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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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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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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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蔡 (19)

控罪:
(1)違反公安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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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告沒有出現,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庭。根據法庭網頁案件再度排期至12月6日 11:30同一法庭再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罪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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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週三(12/1)先收到警察提供有關文件,被告申請押後四星期參閱文件考慮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4日11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修訂)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希望有更多時間尋求法律意見,申請押後7星期,控方不反對申請。

裁判官稱案件已曾押後,不認為有理據再進一步押後,故希望被告能盡快再訊。

裁判官最終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庭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需找私人律師所以申請押後七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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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審訊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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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 11/7 ) 光頭大叔軍火佬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於東區裁判法院上庭審訊,由朱文瀚暫委裁判官處理。

軍火佬於庭上選擇不認罪,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法官表示因今日法庭有眾多案件需要處理,預計審訊需要兩小時,並表示不能安排時間審理,需另覓時間審理,法官宣佈將案件轉至2號庭處理下次上庭審訊時間。

約11時53分在第2庭開庭,由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處理,法官詢問辯方案中爭議點,而辯方說明爭議點在於該花束是否扔棄物,法官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時半進行審訊,並表示會作優先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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