置。被告當時隨黑衣人同行,並在人群前排打開雨傘掩護,返回元朗站大堂繼續聚集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4時,約10名白衣人走向元朗站出口,他們與黑衣人爆發另一輪暴力衝突。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及藤條;黑衣人則向白衣人投擲物件、以手勢挑釁白衣人和作出辱罵。這場衝突維持約2分鐘,及後白衣人再度離開元朗站。被告當時站在黑衣人群的前排位置,手持已打開的雨傘,拾起罐頭狀物件擲向白衣人。當白衣人後退時,被告再拾起物品擲向白衣人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17時,被告返回元朗站。他繼續在大堂內徘徊,隨後前往形點商場。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

於2019年7月22日約00:35時,當白衣人拉起元朗站出口的鐵閘進入元朗站時,被告再度返回元朗站,並在站內徘徊1分鐘後離開。這次事件到最後亦有數人被白衣人襲擊至多處出血。截止這時是721事件的第四階段。

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情:

被告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在求情信提及自己於案發日因繁忙的工作而身心俱疲,一時迷失而犯下本案。

辯方認為本案是突發事件,即使本案涉及「光復元朗」的背景,但「光復元朗」不涉及前往元朗站和衝擊英龍圍。

辯方認為本案沒有預謀,因為當時有不少人是自發前往案發現場。

辯方認為本案的規模小,因為牽涉的人只有約30-100人。

辯方認為本案歷時短,因為暴動歴時約12分鐘。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採用務實的態度處理審訊,他們同意不少案情,節省審訊的時間。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出現檢控延誤(例如律政司比其他人用更多時間給予與本案被告有關的法律意見,粗略計算有1年5個月,但與被告沒有關係),在延誤期間被告已努力更生,此時服刑令被告未能享受更生成果(見CACC484/2006案、CACC243/2012案等案)。控方曾回應因為警方調查涉及大量片段和人數,故認為本案不涉檢控延誤。

本案判刑: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分析「暴動」罪時曾將「暴動」罪分為兩類,一種涉及幫派;另一種是涉及公眾活動。就公眾活動類型的暴動,近年有不少案件是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就幫派類型的暴動,近年只有一宗,是DCCC11/2020案,同樣涉及721事件的背景,但屬白衣人。

截至目前累積的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數的主流意見由監禁3年多至7年不等(但最近有區域法院例子處予1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該不少於監禁3年),當中不乏個別例子的年輕人獲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雖然721事件同時牽涉黑衣人和白衣人,但他們的預謀程度和使用武力的程度不同。即使如此,他們使用暴力解決問題都是不要得,不過這亦使黑衣人和白衣人要付的刑責不同。

葉佐文法官在分析DCCC11/2020案時表示:

「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本案涉及的是721事件的第三階段,白衣人的預謀程度比黑衣人更大;白衣人使用棍和滕條,使用武力的程度比黑衣人更高,因此刑責上黑衣人較白衣人低。雖則如此,黑衣人選擇以暴易暴,實質上與公眾毆鬥相似,他們亦需付出代價。

網民的「光復元朗」呼籲可見非法集結已有預謀,暴動的出現是可預見。最後黑衣人亦有備到場,可見他們已預期會有衝突,最後引致本案的出現,黑白衣人雙方互相投擲物件,他們的衝突也波及到地鐵站的運作,影響市民出入和帶來滋擾。不過,暴動的規模較小,亦在非繁忙時間發生,歷時僅12分鐘、暴動對社會帶來的威脅屬低至中、暴動不涉致命武器、縱火、攻擊警員、和有人受傷的情節、被告的行為亦只是投擲物件。

雖然在考慮刑令時正值DCCC11/2020案的上訴期間,但本案針對黑衣人,考慮點應與白衣人有別,故不等侯上訴庭的判決。

在諸多案件下,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屬低,量刑基數介乎監禁3年至3年6個月。本案的量刑基數是監禁3年,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和因案件受到的折騰,被告的刑期是監禁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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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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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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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林,林(30-32)🛑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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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40)🛑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21/25]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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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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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續審 [2/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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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謝朗傑(28) 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被甩就威脅放相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7/8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判刑 🔥

