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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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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15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5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縱火罪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縱火罪 [D4&D5]
D4&D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
控辯雙方不反對押後8星期。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D2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柙。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英語聆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案件一】
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二】
D1:陳(23)🛑已還押逾17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控方有意申請合併上述兩案,唯案件二有被告須時預備反對陳詞,要求押後。另外案件二D1須與律政司再作商討。

法庭指示控方須於下次聆訊14天前呈合併文件,而辯方須於下次聆訊7天前作出書面回應或作出反對理由陳述。由於下次聆訊當天會以英語進行聆訊,控辯雙方呈交文件亦應以英文陳詞。

保釋事宜:
⚪️案件二D1/2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屆時亦會以英語進行聆訊,期間案件一及案件二D3-4維持保釋,案件二D1-2繼續還押。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 - - - -
直播員按:犯人欄唔夠位坐係咩事㗎???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案件一】
陳(17)
(合併後為D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案件二】
D1:陳(23)🛑已還押逾17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17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

控方指他們已於9月10日發合併申請,辯方無反對,今日正式合併兩案。部分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押後與控方商討,申請押後至12月2日提訊。

🔸D6
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控方不反對此申請。

🔸D4
辯方代表指D4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因他將於12月下旬年滿18歲,希望與同案其他被告分開處理,盡快處理以保留更多判刑選擇。

🔸D5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偉聰稱D5已與控方達成共識,將承認兩條控罪,另一條控罪將留法庭存檔。劉希望由處理審訊的同一名法官處理D4的判刑;惟因D4明年將考DSE,希望於完成考試後才正式認罪。

🔹控方指已與兩名被告達成協議,認為最理想為同一法庭於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及判刑;但若法庭認為適合,亦不反對分開處理。


🔖案件管理
【D1、D2、D3、D5、D6】:
D6更改宵禁令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
D1及D2均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或已獲批的條件繼續保釋。

【D4】:
被告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由於審期預計到明年中後,有機會影響被告刑罰的選擇,郭官將分開處理D4的認罪及判刑。

案件押後到2021年12月3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答辯及求情;期間索取背景口供,辯方需提及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22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22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D6:陳(17)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4)D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4)D6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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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
D1、D2、D5:認罪
D3、D6:不認罪

🔖案件管理:

【D1、D2】
案件押後至2022年05月30日1000時作判刑聆訊,屆時正式答辯及求情。

【D5】
案件押後至審訊第一天2022年06月27日作認罪判刑程序。

【D3、D6】
案件押後至2022年05月0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而審訊將於2022年06月27日0930時開始十四天的中文審訊。屆時有16名市民證人、8名警方證人及1名法證化驗師專家;以及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

D3有三份書面會面紀錄,控方不依賴其錄影會面。D3和D6均會作供,D3會有1個心理專家作辯方證人。控方指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D3辯方代表指暫不爭議三份會面紀錄。

🔴D1、D2沒有保䆁申請,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4: 劉(16)

控罪1:
縱火

詳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控罪2:
縱火

詳情:
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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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提堂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9

早前已與控方達成協議,
控罪2和3‼️認罪‼️
控罪1交由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撮要
2020年2月3-5日,包括首尾兩日。D1-6 共同參與犯案。他們共同到便利店及五金店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亦租住酒店製造汽油彈。
2020年2月4日深夜,D1-5到彌敦道甘肅街交界附近縱火,D1被當場拘捕。
2020年2月5日凌晨,D2-3離開酒店客房時被捕,D4-5在酒店客房內被捕。 被捕時, 酒店客房內的物品散落四處。
各處的閉路電視可見D1-D6 往返酒店及彌敦道的路線。

