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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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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9
2022.04.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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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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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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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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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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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2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嘅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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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日的程序是處理本案的結案陳詞,而值得一提的是,這程序本是在2022年4月2日處理,唯因疫情押後至今天(4月30日)處理。

法庭對控辯雙方早前向法庭呈上很清晰和詳盡陳詞表示致意。唯法庭發現在不同陳詞中,控辯雙方就不同重點,包括暴動時間和範圍、示威者是否聽到警方的警告(即警方是否有表明現場出現暴動及示威者是否有充足機會離開)、本案被告是否被拍到身在暴動現場,警員原先想追捕是否同一人(即是Turnbull指引)、逃跑對加強控方案情的效度、以及辯方指被告即使在現場被捕,但不知道他們何時到場等,均有不同立場和論述。

法庭確認所有被告沒有案底,因此他們的犯罪傾向性都較低;A11有在庭上作供,他供詞的可靠性較高。

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

📌針對暴動時間:

控方表示他們的立場是本案暴動在19:36時仍未結束。根據警方拍攝的片段、以及Now新聞片段可顯示到這時間後仍有暴亂行為,例如有枚汽油彈降落在地面(因地面有火光)、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照射雷射光、敲打垃圾桶壯大聲勢等。

A4法律代表指在19:36至19:40時,現場有雷射光和火光,這不代表現場出現暴動,或是有人襲擊警方。針對A4的情況,沒有證據指他在19:24時身在現場;在19:36時左右,片段顯示現場有催淚煙,A4未必看到馬路面上的火光,加上現場看似平靜,沒有暴力人們出現,他未必知道現場是暴動。特別一提的是,即使有人在19:50時於現場發出聲音,但由於A4在此之前的時間已被捕(警員在約19:40時追截A4),這不能「入被告數」,因為這會對他不公平。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關於這部分,可以承接上文內容,亦關係到本案另一主要爭議點—示威者是否知悉警方發出暴動警告。

控方立場是現場暴動在19:37時後仍然持續。根據RTHK和立場新聞片段,警方在19:37時後仍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即高舉黑旗,然而示威者仍然留守暴動現場。

A4法律代表指針對A4所涉的時間,警方只有在19:30時至19:36時有發出警告,唯沒有證據指A4這時身在何處,不能知道A4是否知悉現場出現暴動。

A8法律代表指控方在文件中羅列的一系列情況,當中可見控方指19:37時的警告是最後一個警告。辯方今日接受警方在19:51時於彌敦道近金馬倫道有舉黑旗,但針對A8的情況,不能改變的事實是警方沒有在20:00後時警告示威者和市民要離開現場,片段可見這時有很多人在現場圍觀。再退一步考慮,示威者在20:00時射出最後一道光束,這可代表暴動仍持續至20:00時,但不代表現場仍在20:00時後仍出現暴動,因為重點是A8是在20:18時被制服。

A9法律代表指在路面上的火光(見上部分),若連專業的警員也不能分辨是否來自汽油彈(A4法律代表也曾指PW13表示不知道火光的由來),法庭可以如何判斷?再者,按現時的證據,附近的美麗華商場和地鐵站附近,包括涉案彌敦道,很多市民來往,包括一家大小和外國遊客,可見人們不是不准進出。此外,即使當警方在現場設置防線時,仍有市民在行人路上圍觀。

📌A3是否原先警員追捕的人:

A3法律代表指根據Turnbull指引,誠實的證人亦可以認錯人。在本案中,PW7的證供和觀察是否可信?一,他指第一眼見A7的位置的證供有不同版本;二,他指自己與身邊人的情況與片段有出入;三,現場光線較昏暗;四,他與想追截的人相距5米;五,催淚煙有影響會觀察環境;六,他用了10至20秒觀察想追截的人;七,現場有不少人在他與想追截的人中間走過;八,現場人流是流動,衣著相近,難以理解他可以在同一個位置截停被告;九,當時被告是帶著面罩,他並不能看見被告的相貌。

