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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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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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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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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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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