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
開庭後控方確定將會有6名證人作供,包括有5名警員及1名醫生;而辯方則指出則會有1名辯方證人作供、1條片段(若技術上不可行或其他因素則改由拍片者作供)以及會有不同照片作證據。

控方早前為申請2位受襲警警員匿名令,在辯方沒有反對下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2位警員分別以A和B的代號作供。
———————————————
PW1警員A作供:

在當日2153時,PW1接報指大圍站有機會有破壞行動,因此他與隊員到大圍站巡邏並截查在場市民。在他們巡邏一會兒後收隊並到A出口附近預備上車離開時,PW1看到有約10人用粗口指罵他們及罵他們是「黑警」,因此PW1在憤怒下打算向A出口追截其中一名市民但並不成功。但當他一回頭時看見有同袍已制服2-3人。他指出在以上混亂過程中並不知道自己與D1有身體碰撞,以及D1用縮骨遮襲擊他的右上臂。他是在經同事提及下才知道自己被受襲。

他回到田心警署後,即使自己右上臂有紅印,但因覺得到醫院檢查浪費時間,因此選擇留在警署繼續指揮。此外亦因為有市民在警署外眾集,他未有拍攝傷勢,而是繼續指揮行動。

他身處大圍站時,對D2曾表示他只是保護女朋友的言詞無印象。
———————————————
PW2警員7982 龍霆熙 作供:

控方主問:

他在案發日21:20時,與指揮官(PW1)在大圍站巡邏。在22:00時,他看到有約30人在A出口附近叫囂及集結。在22:08時,他由A出口望向B出口時看見D1追著A警員並手持藍色縮骨遮從左至右打向PW1右上臂後方一下,因此他馬上大叫「襲警」並把D1制服在右方牆邊。

他指出在過程中他與PW1相距2米,他視線望向PW1的背部,以及當時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清楚無阻。

在22:09時,他警誡D1,同時亦等侯女警支援並對D1進行搜查。在搜查過程中,他在後面戒備並目擊過程,結果只搜出幾包口罩。在他所屬部隊撤退後,他把D1帶往田心警署見值日官。

他表示他不為意PW1及PW3在大圍站的行動;他制服D1過程的時間亦因他沒有錶而沒有印象。

D1代表律師盤問PW2:

PW2同意當時D1是單獨一人,身旁沒有人稱是她的朋友或家人,手正拿環保袋及背囊,在觀看由辯方呈上環保袋內的照片後亦同意當時環保袋內有菜。

PW2同意他在21:20時在田心一帶巡邏,直到接到指示指有人可能會在大圍站進行破壞後才進入站內巡邏。其後發現沒有動靜後開始沿A出口離開到其他地方巡邏。

PW2指出他不清楚D1被搜查時的真實狀況,因為過程是由女警負責。但他有對D1指她涉嫌襲警。

PW2指出因為當時環境有人在大叫,當中混雜粗口和口號,故會四周張望。

PW2指出他看到D1用縮骨遮打PW1後馬上把她制服並即時向PW1匯報。在同日22:30時,他在田心警署向值日官匯報案情並對D1進行警誡。在翌日01:00時把D1交予報案室同事處理。

PW2指出他不清楚PW1曾提及其右臂有傷及拍攝傷勢,他亦沒有向PW1確認他拘捕D1是否合理。

PW2不同意PW1的受傷位置是二頭肌後方,而非前方時,並表示清晰看見PW1的右後臂受襲。

D1律師呈上事發影片,並詢問PW2是否有可能是PW1在奔跑追截一名市民過程當中撞起D1左手令雨傘打到PW1。PW2不同意。

D1律師以照片及片段作據,指PW2「護主心切」,把D1被動的動作視為普通襲擊。PW2不同意。

D1律師利用照片作據,指出實情是當時D1是在PW1左邊,而不是PW2在口供內指出的右邊。PW2不同意,認為是角度差異造成的假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片段已清楚反映當時狀況,對PW2左右方的證供不一致感到疑惑。