基於上述,辯方認為法庭並不能排除PW7有機會認錯A3。

📌A8被指在現場揮手,大叫「過嚟」:

針對此點,控方的立場是A8叫示威者過去,這是推論,不是依賴PW21的證供。而且這點早在開案陳詞中指出,明顯地控方會依賴這動作支持控方案情。

A8法律代表指在不少情況,控方不會用盡控方陳詞的內容。在本案,控方在審訊時有播放一些他們指稱的被告身在暴動現場的畫面,但到A8時,控方沒有播放A8被在暴動現場揮手,大叫「過嚟」的片段,只是播放他被制服時/後的片段;亦沒有在陳詞中指出情況;亦沒有讓PW21和PW22在庭上觀看和指出這動作是否由A8作出。

辯方認為即使這動作是由A8作出,也沒有任何證據價值;雖然PW21的證據指他認為A8的動作是叫示威者過去,但他同時間沒有留意示威者的情況,因此他們認為這證供對辯方有利。

📌證物鏈:

有關A7,辯方指RTHK可顯示PW11沒有保管A7的證物,即拿著他的背包。控方的立場指辯方並沒有向PW11播放RTHK片段,讓他作出回應;有關A9的陳詞,控方看不到PW13,PW14和PW32的證供有何不一致;以及其他人可能不認為辯方指稱的急救包就是急救包,例如沒有十字標誌等。

A7法律代表指RTHK可顯示到PW11在押解A7期間沒有拿著他的背包,這是客觀事實,控方並沒有說這片段不真實。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亦分別已在CACC459/2011案和HCMA100/2014案中指出即使盤問者在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指出一些指控,但當有證據可反映證人口供有不可靠的地方時,這不會構成不公義。在本案中,辯方認為情況與案例相近,但同意明白最佳做法是向證人指出指控,唯同時間當控方在審訊發現有遺漏時,其實是有責任澄清。

A9法律代表指針對證人可信性,PW13曾表示當他不肯定顏色時便不會作紀錄,但事實上針對一條褲的紀錄已有3個版本;他也沒有紀錄他與A9間的對話,但同意這些內容是關鍵;他也曾記錯記事冊的內容;PW14指當時被告背包在被告的旁邊,辯方不明白為何有需要剪掉索帶;PW15指是自己去搜查被告的背包,這明顯與其他證人的證供有分歧。針對證物鏈,辯方指控方有責任就證物鏈作全方位舉證,即證明證物在接收,保管,和期間交收有被妥當紀錄和保管。但在本案,證物紀錄明顯地是有錯誤,當中有警員紀錄A9證物是有急救包,但有警員卻沒有這紀錄,以及在那裏及如何交收的過程中的記錄亦有不完善的地方。另外,辯方認為控方呈堂的3段片段都不能清晰反映被告的身份,證人也有沒機會觀看以辨別被告是否身在暴動其中。還有,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9被捕時不是身穿黑衫,他的辯方證人在盤問下也沒有動搖,也指出他有指示被告在現場行事

📌證物鏈(續):

A2法律代表指針對背包內的物品,控方是認為借此可以指出被告有意參與暴動。

針對手套,PW5指A2雙手是有穿著一對手套;PW6指從背包中找到一對手套,但A2雙手沒有穿著手套。辯方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正常並不能脫下手套。針對背包,警員在追截A2時曾扯甩其背包,後來甚至不知道誰將背包放回被告身邊(辯方不爭議背包是屬於A2)。辯方認為有個情況時是—案發時兵荒馬亂,滿地是示威者物品,有人將手套放入背包時再將其他不是A2的物品放入背包內,所以法庭不能安心接納背包內的所有物品是屬於A2。針對鋁碟,辯方指觀察過其「新淨」及使用的程度,看來「新淨」,使用程度不高。

