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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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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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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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2/2]

李 (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控罪(4),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5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警員 53656 區永雄,拘補警員,

⚙️控方有補充問題
PW3稱當日見到被告時,他穿黑色長袖連帽風褸,背著PW3,但睇唔到有無帶著P1 #4相的鴨咀帽,只係在與被告糾纏的地下檢取;睇P4地圖,PW3指出近案發地點的路軌是往紅磡方向,案發地是大圍站與沙田站交界。

因應裁判官的指示,控方呈上四張警察工作服的照片,PW3確認當日是穿著圖一的黑色工作服。呈堂為P12。

✂️10:00 辯方盤問
當日PW3穿著黑色工作服,有戴頭盔,自己配備面罩,由上級分配 call sign (代號) N13,需要展示在頭盔、或者左右邊上臂,無展示委任證或者警員編號,PW3 只係跟上級指示做,唔知點解。

“代號是否獨一無二?”,這問題觸發起裁判官,詢問辯方立場和抗辯方向,PW3避席;辯方指2020年年尾高等法院有裁決,因應社會事件,警方容許警員無編號,係違憲情況,呢個係同警員係咪正當執行職務有關,侵犯市民基本權利;官:辯方你要組織一吓,有無判詞?DoJ有無上訴?控方知唔知?指示休庭相議。

10:35 開庭
主控知道辯方所依賴嘅內容,已經轉達咗case no. HC1747/2019 畀advising council ,要下午14:30先可以回覆,現以PW3嘅證供,不會影響控罪(2);辯方指控方有責任舉證「正當執行職務」;總結:在未有案例之前,可以先處理證據,後處理法律議題。

繼續傳召PW3作供
PW3同意call sign N13係內部悉別,公眾人士當時唔可以即時知道係咩意思。

當日落車之前無進行觀察,訓示係針對嗰度破壞嘅行為,無一定指示,PW2告知有情況發生,要制止事件,無針對一定要拉人。見到被告掉垃圾,因應見到嘅事,自己做行動,有經過觀察先決定行動,當時唔係全速跑上去,PW3有大嗌警察,所以被告轉身,跑到佢兩三呎之前停低,表露警察身份。

首要任務係制止作出破壞行為,不是拘捕,身為警察,縱使見到被告行為可能構成違法,都要觀察,只係加速行過去,唔係全速跑,律師問點解多次強調唔係全速跑,PW3 解釋,如果以佢嘅體型重量,全速跑向佢,無辦法可以及時停止,就會造成意外,跑7米只係一兩秒,被告嘅動作係掉完垃圾、轉身、企定、揮拳。

律師指出:
PW3一直係拎住伸縮棍跑[唔同意]
因為打佢,所以跌低,跟住壓住佢上身[唔同意]
被告無向你揮拳[唔同意]
PW3係獨力將佢上手銬[唔同意]
鐵釘係在背囊外邊嘅袋搵到[唔同意,拉開拉鍊搵到出嚟]
在背囊搵到嘅物品,無在證供講[同意]
見到被告掉垃圾嘅大細,口供無記錄[同意]
在2021年6月簽署口供[同意]
草擬口供無簽署[同意],係用電腦印,無警員編號[同意],嗰份口供寫嘅年齡係31歲[錯咗,內容係自己打嘅]

點解有要草擬口供?PW3稱因為社會事件,工作相當繁忙,為咗盡快回覆當時嘅口供,所以先會草擬口供,用Fax去負責調查案件嘅單位,正本想親手或者用郵遞方法交俾個調查單位,如果在傳真簽名,會令收Fax嘅同事以為係正本,想減少錯誤,所以無簽名。唔係成隊人都咁做,無上級指示,係自己決定嘅方法,無同上級傾過,最後大約在11月21日Fax出去。

律師建議,11月13日做好口供,點解唔早啲fax,係咪因為要做比對[唔同意],所以先係草擬,唔係你自己寫[唔同意]。PW3再解釋,要等八日先Fax過去,主要係因為要同調查單位確認Fax號碼,擔心案件資料外洩,同埋當時每人工作非常之多無時間喺辦公室做文書工作。

指出根據PW3 嘅講法,被告在現場刑毁,藏有物品可作刑事毁壞所以拉佢[同意],當日無任何人用鐵釘做破壞[觀察就無,現場亦無訊息],呢啲鐵釘係普通用途,例如維修木器[係可以]。

指出PW3形容對被告嘅觀察,得好短時間,在幾米外觀察[同意],短時間內已經離開視線[同意],之後唔確定邊度嘅垃圾係被告掉嘅[同意],在庭上形容垃圾嘅大細,記憶模糊[唔同意]。

✂️11:29 控方覆問
2019年11月12日有在記事冊上做紀錄,返到基地做嘅,10:32開始,12:18完結。

在場無收到訊息有人用鐵釘,但從媒體知道好多人用鐵釘掉出公路,造成意外或者阻塞,被告管有呢啲鐵釘,可以做破壞行為,所以拘捕佢藏有物品可作破壞。

回應辯方指被告轉身,係因為抛咗垃圾後嘅自然動作,PW3指轉身、企定、揮拳,每個動作有停頓,係刻意嘅動作。

Call sign N13公眾號係唔會知道,但如果投訴N13,可以搵到PW3。

11:40 辯方申請補問,指出在制服被告,上膠手銬之後,無向被告宣佈拘捕[唔同意]。

11:42 PW3 作供完畢

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12:12 主控表示DoJ無就高院案件上訴,但作為外聘律師,如果辯方有法律觀點嘅中段陳辭,主控不能即場回答,DoJ需要四個星期作回應,因為辯方無在開庭前提出,如有延誤,保留申請法庭費用。

辯方律師在咨詢當值當值律師團隊後,決定就四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辭。裁判官驚嘆,辯方提出警員只展示行動代號係違憲,裁判法院裁決會影響好大。

法庭頒令,辯方在2021年12月14日16:30前呈交書面陳辭予法庭和控方,控方在2022年1月11日16:30前作回應,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後來改為2月10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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