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 #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續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指輕微擦傷,拒絕接受治療,康復進度良好

PW2在聯合醫院留院觀察,左手虎口位有深傷痕、無名指受傷、右手手㬹擦傷、主動脈有割傷,醫生給予PW2病假,PW2雖然傷口癒合,但仍隱隱作痛並感到無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人行動不便仍然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人士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後來因為反修例事件而對政治心灰意冷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部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被告亦十分抱歉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唯裁判官質疑為何刀具沒有重新包上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發,與被告性格不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被告遇上事情必然會使用刀具,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蔡(20)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透露被告或會認罪,故今天不會與以下10人案作合併。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開庭表示今天會處理三項事宜:①不反對案件押後 ②不反對A3/5提出的保釋申請 ③案件管理事宜:本案部份控罪需要作出修訂但會留待下次聆訊才提出,因為部份代表律師不久方獲委派,應給予更多時間了解案件以免造成不公;另外今天不會處理與以上蘇(20)案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①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日子
②申請豁免一天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A1-2暴動
(2)A1襲擊警務人員
(3)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控方透露D1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案情上作調整,申請押後以待更新進展。D2表示剛得知此事宜,或會考慮改變答辯意向,故申請今天保留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提堂

施(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就控罪(2)認罪‼️ 
控罪 (1) (3)撤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A1-9暴動
(2)A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9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4申請縮短宵禁時段

答辯意向:
不認罪:A1-4,7-9
保留答辯:A5,6

控方透露得悉辯方或會有辯方證人;另將會傳召26名控方證人(警員+1名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沒有任何警誡供詞,並打算依賴兩段分別41分鐘和70分鐘錄像片段,相信法庭播放總長度少於2小時。

案件之A5,6部份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安排本案5月17進行審前覆核,亦排期6月21至7月19日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447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1540休庭
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1623休庭完畢,
A4辯方律師再繼續結案陳詞。
1644 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0930續審,12月4日0930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
#1110旺角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7/6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6116
29/7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21

詳情: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文件,本來預計傳召7名證人,但在開庭前得悉,辯方會爭議證物處理,未有相關準備,亦因而要傳召更多證人,但人數未能確定,裁判官向辯方律師提出微言,容後再處理審期。

由於證人作供過程未完,證供內容暫時未能報道,日後補回。

1️⃣傳召PW1 PC15556,首先接觸被告

2️⃣傳召PW2 PC26552,拘捕被告

3️⃣傳召PW3 PC13030,負責搜查隨身物品並帶回警署

4️⃣傳召PW4 女警57179,負責搜身

5️⃣傳召PW5 PC16193,負責拍攝

6️⃣傳召PW6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負責檢驗雷射筆

由於PW7牽涉到證物處理,控方想連同其他證人一同傳召,現有證人已經在上午傳召完畢,裁判官宣布下午休庭,明天9/10再訊,並預留20-21/10兩日審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2中環 28人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公眾人士 - 共75張】
籌號1-9(9張紫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10-45(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6-75(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正庭座位

【親屬籌 - 共71張】
0930案件 #1112中環 28人
籌號1-28(28張藍色):三庭正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9-48(20張綠色):三庭正庭座位

1430案件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籌號49-71(23張米色):三庭正庭座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新案件 #提堂

李(17)

控罪:阻撓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於元朗又新街及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4004李文軒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

被告需要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指案件嚴重,將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被告求情及了解更多被告背景。

辯方律師需要在14日內向法庭提交案件相關案例。
--------------------------
裁決理由撮要:
答辯理由是所有會面記錄都是非自願作出(已裁定可被接納),即使索取資料亦沒有不誠實的意圖,發放的資料亦未有導致警員家屬心理受創傷。

🛑定罪基礎:
1) 被告職責不需要接觸相關資料,獲益在於「取得未進入電腦系統前沒有的資料」,不管是出於無聊或確認某些資料的準確性,從主觀及客觀的角度,被告違反了公司對他的信任。

2) 部門主管作供指出,被告不可在未獲授權下查閱及儲存相關資料。

3) 受害人部份因起底而造成的心理傷害及行為改變(感到脆弱無助,擔心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即使隨時間而舒緩但仍然存在。

🟢遊盪罪不成立:
即使被告確實在該處徘徊或逗留,但其行為是否導致該女警合理地擔心其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實有相確之處。畢竟該女警身處在警署內隱蔽之處,相信被告較難看見她,客觀而言,也實在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利益。


🛑裁決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236&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外A19今天因個人原因,較早前申請今天毋需到庭應訊。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6/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已於29/9 暴動罪撤銷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
代表A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