2020年2月4日2315時,2名休班警長經過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看見D1-5 將帆布及雜物扔在道路上,並且投擲5枚汽油彈。有途人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可見現場有巴士經過。犯案後,D1-5向加士居道近循道中學方向跑走,並在當處更換衣服。完成後D1 和D2-5分開離開,D1向2名休班警長的方向離開,2名休班警長在志和街交界截查D1。截查期間發現D1的背囊內有屬於D1-6所租住酒店的房卡、D1在錦威五金購買物品的收據。
同時,其他警員到案發酒店拘捕D2-D5。酒店閉路電視可見D2-5於2020年2月5日0108 返回房間,0120 D2-3 離開酒店客房時被捕,截查下,發現D2身上有租住酒店的收據及4張分別於3/2,4/2,5/2於五金鋪購物的收據。0155 D4-5於房間內被捕。D5當時手戴上手套及身上攜有4個打火機。

D4於警誡下,向警員說:阿sir 我當時淨係扔咗1支落地下燒,冇燒到其他嘢架。
房間內的物品散落一地,浴室洗手盤旁邊有9枚汽油彈、2支汽油分別有190ML 及290ML 的藍色硫酸、3支藍妹啤酒樽內有310ML 的電油、已開封的白砂糖及4條白毛巾。茶水架旁亦有2支石油氣,1支有組裝上噴嘴。D4的背囊裡有1封信件、1支屬3B 級別的雷射筆,1頂黑色帽,護目鏡、防毒面罩、防火手套、黑色衣物及面巾。

經政府化學專家檢驗後,房間所有東西皆含有易燃物質。

2020年2月2日1955,D1,2,5租用酒店房間,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晚的租金。
2020年2月3日,D5繼續續租
2020年2月4日,D2使用母親的銀聯卡支付再續租多1晚的租金
2020年2月4日1512,酒店職員應D2的指示,因跳制的問題到房間進行檢查,發現現場強烈汽油的氣味。

酒店閉路電視可見D1-6共同合作參與這次事件。
2020年2月2日,D1,2,3,5有各自到五金鋪購買物資製造汽油彈。
1730, D1-6一同返回酒店
1733, 全部人在酒店房間內逗留
2020年2月3日晚上至凌晨期間,有被告個別離開酒店房間。D1,4,5手持於五金舖所購買的物品返回房間。
2020年2月4日0450,D2,5,6共同返回房間,D2及D5 手持於五金舖所購買的物品。同日早上,D1-6 一起離開酒店房間到五金鋪購買物品。D6 在夜晚時間離開了酒店。當晚2213,D1-5 離開酒店到油麻地彌敦道作出縱火的行為。
2020年2月5日0109,D2-D5 返回酒店。
警方在酒店房間內搜獲的物品與各人在五金鋪購物後的收據相符。

便利店的閉路電視、購物記錄及八達通付款紀錄皆可以證實D2 及D3在2月3日1500使用八達通購買ICE酒精飲品;以及D4購買ICE酒精飲品。

警方於D5的手機發現不同照片,其中包括
1.兩罐石油氣,其中一罐裝有噴射式火槍的裝置。
2.D4的帽子
3.D4與D5製作汽油彈時的自拍照
4.以ICE玻璃樽所製成的汽油彈

🔸求情
案發時只有16歲,兄長在大陸工作和居住,現只與母親同住。

縱火現場的範圍不大,火勢亦很快熄滅,對交通影響不大。 根據控方提供的相片,阻礙過程歷時兩分二十四秒。
被告在本案中是年紀最小的,與年紀最大的被告相差十年,有一定社會經驗差距,可能被人利用。

訂酒店房、買原料、查看汽油彈製造方法,被告均沒有參與,亦沒有強烈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製作汽油彈,因D4 D5的自拍照中,只有D5戴手套及持有半成品。

附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母親、哥哥、教會牧師和教友、 兩位同學、15名校長、副校長和老師、駐校社工和兼職工作的上司撰寫。顯示認識被告多時的人都認為他是受教、會聆聽別人、反省自己的年輕人。近兩年在學校擔任領袖生,從執法者角度反省自己的過錯,明白守紀律及法規的重要性。
校長亦為被告預留了學位,如被告可在下學年重返學校,可順利銜接中五中六課程及準備文憑試。

副校長、幾位老師和教會牧師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

辯方提及SWS案例,控方亦同意其判刑原則。

押後至12月17日103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判刑,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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