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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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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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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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0月19日裁定蘇手足除控罪(4)外全部罪名成立,總刑期為2年8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
🟡 10:36 開庭處理蘇手足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

有見現場等候公眾人士極多,有部份人士未必能進庭聽審,再次懇請公眾人士到4庭、8庭、10庭、14庭支持其他手足
‼️‼️‼️️緊急呼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6/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元朗黑夜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控罪:
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緊急呼籲‼️‼️‼️
希望當晚被白衣人打至倒地的年輕 白衣孕婦 能聯絡律政司/警方落口供甚至出庭作證🙏🏻

控方指因未能辨認該倒地女士身份,故未能傳召她作供。

直播員又好嬲好嬲,但明白各受害者有其顧慮,如果能鼓起勇氣憶述事發經過指證白衣人劣行當然最好,不願意作證亦可以理解。祝 安康💛

‼️‼️‼️️緊急呼籲‼️‼️‼️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4/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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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PW4 警署警長50970 劉偉峰(音),於本案受襲 (控罪2),作供完畢。

就片段所示,D3辯方律師質疑PW4反應過敏,比人掂一下就撻D1落地,D2 D3幫手。

早休中...

1155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1/4]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PW1警員23503及PW2警員16698吳覺進(同音)作供完畢

早休中

早休中

12:20 休庭完畢,再開審。

PW3 及PW4 警員 20382作供完畢,PW5 警員10354作供中

1305休庭,1430續審

註:手足頗精神 唯在場旁聽人士不多🥺 別遺忘聚光燈以外的手足🥺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即日下午 150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5)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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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辯解
上訴方其中一個新增的上訴理據,是原審裁判官因為「急救包於被捕時被放在背囊中」只在被告接受控方盤問下帶出,而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 (即所謂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因此懷疑被告所講的情節是新增杜撰、憑空捏造的,所以不予採納。

基於上述證供被拒納,因此作為兼職救護員的上訴人,供稱行李箱是擺放兼職用品,當晚被公司要求搬走行李箱的解釋亦不被接納……

上訴方認為,即使違反Browne v Dunn規則是事實裁斷者於評估誠信時有權顧及的事情,但於刑事案件必須慎用,而且於顧及前應考慮是否有方法可以補救,例如了解為何出現這情況或重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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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武器立法原意的爭議
話說警方在上訴人家中搜出50把2016年從淘寶買入的「推匕首」,上訴人指匕首只作轉售而非自用,不過裁判官認為幾年間一把都無賣出並不合理,拒絕接納證供。

控方認為只須考慮「物品可能的用法」,若物品是違禁武器就不用考慮管有者的意圖,即使信納是商業用途亦無法推翻定罪。

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就「設計者的心意」給予比重,因為立法原意並非規管所有可作武器的物品,如果設計者希望物品「作合法用途」,「管有即有罪」一說並不穩妥。李運騰法官指,如果管有者的意圖是攻擊他人,控方就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喇……

*其餘上訴理由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在庭上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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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0:00再處理,索取在2020年9月30日的審訊內容騰本。上訴方需在14天前向答辯方送達進一步的書面陳詞。李運騰法官強調准予上訴人保釋,並不代表有任何傾向或暗示上訴成功,純粹避免因押後而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00
2. 宵禁  00:00 - 07:00
3. 不得離開香港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詳情今晚補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4/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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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審訊進度:
案情場景由C出口外Pandora轉至翠園餐廳外扶手電梯位置...
📌PW5 PC13234 楊嘉華(音),制服D6警員,作供完畢。

下午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D1: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感謝臨時直播員,請再接再厲💛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359不足10人,與大排長龍的西九很大對比呢😊
#九龍城裁判法院

超過60人排隊,每位被告只獲分配一張家屬飛,請旁聽師主動讓飛,關懷手足家屬。另外,送車位有大機拍攝……
(按:送車位嚟左兩架eu啊...小心睇路,手足要緊,安全亦要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提堂

許 (25)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界,無合理或合法辯解,留下一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上次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348

被告同意感化報告,感化主任也認為被告適合感化令。被告深感悔意,願意承擔責任,希望令自己成長更多。

18個月感化
。工作,居住方面跟從指示
。根據指示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
$1000訟費從保釋金扣除

3個月後,即2021年5月24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聽進度報告

🟢此庭手足案已完,可到6樓8庭聲援10個正在審訊的手足,據悉庭內未滿)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黃 (24)🛑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2)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羅(17)
D2:周(19)

修訂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兩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中環

梁(65)

控罪:
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但審訊期間只會傳召其中5名。沒有閉路電視、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申請轉介

12人分別為單獨案件,有各自案件編號,或待轉介區域法院後方合併

處理中,6人已處理,3人申請保釋被拒,3人無保釋申請。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只需傳召8位證人,如有需要才傳召餘下的證人。