裁決日子: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9日09:30在同一法庭裁決,所有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需要到警署報到。王詩麗法官表明屆時會讀出判詞。

按:希望各位提下身邊人入庭時要確保手機已較靜音,今日法官不沒收手機一會或是強制關機是幸運。

另外,今日是「姜誕」,眼見銅鑼灣如斯多人的景況,再加以對比今日到庭關注案件的人,兩者之差距真的令人搖頭歎息。人們經常說做事要身體力行,然而一些說關心社運案件的人卻從不嘗試親身了解案件的進程,只是看看新聞標題或「花生」便作定論,這是十分諷刺。當今日是一個記者也沒有,隨著連媒介也沒有,確實懷疑到底還有多少人是仍關注這宗,甚至這類案件,但肯定的是多數人都只會知道附近的銅鑼灣有大日子,或是電車乘客量會增加一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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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29-30)🛑陳已還押逾11個月,李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黃子悅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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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陳(17-19) #審訊前覆核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審訊 [1/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伍,羅,梁(16-22)🛑三人已還押22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劉,*(14-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 [1/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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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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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趙,黃(26-29)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4/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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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審訊 [1/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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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胡學霖,張銓漢,鄧勵東/元朗區議員,張仲榮,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38-63)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5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4/2]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已有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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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待與本案相關的黎智英壹傳媒案一同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上次撤回】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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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需時預備文件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7月1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7:姚(24)/
D9:彭(29)/ D10:張(17)/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6: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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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開案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控方以地圖解釋暴動焦點範圍,但重申本案暴動罪的案情是有流動性,難以用規限式劃分;控方現在解釋的範圍只屬焦點範圍,若控方「出界」亦不代表沒有暴動。

案發時間在柯士甸道有汽油彈投向警署,彌敦道上有推進行動,為暴動主軸,而本案十二名被告亦是在附近被捕。

📃承認事實
-法輪佛學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 及1430-1730 九龍區);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9月27日上訴後上訴得直,惟不反只批准0600-1000的深水埗遊行。
-青年關愛協會曾就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10月1日0600-1400 楓樹街遊樂場;9月26日獲警方書面反對,無上訴。
- 呈堂片段:閉路電視(廉政公署及中國建設銀行)、網上下載片段(立場新聞、有線電視及ATV News)
- 地政署地圖
- 交通突發消息
- 證物鏈完整,並無非法干擾

-各被告被捕情況、衣著、裝備(非完整)
1) D1被搜出:紅背囊、口罩、黑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tee、粉紅手袖、3M手套、黑遮、八達通、黑口罩、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套及藍包帽。其後再由警員57179 郭凱仁(音)看管,其黑Tee、黑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檢驗後由PW27 偵緝警員看管。

2) D2 1650時被PW7 警員5253截查,當時身穿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之後1655由PW8 警員11197 沈嘉偉(音)搜身,無發現非法物品,並帶被告去長沙灣警署。1915時再搜身,搜到電話、電話卡及黑電話殻;2214時將黑衣、深綠色褲及黑鞋交給PW9檢驗,PW9在10月4日將物品交給PW27 偵緝警員看管。

3) D3在1645時被警員A截查及帶到彌敦道,被搜出:黑帽、口罩、眼罩、頸套、黑褲、黑鞋、深色腰包。期間由警員14799 梁志康(音)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1735被帶到長沙灣警署。2100時搜出:深色腰包、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透明電話殼、黑帽、眼罩、粉紅防毒面具、黑眼鏡、頸套、手袖及黑口罩等,之後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看管。PW9檢驗其黑衣、黑褲及黑鞋,完成後交給PW27保管。

