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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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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1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435 開庭

按:A4 代表律師於開庭前與控方律師高聲閒聊,言談間表示不願意接收更多POE案 (社運案),她表示「要睇好多CD,食幾多斤藍莓都無用」。

📌 求情
兩名被告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A3 適宜到勞教中心,年紀輕,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採納報告內容。

A4 有額外幾封求情信,來自自己,家姐及其母親。A4 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兩星期還柙時間知道自己做錯。他有為自己升學做打算。

就報告內容而言,A4 表示他媽媽跟他都很驚訝,報告中發現原來心臟有些少問題,令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A4 代表律師花費了一些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判A4入教導所,因為教導所最多可以坐3年,而跟據她的經驗一般亦不少於2年,對比勞教中心一般是4至6個月,更生中心一般是3至9個月。

A4代表律師的謙卑陳詞認為,若然法庭判處A4到教導所,是不成比例的判刑。她希望法庭考慮A4本質不壞,希望再替A4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若然法庭法庭不考慮的話,A4 已向律師表示,他寧願法庭判處他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一小時,預計屆時會作出判刑。

1450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2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的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616 開庭

📌 判刑
兩名被告均承認相關控罪。

🧷 案情
2019年11月13日上午或之前,有人在網絡媒體呼籲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有些人叫喊「五大訴求」口號,並穿上不同衣着。警方受到接報到場,設置防線,當時有些人使用欄杆堵路。於1330時,超過300名示威者聚集。
其後,A3 及A4 於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被捕,於身上及背包內搜出多項物品。

A3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自己一人到達現場,有人遞給他剪刀,作堵路活動。背包中的黃色背心是一個不認識的男子給他的,他表示自己不是記者,只是學生。
A4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認同活動觀念,便自己一人到達現場。

🧷 A3 求情
A3 現年19歲。A3 當時中五,在父母的管教下有正面影響。當初他只是拿着相機,在人群中拍攝,不過在不良的社會氣氛下及朋友影響,令他參與這些非法集結活動。他有良好的學業成績,更獲得澳洲某大學的條件式取錄。A3 自己及母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在判刑從輕發落。本案D3 沒有傷人情節或暴力行為,他亦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他的行為背後並非有非常周詳的計劃。

🧷 A4 求情
A4 本來想答辯認罪,但因為想考完DSE後才認罪,於是便要在審前覆核才能透過律師表達認罪意願。A4 現年20歲。法庭接着讀出A4 非常詳細的家庭背景,此處不轉述。A4 學業成績不差,仍放遠世界,希望就讀幼兒教育。他申請了澳洲某大學的課程。這次事件令他失去了良好記錄,更失去了美好的末來。
A4 與母親關係親密,每次都有一起跟律師團隊開會。他的家境不太富裕,只能作出部分賠償。他當時被身邊朋輩所影響。他為此次行為深感後悔。
A4 代表律師提交陳詞,有以下觀察 :A4 拆欄及拉防線行為只有十多人參與、時長只有1251時至1307時共16分鐘、沒有預謀、身上沒有對抗被捕的物品。本案A4 的行為比A6 較輕。當時A6 身上有鉗,而A4 沒有。A4 亦較A6 年輕。

🧷 判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所有求情信及案例。法庭引用相關案例,列出判刑的相關因素。
法庭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申的破壞非法集結等事件中,上訴庭多次以6個月至15個月作為向青年人的判刑起點。
本案中的集結性質嚴重。A3 及A4 也是看見網上呼籲才到現場。當日1200時開始,已有示威者在案發一帶堵路,他們必然知道集結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交通,包括畢打街一帶,目的明顯是影響中環一帶的運作。
法庭不同意A3 及A4 只是拉起防線,他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的交通。法庭亦會以整個集結作判刑考慮。當時部分示威者穿上黑衣,或叫喊「光時」、「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A3 留在現場是由1251 時開始,直至1341 時才被警方拘捕,長達50分鐘,期間不理警方要求離去。可見非集性質嚴重。A3 及A4 與他人合力拆花槽及圍欄,他們的行為是有備而來,是要有默契地作非法行為。

A3 及A4 已作出賠償,但在平衡各項因素。法庭不同意A4 所指這兩年不再有社運,便要減低阻嚇的比重。法庭不同意更生中心及社服令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本案被告。

A4 的報告顯示他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而A4 代表律師曾再次要求法庭重新考慮,不希望A4 到教導所,因為會有過長的刑期。法庭則重覆,若然在教導所中表現良好,在所長決定下,法例上可於6個月後便離開。法官引用多宗案例,表示教導所的時長由當事人的表現決定。監禁與教導所性質不同,法庭不會因A4 的意願而不判處有助更生的刑罰。

📌 判刑結果
A3 :判入勞教中心
A4 :判入教導所


1657 完庭

按:開庭前,A4 代表律師邀請A4 母親走到被告欄前,A4 代表律師用手拍母親的肩膀,說道「阿仔叫你唔使擔心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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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
【 07月16日 星期六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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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
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

👥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答辯

D2:葉(3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早前同案D1,D3答辯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7
————————————
📌正式答辯
今日D2在律師陪同下進行正式答辯:
D2不認罪。

📌案件管理
案件安排與同案D1&D3一同進行審訊,並豁免翻譯服務。 叮嚀由代表D2審訊的律師出席審前覆核。

控方透露會有一警員記事冊呈堂及6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暫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以中文作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5/2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審訊 [1/8]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5/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9/25]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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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2/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3/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9/9]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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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12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18/35]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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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宣讀判詞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8]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7/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4/2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2月0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求情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截至08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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