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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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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新案件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紅磡蕪湖街馬頭圍道交界,將竹枝放在上址阻車輛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保釋金與警署保釋相同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周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次馬路上,擺放一堆竹枝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期間被告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辯方表示上星期才收到控方的剩餘文件,需時處理,故此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25) #提堂#20200524馬鞍山 刑事損壞)

曾於2014年9月27日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今年反修例運動仲有 #1111紅磡 襲警、刑毀、公阻 既案件在身🥺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740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5月25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損毀一個屬於港鐵的閉路電視。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七星期至2020年8月7日14:30沙田第一庭以便辯方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被告三罪皆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0-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馬路上有人堵路,黑衣人擺放一堆竹枝在機利士南路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路過的士乘客影到被告并報警。警誡下保持緘默

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處理
300元訟費
控方撤回控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Mr LAI)開審前向法庭申請修訂控罪1為非法集結,辯方反對修訂—
8月19日方得悉控方依賴新閉路電視片段,之前亦從來沒有披露,警方於1月31日已經在理大檢取閉路電視片段,本案在5月8日第一次提堂,一直都沒有提及,未被使用文件也沒有列出現在依賴的片段,直至8月17日也仍然以舊控罪作基礎向辯方傳送文件到當值律師,而8月11日的證人口供顯示已經有有關的片段,辯方質疑控方一直隱瞞相關片段,是否證人觀看片段後知道控罪1沒有可能入罪,所以修訂為非法集結,但有充足時間也沒有向辯方透露,辯方不能接受有關做法,猶如強迫法庭接受控方強硬的手法,迫使辯方押後審期,法庭不應接受

控方(Mr LAI):指新呈交的光碟共3集,每隻約1小時長度,控方只依賴每張光碟10分鐘的內容。雖然警方於1月31日檢取到片段,一直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處理,本案調查隊於上周才獲知有關片段,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找控方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確認被告出現在片段當中,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果法庭覺得修訂控罪會造成不公,可以將審訊押後,讓控辯雙方可以公平審訊

裁判官問為何本案調查隊上周才收到相關片段,亦為何不及早通知法庭,控方解釋涉及警員要再確認,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並非收到片段即刻落下決定,強調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決定並送交文件

辯方批評本案調查隊既然知道有關片段在O記手上,但從來不會主動向O記了解相關片段,控方明知要向辯方披露,如果真的為了利便辯方,在8月11日收到相關片段,為何8月17日才安排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然後今天要全世界遷就,被告要承受進一步的壓力

裁判官問押後審訊是否能彌補不公,辯方指押後會對被告有更多的壓力及不滿控方的做法

休庭至11: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修訂控罪判決: (爭議)
法庭認為修訂控罪的性質、基礎以及證據截然不同,而在8月19日才向辯方透露,辯方難以於短時間內處理,明顯對被告人不公,但同時考慮對控方的利益,押後聆訊可以彌補對被告的不公,裁判官批准修訂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A出庭作供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劉(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已承認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被告不作供,辯方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補回24/8的審訊內容)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罪1 ‼️認罪‼️
控罪2、3 不認罪

傳召PW1:警員A (軍裝巡邏小隊警長)

✳️控方主問✳️

當日於紅磡特別行動小隊防止紅隧被堵塞,A身穿便裝有頭盔、警棍、護肘、護膝,無著戰術背心。在天橋見到有人擺放膠圍欄阻礙天橋,遂跑前追相關黑衫人,對方一路行一路向後望,去到理工樓梯頂,喊出「警察!」表露自己身分,被告逃走,隨即從後箍住他的身體,該男子不斷掙扎郁來郁去。A嘗試箍他落地,被告不斷掙扎期間,A的頭盔和眼鏡掉落在地上。被告多次掙扎起身,期間用頭用力向後撞,撞到A右眼眼角,A感到痛楚和小小暈。後來其他同事協助將被告按在地上,但他仍在掙扎,用腳踢,於是A用警棍打其小腿。最後給被告上手扣之後才拾起頭盔眼鏡,當時鏡片已經不見了,鏡框變形。在被告掙扎過程中,A右眼角擦損輕微腫,右手手背微腫,食指中指擦損。