PW2不肯定D1的縮骨遮骨是否在PW2制服她過程中弄出。

D1律師問PW2為何不把遮骨露出一事紀錄在口供及記事簿中。PW2指出當時認為其並不重要,故沒有記下。D1律師指出這些資料十分重要,尤其係在打鬥等案中,PW2亦同意,唯強調不是「護主心切」而故意寫漏。此外他同意當時在電光火石之間有可能會有看錯,但不同意誤會D1襲擊PW1。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2:

PW2對D2有向他指出D2不解為何有男警按D1的言語表示沒有印象,但相信現場有人叫囂。

PW2估計用了2分鐘左右制服D1。

控方在辯方完成打算盤問借觀看片段指出PW2可能記錯的原因,但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認為即使重看片段亦無助DW2找回真相,故拒絕控方觀看片段。
———————————————
PW3警員6943 李建昌 作供:

控方主問:

PW3指出他在案發當天21:20時與PW1及隊員巡邏。在22:08時,他看到大圍站A出口附近有30-40人叫囂,所以他當時跟隨小隊進行調查,當時他與PW1相距1米,在PW2大叫襲警後,他回頭看到D1持縮骨遮向PW1揮打,於是用左手截停其傘,而PW2則將她制服。

D1律師盤問:

PW3同意當時初步紀錄不詳盡,因為沒有紀錄D1縮骨遮由下而上揮動的細節以及D1由打PW1至PW3截停D1縮骨遮的過程。

PW3在觀看片段前表示PW1在他前方0.5米至1米,但在觀看片段後同意當時有5至6人在他前面,可能有阻擋他視線。PW3回應證供差距時表示現時記憶有模糊。

PW3對D1的縮骨遮何時掉下和D1曾表示自己只是拿菜並非襲警已經沒有印象。

PW3不同意他已忘記實情,以及D1沒有由下而上揮動縮骨遮。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3:

PW3指出他因現場混亂,沒有留意現場叫喊及D2曾說為何由男警按下低D1的言論,因為他當時已馬上找女警協助。

在D2律師呈上照片後,PW3表示他沒有留意D2在自己身邊,亦沒有印象自己曾用電筒近距離照射D2(當時PW3手持電筒)。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向PW3指出當時環境已經有充足光線,若果再開電筒反會令環境不清楚,以及近距離照射雙眼會損害市民眼睛,希望PW3以後能小心使用電筒。
———————————————
PW4警員B作供:

控方主問:

PW4指出在案發當日22:08時,當他巡邏至大圍站D出口時收到通訊機訊息,要到A出口支援同事。他到達後看到PW2制服D1,現場則有30至40人正在叫囂。

PW4指當時有一對男女,即D2及其女友走得很近和叫囂。因此他為保障同事安全,上前將他們隔開並叫他們「走」,但他們並沒有理會,除說一些不喜歡警察的言論,還用右前臂打他心口正中央。及後PW5把D2拘捕。

他在事後回到田心警署,在翌日01:32時有探員為他的傷勢影5張照片。他在03:11時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檢查,當時醫生為他處方止痛藥及發出醫療報告。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4:

D2律師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PW4的上胸骨有足痛,以及胸口有紅斑。PW4同意在檢查時紅斑比以往已有所消散,他亦指出當時D2是用前臂外側橫向打向他心口正中間 (大約是制服第2粒紐扣上面高少許)。

D2律師指出照片顯示PW4身上的紅斑是直向。PW4不同意,只是同意有紅斑。

PW4指出在翌日02:00時錄製的供詞中提到D2向他衝撞,並説「濫捕」。而當時他是分隔人羣,並站着叫D2及女友2人「走」及「離開」。

D2律師指出PW4一來到就大力推開D2及女友2人,以及站着叫他們離開。PW4不同意,指出當時他張開雙手及用口叫他們離開,但同意彼此在近距離下會有身體接觸。他沒有印象D2說過「做乜搞我女朋友」,只記得有人説「警察濫捕」。