📌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作供。
事發當日為旺角特別職務隊於旺角警署當值。於同日晚上接收指示需為警署啟動防衞系統。案發當晚她身於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負責觀察警署外圍的情況並向聚集人士作出警告。她表示當晚接近9時,彌敦道與太子道西十字路口的交界有超過300名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聚集過程中不斷出現有人叫囂、呼叫口號、唱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等情況,期後她看見有人打開雨傘遮擋前方,手持磚頭、紙皮、垃圾筒等雜物,將雜物放在行車路上進行堵路,並稱看見有火光,當有人行近這些雜物時就着火,燃燒範圍為兩至三條行車線。人群曾經於第一次舉旗警告及其他警員掃蕩驅散後消散 但不久後又再次聚集。基於上述的情況所以先後發出共五次的橙旗和藍旗警告。

控方詢問作出警告期間在場聚集人士的反應,警員表示警告期間在場人士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十分興奮及不斷叫囂,期間亦有人使用雷射光照射她所身處的位置。

播放公開媒體 香港電台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片段中有人向警署投擲物件,期後有警員作出警告並噴射催淚劑。

播放公開媒體 無綫新聞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至11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人群聚集於旺角警署外,其後有人手持雨傘遮擋前方並放置雜物於行車路上,亦有人燃燒雜物,然後消防員到達現場救熄火種,最後有防暴警員出現進行驅散行動。

片段畫面曾出現一名女子多次手持紙皮及植物扔向火堆,控方指出該名女子為被告,其後會再作出證據。

📌PW2 女高級督察 梁倩怡(音) 作供。
稱當日晚上大約10時30分得悉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十字路口發生暴力事件,於是聯同其他小隊前往該處進行掃蕩工作,並於該處設立防線。到達現場後發現地上有燃燒過的雜物及路障。期後曾經離開並返回警察體育遊樂會休息及候命。晚上11時多再次得悉該處發生堵路及燃燒雜物等情況,於是再次返回現場進行掃盪,與此同時亦看見該處地下有新增燃燒痕跡及路障。

📌PW3 男高級督察 吳鎮東(音) 作供。
辯方於主問前就該警員截查查問時被告的所作的回應,提出反對呈堂,原因大致如下:
警員截停私家車後捉着被告背部及左上臂強行把被告拉下車,截查查問時捉住她的衣領,以威嚇的語氣質問她剛才是否放火,截查查問前亦沒有先作出警誡,更沒有書面記錄被告當時所作出的回應和給予該記錄供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

以下為證人大約口供:
當晚與隊員於深水埗警署侯命,大約晚上11時多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附近作出驅散行動。沿荔枝角道往太子道西方附近看見約50名深色衣着的人士在跑,過程中看見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向外招手,隨即立刻有三男一女登上私家車,於是立即截停車輛並進行截查(旺角維景酒店外)。起初嘗試開啟後方乘客座位車門,但不成功,期後開啟司機車門並要求司機下車,警員查問司機是否認識車上乘客,司機回答不認識,然後警員再次查問為甚麼不認識而又接載對方,司機表示因看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期後再繼續查問車上一名女子(被告),問她為甚麼登上這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因為剛剛罵完警察,看見有警害而害怕所以走,控方詢問可否再詳細或準確說一次被告當時所回應的答案,警員:「我頭先係旺角警署出面屌完差人 ,見到有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最後該名女子(被告)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

證人也承認並說到查問過程並沒有以書面紀錄給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只有在數小時後紀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他所作的解釋是拘捕警員並不是他而是另一位。

控方詢問警員查問前是否有作出警誡?警員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其原因,警員表示,因是想調查他們是否與早前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有關。他也有跟據警隊查問可疑人物的指引,可先查問可疑人物了解當中是否與案件有關及獲得其資料。
控方詢問警員他本人或他的同袍是否曾對被告作出不合比例武力或暴力等行為?警員表示沒有,並說到自己很客氣。

是日審訊因技術故障問題未能播放影片,因此主問順延到第二天。

案件押後至3月2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早上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如果被告需要轉律師,審訊將會押至3月30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田思蔚大律師 就早上控方指認作陳詞,根據案例影像須足夠清晰才可交法庭判斷是否被告人,但控方所謂指認只有模糊輪廓,無法辨認容貌。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毋須判斷影像是否清晰,而且影片經已呈堂,截圖只為輔助。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19:01:03至20:01:00
拍攝德輔道西東行線推進過程

19:18:38時在東邊街對峙期間,有人敲打交通標誌,PW3當時沒有目堵但有聽到聲音。至於片中有人倒液體在馬路上,PW3當時沒有留意是蒸餾水樽,亦沒有留意有人手持深色大塊物件。

許智峯多番要求與警方溝通,惟被拒絕。19:40:25時,許智峯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高呼有人受傷,要求警方停止施放催淚彈,但被警員以盾牌推開。

19:53:07時,有聲音提示警員「唔使打盾唔使鑿地」,PW3指在現場沒有聽到。
19:53:14時,在威利麻街附近有人敲打手持的長方形鐵牌,控方指與在東邊街敲打鐵牌的人是同一人。PW3在現場沒有留意。另外在人群中有一個金屬圓桶,PW3指曾經見過類似圓桶被用作裝磚頭, 但並非在威利麻街。

📌播放NTS16 M085片段
片段由8396 鄭業銘 拍攝

19:08:29時,有三人敲擊交通標誌,PW3當天曾經見過類似行為,但不在片段中顯示的地方。片中出現一個類似譜架的物品,又有人用保鮮紙包裹一白色物品在前臂。19:10:23時,有人戴燒焊手套手持物品,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