❇️辯方盤問撮要❇️

辯方首先以11月11日的口供紙向PW1確認事件時序。
見到被告到了理工大學樓梯企定望向橋面。靠近被告時,已把右手手套除下,拿在手,左手仍然戴著灰色手套,其後我立即表露警察身分,被告立即逃離,我隨即箍住被告,他用力掙脫,期間用頭部撞向我右邊眼角位置,引致痛楚及稍稍頭暈感覺。被告掙扎間也引致眼鏡飛脫,期間有同事到來協助,並把被告壓在地上,但被告仍然不停擺動身軀,用力與我抗衡,多次從地上掙脫重新站起,所以未能制服,而他也踢腳。我便揮動警棍擊打他小腿位置,左邊右邊各一下,其後最終多人將他制服並鎖上手扣。

辯方整合,A聲稱被告的頭撞他眼角時:
-被告未被按在地上
-未有其他同事來幫忙
-是A自己一人嘗試制服他的時候

❇️播放控方CCTV片段,主要針對07:15:53後❇️
辯:片段 07:14:55-07:15:34 這個時候是否被告已經被你和其他同事按在地上
A:看不見
辯:07:15:39有另一黑衫男子襲擊
A:見到
辯:07:15:53你認出這是你和被告,當時你箍住他頸,你用格肋底夾住他頭部,他頭部向下
A:正確
辯:07:15:56這時被告再次被你們按落地下
A:這剎那我答不到你
辯:07:16:15剛剛見到被告再一次起身,跟你距離相當遠,不是緊貼
A:係呀
辯:你說被他用頭撞並不是剛剛這兩次掙扎,因為此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用頭撼你動作
A:同意
辯:但片段不是見到他整個掙扎過程,他起過兩次身,但不是這兩次發生頭撞事件
A:同意,這裡見不到

❇️針對07:15:10前的盤問❇️
辯:你嘗試追截黑衣人時有戴頭盔 (按:追截黑衣人是cctv 07:15:10前發生的事)
A:是
辯:頭盔面部前方有一塊透明保護罩類似電單車頭盔,放下來可以遮住保護面部
A:同意
辯:你說在被告人掙扎期間頭盔甩了,眼鏡也飛脫,是否撞頭那一下撞甩?
A:這下講不到
辯:他未被按下時用頭撞你,兩人都企著
A:具體位置說不出
辯:你看不到他用頭哪個位撼你
A:同意
辯:當下你嘗試制服他時,感覺到很大力撞到你眼
A:同意,我箍住他時才有這個感覺
辯:當刻你的眼鏡飛脫
A:是
辯:當時你們兩個姿勢講不到?
A:我箍他時在他後方,即被撞一刻在他後方
辯:不過大家這麼多郁動會否其他身體部位撞倒?
被告比較高大,膊頭手臂撞倒也有可能
A:同意
辯:你用身體箍住他,他想向前,你阻止,不想給你捉著,不是想打你或用拳頭窩你
A:對
辯:你是否同意你說不出他用什麼動作令你眼鏡飛脫?
A:是,我能講的是他嘗試掙脫時令我眼鏡鬆脫

辯:你說他用頭撞你是第一次嘗試按在地時
A:緊接我第一次箍他的時間
辯:三兩秒之內?
A:短時間,大概十秒,如果你非要我估計的話

辯:但是否都是在你第一次講他制服在地時?因為你制服他時間長,首先你一個嘗試制服,之後有一個階段是兩個同事幫你,跟著將被告制服在地,之後是你說他有掙扎踢腳,你用警棍打他。打他是第一次按在地階段?
A:不同意,那不是第一次
辯:肯定?
A:不敢百分百肯定
辯:你第一次按他在地,他不是立即可以起身
A:相信是,可能等我們人少期間,他再度起身,因為有人扔雜物,有同事要控制前方
辯:他曾經靜止在地,直到其他人扔雜物
A:數不到幾多次,正如口供紙所說,按倒在地,試過很多次掙扎
辯:你說用警棍打他的階段,你口供紙說他踢腳所以你打了左右小腿各一下
A:是
辯:只是兩下?
A:口供紙是
官:事實呢?
A:其實後來打多了幾下,因為他不停掙扎。

