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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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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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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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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 原首三堂審訊由#李偉恩大律師(女)代表控方,但由於她健康狀況才能繼續應訊,由今天起改由#陳文慧大律師接續。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32 開庭
10:43

A9:開庭前未知悉控方會插放此部份,該時段亦不涉及本案現場位置

官:希望你哋唔好浪費法庭時間,應該開庭前商量好,我唔係你哋嘅 conference call吖

控:認為係相關

官:先播放,最後由我決定

再傳召PW1督察曾文龍出庭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衝鋒隊、機動部隊查理四小隊。


控方:續播RTHK P3(1) 後部份,該片段未曾在庭上播放過

19:44-20:44
該片段播放完畢,主問及盤問完畢

1:06 上午休庭
2:30 下午續審

2:34 開庭
睇其他片段 分別有警方、TVB News及商戶閉路電視,沿彌敦道、佐敦道、北海街、 吳松街等 位置
列作証物P9-3

再睇番已呈堂TVB News
片段播放完畢


4:39今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2上水 #宣布判決

譚(23) 🛑服刑中

背景:
譚是案中D2,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9月29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12

—————
被告不用出庭,不設公眾旁聽,被告放棄刑期上訴,定罪上訴被駁回,網上發布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7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庭外消息

鍾(3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最新消息知道案已在上午處理。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至下月,沒有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9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8
2022.03.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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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蔡(20)🛑已還押逾6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入屋犯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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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5/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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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光城者 #港區國安法
#20210505將軍澳 #申請保釋

蔡(20) 🔴已還押逾6個月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2)入屋犯法
同另外三人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4)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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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1002 完

被告放棄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開案前,A3及A10已認罪,A3昨天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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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吳嘉康大律師 Junior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10:02 開庭

A9:昨天影片已燒錄成光碟,列為証物P9-2
控方沒有PW1 複問
PW1督察曾文龍作供完畢

PW2 高級督察 關展翔(音) 2019年11月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現駐守警察總部
當日截停A1(女),用警棍打被告前腿三下,其後警員23964拘捕被告。

11:36 小休
11:47 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有修改,剔除兩件物喺背囊裡搵到,一對3M手套及一隻右手防火手套;有待証人確認


A1-A8完成盤問證人
12:55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疑似紅媒記者到庭坐於公眾席,旁聽人士請慎言慎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昨天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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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2:33開庭

PW2 高級督察 關展翔(音) 2019年11月駐守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現駐守警察總部

睇證物 P1 片段:晩上由 08:38:22 警方片段

雙方完成主問、盤問及沒有盤問

傳召PW4警員22246 ,當晩拘捕A2

主問完畢

A2 開始盤問
其餘沒有盤問及覆問

4:2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9
2022.03.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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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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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13名男子 #新案件 (#1001灣仔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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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龍少泉 2項欺詐 #呃房貸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6/30]
#1118佐敦 #暴動

⭐️是日審訊取消,因法官不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新案件☀️

👥13名男子 (20-54)


‼️0905 法庭職員宣布本案會改在下午1430開庭‼️

🔹每位被告有兩張親友入庭飛,而公眾人士入庭飛會在2:00派發

1405 派發家屬飛

1410職員宣布會在2號法庭安排視像,麻煩讓親友先入正庭,旁聽人士可到2號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54)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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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30)
D2:梁(24)
D3:蘇(24)
D4:高(26)
D5:李(41)
D6:司(20)
D7:盧(31)
D8:胡(20)
D9:袁(22)
D10:梁(24)
D11:蔡(33)

控罪:
(1)暴動 [D1-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D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己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30
2022.03.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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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6/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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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6/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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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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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法官身體不適,沒有開庭

10:03 開庭

有部份承認事實修改,關於A1,A2,A4,A5及A7,雙方簽署確認。

A4:背囊內所搵到三件證物有爭議

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11:23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P4(1)
由21:49開始
12:00 播片完畢 片段呈堂

接住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P4(2) 由22:07:33

1:02 上午休庭
下午2:30續審


2:32 開案

A4代表繼續盤問PW6

再播前天已睇過片段P6 TVB 新聞22:09(片段沒有秒數顯示)
播放器時間04:20 右手邊畫面

4:21 片段完畢

法官要求A4 Medical Report,因A4有投訴,睇唔到控方有咩理由反對。報告有講被告頭頂有傷

片段 承認事實 P2 22:09:51

A5-6 沒有盤問

A7-8盤問完畢

4:4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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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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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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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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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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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因A1身體不適,辯方要求休庭再聯絡被告,待她快速測試。

現休庭至10:30

10:33 開庭


A1快速測試呈陰性,已取醫生紙。但被告不同意今天繼續審訊。


10:38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7日
10:0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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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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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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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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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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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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