4) D4於1647時在漢江人蔘店外被PW11 警長58178截查,身穿黑帽、藍口罩、黑短袖Tee、黑褲及灰背囊。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D3,在其同意下將藍口罩及黑帽放進背囊內。由警員1792 蕭麗文(音)帶到長沙灣警署。從背包搜出:個人八達通、電話、電話卡、電話殼、五大訴求貼紙、紅Tee、黑帽及藍口罩等。黑衣、黑褲及黑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在10月4日交給PW27。

5) D6於1614在澤豐大廈外被截查,當時身上在黑手套及黑背囊。PW11 警員 吳巧欣(音)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後搜到白口罩。其後由PW15帶到長沙灣警署,1723時搜出:黑背囊、黑帽、粉紅Tee、深色Tee、黑口罩、索帶、十一國難日貼紙、白色物件、黑色物件、電話卡兩張及口罩等。黑衣、黑褲及白鞋由警員9114 葉漢宇(音)檢驗後交給PW27。

6) D6在1605時在448-452號彌敦道後巷被PW12 警員58504 麥耀忠(音)截查;身穿黑Tee、短褲及白鞋,及被搜出五枝眼藥水、電話、電話卡及個人八達通。1708時在眾坊街以非法集結被捕,由PW12送到長沙灣警署。1844時由PW13警員10218劉江明(音)看管,由警員8023劉同明(音)將黑衣、短褲及黑白色鞋交給女警12010 黃明望(音)檢驗,10月4日送回PW27。

7) D7於1652時被警員B截查後由其他警員看管,之後由PW16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送長沙灣警署。PW13警員51207在醫院搜身,並將其黑Tee、黑褲及藍鞋交給PW17檢驗;PW17檢驗後於10月4日交給PW27。

8) D8於1652時被PW18 警員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藍背囊;之後由PW19 警員1883 任浩偉(音)看管及帶到長沙灣警署。被搜出:黑Tee、藍背囊、黑電話、電池、記憶咭、膠袋、個人八達通等。其中黑Tee、黑褲及鞋由警員10278黃文宇(音)檢驗,10月4日由警員12701陳偉興(音)交給PW27。

9) D9於1703時由PW20警員D制服,交由PW21 警員14017方曉玲(音)看管及搜出黑口罩、個人八達通、電話卡、手袖等。其後以非法集結拘捕D9,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處理。

10) D10於1650時被PW22 警員E發現,旁邊有人跑,而D10蹲在地上並按著頭盔。他當時身穿黑衣、黑褲、口罩、黑頸套、黑手袖及黑手套;1705由警員21267梁啟然(音)看管。到達警署後由警員15626搜出:藍背囊、3M手套、藍帽、綠口罩、遮、黃Tee、電話卡、透明電話殼、個人八達通、黑頭盔、眼罩、豬咀、黑頸套及黑用罩。由警員15559黃宇心(音)檢驗黑褲及黑鞋,之後交給PW27看管。

11) D11於1650時被PW23 警員F在永星里彌敦道制服,當時身穿黑Tee、黑褲、鞋、黑手袖、黑背囊及黑腰包。之後由高級警員58433 趙學毅(音)看管並送到長沙灣警署。再被搜出:黑背囊、短Tee、粉紅防毒面具、眼罩、黑手套、黑Tee、個人八達通及電話卡等。警員58433將黑褲交給警員10229 毛銘亮(音)檢驗,其後由PW27看管。

12) D12由PW24 警員G制服,當時身穿黑Tee、褲及黑鞋;之後由PW25 警員10231 鄧寶倫(音)看管及搜出黑背囊、黑Tee、黑褲、黑鞋等,黑Tee、黑褲和黑鞋在檢驗後由PW27看管。


📄控方補充
- 所有證物最後均交給PW27 偵緝警員 6673
- 承認事實內並沒有D1及D8被拘捕的部分,他們均有爭議
- 相片冊中部分描述字眼顯示被告爭議:
*D6的物品「從其身上和地上」檢獲
*D7 刪除「從其身上」,爭議檢驗和檢取
*D8 的物品「從其身上或背包內」檢獲
*D12刪除「從其身上」


