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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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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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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速報裁決結果: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1555求情完

三位報告均有保釋申請

D1
申請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收到指示屆時518會申請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而且背景報告亦可以保釋外出索取

D2
郭大律師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亦可以保釋,而且案件中勞教中心嘅判刑選擇會唔會偏重
據案例CAAR8/20,案例判刑八星期,係較嚴重嘅侵害人身罪

D4
辯方大律師指會申請定罪上訴,希望現時申請保釋外出,因為有關報告不一定要還押索取,而且較輕院舍如更生中心報告係可以保釋索取

1617 🛑🛑三位被告保釋外出申請被拒🛑🛑

(按:手足們期間向公眾席揮手,並喊嗌「多謝你地黎啊!」公眾席回應「撐住啊手足」)

(補充:藍大律師D4手足需要於5月7號應考DSE,希望申請保釋。梁官聞言指「咁5月7號當天應考時可以由懲教押送至試場,應考完畢後繼續還押」藍大律師續指還押期間被告不能準備考試,梁官指「你啱啱都講左被告準備左好耐啦,都唔差在呢一兩日」公眾聞言後一片譁然)

(有待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及詳情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憬憲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凱欣大律師

1658再開庭

D1 希望法庭不用押後索取背景報告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D2 未能攞勞教中心報告
控罪一係被告認罪情況下刑罰會少於三個月
控罪三嘅刑期最高亦只係六個月
因此就被告已經滿25歲半,因此未附勞教中心資格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當事人會係判刑後給予保釋等候上訴指示

D4 希望被告可以安全考左個試先
因此明天家人會交准考證到懲教院所 會有副本呈交法庭 但係院所裡面是否能安排被告考試
5月6號 12點正 預留提堂 屆時再確認考試安排

就D4
梁官:同意5月6號1200第六庭進行預留聆訊以處理應考事項
就D1 D2
梁官:會索取背景報告,因為即使辯方律師提供左被告嘅各項背景,但法庭仍然需要深思熟慮,依賴背景報告多方面多角度嘅意見以予以考慮,因此法庭拒絕兩位被告申請

🛑🛑總括而言:三名被告仍需還押以索取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1200 開庭

三位被告代表律師完成求情。

1220 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判刑

陳,陳,李(18-31)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判刑:
🛑D1被判處5星期監禁
🛑D2的兩條控罪被判處合共11星期監禁(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D4被兩項控罪被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求情(三位手足詳細的背景可以參考上次的裁決)

辯方律師在求情指三位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以及還押時表現良好。

D1代表律師指出被告有另一單案件亦等候判刑,申請能夠希望押後今天的判刑。

D2代表律師向法官澄清被告誤解了感化官提問的方式,以庭上答辯的方向回答。亦稱被告只是不同意案情中使用暴動(riot)一字形容當日的示威,並非不同意案情。
就刑期方面,辯方律師望法庭能以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考慮兩項控罪的刑罰能同時執行。

D4代表律師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正處於一個重大的人生轉捩點,今天的判刑將對他造成重大影響。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雖考慮到三位被告的背景,但未見他們有悔意,更惶論真誠的悔意。就控罪(1),官有參考案例HCMA258/2020(見註),認為即時監禁才可以帶出同類案應有的阻嚇性和懲罰性,同意監禁兩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合理。就控罪(2)(3),見D2用力攻擊警員的面部和態度控罪都偏向嚴重,不接納辯方的建議以非監禁式刑罰(例:罰款)判決。

D4就定罪作出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保釋。
🟢D4獲准保釋🟢

註:HCMA258/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塏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1&QS=%2B&TP=JU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判刑

陳(31) ❗️因另案已被還押/監禁約一個月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 #雷射筆

彭官透露他收到懲教處的通知,據悉被告最早可於今年6月7日得到釋放,現在距離6月7日只有5天時間,彭官指即使法庭判處本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分別似乎不大。

辯方表示,他剛獲裁判官告知後才得知被告人的最早釋放日期。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時間,當然被告亦責無旁貸,但被告受到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人嘅思想可能諗得激進少少,被告知道她犯下的不是輕微的罪行,亦知道要受到適當嘅刑罰。

彭官指他相信原則或大前提,輪唔到你和我爭議,上訴庭曾指出下級法院需遵從量刑指引。彭官引用HCMA254/2020,涉案的物品是一支木棍和六角匙,涉案人聲稱木棍用於製作蛋卷,控罪亦與本案相同 ,涉案人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均被駁回。而HCMA308/2020一案中,案情指警員於大埔中央廣場近燈柱位置截停涉案人,於其背囊身上搜到兩個鐵錘、登山杖,不過最後裁定罪成的涉案物品是兩個鐵錘,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亦被駁回。

辯方不會爭議上述兩案的大原則,不過辯方唯一希望法庭考慮的一點是,剛才法官閣下提到的案件與大型公眾集會有關,辯方指於HCMA254/2020判詞第二段,案發地點的道路交匯處有人作出破壞秩序的行為。該案與本案的時地人也有分別,本案發生於晚上約11點,人數都只是小貓三幾隻,當然法庭可能不認同,但人數不會超過10個人,(彭官指他在片段所見,共有8名人士),辯方續指被告人的行為是於警方作出警告前發生,而警方作出警告後才開始有人對警署方向叫囂,警方作出警告前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辯方認為本案的現場環境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而且被告人的行為也沒有帶來很大的騷亂或者煽動現場人士作出好暴力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與上述兩案的不同之處。

彭官反駁,他指HCMA308/2020的涉案人只是純粹被截停,不過當然判刑並不是1加1等於2的方法。

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現時正就著 #20200202美孚 一案服刑中,該案的案發時間比本案遲約半年,因應被告正就該案服刑,而該案只剩5天便服刑完畢,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下調本案量刑起點。

裁判官聽咗辯方最後陳辭,押後至15:20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2
2022.03.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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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18)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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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李(18)
(🛑曾還柙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 #梁嘉琪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於2021年5月4日被裁定罪成並還押監房看管,其後於5月18日被判處更生中心。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44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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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沒有讀出判詞,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及定罪上訴申請,需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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