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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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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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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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就案情陳詞

從案情可見﹐在指稱的非法集結中﹐雖有示威者手持磚頭﹐但控方並非指控有示威者投擲物品﹐只是用作堵路的雜物。控方案情亦非指控D2有參與投擲雜物。

本案牽涉的非法集結僅持續10分鐘﹐期間只見示威者在地上拿起雜物。案情第5段顯示的是其他被捕人士的情況﹐亦於D2被捕後發生﹐D2對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全不知情。

控罪(5)關於D2管有鐳射筆的指控已撤回﹐而有關鐳射筆為匙扣式鐳射筆﹐屬中性物品﹐D2是合法管有有關物品﹐沒有指控D2有傷人意圖﹐懇請裁判官不要考慮管有鐳射筆的指控。


📌求情

D2現年14歲﹐案發時年僅13歲﹐為家中獨女﹐在香港土生土長﹐現時為一名學生。D2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2小學時成績優良﹐升中後因學業壓力而導致成績未如理想﹐但仍努力學習。案發後學業成績備受困擾﹐但今年成績有見進步。

D2在案發時受社會事件影響﹐未能作正確判斷而犯案﹐案發後已深切反省﹐今日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足證其悔意﹐希望能繼續學業﹐莫再辜負父母期望。

呈上求情文件冊﹐包括多封由D2家人、師長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獎項及成績表。求情信反映D2得到三方面支援﹐亦顯示D2學習態度積極、樂於助人。


📌呈上案例

辯方律師呈上一宗去年的上訴庭覆核案件﹐當中的非法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但案中年僅14歲的D1因身體原因獲判感化﹐另一名14歲的D2則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D2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希望先為其索取報告。


📌裁判官質疑師長求情信真誠

裁判官質疑﹐由2019年6月起至案發10月﹐師長可曾警告學生不要參與犯法行為?若未曾在事前警誡學生﹐他便會質疑求情信的真誠﹐可能給予較少比重。裁判官要求辯方律師索取指示﹐律師惟有即場詢問D2。D2指﹐校方曾於早會上指現時社會環境紛亂﹐學生勿外出參與違法行為。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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