PW4在觀看片段後,仍不同意他是衝過D2的身邊,但同意當時情況混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與證人的口供有頗大出入,因為片段指出PW4與D2有互相推撞,情緒亦看似激動。PW4強調他只是分隔人群。
———————————————
PW5警員張俊傑(同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他和PW4是同事,他在當日22:10時到達大圍站A出口巡邏,並2212時拘捕D2,因為他在進行人羣控制時見到D2襲擊PW4。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盤問PW5

PW5指出他當時進行人群控制時,他和PW4一同叫D2及女友退後,但他們沒有退後,還十分激動,甚至打PW4心口一下。

D2律師指出PW4根本不是如PW5所說,他與PW5一同「請」D2及女友離開。PW5部分同意,他同意他倆有請D2及他女友離開。

PW5同意他只看到PW4被D2打的一刻。
———————————————
審訊會在明天09:30繼續,2位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獲准取消報到以外。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盧,利(32-42) #0901大圍

控罪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1盧(4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控罪2: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D2利(32)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B。
———————————————
今日控辯雙方會作出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不作陳詞。
———————————————
D1律師的陳詞總結:

D1律師指出片段證物沒有拍攝到D1對PW1進行施襲,無助支持控方案情。

而在證人方面,PW1並沒有目擊事件經過,他知道自己受襲只是由PW2口述所得知,但是因為PW2口供可信性受質疑,因此PW1的口供會有根本上的結構錯誤。

在PW2和PW3方面,D1律師質疑他們口供的真確性,因為他們在觀看片段後均有表示記憶有模糊,而且片段亦與他們口供不一,例如有關人與人間的距離和D1施襲動作等。

D1律師指出D1與PW1身軀差異大,D1根本不能跟上PW1的奔跑速度,更不能從左至右襲擊PW1,不能支持控方案情。

D1律師指出當時大圍站一帶氣氛和平,村南道人流少,沒有任何穿着黑衣和戴面具的人做不開心的事情,D2作供時提到當時原本是打算去打邊爐,而且D1當時衣着普通。綜合以上,D1根本沒有動機要對PW1施襲,片段所示的現場氣氛亦只是在D1被制服時才開始變得高漲。

D1律師指出D1過往沒有刑事紀錄,D1根本沒有傾向對警察施襲。
———————————————
D2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的陳詞總結:

D2律師指出3個論點,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罪名不成立。

論點1:PW4,PW5的可信性有爭議

PW4作為唯一目睹D2案件經過的控方證人,但是他的證供並不可靠。PW4指出他在被D2以右手臂橫向打他心口正中間,但是醫療報告顯示雖然他心口有紅印,但是呈垂直狀態,與他的作供並不一致;在片段中,他作供時指出他沒有衝向D2,對D2張開雙手和請他離開,只聽到D2責罵警察。但事實上他是從片段右方衝向D2並推開D2及他的女朋友,而且D2沒有責罵警察,只是說「做咩搞我女朋友」。綜合以上,可見PW4的證供可信性有爭議。

PW5在庭上作供時同意不知悉事件前因後果,因此D2律師引用案例指出若法庭接納他的證供會對D2不公允,希望法庭不給予PW5證供任何比重。

因此PW6的證供變得不具價值,因為他/她對PW4的診斷是建基於PW4的口述,但是PW4的證供可信性具爭議,因此希望法庭不採納PW6口供。

論點2:D2證供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D2證供與片段相符,作供清晰可靠,即使面對控方盤問亦沒有動搖。

論點3:D2的反應是否出於自衛

D2律師承認案發時D2與PW4有肢體碰撞,但是他們的立場是D2動作是自衛,而自衛亦是合法抗辯理由,律師亦引用案例,指出自衛的定義,包括:

1:被襲人有保護自己及別人的行動。
2:本能地相信自己行動是必需。
3:能否推翻自衛論點取決於控方能否以無合理疑點證明被襲人動作不是出於自衛。

D2律師認為D2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合理,必需和是自然反應,因為當時D2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量度自己在片段中的動作是否必需,而當時的動作的目的只是保護自己以及其他人。綜合以上,D2律師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自衞作為D2的抗辯理由。

