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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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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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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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1105網上起底

控罪:民事藐視法庭
違反(HCA 1957/2019) 

案情:被告於11月5日在Facebook上轉發有關PW 1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臨時禁制令 (HCA 1957/2019) ,警誡下承認為Facebook唯一使用者及作出轉發行為,在警員面前開自己的Facebook 帳號尋找相關post

法庭認為法庭的命令並非指引,公眾必須遵守,尤其是本禁制令是禁止起底及滋擾行為,在網絡上傳播訊息非常快,群眾很快便可以看到,資料一經上傳可以被有心人非法利用,後果可謂十分嚴重。

PW1及家人資料被公開後,被不法之徒盗用,用來填寫器官捐贈卡。而家人的電話號碼,最終亦因為不斷收到騷擾而更改。法官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同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被告的行為對PW1有嚴重影響,PW1對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感到憂慮,因此需要入住警方安排的安全屋,其家人亦有心理及情緒困擾,PW1在店內被認出後,被罵「黑警」及「黑警落地獄」,法庭認為對PW1影響十分嚴重

法庭謹記本案是民事性質,一般量刑以月計算,即時監禁必定是最後的選擇

但法庭認為必須向公眾傳達違反有關禁止起底及滋擾命令的嚴重性,以及對PW1實質影響,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到被告一時衝動犯案,被捕獲釋後即時刪post,被告擔憂自己的行為對PW1的影響,亦承諾日後會審慎地於大眾媒介發言,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於本案不會抗辯,並認為自己需要負上全部責任,法庭信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亦承認被告人在警員面前十分合作

判刑:28日監禁,緩刑12個月

被告需要向律政司支付30,000訟費

法官最後指日後若有類似案件,法庭不會再行使酌情權,必定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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