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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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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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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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2/3]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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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辯方申請審訊期間被告無須報到,獲批。

辯方明早需準備列表以顯示片段中有遮蔽、部分遮蔽及沒有遮蔽的時段。控方需準備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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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主問 PW3 警員13873

19:55-22:15證人負責處理關新偉(音),於20:00-21:00為他作會面記錄,期間沒有對關新偉作出「打、嚇、氹」或給予壓力。在進行會面紀錄前有事先警誡,記錄內容包括問題及答案,答案由關新偉提供,證人沒有教導他作答,有準確記錄。

完成會面紀錄後,證人有向關新偉覆讀內容,著他可隨時作出任何修改、更正或修補。關新偉亦有睇口供一次並抄寫聲明確認內容準確及自願。

口供暫呈堂為證物PP14,控方明言只確認關新偉有講過口供內的說話。辯方將在主問後反對把口供呈堂。

證人在處理關新偉時,因面對面坐,有清楚看到他的臉貌。

控方申請播放P4 open source片段讓證人作辨認。辯方申請證人迴避,並以英國案例、HCMA179/2019 及HCMA179/2019(判案書日期:2020年4月2日)作反對。控方指自己根據「special knowledge」讓證人作辨認。

辯方稱根據AG reference no.2,一係證人好熟悉(足夠地深入認識)關新偉,但此案明顯不是;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但用相當多時間去睇相關片段(如案例所用的1500小時去認出被告的外型、行路姿勢等),以建立special knowledge 而該special knowledge 是陪審團沒有的,證人亦可作辨認,但本案證供只顯示證人與關新偉相處約兩小時。

裁判官決定先播放片段,確認片段有清楚拍攝到被告容貌,才決定是否讓證人作辨認。

📽播方片段P4
裁判官分別於片段00:13:50、00:14:57作截圖P15、P16,顯示格仔衫男子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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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畢片段後,證人再次迴避,裁判官要求控方建立證人辨認基礎,控方回應會面記錄、拍照及檢取證物(電話)期間,證人與關新偉共約相處2小時30分鐘。

控方口頭理據:辯方提出的案例警員是IO(沒有處理被告),而本證人在案件中有處理關新偉,於兩個半小時的近距離接觸下足以滿足「認識對方」的廣義含意。
(按:頭先又話係根據special knowledge😦

辯方口頭理據:控方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根據案例引述AG reference no.2 ,該條文並非只限於IO(調查警員),而辯方亦不認為證人與關新偉在一年半前的兩個半鐘相處屬於sufficiently well「足夠深入地認識」。

法庭向辯方確認即使不讓證人作辨認,法庭仍可就髮型、恤衫、眼鏡、身型等作對比,在累積效應下裁定相中人是關先生。

辯方補充不反對裁判官的裁決,之前所反對證人作辨認,只為程序公義。

控方主問完成,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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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先生警誡供詞可接納性

裁判官重申呈上會面記錄只確認關先生在某時刻講過某啲說話,警員供詞亦冇提及警誡內容,故不會依賴會面記錄真確性。接納證物PP14列為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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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不爭議關先生的衣著,雙方需修改承認事實,以省卻傳召一名控方證人。

為維護控方的公義,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約12月20日,因證人關新偉將於12月6日回港,在港逗留至1月14日。

法庭斥直至7月起訴時,警方仍未為關新偉錄取口供,控方律師轉頭問案件主管:「你想我點答呀?」,查詢一番後,控方回應:不便透露。😦😦

拒絕控方押後申請‼️🥳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傾向明早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30同庭續審,之後暫定於2021年11月30日續審作口頭陳詞補充,雙方於11月1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陳官透露視乎陳詞複雜程度,或會即日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https://bit.ly/3CJsYvj

盧建民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在證明《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訂立的暴動罪時,證明至少 3 人為「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是否有別於證明他們意圖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在作出該等訂明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必須具有以該方式執行該「共同目的」的特定意圖?

(3) 在證明「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共享或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或就該共同目的曾作溝通,以達至意識相通的標準,還是控方只需要證明每名被告都分別有相同的目的,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或曾作溝通?

(4) 被告之間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以應對可能阻撓他們執行共同目的的人,是否暴動罪的一個獨立的犯罪元素?

(5)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

(6) 一個人沒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至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犯下暴動罪?

赴湯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3/3]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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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控辯雙方並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被告完成自辯作供,辯方並無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11月19日12:0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二庭續審,就書面陳詞作進一步補充。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4/3] #裁決 #判刑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新偉,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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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5)罪名不成立🟢
控罪(6)罪名成立🔴
控罪(7)罪名不成立🟢


📌判刑

以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2星期,判處6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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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作供 (拘捕D1)
🔹主問
-欠10:10前資料,歡迎按此補充-

當時證人沿彌敦道往旺角追截示威人士,在加士居道近一大樹位置見2名女子在2米外,上前將D1及另一同行女子帶上行人路以非法集結罪作拘捕。
控方播放P205a 立場新聞,位置在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天橋附近,證入在片段截圖紀錄PW6自己及D1位置(P211)。主控再要求在P186地圖劃下自己及首次見到D1及拘捕其位置

1036完

🔸辯方D1、D2及D9作盤問

▫️D1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同意見到2人當時行向行人路方向
-不知D1 同行女子吳小姐有拘捕但最終沒有控告(控方確認)
-不肯定2人有冇戴口罩
-不同意D1有問「做咩事」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1647 時在逸東酒店收命令快速推進時見30米外有人扔磚
-不清楚同隊有沒有沙展5253
-自己不是在頭排
-不知道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行人路ICAC外有冇其他行人
▫️D9法律代表
-由彌敦道列隊位置同加士居道距離約150米
-播放片段,同意推進時有白色小巴從後駛前及片中沒有人扔雜物

1123 盤問完

控方展示D1證物包括 紅色背囊內有:2 藍色口罩、防毒面具、眼罩、一對手袖、3M手套、黑色縮骨遮、4條獨立包裝頭巾
而身上有:1黑色口罩,手提電話、電話卡、紅白藍色帽

📌PW7 偵輯警長5253 梁展鵬作供 (拘捕D2)
🔹主問 1230 完

🔸1245 D2開始盤問

1300 休庭 144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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