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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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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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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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1105網上起底

控罪:民事藐視法庭
違反(HCA 1957/2019) 

案情:被告於11月5日在Facebook上轉發有關PW 1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臨時禁制令 (HCA 1957/2019) ,警誡下承認為Facebook唯一使用者及作出轉發行為,在警員面前開自己的Facebook 帳號尋找相關post

法庭認為法庭的命令並非指引,公眾必須遵守,尤其是本禁制令是禁止起底及滋擾行為,在網絡上傳播訊息非常快,群眾很快便可以看到,資料一經上傳可以被有心人非法利用,後果可謂十分嚴重。

PW1及家人資料被公開後,被不法之徒盗用,用來填寫器官捐贈卡。而家人的電話號碼,最終亦因為不斷收到騷擾而更改。法官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同時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被告的行為對PW1有嚴重影響,PW1對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感到憂慮,因此需要入住警方安排的安全屋,其家人亦有心理及情緒困擾,PW1在店內被認出後,被罵「黑警」及「黑警落地獄」,法庭認為對PW1影響十分嚴重

法庭謹記本案是民事性質,一般量刑以月計算,即時監禁必定是最後的選擇

但法庭認為必須向公眾傳達違反有關禁止起底及滋擾命令的嚴重性,以及對PW1實質影響,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到被告一時衝動犯案,被捕獲釋後即時刪post,被告擔憂自己的行為對PW1的影響,亦承諾日後會審慎地於大眾媒介發言,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於本案不會抗辯,並認為自己需要負上全部責任,法庭信納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亦承認被告人在警員面前十分合作

判刑:28日監禁,緩刑12個月

被告需要向律政司支付30,000訟費

法官最後指日後若有類似案件,法庭不會再行使酌情權,必定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秀茂坪
D1:黃
D2:秦
D3: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襲擊警務人員 (D3)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3)

案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D1管有1支藍色、1支黑色噴漆、9隻手套(控罪1),D2管有白色膠水、油刷(控罪2),意圖損壞附近的行人隧道,而D3則襲擊警長劉協成(控罪3),未能出示身分證(控罪4)

D1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1,000
- 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等的罪行
-堂費1,000

D2
控方於6月17日才收到辯方申請,律政司需時考慮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匿名令申請
控方申請不得披露警長A個人資料,控方指辯方在沒有受襲警員的編號及名字也能搜證。裁判官承認起底情況嚴重,明白身份保密的重要,但裁判官早前裁定匿名令不得常規化,每一宗案件需要獨立處理,高等法院頒下的臨時禁制令防止警員被起底。裁判官續指昨天由 #高浩文法官 處理民事藐視法庭的案件,被告被判28天監禁緩刑1年,高法官強調日後類似案件,極有機會判監,裁判官信納該案件有足夠阻嚇作用。再者,控方提供的數字顯示自4月起警員被起底的情況有所緩和,控方亦未能顯示受襲警員有何特別情況需要匿名,法庭考慮司法公義後,拒絕批出匿名令

D2及D3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3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二十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民事藐視法庭


控罪: 於2019年11月11日在Telegram群組「Suck公海」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住址和其太太的電話號碼,違反法庭11月8日延續的禁制令。

📌控方陳詞
被告在Telegram訊息中警告讀者不要轉載訊息,而起底者普遍認為用反語(state the opposite)可逃避法律責任。(按:法官馬上指出這做法不能逃避法律責任。)被告在11月26日的警方錄影會面承認因憎恨和憤怒發佈以上訊息。控方指出案中開槍警員已搬離原來的住所,其太太已停用該電話號碼,家人情緒受影響。
該群組有逾51,000人,雖被告只轉載資料,但在被告發佈訊息後馬上有人轉載到其他社交網絡,包括Facebook、連登和其他Telegram群組。