❇️播放辯方片段,發生於控方片段07:15:15-50秒之間❇️
辯:見到你用警棍打了他很多下
A:同意,他在掙扎
辯:但片段見到他在地上沒有郁
A:不同意,你再看清楚
辯:當時你跪在他腳,另一警員按著上身,片段見到被告沒有郁動你突然換轉姿勢打他
A:不同意,他已經在掙扎,其實剛剛那個位置,他身在郁我才開始落棍。
辯:有小小郁動就要用警棍打?
A:其實他用腳用力跟我抗衡中,你見到的不是事實全部,他用力跟我抗衡我才會這樣做。

❇️播放控方CCTV片段❇️
07:15:10-15,此5秒內可看到戴著頭盔的警員A突然出現在被告身後箍他的頸,被告轉身掙脫,然後身體向後跌。被告向後跌時兩手從下向上撥,看似是保持平衡的動作,警員A的頭盔在這一瞬間掉落地上。警員A同意有機會是這一下將他的頭盔打甩。警員A早前亦同意,撞頭事件他甩了頭盔之後發生的事。

07:15:15-53被告被壓制在地上,警員A用警棍打他的時段。警員A同意這一段時間亦不是撞頭事件發生的時間。

辯方指出
被告有機會在掙脫時不小心撞到你,你亦不知道你的眼鏡是哪一下被撞甩,檢取眼鏡時已過了八至十分鐘, 期間可能比其他人踩到。
A:同意
辯方再指出
警員A突然從被告身後衝出,沒表示自己是警察,因為要偷襲他,你向被告說「好撚好玩呀?」,被告沒有用頭撞你。
A:不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警員A撞頭事件發生的時段是不是在07:15:15後,辯方一度反對問題,請警員A離開庭內。因盤問時已針對各個時段向警員A提問,警員A已回答不是。裁判官指,如覆問的回答不一致,辯方可在陳詞提出,因此批准問題。警員A只回答「有機會、不清楚」

🟡辯方結案陳詞🟡
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均看不到被告用頭撞PW1的畫面。他描述事件是他箍住被告,一人制服的時候發生,符合上述條件的只有一段短時間。他在盤問下承認,在他戴著頭盔的時候撞不到;當他頭盔甩了,被告已倒地,亦不可能撞到;之後他跪在被告身上,亦不可能發生事件;再之後的時間,他亦已否定。簡單來說,沒有一段時間可發生被告用頭撞PW1額頭的事件。

PW1的證供亦含糊不清,說不出如何撞、用什麼身體部位撞、何時撞。片段中看到被告向後跌,雙手揮動是正常反應,可能只是意外撞到PW1。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有心毀壞PW1眼鏡,因被告被PW1從後突襲,根本不知道他戴眼鏡,PW1亦同意眼鏡有可能是被其他人踩爛。

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111紅磡

劉(25)

寶寶除了在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在本年的抗爭亦有 #20200524馬鞍山 的案件待審訊,下個月尾會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1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認罪‼️‼️‼️‼️

🔑綜合求情
。25歲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離世
。大學畢業,工作行業是自己興趣,在事業上是領班階層,後來工作地方結業,所以轉工,僱主知道明白被告有這宗案件在身,願意給機會被告,繼續僱用被告
。在修訂控罪後認罪
。現場沒搜到其他武器或物件,亦沒對人有危險,只是搜到口罩、護目鏡等這些防禦性工具,沒預謀對他人使用暴力
。幾封求情信
--校長:認識被告13年,被告從不是會使用武力人,有禮貌、評價正面,對被告被捕覺得可惜。被告為追求興趣而開展示業,還是管理階層,明白被告出於關心社會,只是表達方式錯。
--班主任:被告是有責任感、願意承擔、願意付出的人。沒有因暴力行為而被訓導,反而是擔當和事佬的角色,反映品格。被告工作辛苦,曾經受傷,但很有毅力,品性不壞,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家人:感到擔心被告,被告是孝順、顧家、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人,沒心傷害他人。
--家人:以家庭為重心,承擔家庭責任,為家庭排憂,有錯能改,堅守原則,有毅力有目標,亦會為師弟補習,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其他求情信都是關於被告沒暴力傾向,本次事件與性格不符。