1300 休庭

審訊將於本日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及播片(片段總長少於4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作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控辯就D1及D2的認罪達成協議,A1及A2將就控罪(1)刑事損壞 認罪;而控方同意撤銷兩人之控罪(2)縱火罪。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將不作檢控,只存檔案法庭。

同案D3、D4、D5答辯方向為不認罪。審訊將於2022年6月13日0930開始作六天的中文審訊。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店舖損壞財物, 被損壞包括店舖閘門、收銀機,而此案總共有五名被告。

📌求情:
D1:中六教育程度 ,之前有做兼職,案發時16歲。呈上兩位老師所撰的求情信,被告有父母嘅支持,現在正考緊DSE (李官特別提到須另處理安排)。

D2:中三教育程度,、父母離異,案發時14歲。

雙方辯護律師求情陣詞:
案發時間屬零晨時分,犯案時間大約2分鐘,無傷及其他人。

法官:主流方向會判處更生中心,因比較合適及相稱。有見D2在6月23日滿16歲及D1將應付DSE,法官同辯方商討作下列安排讓D1完成考試才還押索取報告。

李官聽取完求情陣詞:考慮同理心,容許D1 考DSE…….休庭讓控辯商討安排

休庭之前,控方要求播放店鋪cctv 影像:34秒片長,供法官考慮判刑之用
官睇完之後:開放式店鋪、五名犯案者、其中一人燃燒火種(大約維持13秒)

6月6日 1130 開庭處理兩人取消保釋以便索取報告:
D1: 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D2 :感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預留至6月21日0930 作最終判刑,由於代表大律師有其他案件可以由事務律師出席。

期間兩人至6月6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5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1旺角

歐陽 (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今天未能答辯,律師透露正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並將放棄保釋意願告知控方。

保釋:
🛑被告放棄原有保釋,須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2個月

經修訂罪:
(1)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D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D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D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D1, D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D1, D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四人均沒有律師代表,正等候法援處理申請;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30日15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4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D2沒出庭。
D3沒有保釋申請,並透露擬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黃子悅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方代表:#劉健大律師#曾憲文律師事務所 延聘
律政司代表: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C)、#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署理高級檢控官

2021年12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即時獲批,今頒佈判詞:
//法庭須保障將來司法程序的尊嚴,經過審閱所有陳詞及證據,有理由相信被告並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會依期歸押。//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675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答辯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答辯:兩名被告認罪❗️

兩位被告向法庭呈上數封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本年5月17日 120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為兩名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9:38 開庭

法官詢問控方立場,是否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傷害警察。 控方律師表示,被告有意圖煽動,並有意圖令他人傷害警察,即控方毋需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自己傷害警察。 辯方不爭議警誡證供。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在2019年7月30日至31日(「相關時刻」),被告加入一個WhatsApp 羣組 "港車滙",被告在羣組的名稱是"Caron Fong" (音)。羣組有幾百人,羣組中有人舉報。控方指在相關時刻羣組共出現62條信息,當中包括由被告發出的信息,即「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

2020年1月,警方拘捕被告,並在被告睡房內檢取兩部手提電話(iPhone6S Plus和iPhone 11)。警方向被告錄取以下口供:
1) 被告被捕時曾說「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2) 他加入該羣組已有3、4年;
3) 他不確定上述信息由自己發出、冇印象;
4) 他有用手提電話瀏覽色情網站,電話可能被hack。

控方表示,被告的iPhone6S Plus不能被開啟作法理檢驗,另一部iPhone 11則可以開啟,但2019年7月30日的港車滙信息被刪除。被告的出入境記錄顯示他當時在香港。