D2律師再指出D2的動作是真誠想保護自己及女朋友。D2在案發前上前了解D1的情況不難理解,因為D1當時有哭着求助,但是PW4突然從右邊撲出並推D2的女友使她退後,而且不斷向D2及女友壓前和大聲呼喝。D2在保護自己和女友心切以及感到冒犯下才有本能反應舉起右前臂阻擋PW4繼續壓前。

在客觀因素中,PW4在D2及他女友本身沒有任何戒備以及沒有對他們作任何警告下突然撲出來,亦沒有理會及後D2對他「做乜搞我女朋友」的質詢,反而不斷壓前下,D2本能反應是有衝前並舉起右前臂防禦自己及女友,即使PW4對D2大聲說話和說粗口,但是D2表現克制,沒有更進一步的衝撞(他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如果想打人,一早用拳頭),可見D2本身沒有意圖襲擊PW4。

D2律師最後總結,D2本身沒有案底,犯罪傾向低(D2每逢女友夜更工作時都會接放工,可見他緊張女友,片段中的動作只想保護自己及女友,是必要的自衛),盤問表現佳下,希望法庭判處D2罪名不成立。

(D2律師在上述總結後向法庭指出,只要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理解並做出D2做出的行為,尤其是保護心愛的女友(現在是未婚妻),強調電光火石之間D2缺乏足夠時間思考他做出片段中的動作的後果,認為D2的動作合理,武力相稱,並指出控方並不能以無合理疑點下,指D2有意圖對PW4襲擊。)
———————————————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聽畢D2律師陳詞後向控方查詢他們對D2律師就自衛作定義的看法。控方表示並不反對,只重申希望法庭能仔細考慮D2的動作是否武力對等。
———————————————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故把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2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鋒

#黃纓淇大律師 代表辯方

🙅‍♂️不認罪🙅‍♂️
控方依賴2名警員提供控方案情,沒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案情需要用上unused material中一段警方拍攝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只記錄被告被捕後的經過,而控罪針對是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09:54 傳召PW1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部分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
09:45 開庭
完成承認事實(P192)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作供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38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6)

影片背景內容
2019年12月28日 約晚上7時38分,一班市民於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Shiseido外聚集,並圍繞商場內兜圈遊行,途中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但不限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黑警OT,警嫂3P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控方開始主問PW1 (PART 1)

播放影片,於 004818 開始(案發當時時間:1938)

控:馬沙旁樓梯係咪就係你手上草圖 G03 旁標記嘅位置?
PW: 係
控:遊行人士到達並且準備上去?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817-004923(案發當時時間:1939)

控:喺影片當中仲見到遊行人士?
PW: 見到
控:遊行人士行上樓梯到達F/F, F01-F04及
F05-F09 的店舖中間位置?
PW : 係
控:佢哋行上去第一間舖頭係利苑?
PW :係
控: 遊行人士第一間經過嘅店舖係利苑?
PW :係
控: 咁第二間就係六福珠寶?
PW :係
控: 係咪就係草圖上F01-F04嘅位置?
PW :係
控: 畫面停咗個位置,係咪遊行人士已經經過左六福珠寶並且轉左?兩邊都有店舖?
PW : 係
d六福珠寶喺德福廣場入面,咁廣場入面有冇一間叫周大福?
PW :有
控: 呢間舖頭係邊?
PW : 喺平台,近二期位置
控:草圖指往平台行出去,就會去到周大福?
PW :係
控: 喺草圖上面,有3個往德福廣場二期嘅標記。前往二期最短嘅路線,係咪就係草圖上面標示「往商場二期」嗰個位置?
PW : 係
控: 所以就係好似你今朝所講,望住呢塊玻璃行出去,左前方就係可以搭電梯去德福廣場二期?
PW :係
控: 商場入面係咪有一間叫footlocker ?佢嘅串法係咪「FOOTLOCKER」?
PW :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23-004956(案發當時時間:1940)

控:影片入面嘅遊行人士經過咗啱啱所講嘅店舖footlocker?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54-005030(案發當時時間:1941)