🔑案情求情
案情只是被告扔圍欄在紅隧路面,最初的控罪只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控方只指扔圍欄在片中拍到,被告行為大同小異,目的只是堵路。
雖然在橋上扔很危險,有機會傷及他人,對人對財物亦很危險,情節較嚴重,但是沒有對人使用武力,沒威脅要對人使用武力,行為是把圍欄扔去下面,但不算武力行為。被捕後發生其他事情,是有其他人做其他行為,但被捕前並沒有暴力行為,只是堵路。
明白控方改控非法集結,因橋上扔圍欄比在路面放置圍欄更嚴重。但希望明白,被告不是對人使用武力,亦沒證據證明有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損。
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扔東西下去,但被告阻止,當時紅隧口的車是全停,扔下去沒車沒人,立心不是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或財物損毀。

辯方申請索取社服令報告,因被告定罪後亦準時歸押,沒有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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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指,被告有悔意,一修改控罪就認罪,當中提到高院上訴庭黃之鋒的非法集結案例,判刑要考慮幾個原則,包括:

1.暴力是即時/周詳(有沒有預謀)
2.使用暴力人數(參與人數)
3.暴力程度(有沒有用武器)
4.暴力規模(地方、地點)
5.暴力行為維持性(在警告後是否持續進行)
6.後果(財物損失、人命傷亡)
7.行為(有沒有威脅性)
8.參與程度(是否帶領/號召者)

英國上訴案例顯示,就算認罪,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不可能判社服,要有阻嚇式刑罰,案情輕可能是社服,但嚴重是即時監禁。

本案涉及地方是來往港九主要隧道,即紅隧,令公眾感到危險,損害市民權益,影響社會安寧。被告不是普通堵路,而是從天橋扔圍欄下來,影響人身安全,破壞社會秩序。

量刑9個月,控方不反對扣足1/3,即6個月

🔴🔴🔴總刑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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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證供
傳召PW1警員A,事發當日紅隧被堵塞,PW1早上接到有人堵路的信息,於是到達紅隧理大A出口掃蕩。PW1當時身穿防暴裝備,有頭盔、眼鏡,但沒顯示警員身份。當時留意到有黑衫黑褲黑波鞋男子,在天橋上放膠欄,於是上去天橋。到樓梯頂時,跟一男子表示自己是警察,PW1從後箍着男子,男子爭扎,PW1裝備飛脫。指男子襲擊警員,於是其他警員幫忙拘捕。PW1眼鏡兩鏡片不見,眼角擦損,右手手指、中指擦損。
片段拍不到被告爭扎,當時警員箍着男子,裝備飛脫,庭上確認截圖是被告人手臂,反光物是警員頭盔。被告人後跌,PW1在前面,那時是電光火石間,看不到被告襲擊,只是感覺到被告用頭撞,不是100%確定。不排除被告是用手臂,不是故意,可能只是不小心。PW1不肯定眼鏡是否被告弄到飛脫,同意可能是其他警員踩爛。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辯方證人

整場審訊只有閉路電視和PW1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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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二:
PW1表示到樓梯頂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PW1想壓被告落地制伏,但被告爭扎所以頭盔、眼鏡飛脫。這段過程是在PW1獨力制伏及其他警員來之前發生,大約10秒內,是電光火石之間。PW1同意被告不是瞄準自己,符合閉路電視片段。但這段時間沒有拍到。
被告用頭撞PW1右眼,但辯方盤問下,同意因被告身高較高大,不能100%確定被告有意用頭撞,不排除手臂或其它部位。
PW1表示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再轉身,被告向後跌,當時PW1在前方,頭盔飛脫,同意被告向後跌,所以沒可能撞到自己,因為PW1在前方,被告在後方,沒可能頭撞到右眼,因被告在前方。
PW1同意被告在爭扎,不是故意襲警,只是不小心,進一步同意但可能是其他警員不小心撞到自己,同意手背傷勢不一定是被告造成,其他傷勢未必是被告造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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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三:
辯方質疑傷勢是否被告造成,PW1同意自己沒向後望,所以被告不能確認PW1是否有眼鏡,電光火石之間混亂,難留意有沒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是故意。PW1不肯定被告有否損毀,眼鏡有可能是其他人踩爛,當時眼鏡框已變形,要是被告在那一瞬間沒可能破壞至這程度。PW1不肯定眼鏡在咩甚麼情況下飛脫,有可能連同頭盔,同意是被告不小心或其它警員不小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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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1-2及承認事實由法庭存檔
P3-4眼鏡、醫療報告歸警方

🔴🔴🔴🔴六個月監禁🔴🔴🔴🔴
(按:劉手足離開前有做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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