📌證人安排
控方預計只會傳召第1、第2 及第4證人。第4證人是否需要傳召,將視乎庭上的作供。

📌同意事實
1) 被告是電話9XXXXXX8及5XXXXXX4的使用人;
2) 被告自行加入港車匯羣組,名稱是 Caron Fong;
3) 警方在被告油塘住所檢取兩部智能電話,即iPhone6S Plus和iPhone11,後者有一張「智能咭」;
4) 證物鏈沒有爭議;
5)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罪行紀錄。
被告確認上述同意事實。

▶️ 傳召PW1 余佩鑫(音) (舉報被告發出涉案信息之市民證人

🔹控方主問
PW1是公司董事。PW1按控方要求將自己手提電話號碼(51xxxxxx)寫在紙上,呈堂為證物P17。PW1表示自己由2016年起使用該電話號碼,並於2012年起使用WhatsApp。

PW1向警方提供了21張截圖,為證物P21(1)-(21),全部從港車匯羣組中截取。PW1指該羣組匯報一些交通事故。相關截圖是由2019年7月30日2327時至2019年7月31日發出的信息。PW1確認他沒有改動截圖。他指自己見到截圖的信息,認為可能犯法,所以報警。控方叫PW1讀出他認為煽動的信息,PW1讀出「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並表示見到之後有人和應,擔心分析力不強的人會受煽動,所以報警。PW1接着讀出或描述多條和應被告的信息或圖片。PW1稱自己是用手機截圖。PW1自稱加入羣組是為了知道交通消息,在政治事件中是中立的。PW1確認他滙出羣組對話以供警方用作證據時,他不可以修改對話內容。

🔸辯方盤問
PW1公司從事醫學科技的業務,他學歷是碩士。PW1於2018年加入該羣組,直到2019年8月被羣組管理員從該羣組中移除。

(🌟游官話庭上不可用電話,以下為直播員憑記憶記錄。)

辯方律師指,該羣組會在晚上時間「吹水」、談天說地,又指該羣組規定每月1日及16日清人,「幽靈」優先。PW1說自己沒有留意。PW1表示,自己每日check一次羣組,不是活躍成員(即不經常發言),不肯定一星期會否發言一次。 辯方指該羣組有不同政見(溫和、中立、偏激)的信息【PW1同意】。辯方指PW1之後在2019年8月初曾發言,與其他成員激烈討論,之後被移除出羣組【PW1同意】。PW1指自己曾在8月11日發出信息,稱有「曱甴」在九龍塘堵路,之後有其他人不同意。辯方指同日有一名女子在尖沙咀被打中右眼……法官多次打斷辯方律師盤問,質疑PW1在事後的言論與案情無關。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現時為警長🐶 駐守國安處)

PW2於2020年1月24日為被告錄取口供,期間無律師陪同。控方於庭上播出被告的51分鐘會面紀錄,內容如下:
1) 被告為職業司機,事發時與母親、弟弟、太太及一名4歲兒子同住;
2) 被告表示自己對事件全無印象,不肯定是否曾發出涉案信息,包括「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
3) 被告有兩部電話,一部是iPhone6S Plus(舊機),一部iPhone11(新機)。舊機在2019年12月壞了,所以換新機;
4) 舊機沒有設定密碼,新機有設定密碼;
5) 被告說自己放工回家,食飯後約9-10時就睡覺;
6) 被告說自己不懂中文輸入法;
7) 被告家中有Wifi,密碼由被告設定,但被告不記得密碼,亦不肯定是否用Wifi上網(因為Wifi有時會斷)。

影片播了大半,法官在下午1時暫停,2時30分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三人已還押22天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三人經審訊後罪成,裁決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63

判刑考慮:
- 3人以判監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沒案底扣減3個月,因同意部分案情減省法庭時間再減1個月,即判監35個月
- 伍、羅獲考慮更生性,獲判入上述刑期相近的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7:姚(24)
D9:彭(29)/ D10:張(17)/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6: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1 陳總督察 👚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有當值,陳總督察是尖沙咀分區助理指揮官,亦有機會到油麻地行動。
她由同事得知下午三至四時於油麻地往尖沙咀方向有暴動事件發生;她當時正身處尖沙咀警署,署內約30多人及區域行動指揮中心(DOR)約10多人。DOR是因應特別事件由油尖警區警員組成的隊伍。當天被告知可能有暴動發生,因此DOR預備行動。