黃(40)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罪成。

📌判刑速報:5年監禁

所屬組織在6個媒體共發出42貼文中有35個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上載貼文。法庭主要考慮國安法第21條下2項刑期框架其一,案情嚴重可判處5至10年,較輕者則5年以下。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該鱟共有6個媒體平台帳戶,被捕時稱只受一網友委託處理該黨一些事務,沒有直接參與該黨活動,被捕後沒有提供該網友進一步資料,手機被發現登入該黨Twitter 帳戶,解釋帳戶是7年前另一個羣組改名。另一些媒體被告稱只是負責刪除廣告。

被告之貼文維時廿八個月,是有計劃進行妖魔化中國政府及抵毀特區政府,所提建議不符歷史,不切實際。媒體有過千追隨者,貼文鼓吹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又要求外國制裁。被告本身2013年已經取得外國護照並,之後移民英國成功找到工作,中國及香港事務理應不關其事,身在外國卻宣揚香港獨立。

本案案重是嚴重,法庭以78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刑考慮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法庭能酌情減輕處罰。然而被告除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作上述三種行為。其回港目的是探望母親,非自動投案,也沒有放棄犯罪。法庭不認為辯方所指33條減刑理據並不適用。背景及個人求情也沒有特別扣減理由,唯一是認罪可作扣減,但因國安法有案例下限只可扣至不少於6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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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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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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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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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5/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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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周(22) 🔥#判刑 (#20231103青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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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判刑 🔥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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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12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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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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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原訟庭上訴案件 #正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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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鄧(30)🛑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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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健(46) 危險駕駛 酒精超標下駕駛 #醉駕逆線撞小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員(45) 故意襲擊兒童致受傷 #打瘀女兒

(2211 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30灣仔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鄧(30) 🛑已還押7個月

辯方代表: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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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查問被告在大陸越境偷渡判刑詳情,被告代表指因組織他人越境罪被判監3年,於2023年8月22日獲釋遞解回港。被告涉及兩案,早前認罪,兩案雖然獨立但又有關連,法官今天一併處理2宗案件判刑。

【案件一】 #0930灣仔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存檔法庭)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認罪)

同案另有4名被告,各有分工。控方證據各人透過二千多則羣組對話商討及計劃行動,被告購買多項材料存放單位製作汽油彈,警方專家估計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其餘發現化學物品專家則認為難以燃點。
📌判刑
本案案情屬嚴重,可見是有計劃,各人有分工,事前又有演練,被告有領導角色,當時社會運動期間,不時有人使用汽油彈同警方對峙。同案量刑以36至48個月,被告罪責較重量刑以51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34個月。

【案件二】 #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認罪)
📌判刑
十二人潛逃計劃於2019年10月開始計劃,2020年8月23日實行,被告是積極社會運動參與者,案件一被捕後透過TG羣組「勇武2.0」求助,討論後12人決定由海路前往台灣,快艇以被告名字購買,之後只接受6至8小時學習操作船隻,閱讀航海圖等。8月23日早上被告安排司機先接送2人前往布袋澳,稍後9人陸續到達,出發不久後即被中國公安拘捕。
本案被告擔當重要角色,刑責較重,負責購買船隻,計劃航行路線,安排資金,運送其他人上船及負責航行物資等。被告只學了6小時操作便駕船出海,此舉令自己及他人冒險潛逃。被告於內地服刑同本地所犯刑責無關,法庭沒有理據作扣減本地犯案刑期。至於被告背景及社會氣氛熾熱受影響犯案也看不到扣減因素,考慮後本案控罪以 18個月作量刑,認罪扣減至12個月

📌整體刑期考慮
兩案雖有關連但又是各自獨立,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同期執行,故兩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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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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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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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鄧,徐服刑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2星期,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1個月;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鍾已還押逾4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0/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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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已還押20日 🔥#判刑 (#星火同盟 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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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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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判刑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樂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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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鄧官讀出判詞,指被告的行為被影片拍攝到(詳細過程不重複),揚手叫白衣人入閘,有指揮角色;上月台襲擊市民,8名證人有傷;引用其他白衣人案例,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案件有延誤,鄧官不認同,不予扣減,被告恆常做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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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控:
聞判時親友「咁重」?散庭後話汽油彈都無7年,出咗嚟個多鐘就7年,係呀,汽油彈只係個別事件,721係對全港市民嘅❗️恐怖襲擊❗️如果覺得食死貓嘅,出嚟指證幕後黑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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