控:遊行人士經過VANS 呢間鋪頭?
PW: 係
控: 根據草圖,遊行人士依家喺F/F?
PW: 係
控: 佢地喺係F10-F12 嘅店舖出面 ?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030-005136(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萬寧出面?
PW: 係
控:萬寧係F13-F18 嘅店舖其中一間?
PW: 係
控:萬寧近由右邊數起,最近樓梯位嗰邊嘅鋪頭?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36-005155(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店舖F13-F18,你嘅草圖右下角方格轉角位?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55-005242(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 啱啱所見,由F/F 嗰層,遊行人士最右邊向下落返去G/F 最右邊樓梯嘅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就係喺店舖G16-18及20-24 嘅中間?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242-005325(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依家遊行人士轉左,往店舖G55-57 嘅方向?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325-005404(案發當時時間:1944)

控:就如畫面所見。左邊有空地,後方有衛訊?
PW: 係
控: 後面嗰間舖頭上面嘅頂,嗰個綠色燈係衛訊 ?
PW: 係
控: 遊行嘅隊頭,依家喺店舖G55-57及G96-97 嘅十字路口?
PW: 係
控: 根據遊行隊頭前進方向,左邊係啱啱講嗰兩間鋪,右邊係地鐵站b 出口?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喺草圖G/F ? 佢地左轉嘅彎位係店舖G101 出面 ?
PW: 係
控: 片段入面可以見到遊行人士嘅左邊有餐廳招牌?
PW: 睇唔清楚,再睇多次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見到美心皇宮,一風堂,丼丼屋,元氣。全部都係德福廣場一期嘅租戶?
PW: 係
控:全部都係屬於美心集團?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56-005510(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片段入面見到遊行人士仲行緊?
PW: 係
控: 你仲喺現場?
PW: 係
控: 呢個畫面,左前方係元氣?
PW: 係
控: 落咗閘?
PW: 係
控: 當日元氣有冇話要裝修或者有其他特別原因?
PW: 冇
控: 根據依家畫面方向,丼丼屋同一風堂喺右後方?
PW: 係
控: 睇返草圖,丼丼屋同一風堂就係G101喺右下角嘅位置?
PW: 係
控: 美心皇宮喺元氣對面?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510-005628(案發當時時間:1947)

控: 遊行人士停低咗, 有人高舉手,有人舉高手提電話?
PW: 我淨係見到有人舉高手
控: 然之後圍圈唱歌同埋叫口號?
PW: 係
控: 係呢一個畫面,我哋見唔見到茶木呢一間餐廳?
PW: 見唔到
控: 茶木係咪屬於美心集團?
PW: 唔肯定
控: 茶木位置係咪畫面入面嘅前方轉左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依家喺店舖G101-102嘅中間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628-005720(案發當時時間:1937)

控: 遊行人士而家聚集喺G102 出面嘅通道?
PW: 係
控: 茶木喺左邊,打直嗰行文字有個T 發光 係咪茶木?
PW: 係
控: 現場有背景音樂你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唔係德福廣場自己播?
PW: 唔係
控: 咁你知唔知點解會有音樂?係唔係同遊行有關?
PW: 唔清楚
控: 你嗰陣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你有冇行近去睇吓咩事?
PW: 冇

播放影片於 005720-005818(案發當時時間:1948)

控: 現場人士依家行到去店舖ppl G20-24嘅右邊T 字路口?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係面向住1條長通道,通往店舖G03嘅直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818 -005913(案發當時時間:1949)

控: 遊行人士途經百老匯?
PW: 係
控: 遊行人士 行到去GF 店舖G16-18與店舖 G20-24 嘅中間 T 字位?
PW: 係
控: 佢地遊行嘅路線係近右邊第1組樓梯,往平台位置嗰度?
PW: 係
控: 根據影片,百老匯道門係開嘅?
PW: 係
控: 當日有冇收到百老匯話要裝修或者特別原因唔開工?
PW: 唔清楚

播放影片於 005913-010000(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 影片仲係影緊遊行隊頭?
PW: 係

13:15 午休,下午繼續🌟

按此繼續閱讀: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
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
🟡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