DOR告知PW1有大概一千個示威者或暴徒向尖沙咀前進,她指能從衣著(黑衫、遮面、防毒面具)及手持裝備識別示威者。DOR亦指示她們向居民呼籲閉𥦬、商戶拉𨋢,因警方將有行動。1516時尖沙咀警署啟動警署防衞機制,即有機會根據對方行動用催淚煙,亦會視乎行動與警署的地理位置有關係。

當日警署配合廣播器及無線揚聲器將警告及呼籲讓週邊的人聽到。1604 得知暴徒到柯士甸道,她指示下屬廣播「喺尖沙咀一人士請盡快離開,警署稍後會有所行動,並使用催淚煙」。PW1指她們可以從(1)報案室內,透過透明盾及未完全關上的門 及 (2)網上直播 得知警署外情況。

她直接看到有暴徒聚集彌敦道、警署對出巴士站,大概十至二十人,其衣著吻合一般示威者。

其後PW1指示掛黑𣄃,一塊為警署對出、另一塊則是二樓平台。𣄃闊140-150cm、長100cm,黑𣄃白字「警告 催淚煙」。

她掛起黑𣄃後對暴徒似乎無效,他們繼續攻擊警署,十多人有以汽油彈攻擊,亦有花糟著火。警方持續發出超過十次警告,內容相近。

1619時PW1指令下屬向警署外彌敦道巴士站企位發射催淚彈,但無效驅趕示威者。1622時警方再發催淚彈,示威者繼續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引花糟著火。直至1700 時,她站崗位置曾發射十枚催淚彈,其他站崗都有發射但不知其數量。

DOR有告知集結在彌敦道及柯士甸道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前進,並很接近尖沙咀警署。而PW1是身處尖沙咀警署內觀察,其負責指揮範圍,尖沙咀警署至窩打老道一帶(P187 地圖)

📺播放P205a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控方稱會依賴片段中嘈雜聲及對話,惟請不要理會旁白)

1540時得知佐敦道及彌敦道交界有黨鐵被破壞,現場無警車或警員;PW1解釋指因尖沙咀及油麻地警署已啟動警署防衞機制,尖沙咀及油麻地警區的警員會返回所屬警區。她不肯定有否收到市民求助;警署防衞機制由DOR上級的警區指揮官指示啟動,她預計不到歷時多久。1602時PW1知道示威者正前往尖沙咀警署方向。

1608時始,鏡頭拍攝至催淚煙。PW1認為警方警告足以令附近人士聽到,預計恒豐中心近德成街亦聽到,但未到佐敦道。片段可見彌敦道南北行線上有人士以遮佔據左邊彌敦道。至1615時,彌敦道已被暴徒霸佔,有人冇車。之後片段可見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前進,警署旁土木工程處花糟位著火。當示威者接近警署門口,警方發射催淚彈及發出警告;她親眼看見門外示威者。

片段其後顯示佐敦道及彌敦道上有增援,一列警車、穿制服的警員等。PW1相信是西九龍警區總區應變總隊,原駐寄太子旺角區;屬外援,估計超過一百人。她不肯定支援大達是否必然進行拘捕;不肯定是否處理彌敦道,不處理橫街;她與拘捕行動無關。1642時防暴作掃蕩,她指行動有機會拘捕,但一般無界定有無拘捕。