📌 辯方求情
被告年輕,對犯案深感懊悔,只是一時衝動,是單一事件。被告在調查期間與警員充分合作,解鎖手機和讓警方看群組裏的訊息。被告沒在訊息裏宣揚使用暴力,亦不是公眾人物,影響力不大。被告亦有被起底,深深感受到起底對人造成的影響。此案件在陳藹柔案件(首宗反修例相關違反法庭禁制令的案例)裁決前發生。
被告與母親同住,生活簡樸但快樂。被告將展開人生新一頁,她任職兼職售貨員,今年準備考DSE,期望將來可成為護士。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由被告僱主、教會小組組長、治療她哮喘病的醫生和夜校英文老師撰寫,內容大致表示被告有禮和負責任。其英文老師讚揚她是優秀的學生(a wonderful student),上課專心,認真學習。

📌判刑
高浩文法官表示,藐視法庭是嚴重案件,一般以月計的刑期為量刑起點,唯刑期不會太長,亦可考慮案情及求情理由後判處緩刑。考慮被告無案底和求情理由後,判處被告入獄21日,緩刑12個月。

📌訟費處理
控方表示,一般情況下,定罪後被告須支付訟費,由於被告有申請法援,要求被告支付法援生效前的費用$129,699,而法援生效後的費用$103,633則由法援署支付。
辯方表示被告沒經濟能力支付費用,亦不建議費用由一個政府部門轉到另一個,因此建議法庭向被告徵收$1000作象徵式費用,獲法官接納。

📌法官寄情
最後法官寄語,希望被告日後盡量不要太衝動,堅毅地向目標努力,日後能貢獻社會,成為一位護士。

(按: 祝你DSE成功,日後成為溫柔的白衣天使。🥰)
#高等法院第一庭
#高浩文法官
#2022年1月21日 #原訴傳票

岑敖暉 (28)

控罪:藐視法庭

控方表示被告涉及於自己的 Facebook 及於香港獨立媒體(Inmedia)刊登一篇文章,並指被告涉及煽動他人對警方採取暴力。控方又指被告承認了刊登文章的事實。

岑的代表律師指被告今日的出席是尊重法庭及法律程序,並承認有刊登文章,希望向法庭道歉,但強調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辯方律師表示會爭議法庭禁制令、文章發表的本質及控罪的元素等。

法官將案件排期至 3 月 31 日上午 10 時進行聆訊,以等候控方提交所需證據。

岑敖暉離庭前向旁聽席眾人展示心型手勢,向眾人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網上言論 #原訴傳票
#求情及判刑 #求情 #判刑

岑敖暉🛑 因另案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藐視法庭

📌 求情:
- 被告真誠致歉
- 於大學畢業後,隨即擔任議員助理,並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當選為海濱區議員,關心社會事務
- 在區議員的任期內熱心服務社群(附上數封由居民及商戶撰寫的求情信)
- 與妻子於2021年1月結婚,先後因不同案件還押及監禁
- 自從被取消議員資格後已沒有收入

📌 判決理由:
- 事件由2020年5月發生至今已兩年
- 被告現正因國安法還押
- 2014年被告亦曾犯藐視法庭罪(佔旺案)
- 文章內容及留言顯示有煽動群眾對警隊仇恨的傾向,並以公開形式貼出,有超過3000個留言、600次轉載及1萬多個reaction icon
- 在及後的媒體轉載中,亦有大量留言及回應
- 律政司曾發信指有關文章違法及要求移除,但被告於facebook中指不會移除有關貼文,及至被起訴後才將貼文收起
- 難以理解為何需時50個星期才將有關案件帶到法庭
- 被告為公眾人物,而該貼文於社會事件期間發佈
- 被告有真誠悔意
- 被告與太太新婚,但聚少離多

📌 判決結果:
即時監禁6星期及罰款港幣25,000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審訊[1/3] #網上起底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庭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案件將於2022年12月30日1430同庭會聽取求情和量刑聆訊,預計兩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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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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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背景:涉嫌在2020年6月先後在社交專頁發佈三個帖文,轉發包括案中警員及家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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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認罪🔴

📌求情:
事件發生後已刪去涉案帖文,沒有再使用任何社交平台。因事件感到沮喪,後悔其愚蠢行為。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8000元訟費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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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西灣河 #求情 #判刑

李(36)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在2020年6月2日於Facebook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並發帖指:「無人知你個名係XXX」,披露了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李於2020年6月24日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解釋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其行為是爲了喚起市民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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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答辯人雖知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其詳細內容,而他在協助警方調查後已即時刪除涉案帖文,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093&currpage=T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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