🔸D9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

陳總督察不同意她在警署內主要只專注警署門外的十幾二十名示威者,稱四周圍都有留意,但同意其觀察範圍只在尖沙咀,彌敦道及佐敦道則看不到。四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她不能估計但相信佐敦道彌敦道一帶的都是暴徒,而無路過或睇熱鬧,因警方已長時間作呼籲及警告。她同意無無確實認知彌敦道佐敦道聚集的人士,會否是尖沙咀警外十多名示威者。


📌傳召控方證人PW2 陳X昌 督察 (音)👕

🔹控方主問

陳督察當日駐守西九龍警區高層指揮中心,進行踏浪者行動,並協助區域行動指揮中心(DOR)。DOR分為四組,油尖沙咀、旺角、深水埗及九龍城。

當日西九區有集會及暴動,1357時他位於九龍城警署旁DOR。他獲悉彌敦道有堵路而需作指派及協調。他是從電視直播得知情況,非親眼看見。

1602時示威者集結尖沙咀警署
1608時電視直播及DOR得悉情況,但未作指令
1632時尖沙咀警署外示威者人數至少50;彌敦道則成條路都係。其後調派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及第二梯隊到尖沙咀,不清楚其他調派。指派行動為驅散,而拘捕與否跟現場情況有關;由尖沙咀警署向北(旺角)沿彌敦道推進。

他之後被告知有人被拘捕,知道被捕人數多於十二。不知道是否分段式驅散,對下一步行動無印象。

🔸 D12辯方代表郭大律師盤問

陳督察有印象當日1530時之後彌敦道至窩打老道有open fire 開槍;有印象兩名警員頭破血流,向天開槍,然後附近人士四散走。

🔹控方覆問
陳督察指兩警被包圍的位置應為油麻地警區,四散距離二三十米,圍住周邊,沒散很遠。他的印象來至直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時續審,將傳召PW3、PW4及PW5作供;星期四五開始處理D1及D2被捕事宜。

D3代表關大律師申請5月5日上午缺席聆訊,王官重申原本已告知審訊期間不批准任何人申請缺席聆訊,惟考慮到關大律師的申請理由而當天亦未涉D3內容,批准是次申請。

🟢被告期間維持原有保䆁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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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續審

▶️ 繼續傳召PW2(現時為警長 駐守國安處)

控方繼續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如下:
8) 被告說平時沒有其他人會使用他的手提電話;
9) 被告星期一至六工作,需於早上7時許到某住宅接送老細三名女兒上學,至下午6時才下班,有時會加班至7時許。回家後約8時食飯,他飯後可能看一會電視就睡覺,因為每日工作太累;
10) PW2問被告,在2019年7月30日,被告老細的女兒是否在放暑假,被告說當時她們要上學;
11) 被告說自己用電話瀏覽色情網站,電話速度慢,懷疑電話中毒;
12) 被告之前說自己不懂打中文,是指自己不懂中文輸入法,但他可用手寫輸入中文;
13) PW2身旁的警員指,警方懷疑被告發出「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的信息,問他有何解釋。被告說自己的電話可能被hack。

🔹控方主問
PW2指被告在警誡後說出「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辯方盤問
PW2同意,自己在拘捕被告時向他展示含有「反正都係坐佢十碌八碌,用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信息的截圖後,被告才說「我亂噏,我冇諗過真係咁做,當時睇到啲片段好心悒」。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 警員 方家健(負責對被告的兩部手提電話進行法理檢驗)
控方先讀出PW3的資歷,辯方無反對。

🔹控方主問
PW3表示不能讀取iPhone6S Plus的內容,只能讀取 iPhone 11 Pro Max的內容。控方問為何從iPhone11 Pro Max 讀取的WhatsApp信息有8個月的空窗期,PW3表示,該電話沒有記錄該8個月的信息,憑他的經驗,被告可能於該8個月內以另一部電話讀取該WhatsApp羣組的信息。

🔸辯方沒有盤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作供,控方案情完結。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需向被告索取答辯指示,另外辯方有多一名證人作供,該證人已向僱主請假,可於5月5日上午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30分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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